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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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5篇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5篇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5篇篇1甲方(宅基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共同合作建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建房的目的和原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合作建房实现资源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二、宅基地的基本情况1. 宅基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

2. 宅基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3. 宅基地权属:甲方对该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无争议。

三、合作方式及内容1. 甲方提供宅基地,乙方负责出资建设。

2. 房屋建成后,甲方享有部分产权,乙方享有部分产权。

具体分配比例在双方协商后确定。

3. 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等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四、投资金额及支付方式1. 乙方投资金额:人民币______万元。

2. 支付方式:签订协议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投资款项。

五、房屋产权分配1. 房屋建成后,甲方享有______%产权,乙方享有______%产权。

2. 双方按照产权比例享有房屋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权益。

六、风险分担1. 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共同承担。

2.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风险,如宅基地权属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风险,如资金不足等,由乙方承担。

七、房屋管理维护责任1. 房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

2. 房屋的修缮、改造等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费用按产权比例分担。

八、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6篇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6篇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6篇篇1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甲方(农户):________乙方(建设单位):________鉴于甲方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拟与乙方合作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宅基地信息1.1 乙方同意在甲方宅基地上建设______(建筑用途),具体位置为__________。

1.2 宅基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宅基地,土地性质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建设内容2.1 乙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在宅基地上建设______,建筑规模不得超过规划要求。

2.2 建设过程中,乙方应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定,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条权利义务3.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宅基地上的建设过程,提供必要的配合。

3.2 乙方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并按时交付使用。

3.3 完工后,乙方应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在合理期限内免费维修。

第四条费用支付4.1 本次建房费用共计_______元,甲乙双方按____比____分摊。

4.2 乙方应在建设过程中及时报告费用情况,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五条完工验收5.1 建设完成后,乙方应邀请甲方进行验收,确认建筑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5.2 如验收报告发现质量存在问题,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建房完工验收结束为止。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为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内容,双方均应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建房顺利进行,谨防发生纠纷。

愿双方合作愉快,共同见证美好未来!篇2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一)甲方(宅基地使用权人):乙方(建房方):鉴于甲方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拥有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乙方拥有建房的技术和资源,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在甲方宅基地上建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宅基地的使用权1.甲方确认对宅基地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并可按规定对该宅基地进行合法使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地及庭院⽤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励农村村民建设⼆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和集约利⽤⼟地,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的,不得占⽤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地使⽤权。

禁⽌⾮法占⽤⼟地建设住宅。

禁⽌买卖或者以其他⽅式⾮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条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地管理机构、县(市)⼟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民政府审批。

县(市)⼈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批准使⽤宅基地: (⼀)年龄未满⼗⼋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的⾯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条农村村民占⽤农⽤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地⾏政主管部门拟定农⽤地转⽤⽅案,依法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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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城市梦”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但
是受限于城市的资源、环境等因素,大城市的房价居高不下,这时,
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合作建房成为了不少人的选择。

一、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场所,但是农民往往没有足够的
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房屋建设成本,因此很难实现自己的住房梦。


通过合作,多个村民可以集资建房,不仅可以搭建起舒适的住宅,而
且可以形成互相监督、互相扶持的社区,促进农村的社会和谐发展。

二、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模式
目前,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村委会集资建设,
由村委会筹集资金,统筹规划并建设具有统一风格和标准的居住区。

二是农户自发组织建设,由合作建房农户自行集资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1.征地补偿问题:在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时需要注意征地问题,须征
得相关权利人只愿意并支付征地补偿。

2.建房标准问题: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要有一定的规划和标准,避免
盲目建房,导致乱象产生。

3.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转
让手续,特别是在多人合作建房时,这一手续更为重要。

4.房屋产权问题: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后,需要进行房屋的产权登记,确保每个合作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5.方法课程问题: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需要多方合作,须由专业机构
进行规划、监管和协调,确保建设工作高效顺利地进行。

四、结论
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是一种实现农村人住有所居的有效途径,但是需
要各方的合作和规范管理。

只有在规范的管理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农
民的住房需求和美好生活的愿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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