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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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6‰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江苏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规[2014]6号)

《江苏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规[2014]6号)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发<<<<<<附件>>>>>>江苏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劳务等方式开展的各类有偿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主要由市场决定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二章管理形式和权限第六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包括:(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及行政审批前置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重要的公用事业类和公益性服务类收费;(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四)其他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江苏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布。

第八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根据收费目录授权的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内执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苏州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苏州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苏州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体户需要代理记账服务来帮助他们处理繁琐
的财务工作。

而苏州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其代理记账市场也日益活跃。

针对苏州地区的代理记账收费标准,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以便为您提供最准确的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苏州地区的代理记账收费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性质、财务复杂程度等。

一般来说,代理记账费用主要由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构成。

基本收费是指代理记账公司针对日常的记账、报税等基本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苏州地区的代理记账公司的基本收费大致在每月1000
元至5000元不等,具体费用取决于企业规模和财务复杂程度。

一般来说,小型企
业的基本收费相对较低,而大型企业则相对较高。

除了基本收费外,代理记账公司还会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收取一定的附加收费。

比如,年度审计、税务筹划、财务咨询等额外服务都会产生额外费用。

根据我们的调研,苏州地区的代理记账公司的附加收费一般在基本收费的20%至50%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费用仅为参考,实际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商议和确定。

此外,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时,除了费用因素外,还应考虑其资质、口碑、服务质量等方面,以确保能够获得高质量的代理记账服务。

总的来说,苏州地区的代理记账收费标准与企业规模、行业性质、财务复杂程
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希望本文所提供的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让您能够更好地了解苏州地区的代理记账市场。

如果您有更多关于代理记账收费标准的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苏价费[2010]284号

苏价费[2010]284号

苏价费284号2011-07-2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10年8月20日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收费的,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3、离任审计;4、经济责任审计;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8、司法鉴定审计;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11、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工程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工程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工程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工程收费标准因工程项目大小、复杂程度、涉及金额等因素而异。

以下是一般的收费标准:1. 年度审计: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金额为25000元)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万分之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万分之1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万分之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万分之2. 中期审计、税务审计服务、离任审计、解散清算审计: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金额为20230元)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万分之1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万分之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万分之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万分之3. 验证资本: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最低500元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万分之1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万分之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万分之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万分之4. 基建预、决算审计服务:预算审计按工程预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工程决算审计按核减额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额的百分之三收费,收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

5. 其他服务项目如担任常年会计顾问、制定协议章程、编制可行性汇报、设计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设计、清理乱帐、建立新帐、财务会计税务征询、代理申报纳税以及中外文翻译等,收费标准可以自定。

6. 对于外资委托或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事务所会按照国际通例制定收费原则和收费措施。

7. 资产评估: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评估值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评估值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及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均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收费标准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6‰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7、资产评估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1000万元评估值1000万元-5000万元评估值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6‰2.5‰0.8‰0.5‰0.1‰备注: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1、项目批准概算2、立项批准文件3、开工许可证.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主合同外的分包合同,甲供材料合同及清单9、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10、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索赔资料及签认单1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字人员亲笔签字留存12、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四、工程财务决算依据文件1、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或审结报告书、工程验收单2、工程付款表、工程进度表及付款证明3、设备订货合同、到货清单、质量验收报告4、设备安装合同、调试进行验收报告5、材料订货单、验收报告6、工程货款合同,利息支付证明7、配套工程结算报告,相关工程的配合费分摊证明8、建设单位的基建账表,现场管理费分摊等9、进口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委托进口合同,关税、商检文件审计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江苏省会计师服务收费速算方法(2023)

江苏省会计师服务收费速算方法(2023)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江苏省会计师服务收费速算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2023年,将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更加准确和透明地确定服务收费。

2. 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会计师服务收费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确定:2.1 工作量收费金额与承接工作的难易程度和量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要求合理评估工作量,并据此确定收费。

2.2 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内容会涉及不同的工作量和难度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所需的资源和时间,进行收费计算。

2.3 专业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对收费金额也有一定影响。

在确定收费时,将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历和背景,并作适当调整。

3. 收费速算方法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和准确性,建议采用以下收费速算方法:3.1 工时法根据工作量和服务内容评估所需工时,计算出总工时。

然后根据合理的工时费率,将总工时转化为收费金额。

3.2 套餐法根据常见的服务需求,制定不同的套餐,并为每个套餐设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套餐,以确定收费金额。

3.3 成果法收费金额可根据服务所产生的具体成果和效益来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与客户共同确定合适的收费金额,以体现成果和效益的价值。

4. 其他考虑因素除了以上提到的主要因素外,以下因素也应考虑在内:4.1 行业特殊要求某些行业可能对会计师的工作有特殊要求,因此可能需要额外的工作量和服务。

这些特殊要求将对收费金额产生影响。

4.2 时效性要求如果客户有较为紧急的时效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需要在有限时间内完成工作,这将对收费金额产生影响。

4.3 交通和住宿费用若服务需要出差或在客户所在地进行工作,相关的交通和住宿费用也应计入收费金额。

5. 结论江苏省会计师服务收费速算方法(2023)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提供一个准确和透明的收费参考。

在确定收费时,应根据工作量、服务内容、专业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并采用适用的收费速算方法进行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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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2,以下简称“本细则”)、《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收费的,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3、离任审计;4、经济责任审计;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8、司法鉴定审计;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11、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

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

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各档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

即按照附件3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六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担的责任(风险)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助理人员四档。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的,实行计时收费方式。

即按照附件4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以下统称“业务约定书”)其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

(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的;(二)需要垫支相关费用的;(三)预收服务费用的;(四)需要在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员省外交通费、住勤等费用的;(五)因原约定事项有变化,造成业务量大幅增加或减少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六)因委托人改变委托目的、委托范围,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后,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业务过程中,记录涉及委托业务质量、数量、费用开支等内容的工作日志,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收费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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