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松江区洞泾百花港开放休闲林地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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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沪绿[2007]0081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2007]0081号)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现将《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序推进《上海市绿化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绿化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绿化林业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及政府财政公共资金投入(补贴)建设的绿化和林业项目。

绿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项目等。

林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列入上海市林业建设计划的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和经济林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和市级财力、城建资金、区县项目配套资金等专项资金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绿化林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管理原则)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要求,分级管理;规范程序,目标管理;按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行制度)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项目招投标、监理、施工全过程管理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等。

第六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绿化局计划建设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核定资金补贴标准、规范建设程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绿化局总工室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审定,对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等主要控制性指标提出审核意见。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沪规土资综[2009]10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09〕1072号)为加强我市林地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规范林地建设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作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基本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请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注意做好与各类标准、规范的衔接,如对本实施意见有建议或者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强林地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规范林地建设管理,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18337 3-2001)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以下若干意见:一、林地管护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林地管护设施指在林地范围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原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尽量少占用现状有林地,管护设施规模应与林地建设发展需要相适应。

管护设施宜选址于林地中非林木覆盖范围内,建成后不得减少原有林地的林木覆盖率指标。

二、林地管护设施的设置标准1、林地管护设施用地按照一定林地规模配置适量管护设施的原则设置,300亩以上的林地不允许将管护设施用地指标化零为整使用,或未配置管护设施的林地其管护设施指标移作其他林地使用。

2、林地管护设施中,道班房按照每1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防火设施一般按照每1000亩林地一处设置,对林地分布比较分散的可按每3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动植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控设施按照每5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厕所应与道班房合建,按照每1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泵房按照每100亩林地一处设置,每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沪绿容[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沪绿容〔2010〕108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局将“对公园停闭的许可”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下放实施事项根据《通知》中关于对“本市第四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要求,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1、对公园停闭的许可;2、对利用微生物处理设施处置厨余垃圾的审批;3、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核发;4、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设计和建设方案备案;5、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备案;6、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分批排放、回填)核准。

二、审批标准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相关内容,请遵照有关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加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机关印章。

三、审批信息公开和备案要求1、审批信息公开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时限、提交材料要求,以及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及时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开。

2、报备时间暂无条件通过局行政审批系统平台实行网上审批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处报备。

四、监督管理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后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沪绿容〔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调整和优化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工作的通知浦东、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区绿化市容局,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地产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城投公司:为进一步用好生态补偿政策,切实加强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3号),拟从2022年起,对本市林地生态补偿考核作调整和优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为各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公益林、经济果林,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养护补贴的公益林。

二、考核内容包括公益林和经济果林面积、公益林养护质量,以及林地生态补偿工作等三方面考核。

三、考核方式(一)面积。

以上一年度森林资源监测成果数据为依据。

(二)养护质量。

按照《上海市公益林管护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林业总站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验资料和现场踏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公益林养护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三)工作考核。

依据《上海市林地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由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对各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重点根据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本市公益林和经济果林生态保护补偿年度工作要点,包括公益林抚育、小微开放休闲林地建设、林业灾害预警防控设施设施建设、苗木经济林调整为公益林,以及经济果林安全优质生产、老果园改造与结构优化等年度任务落实情况。

四、考核时间2022年7月底之前完成,之后每年二季度前完成;工作考核每年三季度前完成。

五、具体要求(一)抓好任务落实。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沪绿容〔2022〕 126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和崇明区绿化市容局:为规范本市开放休闲林地项目验收工作,客观评价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9〕556号)要求,现将《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7月4日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市开放休闲林地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9〕556号),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纳入2019-2021年计划的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

二、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程序、档案资料、完成情况、变更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方面。

项目程序情况。

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程序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是否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情况。

档案资料情况。

包括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归档情况。

完成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质量以及完成时间等情况。

变更情况。

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情况,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包括按照相关批复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等情况。

三、验收程序(一)项目自查。

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立项和作业设计批复对实施项目工程量、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出区级验收申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0.02.10
•【字号】沪绿容[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关于绿化林业和市容环卫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的公告
(沪绿容〔2010〕44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精神,即日起将下列7项绿化林业、市容环卫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管理措施:
一、对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的核实

二、对一级保护的古树鉴定

三、对二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确认

四、对古树、名木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的确定

五、对本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审核

六、对自行收集、运输船舶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处理的申报

七、对单位(船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处理的申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林业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沪绿容〔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提高林分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2年6月9日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抚育,规范生态公益林抚育实施与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抚育质量与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和《上海市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沪绿容〔2019〕178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纳入生态补偿及市属国企养护补贴范围的生态公益林。

二、总体要求(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下达年度生态公益林抚育计划,并抓好监督和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市属国企负责任务落实、实施、监管和验收,以及资金安排和拨付。

(二)生态公益林抚育应按照《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096)的要求实施。

(三)以林地小班为基本单元开展外业调查,编制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设计,做好号木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号木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完善作业设计后予以审批。

(四)采伐林木需办理行政许可,严格按号木采伐林木,采伐量不得突破采伐限额。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7.22
•【字号】沪绿容〔2022〕140号
•【施行日期】2022.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通知
市属各管委会、各区绿化市容局:
根据《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沪绿容〔2020﹞41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本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和已建成附属绿地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截至2022年7月31日,对于未上报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区绿化市容局行政审批部门按原规定执行,已建成附属绿地面积不得减少。

二、2022年7月31日以后报送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待专项规划批复后按照《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执行绿地率统筹平衡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未上报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名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附件
未上报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名单
注:未上报绿化专项规划及请示的工业园区名单统计日期截至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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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松江区洞泾百花港开放休闲林地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松江区洞泾百花港开放休闲林
地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
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关于报审松江区洞泾百花港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沪松绿容发〔2020〕140号)收悉。

根据《2019-2021年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开放休闲林地建设导则》的要求,我局委托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对《松江区洞泾百花港开放休闲林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了评估。

经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沟通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位于松江区洞泾镇百花港南侧,实施面积为1079.04亩。

三、建设内容:包括林地抚育、景观改造、基础设施、休憩设施和服务设施等。

四、工程投资:
该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130.8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1797.5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175.39万元,预备费用为157.84万元。

五、下一步工作意见:
1、进一步深化优化主题分区;补充伐除木的处置方式;进一步优化细化苗木种植方案;优化完善基础设施、休憩设施和服务设施等相关设计内容。

2、《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向区发改委申请项目立项。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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