第三章 著作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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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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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著作权法所称的戏剧作品是指剧本
B、著作权法所称的戏剧作品是指由演员所表 演的戏剧本身
C、著作权法所称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中 的形体动作和技巧
D、所有的建筑物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8、以下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
A、计算机程序
B、时事新闻
C、网络原创小说
D、化学元素周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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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下列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诬蔑他人宗教信仰、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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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哪些民事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 一般不会出现()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修理、重作、更换 D、支付违约金
4、关于作品,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作品是借助于载体传达出来的表现作者思 想或情感的信息
B、作品的载体必须是有形的
C、作品可以是任何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D、素材是作品创作的原始材料,不一定是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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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教育学院之所以编写此书也是因为有本 社的约稿,故这套丛书只能由本社出版, 成人教育学院与乙出版社侵犯了本社的权 利。成人教育学院则认为该套丛书从内容 到体例的设计安排及全部书稿的创作均是 自己独立完成,与甲出版社无关;乙出版 社声明自己是依合同出版,不存在侵权。 请问:谁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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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法律、 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权
著作权人身权 著作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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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
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依法享有 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
财产内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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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包括四种权项:
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 舞的作品。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公约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组织和公约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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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国际注册的程序 • (2)国际注册的效力 • (3)其他规定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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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权的其他重要国际公约
(1)《商标注册条约》 (2)《专利合作条约》 (3)《保护植物新品种巴黎国际公约》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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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版权领域的重要的国际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兼有工业产权和版权的重要国际公约》
商标的独立性原则:如果一项商标没有能够在本国
获得注册,或它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不得影响
它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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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保护性原则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国 家应该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 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 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 护。”
•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包括了商标与服务商 标,其宗旨是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按照这 个协定的规定,凡申请国家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 《马德里协定》成员的国民和在成员中有住所或 有实际营业所的非成员国民;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向本国主管部门递交一份法文和统一格式书写的 “国际注册申请案”,并缴纳有关费用,本国商 标主管部门核查后,转至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就可能能取得在两个以上国 家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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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 工业产权概念界定
• 国民待遇原则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以相同于其国人的待遇。在给予国民待遇的范围内,外国 人享有与国人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不超过过人应承担 的义务和限制。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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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单位作品) 1991年著作权法中 年著作权法中, 其他组织”被称为“ 在1991年著作权法中,“其他组织”被称为“非法人 单位” 单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为作者。 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 11条 (《著作权法》第11条)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实施条例》 。(《 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实施条例》第3条)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 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起因——特许出版权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因 特许出版权 时期 二、著作财产权时期 三、作者权时期 复制、 四、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的 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特许权与专利第一节专利对象第二节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第三节专利的终止与限制第四节专利的国际申请与保护第三章商标与商号第一节商标与商号的定义与保护第二节商标与商号的申请与登记第三节商标与商号的权利行使与保护第四节商标与商号的异议与无效宣告第四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的对象第二节著作权的申请与保护第三节著作权的权利行使与保护第四节著作权的终止与限制第五节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第五章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第一节专有技术的保护第二节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三节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的申请与保护第六章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争议解决第一节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第二节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附件:________1.目前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列表2.特许权与专利申请表格样本3.商标与商号登记申请表格样本4.著作权申请表格样本5.专有技术与商业秘密保护申请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专利权:________指根据法律授予专有权的权利,使专利持有人能够独自享有其创造的技术成果,并防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利用。

2.商标:________区分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形状或声音等形式。

3.商号:________企业名称或商务标识,在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特定企业或商务实体。

4.著作权:________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文字、音乐、绘画、雕塑、摄影、电影等各种创作形式。

5.专有技术:________指通过独特的科学原理、技术方法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

6.商业秘密:________指企业拥有并秘密保守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经营模式、客户名单等。

著作权法修改(第三稿)20121009_1

著作权法修改(第三稿)20121009_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 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法作为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有关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及其作用。

一、著作权的产生与范围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享有的权利”。

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等各种表现形式的创作。

创作者只要完成了创作并满足一定的创作要求,就自然地获得了著作权。

这个权利保护范围内包含了创作者的所有权益,包括著作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表权、改编权等。

著作权的产生使得创作者有了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同时也为其他人使用作品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在这个期间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

任何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或其他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设立,保障了创作者的利益,并为长期发展和传承文化作品提供了保障。

三、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权益的转移或授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选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转让需要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权利范围和使用条件等细节,而著作权许可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授权。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也促进了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

四、侵权责任和制裁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了创作和创新。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我国承认并保护国际上的著作权。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相关的著作权互惠协定,为跨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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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本章重点 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保护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学习中 要了解《伯尔尼公约》的历史背景与历史地位, 理解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 则以及对经济权利、精神权利和保护期限的主要 规定;了解《世界版权公约》的历史背景及其与 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 理解该公约对受保护作品、经济权利以及保护期 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录 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公约的 国民待遇原则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掌握该公 约对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保护表演者与唱片制作者条约》的历 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主要内容。重点了解这些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返回
求职应注意的礼仪

求职时最礼貌的修饰是淡妆 面试时最关键的神情是郑重



无论站还是坐,不能摇动和抖动 对话时目光不能游弋不定 要控制小动作 不要为掩饰紧张情绪而散淡

3.保护期。依本条约授予表演者的保护期, 应自表演以录音制品录制之年年终算起, 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 4.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5.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6.手续、保留和适用时限。 7.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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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伯尔尼公 约》的历史背景与历史地位,理解受该公约保护 的作品,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经济权利、 精神权利和保护期限的主要规定;了解《世界版 权公约》的历史背景及其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 掌握该公约的基本原则,理解该公约对受保护作 品、经济权利以及保护期限的规定;了解《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 约的主要内容;了解《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 历史背景,理解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附条件 自动保护原则,掌握该公约对权利内容和保护期 限的规定;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表演者 与唱片制作者条约》的历史背景,理解该条约的 主要内容。 返回



(五)权利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仅指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一 般的原则要求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内 的期限。但是,基于某些作品的特殊性,该公约 又作了以下不同的规定: 1.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 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 之于众的,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 2.未署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合法公之于 众之日起50年内。




(二)版权保护的范围 条约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三)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数据库) 1.条约把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 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而无论这些计算机 程序的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2.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 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 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 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 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四)发行权、出租权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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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一、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概述 二、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三)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 1.权利内容。 2.保护期限。 (四)关于表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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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 音制品条约








(1)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 (2)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设计。 3.对某些种类作品的选择性保护,主要包括: (1)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其正 式译文的保护问题。 (2)对政治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是否全 部或部分提供保护,对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 其他同类性质作品,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可为新 闻报道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对 这等些问题。




1.条约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发行权作了规 定。 2.条约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和以录音制品体 现的作品的作者的出租权作了规定,该三类作品 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 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3.条约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的公众传播权作 了规定。 (五)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要求缔约各 方对于摄影作品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 第4款的规定。

3.复制权。 4.发行权。 5.出租权。 6.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六)适用于表演者 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共同条款 1.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2.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表演者和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 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 的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应将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 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 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 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3.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 艺术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但 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起25年。 4.合作作品的保护期同前述规定,但作者死亡起 算时间自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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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版权公约

一、世界版权公约概述 为建立一种新型的国际著作权关系来协调伯尔尼 联盟与《泛美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 草新的国际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日内瓦召 开的政府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 又称为《1952年日内瓦公约》。并于1955年9月 16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 界版权公约》同时兼顾了欧洲大陆法系和美洲国 家不同的立法习惯和传统,与《伯尔尼公约》没 有实质性的区别,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概述 1886年9月9日,由瑞士、英国、法国、德国、意 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海地、突尼斯及利比里 亚共10个国家参加,在瑞士首都伯尔签署《保护 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为《伯尔尼公 约》。《伯尔尼公约》的宗旨在于推动国际社会 尽可能有效而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 品所享有的权利。

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二)受保护的作品 公约确定了成员国至少保护的7种具体作品,即 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绘 画作品、雕刻作品和雕塑作品。但文学作品中, 如法律条文、司法判决、公开场合的演讲、新闻 报道等,成员国有权不予保护。此外,口头作品 显保护的作品。公约明确排除了对日常新闻或 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的保护。在起源国 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显然也不再受公约保护。 除此而外,在公约中还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保护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概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主 要内容 (一)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条约承诺,其任何内容均不减损成员方相互之 间依照《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 现有义务。 2.依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 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

(七)技术措施的义务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 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 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 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 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2.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 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 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 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 意从事以下行为: ①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②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 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 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保护 方面的多边公约。自签订以来公约进行过8次补 充、修订或更改。共产生过7个文本,其中绝大 多数国家都批准了1971年的巴黎文本。中国于 1992年批准加入该公约。所有参加公约的国家 组成了一个联盟,称为伯尔尼联盟。




二、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的作品 1.该条界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指出: 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公约 确立了两项原则: (1)为一切文学、科学与艺术作品提供保护。 (2)作品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不影响对该作品的保护。 2.该条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提出了最低的要求。


(六)限制与例外 1.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 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缔约各方可 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 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也应将对 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 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 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





(二)受保护的受益人 1.缔约各方应将依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成 员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2.其他成员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 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 品制作者。 3.允许成员方事先声明在国民待遇方面其将不执 行发行标准或录制标准,或者其将只执行录制标 准,但也应履行《罗马公约》所规定的通知程序。 (三)国民待遇 (四)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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