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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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地票管理办法》),现就地票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差异化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使用地票的建设用地位于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实行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25%的比例,对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50%的比例,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1.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管理台账,根据地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并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2.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县自行安排用于办理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

3.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由各区县按规定落实布局,并按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报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地票;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的地票或提供等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配给本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修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修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为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意识和消费者索取发票积极性,我局对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发布。

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19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渝地税发〔2010〕2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即开型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即开型有奖发票是指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具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衔头,规格76mm*177.8mm,可参与刮奖的卷式发票。

第三条重庆市辖区范围内按规定应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6mm*177.8mm,卷筒式)的纳税人,在提供劳务开具收款凭证时应提供即开型有奖发票。

第四条即开型有奖发票由发票联、兑奖联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即开型有奖发票按印制份数100万份设为一组。

每组设奖总金额37.1万元,其中设奖等次、个数、奖额为:特等奖:1个每个奖金1,000元一等奖:200个每个奖金50元二等奖:3,000个每个奖金20元三等奖:30,000个每个奖金10元即开型有奖发票采取电脑随机布奖的办法。

第六条即开型有奖发票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所需发票由市局统一调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重庆模式:地票制度

重庆模式:地票制度

重庆模式:地票制度一、地票交易概述2008年12月4日,伴随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挂牌成立以及地票的第一次公开拍卖,“地票”由此走进人们的视线,然而对于“地票”,许多人的理解依旧停留在“土地票据化”的初始概念范围之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地票概念进行厘清,并对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和运作模式进行梳理。

(一)地票概念厘清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

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

概言之,地票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的通俗说法,尽管目前尚未规定地票拥有者在城市建设用地拍卖中有优先权,但是地票仍被尊称为“土地VIP卡”。

地票交易,字面理解就是在特定场所对地票进行的买卖。

现实中,因二级市场尚未成型,地票交易仅仅是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的一级市场地票拍卖。

值得注意的是,地票交易仅仅是民间对指标交易的称呼,官方对于地票交易,仍称之为“指标交易”。

(二)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2007年,国务院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2008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颁布。

2008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该交易所以“地票”作为主要交易标的,中国的地票交易制度就此诞生。

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一场地票拍卖。

2009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2009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六次地票拍卖,共有玉豪龙公司、腾翔公司、中渝公司、晋愉公司、东港公司、龙湖地产等6家民企曾经拿到过地票,截至2009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总成交44总地票,共计8300亩用地指标,成交总金额7.38亿元,均价每亩9万元。

2023年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2023年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管理,优化城市公共资源配置,保障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重庆市地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票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本办法规定了重庆市地票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票”,包括住宅地票、商住地票、商业地票等。

凡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行地票的交易。

第三条地票买卖活动,应在合法交易场所进行。

第四条地票的交易应遵循“自由竞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地票的交易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诈骗、胁迫等非法手段。

第六条地票买卖活动中,出现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地票交易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建筑用地、文化遗产保护区等。

第八条地票的交易价格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过法定价格。

第九条地票的交易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定价和自主购买。

第二章地票交易市场第十条重庆市地票交易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需求建立相应的市场。

第十一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规则。

第十二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加强交易监管,确保地票的交易安全、公开、公正。

第三章地票交易流程第十三条地票的交易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报名、确定排名、公示、竞价、定价、过户等。

第十四条地票的报名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大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名申请。

第十五条地票的招标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确保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地票招标的成交价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竞价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地票交易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实施机构和监管第十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信用机构、法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地票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土地综合规定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颁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三章地票交易第四章地票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万州府办〔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办〔2016〕39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出台《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是全市地票改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地票制度改革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基于资源保护、民生保障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重大制度创新。

《办法》完善了复垦、验收、交易、使用等环节政策措施,形成了“自愿复垦、公开交易、收益归农、价款直拨、依规使用”等制度体系。

对于推进建设用地复垦、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新型城镇化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设用地复垦区国土房管局要根据全区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复垦规划,合理安排年度复垦实施计划,把控调节复垦规模节奏,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灾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做好复垦项目入库备案、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料审查、地票交易申报等相关工作。

各镇乡街道要广泛宣传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政策,及时传达地票市场供需及价格波动等信号,引导群众理性参加复垦。

要结合乡村发展规划、旅游规划、新村建设规划、扶贫搬迁、地灾搬迁、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等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复垦规划计划,优先预留保障农村发展用地指标和空间,优先安排和组织实施扶贫搬迁、地灾搬迁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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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发放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对象
重庆市地票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重庆市户籍居民;
2.在重庆市工作的非户籍居民;
3.在重庆市学习的在校学生;
4.在重庆市治疗的连续住院患者;
5.受邀请在重庆市进行定期活动的团队及其成员。

第三章地票种类及数量
根据重庆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5种地票种类:
1.交通地票:可在重庆市内使用地铁、公交、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2.文化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重点文化场馆免费参观;
3.旅游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重点景区免费参观;
4.健身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如体育馆、游
泳馆、羽毛球馆等)免费使用;
5.医疗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地票的数量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安排,确保符合条
件的市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地票数量。

第四章发放流程
第一节申请办理
1.交通地票、文化地票、旅游地票、健身地票的申请表格可
由个人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下载;
2.医疗地票的申请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过审核批准。

第二节审核发放
1.由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市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
通过邮件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所获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地票。

第三节使用管理
1.各类地票使用期限及使用规则详见地票说明书;
2.地票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转借或出租;
3.地票遗失需重新申领。

第五章监督管理
1.重庆市市民政局负责重庆市地票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
2.区县民政局作为地票的发放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和发放等具体工作;
3.重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地票的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毁损、仿制、转让地票或者扰乱地票的正常使用秩序。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重庆市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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