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暂行

郑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暂行
郑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暂行

郑州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房改政策的原则;公开、公正、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规章分配与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工作大局,服务教职工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领导和按校区(南校区、工学院、医学院)分区分配和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随着条件的成熟,从目前以校区分配、管理为主,逐步向以学校集中统一分配、管理为主过渡。附属单位(一附院、二附院、三附院、四附院、护理学院、医科所)的住房分配与管理相对独立。

第二章分配办法

第四条住房的分配权在校分房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在校分房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三校区分房委员会继续行使分房职权。原三校区分房委员会成员因缺额太多不能行使职能的,暂由校工会、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各校区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名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分配职能机构,代行分房委员会职能。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校工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

分房委员会(含代行职能机构),参照原三校区分房办法,采用计分排队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原三校区分房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引进人才和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住房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附属单位的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应保持与学校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其单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可参加新工作地点所在校区的住房分配。

第七条教职工工作地点与实际住址较远的,学校不安排休息用房(指床位、单间等住房)。

第八条凡夫妇双方为郑州大学正式教职工(包括附属单位)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分房中按双职工对待。

第九条本校教职工调出学校、自费出国,租住公房者应交出原住房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交出住房者,须签订借房过渡协议,并由学校正式教职工担保,交押金10000元,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为方便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同校区之间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在住房面积相当的情况下,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其住房可以互换。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三校区住房的分配与调整采取月报表制。三校区在每月5日以前把上个月住房分配与调整、租金收缴等有关房产管理的详细情况报后勤管理处。

第十二条租住的公有住房和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不能随意出租和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有关住

房分配与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本单位出现的违反房产管理制度的不良现象,有责任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个别单位如不承担应负的工作责任,有姑息违规现象存在,学校将暂停该单位人员的住房分配。

第十四条对下列情况,学校将采取措施强行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一)教职工宿舍楼的公共部分(楼梯、走廊等)应保持畅通,任何住户均不得随意占用、封堵,严禁在过道上停放车辆。

(二)家属区内的土地任何住户不得随意占用。

(三)严禁在家属区内私自扩建庭院、花园及乱搭乱建临时用房。

第四章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听取群众对住房分配与管理的意见,及时解决教职工在住房方面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定期抽调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家属楼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装修和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各住户需装修住房时,应在施工前向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并交装修押金1000元。

第十八条住宅装修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室内承重结构涉及整栋楼房安全,任何人不得拆改。对擅自拆改的住户,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因违章装修造成房屋裂缝、倾斜、倒塌等问题以及人身伤害的,由违章住户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禁止影响建筑物外观的一切行为。

第二十条住房的维修:自用部分由住户承担;共用部分(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和共用设施(共用上下水管道、热力管道、天然气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等)由学校承担。对公用部分维修时,各有关住户必须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六章租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收缴标准,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学校统一发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租金的收取办法。由学校发工资的,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无法从工资扣除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二十三条房租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房产管理和维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提出修改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三校区原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条例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精品

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 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 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 含量,教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 教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教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 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教职工购房货币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学校筹集的住 房货币分配补贴等。 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 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每位 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 按职称(或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在规定时间内计发 入个人账户。 (三)给每位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四)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周转房,下同),租金标准按现

行的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 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学校 原则上给予经济支持。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 凭购房合同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按现职级标准100 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购房无息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其 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1999 年12 月31 日及以后我校在职正 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并必须符合住房货币分配下列各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2. 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 3. 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4. 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或市场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我校此次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 1. 已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 2. 在本方案公布前在职正式职工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3.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我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 五、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一)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分配标准按《省直驻穗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的 调整时间和金额执行。 六、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

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货币资金管理 办法 1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3章资金决策的管理 第4章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5章资金控制的管理 第6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 2

(一)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前提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二)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坐支现金必须经银行批准。 (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 3

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周转房是学校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为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家未在县城内,也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未婚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租住房。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对教职工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学校工会牵头,行政办公室及总务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租赁规定 第四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对象:家庭居住地在县城以外,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又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在五年以内的未婚教职工。 第五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程序:由本人向学校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新进校的教职工名单和周转房屋安排通知;工会牵头,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的房屋安排通知和总务处提供的房源情况,制定出公正合理的周转房安排方案,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工会代表学校与承租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承租教职工凭签订的协议到总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 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租住人必须在协议期满前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者,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六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 1. 租金标准:周转房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二楼至四楼租住第一年为5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6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7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40元/㎡〃年;一楼103室至106室租住第一年为40 元/㎡〃年,租住第二年为5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6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20元/㎡〃年;一楼107室至113室租住第一年为3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4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5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00元/㎡〃年。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x收集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

某x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货币资金》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公司库存的货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等事项时,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3.职责 财务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可授权非财务部门处理对外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总经理对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拥有最终决定权. 4.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 4.1公司采取月度计划方式,实施资金计划控制.每月末,财务部收集和汇总各部门的下月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4.2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4.3计划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4.4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其程序规定按照《财务报销单据审批程序》执行.

5.1现金管理的工作要求 5.1.1公司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同意,总经理批准后,非财务部门方有权对外进行现金收支业务. 5.1.2财务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的规定. 5.1.3财务部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要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 5.1.4为加强对现金出纳保管工作的监督,随时掌握现金的管理情况.财务部经理应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在清查前出纳人员应将截止时间之前经过审核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全部登记入账,结出余额,并将保管的现金整理就绪以备查对.清点现金时,出纳人员应当在场,清点以后应将实际存款与账面数核对.如果发现账款不符或其他不法行为,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5.1.5为确保安全,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5.1.6为确保安全,存取1万元以上的现金时,应有两人以上同往.总经理办公室应保证财务部存取现金使用车辆. 5.2现金经管人员的管理 5.2.1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5.2.2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经理和人力资源专员审查认可. 5.2.3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

最新整理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20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xxx 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 1月1日至 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 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死亡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参考文本《关于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供已补贴过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校内双职工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配偶是外单位的需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三、要求: 公司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要求全体在岗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不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纸质申请书。 四、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核算、转移、封存等日常管理业务。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审定工作,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相同年度的员工养老保险基数一致,员工在年度养老保险基数确认表上的签名视同认可与养老保险年度相同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4.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具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工资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 4.4、人力资源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员工支取及贷款等相关业务。 五、缴费 5.1、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费基数的封顶及保底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为准。 5.2、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5.3、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5.4、每年的4月为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变动月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6.1、员工支取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6.2、员工因支取公积金牵涉到个人信息错误,可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开具 证明。 6.3、人力资源部协助员工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6.4、员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人力资源部应予以配合。 七、附则 7.1、本制度适应于XXX公司。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已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32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30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5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28%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程序,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海电气《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关于加强资金基金集中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等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 第五条公司及其下属各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及其下属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

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须对外支付的款项在2000元(含)以上的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对于支付给个人超过2000元(含)的,则通过网上银行划入个人的账户。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对于库存现金的规定如下:集团本部月末库存现金不超过20000元,其他分公司月末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账时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月终时与总账核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一致。 第十三条现金盘点采取每周盘点和每月盘点两种方式。每周盘点的时间为每周五下班之前,每月盘点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之前。 如遇节假日或有特殊事项导致在规定的盘点日无法盘点的,可以报请领导批准后调整盘点日。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出售范围和出售公有存量房的实施办法另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年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

财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财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的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1)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2)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3)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2次。 (4)办理汇票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

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房改政策的原则;公开、公正、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规章分配与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工作大局,服务教职工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领导和按校区(南校区、工学院、医学院)分区分配和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随着条件的成熟,从目前以校区分配、管理为主,逐步向以学校集中统一分配、管理为主过渡。附属单位(一附院、二附院、三附院、四附院、护理学院、医科所)的住房分配与管理相对独立。 第二章分配办法 第四条住房的分配权在校分房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在校分房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三校区分房委员会继续行使分房职权。原三校区分房委员会成员因缺额太多不能行使职能的,暂由校工会、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各校区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名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分配职能机构,代行分房委员会职能。教

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校工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 分房委员会(含代行职能机构),参照原三校区分房办法,采用计分排队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原三校区分房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引进人才和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住房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附属单位的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应保持与学校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其单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可参加新工作地点所在校区的住房分配。 第七条教职工工作地点与实际住址较远的,学校不安排休息用房(指床位、单间等住房)。 第八条凡夫妇双方为X大学正式教职工(包括附属单位)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分房中按双职工对待。 第九条本校教职工调出学校、自费出国,租住公房者应交出原住房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交出住房者,须签订借房过渡协议,并由学校正式教职工担保,交押金XXX元,过渡期最长不超过X个月。 第十条为方便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同校区之间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在住房面积相当的情况下,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后,其住房可以互换。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作者: 湘潭住房办点击率: 328 发布日期:2009-04-17[字体: 大中小]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1999]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潭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复(湘房改字[1999]067号)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房发[1999]067号 对湘潭市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请示》(潭政[1999]28号)收悉。经审查,同意实施。 1999年8月28日

抄送: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成员 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5、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6、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但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7、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全市按房改属地原则划分的管理区域,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资金可转化的,可发放住房补贴。经测算,市区住房补贴额为4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额按1999年度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确定为5.00元/平方米。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烟工财〔2007〕19号 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为加强货币资金、专项资金的控制和管理,加强公司财务监管、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局、川渝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暂行)》,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七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7年8月7日印发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暂行)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审核、支付及货币资金的 日常管理。 2.2 审计部----负责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 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3 各分厂----负责各分厂货币资金使用的审核、支付及货币资金的日 常管理。 2.4 公司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及月度资金预算,安排本部门的资金 支付,并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填写付款申请单,对发 票、合同等附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 货币资金的范围及管理原则 3.1 货币资金包含以下范围: a)现金; b)银行存款; c)外币资金 d)其他货币资金 3.2 公司货币资金应加强计划管理,控制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遵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6〕172号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正[1998]30号)和《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蚌政[2000]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和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调配,严格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条学校房产管理中心是学校授权的职工住房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住房出售 第六条教职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取得的成套住房(周转房除外),按蚌埠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出售。 第七条教职工从学校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房,其上市交易需按《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章住房出租 第八条公有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未享受货币补贴政策和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第九条租赁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房产管理中心,经房改与房管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限从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租期内按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期限届满后,因有特别原因,仍然符合租住条件的,经承租人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租期间按蚌埠市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出住房。未能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200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障职工基本需求为前提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有关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基地分房条件但无房以及虽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有住房)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1、1995年12月31日前实行住房补贴; 2、1996年1月1日起在岗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计算标准 1、按职务计算: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局级(含副厅局级)11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85平方米,科级(含副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2、按职称计算:正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11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为85平方米。 3、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75平方米计算。 3、工龄年限计算:工龄超过25年的职工按25年计算,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4、以1995年12月31日止的职务、职称以及工龄享受住房面积和补贴为计算标准。 四、计算公式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补贴: 工龄补贴额=工龄×5.96元/年×(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面积补贴额=249.3元/㎡×(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2、1996年1月1日起住房货币分配: 年补贴额=年档案工资额(不含各种津补贴)×11.37% 五、基地下拨住房补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补贴100%; 2、有关单位离退休职工补贴100%; 3、超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异动人员的计算标准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业务主要包括: (一)现金收支; (二)银行存款收支; (三)其他货币资金收支; (四)现金盘点及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调节; (五)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要实现的控制目标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设置明确。 (二)货币资金业务流程合理、完整。 (三)货币资金业务都经过适当级别的批准。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

定。 (五)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记录真实、完整和准确。 (六)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稽核; (四)票据的保管与印章的保管。 (五)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货币资金业务的相关岗位职责与授权审批: 部门或岗位职责与权限

总裁(1)《资金支出计划表》的审批; (2)对《资金支出计划表》以外 的支出申请进行审批; (3)对用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含1万元)资金支付每月进行 复核; (4)用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资 金支付审请的审批; (5)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的批 准; (6)销户申请的批准。 总经理(1)《资金支出计划表》的审核; (2)用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含1万元)资金支付申请的审 批; (3)用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资 金支付审请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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