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与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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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_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第6章_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可比非受控价格
可比 购销或转让过程可比 购销或转让环节的可比性 购销或转让货物的可比性 购销或转让环境的可比性
非受控 非关联企业, 且无实质性影响
购销或转让过程的可比性
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 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购销或转让环节的可比性 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购销或转让货物的可比性 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形、包装等 购销或转让环境的可比性 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财政、税收、外 汇政策等。
二、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利润法(其他方法) •可比利润法(the comparable profit method )
•利润分割法(profit-split method)
•交易净利润率法(the 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
1.可比利润法(CPM) 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 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 (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 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 原理:从长期来看,相同情况下的纳税人应取得相 同的利润。 我国允许采用可比利润法。
1.按照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 A公司应得到的正常利润为90×12%=10.8万美元 B公司的正常利润为50×15%=7.5万美元。 2.剩余利润=20-10.8-7.5=1.7万美元 A公司应分得1.7×78%=1.326万美元 B公司应分得1.7×22%=0.374万美元
3.交易净利润率法(净利润法) 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 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原理: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 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 注意: 净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各种费用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是指企业将其在境内或境外的资产、应收账款、股权或其他权益转让给外部方时确定的价格。

税务管理在转让定价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确保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合法权益和税收利益。

税务管理在转让定价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税务管理应确保转让定价的合理性。

合理定价是指在没有特定关系的情况下,将资产或权益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转让给外部方。

税务管理机构应对转让定价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市场原则,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定价导致的税收风险和纳税义务的缺失。

其次,税务管理应强化信息披露和备案要求。

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时应主动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如转让资产的性质、交易对方、定价依据等,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税务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和备案制度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监管,提高管理效能和透明度,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

第三,税务管理应关注跨境转让定价的税收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跨境转让定价越来越常见。

税务管理机关应关注企业的国际交易和跨境转让定价,加强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对接,防范企业利用跨境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或税收优惠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公平。

最后,税务管理应加强税务稽查和风险防范。

税务管理机关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制度,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税收纳入。

同时,税务管理机关还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重点关注和管理,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管理在转让定价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合理定价、强化信息披露和备案、关注跨境转让定价的税收风险,以及加强税务稽查和风险防范等方式,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权益,促进税收的公平公正。

税务管理在转让定价中的作用是为了确保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和税收利益。

在国际商业活动中,转让定价通常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这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挑战。

因此,税务管理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管理和监管转让定价,从而确保税收公平和税基的保护。

转让定价的税务动机及调整措施

转让定价的税务动机及调整措施

转让定价的税务动机及调整措施
转让定价是指企业转让时的言论报价,也是企业的税捐负担计算依据,是企业转让成
本和税收支出的政策性动机。

转让定价的调整是根据市场定价和当前税收政策来定价,有
助于企业节税,并有助于企业提升盈利水平。

转让定价的税收动机主要是税务方面的考虑,因此转让定价需要与税收政策相协调,
调整是根据市场价格和当前政策进行调整,并要求其能够抵御审计,以保证符合税务规定。

首先,转让定价的调整应该基于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场行情尽可能地调整转让定价,以保证它能够反映现有企业实际市价,从而使企业可以节省税收,保持盈利。

其次,转让定价是受国家税收政策影响,企业需要根据当前宏观政策进行调整,避免
政策上的风险,保证合规。

再次,企业在转让定价时,需要考虑其业务状况、资产构成面貌、以及与转让相关的
财务规则,以确保转让定价的真实可信。

最后,针对审计的要求,需要提供转让定价的同行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凭证以作为核实
其真实性的依据。

转让定价的调整是企业转让过程中税务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正确,可能
会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因此,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前市
场环境及政策因素,并确保文件准确和审计要求,以确保转让定价符合市场规律,充分反
映企业价值,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盈利水平。

我国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滨海县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缪翔摘要: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赚取最大利润,通常都利用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一直是国际上关注的热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

如何有效控制这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税制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转让定价定义及其危害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务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预约定价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效果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

面对我国外贸经济迅速发展、外商投资大量增加、外资企业亏损面却居高不下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必须加强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以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概况(一)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7]74号)、《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国税发[2004]38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2号)等一系列文件,推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

税务毕业论文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税务毕业论文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税务毕业论文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税务领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管理领域,其中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关系到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和公平性。

然而,在我国税收体制中,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论文旨在就当前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问题分析1.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现状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主要依据“关联交易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核查和调整。

然而,由于我国税务制度的复杂性和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足,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面临着以下问题:1.1.1 不透明性问题由于涉及企业内部的交易和资金流动,转让定价往往难以被外部监管机构完全掌握和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这使得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1.1.2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转让定价税收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文件和具体操作细则,导致税务主管部门和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难度。

1.1.3 多重税收风险问题在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中,存在着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原则的差异,可能导致转让定价涉及到的企业面临多个税收主权国的税收风险,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风险。

二、完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和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2.1 增加信息披露与合作为了提高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应要求企业对涉及到的转让定价进行信息披露,如涉及价款、交易性质、关联方及其关系等,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税务部门能获取相关数据,从而更好地进行税务调查和核查工作。

同时,税务部门应与其他国家税务机构开展合作,分享信息、加强监管,以减少跨国企业间的税收风险。

2.2 完善法律法规与操作细则为了明确转让定价的原则和标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转让定价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更明确的指导性文件。

[税务,建议,我国]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税务,建议,我国]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转让定价如今已是全球经济领域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同时也经常被跨国企业用来进行纳税筹划。

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会给投资所在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跨国公司会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纵,使其不按照国际市场供求关系转而通过内部交易来进行利润的转移,从而成为对相关国家的新的经济侵略。

面对我国外商投资大量增加、外资经济迅速发展、外资企业亏损却居高不下的不正常现象,加强转让定价问题的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显得更加迫切。

一、转让定价概述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本来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如今,关联企业主要利用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规避税收甚至是逃税的目的。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划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其具体的做法一般包括: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使跨国企业最大限度的减轻其自身的税负。

转让定价行为有利有弊,但是总的来说是弊大于利,首先,会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减少经营所在国的财政收入;其次,扰乱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还会降低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现状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来说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出台了一系列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从法规的制定方面,以及实践管理的经验、效果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自此后,我国的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次,《预约定价协议》的逐步推行、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及实行,也使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用得到了推广;最后,在与国外的交流实践中,相关部门的涉外税务审计能力也不断提高,我国的转让定价管理初见成效。

转让定价与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与税务管理

转让定价与税务管理黄董良一、关联方关系(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一)关联方关系(关联企业)1.《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3)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规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6章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第6章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6.1.2 关联企业的判定
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 价。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税,首先就要 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 。 关联企业
6.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
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条件: 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条件:
价格,但是低于第三方的交易价,即使税务对此产生质疑,企业也可
以就以上因素向税务部门进行解释。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转让定价审核、
可比性因素: 可比性因素:
(1)购销或转让过程的可比性; (2)购销或转让环节的可比性; (3)购销或转让货物的可比性; (4)购销或转让环境的可比性;
指毛利,即 (销售收 入—生产成 本)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转让定价审核、
2、使用成本加成法应注意两个问题: 、使用成本加成法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成本的口径和范围要符合本国会计制度的规定, 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能获得企业准确的成本信息; 二是加成率的选择必须合理,应优先选取被调查 的受控方与非受控方进行可比交易使用的加成率。
注: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
转让定价审核、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原则 6.2.2 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 6.2.3 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转让定价审核、
6.2.1 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1)各国关于正常定价原则的认识不一致; 2)审核工作量加重,相应费用增加; 3)对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人数都有较高的要求;
6.2 转让定价审核、调整的原则与方法 转让定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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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与税务管理黄董良一、关联方关系(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一)关联方关系(关联企业)1.《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要紧指:(1)直接或者间接地操纵其他企业或者受其他企业操纵,与同受某一企业操纵的两个或者多个企业(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操纵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者若干方共同操纵的企业);(3)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者合营企业的企业);(4)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要紧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操纵的其他企业。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者间接的拥有或者者操纵关系;(2) 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者操纵;(3) 在利益上具有有关联的其他关系。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规定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下列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与达到 25%或者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操纵股份达到 25%或者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务必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含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含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操纵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含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操纵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操纵、或者在利益上具有有关联的其它关系,包含家族、亲属关系等。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者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含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者间接操纵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者间接操纵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以上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者间接操纵的,或者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3)上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4)第(1)项与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二)关联交易1.《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指南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下列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1)购买或者销售商品。

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比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者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2)购买或者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比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或者建筑物等,购买或者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也是关联方交易的要紧形式。

(3)提供或者同意劳务。

比如,A企业为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

因此,关联方之间提供或者同意劳务,是关联方交易的要紧形式。

(4)代理。

代理要紧是根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者一方代另一方签订合同等。

因此,关联方之间的代理业务,也是关联方交易的要紧形式。

(5)租赁。

租赁通常包含经营租赁与融资祖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要紧的交易事项。

(6)提供资金(包含以现金或者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者权益性资金)。

比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者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

因此,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也是要紧的关联方交易。

(7)担保与抵押。

担保包含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保证、抵押等。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的担保。

因此,关联方之间提供的担保与抵押也是关联方交易的要紧形式。

(8)管理方面的合同。

管理合同通常指企业与某一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者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管理合同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务与日常经营。

因此,管理方面的合同也是关联方交易的要紧形式。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的时候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者转移给其他企业。

比如,B公司是A 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与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

因此,关联方之间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要紧形式。

(10)许可协议。

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可能关联方之间达成某项协议,同意一方使用另下一方的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要紧的关联方交易。

2.《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要紧包含:(1)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与使用,包含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与租赁业务;(2)无形资产的转让与使用,包含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与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有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与使用权的提供业务;(3)融通资金,包含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与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与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含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包含下列内容:(1)按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含:①购买或者者出售资产;②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③提供财务资助;④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⑤租入或者者租出资产;⑥委托或者者受托管理资产与业务;⑦赠与或者者受赠资产;⑧债权、债务重组;⑨签订许可使用协议;⑩转让或者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者同意劳务;(5)委托或者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转让定价与避税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通常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发生关联交易时人为操纵的定价。

(一)转让定价的要紧形式转让定价的要紧表现形式有下列多种:1.通过操纵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价格影响产品成本;2.通过操纵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价格影响资产成本或者费用;3.通过操纵产品销售价格或者佣金等影响销售收入;4.通过操纵贷款利率与利息影响财务费用或者让渡资产收入;5.通过操纵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影响固定资产成本;6.通过操纵运输费用影响物资成本或者费用;7.通过操纵设备租赁费用影响成本费用;8.通过操纵劳务价格影响成本费用;9.通过操纵管理费用分摊标准影响费用;10.通过资产重组、缺失赔偿等影响利得或者缺失等。

(二)转让定价避税的类型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基本类型可分为两类:一是顺向避税;二是逆向避税。

1.顺向避税。

基本特点是: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税源由高税国(地)向低税国(地)转移。

这类避税的目的比较单纯,要紧是为了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益。

2.逆向避税。

基本特点是: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税源由低税国(地)向高税国(地)转移。

这类避税是低税国(地)概念上的避税,从企业角度看或者许会增加税收负担。

这类避税的目的大致有下列几个方面:(1)投资者一方为了规避投资风险、提早收回投资而独占或者操纵企业盈余;(2)开拓或者操纵市场;(3)转移资金;(4)获取税外利益等。

(三)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要紧表现在下列几方面:(1)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2)削弱税收政策的作用;(3)影响企业的财务信息;(4)增加税收的管理成本。

三、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一)国际上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国际上对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要紧表达为一系列的反避税措施,包含单边措施与双边或者多边措施。

1.单边税务管理措施。

即通过单边立法进行税务管理。

其要紧的管理措施包含:(1)避税港税收计策措施。

如美国为反运用避难所税港避税,明确规定:凡受控外国公司(包含在避税港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操纵的外国公司)的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英国、瑞典等国也有类似规定。

避税港又称避难所税地,是指一些免税或者低税的国家或者地区。

国际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曾规定了推断避难所税港(地)的四条标准:一是有效税率为零或者只有名义税率;二是与其他国家缺乏有效的税收信息交流;三是税收法律或者征管缺乏透明度;四是对无实质性经营企业也给予优惠。

根据这四条标准,OECD将安道尔、巴哈马等35个国家或者地区列入了避难所税港(地)名单。

(2)转让定价税收计策措施。

如俄罗斯有关税法规定:假如内部转移定价背离市场价格超过30%,税务局有权强行征税且处以罚款。

包含我国香港在内的许多国客与地区都有这方面的税收规定。

(3)资本弱化税收计策措施。

如匈牙利税法规定:假如贷款由关联方提供且贷款金额超过借款者资产的4倍,则该部分货款的利息不同意扣除。

荷兰、德国等对资本弱化都有税收计策措施。

2.双边与多边税务管理措施。

即通过签订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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