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黑民终236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7.08裁判规则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人注册、使用相关域名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其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黑民终2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诉讼代表人:解立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侯勇,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鹏,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新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仲兆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作出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破1号《决定书》,指令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秋林集团的破产管理人。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答案】 B2、甲根据乙的要求购买一台价值1000万元大型机器,乙使用该机器,向甲支付租金,租期2年。
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机器的一个部件有瑕疵,影响正常使用,经修理后能够正常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正常损耗,机器出现问题,经维修后回复正常。
到期后,对租赁物的归属甲与乙达不成一致。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机器的部件有瑕疵,出租人甲应当承担责任B.机器正常损耗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甲承担C.如不能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甲D.如不能确定,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乙【答案】 C3、在仲裁中,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应当如何处理?()A.给该当事人顺延一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选定仲裁员B.由对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D.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仲裁员【答案】 C4、下列做法符合《物权法》的有:A.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仓库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将仓库出租B.乙公司将公司的闲置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经银行同意,将设备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C.丁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D.戊公司是一乡镇企业,戊公司以取得的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答案】 A5、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案】 D6、国外甲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吃饭香”商标用于胃药,获得商标注册许可证后,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的协议。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有:( )A.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 D2、李某在离婚后,带着幼女李甲生活,后李某娶陈某,陈某本有一个儿子陈乙,甲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则:()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结婚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答案】 D3、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答案】 B4、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 C5、甲有一玉石,委托乙出售50万,丙丁均乐意购买,丙出价60万,丁出价40万。
乙准备跟丙达成协议时,丁找到乙,协商35万购买该玉石,其余5万作为乙的好处费,乙答应后告知甲该玉石最近市场价波动较大,且未来有贬值的可能,甲信以为真,遂以35万出售该玉石。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精品】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行政复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食品加工厂”)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加工厂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食品加工厂是否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如何处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三、案例分析(一)食品加工厂是否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作为被处罚的对象,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此,食品加工厂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审查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报告的食品;(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4)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掺质的食品;(5)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6)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7)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2. 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害专利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1.谭熙宁与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民事裁定书〕2.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与LG伊诺特有限公司、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3.天津碎易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杨海龙、王虎成、贾云鹏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杨东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5.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朝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6.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7.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8.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9.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0.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11.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2.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13.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1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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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7)黑民终55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7.03.28裁判规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条件有两个,一是擅自使用,二是造成混淆误认,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侵权。
“擅自使用”,应为使用人无权使用、滥用或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自行使用的情形。
正文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经营者:余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明,黑龙江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石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民,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以下简称福龙酿造厂)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东腐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知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福龙酿造厂经营者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永明,被上诉人克东腐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龙酿造厂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知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克东腐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克东腐乳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克东腐乳”系知名商品存在错误,“克东腐乳”并非是克东腐乳公司商品的特有名称。
“克东”是克东县行政区划名称,而“腐乳”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两者的文字组合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品的特有名称。
克东县生产腐乳的企业有很多家,并非克东腐乳公司一家,克东腐乳也不能成为仅克东腐乳公司能够独有使用的所谓“商品名称”;2.一审判决认定福龙酿造厂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明显错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福龙酿造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福龙酿造厂是否有权使用“哈克东”注册商标,二是福龙酿造厂使用“哈克东”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克东腐乳公司的商品名称。
首先,福龙酿造厂具有使用“哈克东”商标的权利,“哈克东”是福龙酿造厂申请的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括腐乳、豆腐制品等),在“哈克东”注册商标有效的情况下,福龙酿造厂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是完全合法的,也是福龙酿造厂的权利。
其次,福龙酿造厂合理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克东腐乳”不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一审判决对带有“克东腐乳”字样的“哈克东大块腐乳”的生产销售已对克东腐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认定自相矛盾。
福龙酿造厂没有连体使用“克东腐乳”,“哈克东”与“大块腐乳”也是分开使用,并在其商品的包装上显著标注了生产厂家“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不会造成与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相混淆,福龙酿造厂的行为不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福龙酿造厂的上诉请求。
克东腐乳公司辩称,1.“克东腐乳”是其企业字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1)“克东腐乳”是其企业字号,虽然在企业名称中,“克东”为地名,“腐乳”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克东腐乳”结合在一起,成为了具有识别作用的企业字号,“克东腐乳”公司即是指克东腐乳公司,克东腐乳公司为全国知名企业,是调味品行业十强腐乳企业,也是中华老字号,因此,“克东腐乳”是其享有企业名称权的知名企业字号。
(2)“克东腐乳”也是其特有的商品名称。
由于历史的原因,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腐乳被称为“克东腐乳”。
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一直以来都在商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注“克东腐乳”的字样。
经过克东腐乳公司长时间的持续经营、宣传,“克东腐乳”这个商品名称得到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可。
克东腐乳系列商品获得了众多的国家级、省市级的荣誉称号。
“克东腐乳”经过历史上的使用,这四个字已经具有了识别性,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克东腐乳”出现在腐乳类商品上,就表明了该腐乳的产品来源为克东腐乳公司。
目前在中国,其他所有的腐乳厂生产的腐乳皆不称为“克东腐乳”,克东县其他生产腐乳的企业生产的腐乳,也都不称为“克东腐乳”,而是称为“克东特产”。
在腐乳类商品上出现“克东腐乳”字样,相关公众和消费者会认为是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产品。
2.福龙酿造厂在商品上使用“‘哈克东’腐乳”字样,与“克东腐乳”相混淆。
福龙酿造厂将“哈克东”商标使用在腐乳类商品上,“哈克东”腐乳与“克东腐乳”仅有一字之差,“哈克东”腐乳完整的覆盖了“克东腐乳”商品名称。
哈尔滨简称为“哈”,“哈克东”腐乳极容易让人误认为“哈尔滨的克东腐乳”,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为是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产品。
“哈克东”腐乳与“克东腐乳”混淆是客观存在的。
此外,福龙酿造厂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哈克东”标识,至今未能说明使用“哈克东”标识的正当理由,显然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
福龙酿造厂使用“哈克东”商标生产腐乳,无外乎是搭便车,也就是利用“克东腐乳”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市场的知名度,以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3.“克东腐乳”是中华老字号,更是黑龙江省特有的著名商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保护。
克东腐乳公司多年来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腐乳产品,取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克东腐乳公司享有“克东腐乳”的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福龙酿造厂使用的注册商标文字侵犯了克东腐乳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福龙酿造厂应当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福龙酿造厂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福龙酿造厂的上诉请求。
克东腐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龙酿造厂立即停止使用“哈克东”商标;2.判令福龙酿造厂赔偿克东腐乳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3.由福龙酿造厂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3月28日,黑龙江省克东腐乳厂改制成为克东腐乳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发酵性豆制品,其主营产品名称为“克东腐乳”。
黑龙江省克东县于2000年8月被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授予“中国腐乳(微球菌)之乡”称号。
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克东腐乳系列于2001年3月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中国知名调味品信誉品牌”。
克东腐乳公司于2005年11月被中国调味品协会授予“中国调味品行业腐乳十强品牌企业”。
克东腐乳公司于2006年12月被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克东腐乳公司于2008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其公司注册商标“二克山”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09年6月,“克东腐乳”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二克山、克冬牌红腐乳、青腐乳、花色腐乳、腐乳汁于2013年12月被黑龙江省质量龙江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黑龙江名牌产品”。
2014年6月,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克东腐乳公司的二克山图形注册商标认定为黑龙江省著名商标。
2015年4月,“克东腐乳”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A 级产品”。
2000年7月28日,余某某注册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该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该厂经营范围为“加工腐乳、臭豆腐、酱菜等”。
余某某于2005年11月10日提出“哈克东”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8年9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为:“腌制蔬菜;咸菜;脱水菜;腐乳;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果酱;食用油;豆腐制品”。
福龙酿造厂将“哈克东”商标在本厂生产的腐乳类商品上使用并在黑龙江省内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克东腐乳公司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克东腐乳”商品生产、销售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该公司通过多种媒体对商品进行了持续宣传,使“克东腐乳”这一商品名称得到了相关公众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商品。
同时,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克东腐乳”系列商品多次获得国家及省市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克东腐乳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包装、装潢上将“克东腐乳”四个字标识在显著位置,虽然其中“克东”为克东县行政区划名称,“腐乳”为通用名称,但根据克东腐乳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克东腐乳”四个文字的整体组合经过克东腐乳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具有特定的标识作用,相关公众消费者已将“克东腐乳”四个字与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类商品设立了特定联系,“克东腐乳”整体组合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具有了与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且经过该企业的销售推广和宣传,“克东腐乳”已成为克东腐乳公司生产的腐乳这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克东腐乳”虽然没有被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并不影响其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虽然福龙酿造厂申请获得了“哈克东”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注册商标的名称包含“克东”二字,该厂的生产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要经营范围亦在黑龙江省省内,其生产销售的哈克东牌大块腐乳(包装、标识为哈克东大块腐乳)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将福龙酿造厂生产销售的“哈克东大块腐乳”误认为系克东腐乳公司的产品,或者误认为产品系克东腐乳公司在哈尔滨市所生产销售,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故福龙酿造厂对带有“克东腐乳”字样的“哈克东大块腐乳”的生产销售已经对克东腐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克东腐乳公司的相同种类产品经营造成了损害。
关于福龙酿造厂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的规定,即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