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根据及其实现

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根据及其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而在我国,囿于某些传统和现实原因还存在着泛刑化、重刑主义、刑罚万能的思想,这已不能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基本的刑罚价值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趋同刑事政策背景下,刑罚轻缓化的提倡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将在此文中对刑罚轻缓化产生和推行的正当化根据进行阐释,探讨当前贯彻实现的路径,以达确立科学刑罚观念,推进我国刑罚适用的宽和与轻缓之目的。
一、刑罚轻缓化的内涵界定刑罚轻缓化是相对于刑罚的严厉、残酷而言的,是刑罚进化过程中向着轻缓的方向发展的一种趋势。
刑罚轻缓的理念源自古老的法谚“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其基本精神体现了刑罚谦抑的思想,即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便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
[1]刑罚的轻缓涉及刑罚干预社会的广度和深度,是刑罚合理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刑罚的轻缓要求国家在运用刑罚规制社会生活时,应适当控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和严厉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果-少用或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实现刑罚的轻缓,必须防止立法上的刑罚过剩和司法中的刑罚过度两种倾向。
二、刑罚轻缓化提出的正当化根据(一)刑罚轻缓化的人道主义价值底蕴人道性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底蕴,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发展史,即是刑法从严酷走向宽容的历史。
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的人道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现代社会的刑法应是具有人性底蕴的,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也是构成刑法的三大支点”。
[2]在一个真正良好的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现仅有公民对法律的形式上的遵守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应该形成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使得守法不仅仅是出于对法律强制性的服从,而是成为善良公民的一种习惯、一种生活需要。
刑罚轻刑化的法律价值与实践路径探析——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J o u r n a l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o f A n h u i V o c a t i o n a I C o l l e a e o f P 学报 o l i c e O f i c e r s
刑 罚轻 I f ¨ 化 的法律 价 值与 实践 路 径探 斩
笔 者 通 过 对 刑 罚 轻 刑 化 的 法 律 价 值 与 我 国刑 罚 轻 刑 化 的 现 状 分 析 , 着 重 从 立 法 与 司 法 层 面 将 历 史 上 重 刑 主
义与 轻刑政 策加 以 比对和研 究 , 以增 强轻刑 化观 点 的可信 度 与 可行性 , 为 我 国 刑 罚 轻 刑 化 实 践 路 径 在 制 度 构 建 层 面夯 实理 论根 基 。
现。 回顾 刑 罚 演 变 历 史 进 程 , 从奴 隶制 的 “ 墨、 劓、 j } J I 、 宫 、 大辟” , 至封 建 制 的 “ 笞、 杖 、 徒 、 流、 死 ” 的“ 五刑” 体系, 到我 国 当今 的刑罚 体 系形成 . 逐 步 映 射 出 刑 罚
由野 蛮 到 文 明 、 由严 酷 到 宽 缓 、 由 重 罚 到 轻 刑 的 发 展
要 还 是 通 过 市 场 的 自发 调 整 得 以 解 决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过 分 严 厉 的 刑 罚 与 市 场 经 济 的 内 在 逻 辑 本 身 是 矛 盾 的 . ” 『 3 ] 且 动辄 “ 严 打 ” . 或 一 味 滥 用 刑 罚 调 整 社 会 生 活是 不 经 济 的, 尤其 是 动用 重刑 , 也 是 有 悖 于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 所 以 刑 罚 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的 干 预 力 度 应 当逐 步 、 适 度 节 制 , 刑 罚 的适 用 应 尽 量 轻缓 、 仁 和 。尽 可 能 为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公 平 和 谐 的 法 治 环 境 , 尽显 法律 公 正价值 。
我国经济犯罪的轻刑化

我国经济犯罪的轻刑化关于我国经济犯罪的轻刑化一、经济犯罪的定义与分类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经济犯罪包括虚假宣传、假冒伪造、侵犯知识产权、非法获利、走私等多种形式。
二、轻刑化的定义与作用轻刑化是指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或者执行缓刑等轻微的惩罚方式,以替代传统的长期监禁等重刑刑罚方式,达到减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稳定等作用。
三、经济犯罪轻刑化的优势采取经济犯罪轻刑化,不仅能够减轻监狱负担,为国家节省成本,还能减缓社会能源消耗,降低社会治安风险,增加被刑事惩罚者的社会归属感,以及提高社会的信任度。
四、经济犯罪轻刑化的风险经济犯罪轻刑化也存在风险,比如可能降低了社会对犯罪活动的认知程度,不能完全摆脱犯罪问题的影响。
此外,轻刑化的罚息相较于传统刑罚模式更轻,部分罪犯可能会因过于轻视刑罚而转向重新犯罪。
五、发现和纠正轻刑化的方式要发现和纠正轻刑化的缺陷,需要从多种角度入手:警方应该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犯罪的发生。
执行轻刑罚时,要充分了解罪犯的情况,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引导,以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高纠正错误的意识。
政府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完善法律体系,加快规范社会行为。
以下列举5个经济犯罪案例及相关分析:一、王某利用新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案案情王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了绑定银行卡自动扣款的信息,并从众多公民账户中非法转移资金。
分析这个案件暴露出了处理经济犯罪时轻刑罚的风险,如未对罪犯处以足够的惩罚,即使作案后获得的资金被收回,公众对政策的认知也会受到影响。
二、刘某煤假票案案情刘某伪造了400吨煤炭的购货大单,欺骗他人支付预付款后,刘某跑路并把款项带走了。
分析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如果采取轻刑罚则,刘某依旧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并会有不良行径更加隐蔽的人笃信类似的犯罪行为。
三、赵某不合格药品案案情因贪图骗取更多利润,赵某在生产制造反流制品中偷工减料,并违规在不合格物品上伪造了合格品标志。
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_白建军

二、刑罚轻重的操作化
明确了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 , 还需要对其外延进行某种限定。当我们说, 刑罚的轻重是指 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或评价的严厉程度时, 第一 , 这种严厉程度只是以刑罚为尺度的严厉程度 , 而不包括广义上某个行为是否被犯罪化所显示出来的社会评价的严厉与否 º 。第二, 由刑罚体现 出来的社会评价或反应, 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或执行刑。显然 , 立法上社会评价的严厉性程 度和司法现实中刑罚适用的宽严程度 , 受不同因素的影响 , 应放在不同的关联中进行考察。第 三, 以法定刑体现的社会评价或反应的严厉程度, 反映的是立法者的轻重观, 而非全社会每个 人各自的轻重观。有人就认为 , 无期徒刑比死刑给犯人带来的痛苦更大。因此, 当我们说此刑 重于彼刑时, 其差异所反映的是立法者的尺度。 以上分析, 都是从定性的角度把握刑罚轻重的含义。那么 , 既然是刑罚的轻重 , 也不能回 避定量的一面。作为一个程度性概念 , 刑罚轻重的确切描述起码要符合这样几 个要求: 第一 , 综合性。有的法定刑有死刑 , 有的没有; 有的法定刑的幅度较大, 有的则较小。每个法定刑的 轻重, 都是综合了多个轻重不同的刑种和刑度以后的复合结果, 因此不能仅靠单一的指标指示 刑罚的轻重。第二, 整体性。作为综合评价的结果, 在整个刑罚体系中 , 每个法定刑相对其他 任何一个法定刑的结构性定位都应当是固定的。这样 , 各个法定刑比其他法定刑的轻重是否一 样, 如果不一样 , 重多少或者轻多少, 才能一目了然。第三, 相对性。任何法定刑的轻重 , 都
只要法律对各个具体犯罪的轻重评价没有给出这些刑罚以外的其他指标只要人们对这5种刑罚谁轻谁重的理解一致不存在死刑重还是无期徒刑重或类似争论那么每个犯罪的法定刑在轻重序列中的相对位置就是一种客观存在问题只是我们如何以数字形式将其显现出来
关于刑罚轻缓化的看法

关于刑罚轻缓化的看法在今天,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刑罚轻缓化,作为一种轻缓的形势政策,俨然已经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刑罚轻缓化的含义关于刑罚轻缓化,法学界尚无准确定义。
有人界定为,“实际表现为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付和应付犯罪,以及倡导已经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体现为刑罚体系中刑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
”由此可知,刑罚轻缓化的首要前提便是—构成犯罪。
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
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可能适用刑罚,更谈不上刑罚轻缓化。
刑罚轻缓化是一种趋势,一种由重到轻的趋势,也并不是说在任何背景下刑罚都越轻越好,而应该根据具体的社会背景、社会价值观念、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刑罚轻缓化与适用重刑也并不矛盾。
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如果施以轻邢,无法体现刑法的惩罚性,也不能起到良好的预防与控制作用,这与刑罚的目的相悖。
刑罚轻缓化并不是对于所有的犯罪都一味从轻,而是特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化。
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也是一个历史的发展潮流。
二、刑罚轻缓化的利弊纵使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各国刑事制度的重要发展趋势,能更好的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但刑罚轻缓化相应的也会带来一些负面作用。
轻刑化是社会民主的保障,轻缓化的刑罚会促进和保障社会民主的实现。
在我国,刑罚轻缓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刑罚轻缓化促进刑事政策科学化,符合当代刑法应当提倡的“严而不厉”的科学思想。
在立法方面还不尽完善的时期,刑罚轻缓化主要将在司法领域得到体现,也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促使法官在现有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案件作出更为合理且符合社会平均价值观念的判决;另一方面,也易造成法官曲解刑罚轻缓化观念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判决不公乃至重罪轻判等情况发生。
刑罚轻缓化在我国

刑罚轻缓化在我国【摘要】刑法轻缓化已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进展趋势,因此对我国刑罚制度进行轻缓化改革也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分析了刑罚轻缓化的合法性依照,并给出一系列刑罚轻缓化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合法性实现机制一、刑罚轻缓化的含义1.刑罚轻缓化的前提是某行为已经组成犯法。
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那么规定的某种犯法的犯法组成所有要件,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置。
其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依照立法必要性的原那么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法,也确实是说,某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其他部门法处置该行为已显不足时,才能把该行为规定为犯法,交由刑法处置。
第二,刑事法官依照刑法的规定确信某行为组成犯法时,对犯法人裁量刑罚时尽可能不动用刑罚或当非用刑罚不可时,尽可能动用较轻的刑罚。
2.刑罚轻缓化是一个动态的进程,而不是静止不动的。
刑罚轻缓化是一个伴随刑罚的历史进展全进程的动态的进程。
人类文明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进化进展进程,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展而从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
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确实是刑罚的轻缓化。
纵观历史,肉刑已经成为历史陈迹,死刑也正在慢慢走向消亡,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
这是一个历史的进展潮流。
3.刑罚轻缓化从整体上看,呈现由重到轻的进展趋势。
可是,刑罚轻缓化不是说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能够超越时期实行轻刑化,刑罚轻缓化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是有限度的。
因为刑罚是应当严酷仍是轻缓取决于时期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
4.刑罚轻缓化并非一概排斥重刑的适用。
关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犯法就目前状况下用刑不宜太轻,对这些罪处以重刑,目的是为了减少这些犯法,慢慢减少重刑的适用。
这与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并非矛盾。
第二,刑罚轻缓化不等于一味地从轻,刑罚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

浅析刑法中的重刑轻刑论文摘要刑法是最为古老的一门单行法律法规,以其严厉的刑罚为主要特点,在打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我国的刑罚结构以死刑、限制自由刑为中心,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推崇重刑的特色。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气息也沁入到了貌似没有感情色彩的刑法中,众多国内外学者纷纷提倡在刑法中适当的适用轻刑,伴随着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宽严相济的刑罚已然成为大势所趋。
那么在刑法中重轻刑分别扮演着怎么样的作用,二者的关系怎么样,以及我们怎么去处理两者的适用问题呢,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重轻刑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改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其最大亮点当属以废除死刑罪名为代表性内容的刑罚轻缓化,很好的反映了众多学者的心声并得到他们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同时,在这次修改中也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体现了刑法的严厉性。
这一宽一严,轻轻重重,两者都不可偏废。
本文中笔者首先简单讨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轻刑规定,其次论述二者的关系与作用,最后归结到刑法中的重轻刑适用的问题。
一、简述《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重轻刑规定在此次修正案中很好的体现了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在一些方面减轻了刑罚的严厉性,同时在另一方面加强刑法的管制力度,重轻得当,相得益彰,现做如下分析。
首先,其“宽”体现在:(一)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首次削减死刑,标志着我国继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在控制死刑方面又一次突破性进步。
论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论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必要性作者:郭萍萍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刑罚轻缓化也称为轻刑化,是与重刑主义相对应的。
由于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刑罚轻缓化就成为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道主义思潮的必然产物。
刑罚轻缓化将刑罚观念由惩罚为主变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更加关注刑罚对罪犯的教育功能,对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罚;刑罚轻缓化犯罪刑罚伴随着犯罪而出现,并随着生产力水平、文明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今,重刑主义思想已经被“慎刑”“轻刑”所替代。
刑罚体系从最初的以生命刑、肉刑为主,演变为以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为主,死刑也被许多国家所废除,即使是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也对其适用进行了更为严苛的限制。
刑罚适用的目的也不再仅仅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更为注重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强调人道主义。
可见,刑罚轻缓化已成为法治国家未来刑罚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刑罚轻缓化的涵义分析(一)刑罚轻缓化的概念刑罚轻缓化也称为轻刑化,简单地说,就是刑罚不再一味强调重刑,而是逐渐趋于轻缓。
所谓刑罚轻缓化,是体现刑罚人道性和不可避免性的制刑、量刑、行刑方面的宽容、轻盈以及缓和的一种价值理念和制度取向。
刑罚轻缓化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刑罚轻缓化,对于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处理,并处以刑罚,只是在刑罚的严酷程度方面有所减轻,主张以轻缓的刑罚来惩治罪犯、预防犯罪。
广义的刑罚轻缓化,不仅包括对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而且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主张免除刑罚处罚,以非刑罚措施来取代刑罚制裁。
可见,广义的刑罚轻缓化是随着社会进步在狭义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是文明程度提高的结果,更突显出刑罚轻缓化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趋势。
(二)刑罚轻缓化的层面解读从思想观念层面来说,刑罚轻缓化强调一种轻缓的刑罚观。
人们对于刑罚的观念往往与社会发展程度有直接联系,古有“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血腥报复观念,人们认为只有以暴制暴的方法才足以消解人们心中的愤恨,才足以使律法真正实现公正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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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刑化的内涵与价值探析
[摘要]文章分析了刑罚轻刑化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刑罚轻刑化;内涵;价值
一、刑罚轻刑化的内涵
刑罚轻刑化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和认识,指的是对犯罪人的行为仍然认定为犯罪,对犯罪人仍然作出刑罚,只不过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变得相对轻缓和简单,或者直接在立法上对某些犯罪规定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同时包括了非刑罚化,即对犯罪人确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他的处罚采用非刑罚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刑罚轻刑化的改革趋势包括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在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
刑罚轻刑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罚轻刑化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处理的是犯罪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罚轻刑化的前提条件。
我们在进行刑事立法的时候,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那些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来定罪处罚。
(二)通过法律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推动在立法上实现刑罚轻刑化
1.法律思想层面的刑法轻刑化。
法律思想是指制定和运用法律的最高原理。
[1]轻刑化的内在精神和其价值取向便是法律理念层面的刑罚轻缓化。
这样的理念是人们通过对人类自身价值不断的理性思考以及对刑罚的功能、目的乃至刑罚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断思考得出的。
轻是相对于重而言的,刑罚轻刑化的思想正是针对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重刑主义而来的,防止刑罚的滥用逐渐减少直至最后消灭残酷的刑罚是刑罚轻刑化的最终目的,文明、缓和、人道是刑罚发展的方向。
刑罚轻刑化在法律思想层面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刑罚长期不断发展的进步方向和趋势必然是刑罚轻缓化;人道主义以及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刑罚轻刑化的内在精神体现;对于防控犯罪来说刑罚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重刑和泛刑是刑罚轻刑化极力反对的;惩治犯罪的方法是众多的,不能将刑罚看做是唯一方法,惩治和预防犯罪还应当积极运用其他的非刑罚措施;除了惩罚之外还应当坚持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在刑罚轻刑化这一理性的法律理念形成之后,将对我们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使我们对刑事立法有了更为深入的反思,成为我们审视和检讨现行法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和尺度。
2.立法技术方面的刑罚轻刑化,指在法律文本上实现刑罚的种类以及程度的轻刑化。
这是相对于重刑来说的,种类轻刑化对于重刑来说指的是从刑罚的种类
出发实现由重到轻,如废除死刑、肉刑、身体刑、耻辱刑等严酷的刑罚,从而以相对较为轻缓的刑罚代替,如创设类似于社区服务的非监禁刑代替监禁刑;程度轻刑化相对于重刑来说指的是在某个具体刑罚种类内的刑罚严厉程度实现从重到轻,它可以是执行方式,也可以是刑罚的期限或者是数量的轻缓,对于财产刑实现科罚的财产数量相应的减少等等。
(三)实现司法层面的刑罚轻刑化
立法上的刑罚轻刑化有了具体的规定,但它们只是静态的法律规范,是静止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真正的将静态的法律制度贯彻下去,才能真正地实现刑罚轻刑化的价值目标。
在审判过程中司法者根据刑罚轻刑化的刑事法律制度,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贯彻始终,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时候做出最慎重的决定。
运用较重刑罚的前提是运用较重的刑罚难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样适用非刑罚方式可以实现目的的就不需要适用刑罚的方式。
我们在执行刑罚的整个过程之中要始终贯彻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犯罪人改造表现的基础上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依法适用减刑、假释等。
(四)刑罚轻刑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且总体上呈现由重到轻的趋势
刑罚轻刑化的发展过程是动态的,它贯穿刑罚发展历史的整个过程。
“透过历史的发展过程我们看到,刑罚趋轻是一个动态规律”[2]我们人类由野蛮逐渐向文明发展,作为人类社会制度之一的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必然是嵌在整个人类的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刑罚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由野蛮、残酷转为文明、缓和。
刑罚正在人道主义的感召之下逐渐走向轻刑化的方向,作为一种历史发展潮流这是不可逆转的。
刑罚轻刑化并不是说在任何时候不分条件地实行越轻的刑罚越好,刑罚轻刑化必须立足于具体的时代和具体的条件,我们不能超越现有时代条件实行轻刑化。
[3]决定刑罚轻重的因素有很多,具体来说比如:具体国家的国情、本国公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等等。
第一,刑罚轻刑化并不等同于对重刑的一概排斥适用,根据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那些危及人身安全的如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在现实情况下不宜从轻处罚,我们对这些严重暴力犯罪适用较重的刑罚,目的是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进而从整体上减少对重刑的使用。
这是符合刑罚轻刑化的精神和原则的。
第二,刑罚轻刑化同样不等于对犯罪人一味地从轻处罚。
作为社会价值观念的一种产物,刑罚是由特定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背景所决定的,一个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可以决定这个社会中刑罚程度的轻重。
刑罚的根本内容之一就是使犯罪人承担必要的痛苦,当宽容和仁慈被过分强调的时候,刑罚本身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了。
在不存在“刑罚”的时候就更没有所谓的轻刑了。
第三,刑罚轻刑化同样不能等同于对所有情况不加区分地适用最低限度内的法定刑。
如果刑罚适用的时候千篇一律,将根本违背刑法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任何刑罚体系中都是适用的。
二、刑罚轻刑化的价值
价值是哲学意义上的概念,刑罚的价值指的是客体对于主体来说的有用性,具体刑罚轻刑化的价值就是其对国家、社会以及公民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认识它的价值。
(一)克服重刑主义的弊端
重刑主义缺乏人文的关怀。
笔者认为在重刑主义中它的刑罚理论基础是报复主义,它对犯罪人的惩罚是因其恶行产生的,它强调的是对犯罪人的严厉的惩罚或者轻罪重罚这样的思想。
这样的思想仅仅将人看做被管理和统治的对象,刑罚只是惩治犯罪的工具而已,必然缺乏人文的关怀。
其关注的重点在于结果的正义,程序正义以及人权相对来说则要放在次要的位置,它在乎的是对犯罪的惩罚,用共性来压制个性,而毫无对人的关怀。
这样的思想理念严重违背当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
刑罚轻刑化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
(二)保护人权,彰显人道主义的光辉
刑法保护的对象不仅是普通公民而且包括犯罪人,刑法是人权的保障。
“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镇压与打击,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和便利的”[4]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的目的不但是为了保护公民惩罚犯罪人,它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权,其中犯罪人的人权也在保护之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将犯罪人单纯看做是刑事司法的客体,他们应当作为主体参与到刑事司法中的。
法律应当保护犯罪人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在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应当给予必要和及时的救济。
其次体现为人道主义精神,立法、裁量、执行的各个环节都从人道主义出发。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从人道主义出发指定较轻的刑罚体系,我们的法官在适用刑法时同样要本着人道主义的观念,在适用刑罚与非刑罚措施都可以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非刑罚措施;可以在选择较轻刑罚的情况下选择较轻的刑罚。
同样在执行刑罚的时候根据犯罪人的改造情况及时作出减刑、假释的决定。
(三)更有效地发挥刑罚的预防作用
刑罚轻刑化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及其回归社会,发挥刑罚预防功能。
根据心理学的原理,当对犯罪分子施加的刑罚与他实施的犯罪相当的时候,在通过教育改造之后,一般情况下犯罪人会认识到对自己的惩罚是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必要代价。
此时他们能够从一种对立的思维和情绪中缓和出来,以平和的心理接受教育改造思考问题。
刑法的轻刑化不仅能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所受刑罚是理所应当,更能使其对社会心怀感恩和愧疚之情,从而更加认真地接受劳动改造,实现向社会赎罪和自我救赎,早日重新回归社会与回归家庭。
轻缓的刑罚能够促使公民从内心深处对法律产生敬仰,内心中法律信仰的培育,即公民对待法律的态度就像宗教信徒敬仰宗教信仰一般,公民对法律的敬仰促使现代法治的出现并保障它得以生存、发展,法律本身存在具有合法性和法律具有效力的合法性都是以此作为依据。
[5]所以,对犯罪人施加较轻刑罚,公众对于刑法才能只有敬畏而没有疏远,同时产生对法律的归宿感与信仰感,并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于刑法的尊
重、信心及信任。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刑法才能真正具有神圣的社会普遍号召性,培养出公众的法治理念和良好的法制氛围。
通过刑罚的轻刑化,犯罪分子能够从思想深处深刻认识和反省自己所犯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以及他人带来的伤害有更理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改造回归社会。
这不仅能够实现对犯罪人的教育避免其重蹈覆辙,同时也对社会上的其他人是很好的教育,避免他们踏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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