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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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佚名
【期刊名称】《江淮文史》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目前,全省共有各级供销合作社1065个,包括省社、16个市社、80个县(市区)社、968个基层社,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
展 [J],
2.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邮政储汇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 [J], ;;;;;;;;
3.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 [J], ;;;;;;;;;;;;;;
4.关于三农发展中的供销社角色转变的思考——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例[J], 陈海龙
5.供销社由服务“三农”转向参与“三农”的思考——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例 [J], 陈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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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对2007年全省供销社及社属企业进行综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对2007年全省供销社及社属企业进行综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对2007年全省供销社及社属企业进行综合考核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供办[2007]8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发布日期】2007.12.28【实施日期】200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对2007年全省供销社及社属企业进行综合考核的通知(供办〔2007〕85号)各市、县(市、区)供销社,省社各投资企业:为检查落实年初全省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营造“增先创优”的氛围,省社决定对2007年全省系统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现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平、科学地反映各地供销社及社属企业改革和发展情况。

二、考核类型对市、县、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及社属企业进行分类考核,并按“先进市级供销社”、“先进县级供销社”、“先进基层社”、“先进专业合作社”和“全省供销社先进企业”五个序列进行评比表彰。

三、考核办法(一)先进市级供销社1、考核对象:各市供销社。

2、指标设置:按主要经济指标、服务“三农”指标、体制创新指标、“新网工程”建设指标和加分指标综合计分。

(1)主要经济指标(基准分95分):共设5项,指标均据全省系统上报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计算出全系统当年各项考核指标的平均值和各单位对应指标的实际值,并将全省系统平均值作为评判各指标最终得分的依据。

①利润总额(基准分45分)。

指年度汇总利润,以各地上报的电讯月报数字为准。

上年实现利润为正值,以上年实绩为计分依据。

达到上年实绩可得基准分,每增加5万元在基准分上增加0.1分(以总分65分封顶),每减少5万元在基准分上减0.1分(以0分为底线)。

上年利润为负值,当年实现扭亏为盈,计45分;并依据利润增加幅度,每增加5万元另计0.1分。

②净资产收益率(基准分15分)。

指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督办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供发办[2009]12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发办〔2009〕128号)
省社机关各处室、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省供销社督办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社制定了《安徽省供销社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安徽省供销社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供销社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重要事项,进一步提高督办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督办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供销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供销社的工作部署和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讲政治、讲纪律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清缓急,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依。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化肥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化肥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化肥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供办[2008]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化肥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
(供办〔2008〕2号)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
近年来,全省供销社农资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等一系列政策和部署,创新经营方式,发展现代流通网络,较好地发挥了农资供应市场主导作用,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做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切实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化肥价格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对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夺取粮食丰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会议对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问题特别提出了要求。

1月14日国务院,又召开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再次对市场供应价格监管工作作出部署,进一步明确要求做好化肥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

全省供销社及农资企业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化肥供应、保持价格稳定的重要性,把稳定化肥价格作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的重要保障、农民减负增收的重要途径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发布日期】2011.10.19【实施日期】2011.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供销社、省社机关各处室、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和中共安徽省纪委、安徽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纪发〔201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结合我省供销社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供销社系统实际,现就全省供销社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全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省社依托省供销社门户网站,有门户网站的各市供销社依托本单位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二)初步建立全省供销社系统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网点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供业[2007]3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发布日期】2007.07.12【实施日期】2007.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网点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的通知(供业〔2007〕39号)各市、县(市、区)供销社,省社各投资企业:根据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新网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02号)和省供销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供业〔2007〕37号)精神,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了《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网点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全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工作会议讨论修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安徽省供销社系统“新网工程”网点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新网工程”是以建设农资现代化经营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五大网络为重点的综合性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旨在服务“三农”,重在以改革创新为手段,以优势产业为龙头,以传统经营网络为基础,鼓励“一网多用、双向流通”,大力推进“新网工程”网点经营服务综合化、多元化,助农增收,为我省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本标准规定了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网点、日用消费品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农村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基地等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改扩建及管理规范标准。

一、定义农资经营网点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农村综合服务社。

XX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XX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金字(2018)26号)、《XX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XX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供合发(2023)X号)和《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合(2023)X号)文件要求,结合市社实际,设立XX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

第二条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XX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社会资本、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

XX市供销总社每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综合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现金流等因素后,按不低于20%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并纳入市供销总社年度预算安排。

2023年安排启动资金300万元,以后逐年按比例提取注入。

第三条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XX市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和为农服务事项。

第四条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建立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二)组织本级(包括市农合联)及社有企业,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三)完成省社、市社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合作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财政保障的机关人员、日常办公、机关建设、专项工作支出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条设立XX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接受XX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市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和相关领导兼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业务的社领导(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7•【文号】供销合字[1996]第21号•【施行日期】199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企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供销合字〔1996〕第2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精神,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社员股金是体现供销社合作经济性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6号文件和商业部、财政部(84)商财联字第43号文件规定,供销社社员股金有了一定增长。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供销社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股金管理上有些不规范的做法。

供销总社成立以后,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考虑,本着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原则,为使社员股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并多次征求各级供销社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6年2月提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供销合作社为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吸收、使用、管理供销合作社股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股金分为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

第三条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

对社员股金和社员社股金实行“保息分红”。

第四条按照合作制原则,对社员和社员社实行优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

第二章股金的吸收第六条入股对象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均可入股。

第七条社员股金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为取得社员资格向供销合作社交纳的股金。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供管[2007]3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发布日期】2007.07.02【实施日期】2007.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管〔2007〕35号)省社各投资企业、机关各处室:《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6月19日省社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企业最高、最重要的管理制度,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章程在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

省社(总公司)投资企业2001年以来相继进行了改革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大多数是套用工商部门提供的样本制定的。

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在很多方面还不规范,特别是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多数企业公司章程都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为帮助企业按照新《公司法》、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公司章程的管理。

根据新《公司法》,结合省社(总公司)投资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章程制定的原则和程序(一)公司章程制定的原则1、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

2、公司章程的制定要充分体现企业设立的宗旨,符合企业发展目标的战略定位,有利于企业依法治企,加强自治。

3、公司章程的制定要广泛征求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兼收并蓄,切实可行。

4、公司章程内容、格式要体现本办法所附《安徽省供销社(总公司)公司章程指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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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供财[2007]5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重大投
融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财〔2007〕54号)
省社机关各处室、各企事业单位:
《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7年省社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社财会处。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供销社投资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融资行为,提高投融资决策的科学性,从而进一步规避因经营扩张带来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批与备案办法》和《安徽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社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凡省供销社(省供销商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省社)社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相对控股企业遵照执行,省社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投融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评估后的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行为和以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等进行融资行为。

第四条省社对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活动遵循保护社有资产所有权、放开资产经营权的基本方针,旨在建立对被投融资企业的资信评价体系,对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实行调控。

第二章投融资原则
第五条投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社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二)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保持适度的投融资规模和合理的负债比例,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

(四)对外担保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评估资信度、偿债能力和有关财务风险指标。

(五)权责利相结合,利益与风险共担。

第六条严禁以下投融资行为:
(一)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二)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三)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融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担保、质押等。

(四)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的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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