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密蜂养殖与管理

密蜂养殖与管理仙游县蜂业协会科学养蜂培训教案:黄元伟基础管理——养蜂生产中经常而普遍运用的某些管理措施,包括养蜂场地的选择与布置,蜂群的检查,蜂群的饲喂,蜂群的合并,人工分群,蜂王和王台的诱入,盗蜂的防止,巢脾的修造和保存,蜂团的收捕及蜂群的近距离迁移等事项。
养蜂场地的选择养蜂场地的好坏,是养蜂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定地放蜂,更要认真选择场地,选场有以下几个条件。
1、蜜源丰富2公里以内,全年至少有两种以上主要蜜源,另外,还应有一些花期交错的辅助蜜源。
花期短,流蜜涌的蜜源场地,蜂群最好放在比成片蜜源地势略低的下风方位,有利于蜜蜂逆风空腹而去,顺风下坡满载而归。
蜂场位于蜜源正中也好。
2水源充足三废污染、厕所、畜棚、猪舍等附近不可放蜂,蜜源与蜂场之间不可隔着江、河、湖泊,以免蜜蜂雨前采集来不及回巢而葬身于内。
3地势平缓、高燥4交通方便5环境适宜蜜蜂性喜安静,故学校、工厂、企业等周围不可设厂。
场地的布置:单箱单列(双列、多列)、双箱单列(双列、多列)、四箱单列(双列、多列),箱距1~2米,排距4米以上。
蜂箱最后离地10~20公分,前低后高,以防雨水积留箱内,巢门朝南或稍偏东南。
蜂群的检查一全面检查打开蜂箱的大盖及副盖,逐一提出巢脾进行仔细检查,全面了解蜂群内部情况,有助于采取相应措施。
全面检查一般在越冬定群时及春季检查越冬效果及转地前后进行。
步骤如下1、开箱人站箱侧或箱后,背对阳光,解开大盖,置于箱侧或反放地面上;手持起刮刀撬起副盖,反放箱前,副盖的一角搭在巢箱起落板上。
2、提脾用起刮刀的弯刃轻轻松动框耳,隔板向外侧移1~2框距离,垂直提出巢脾,尽量不要与相邻巢脾摩擦。
3、观察转脾方法,有继箱的4、覆盖注意蜂路、隔王板、隔板、副盖、大盖的复原及摆放,做好记录。
二局部抽查是通过检查巢内的部分巢脾,从而了解蜂群内部某些状况。
优点时间短,可节省劳力,减少对蜂群的惊扰。
一般气温较低或容易出现盗蜂时采用。
检查内容:蜂脾关系副盖上的蜂多——蜂多余脾;少——蜂少于脾,此时,边脾外侧一般无蜂。
居民区养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人们对健康生活方式的追求,养蜂作为一种绿色、环保的产业逐渐受到关注。
然而,在居民区养蜂,由于涉及到邻里关系、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问题,法律对此也有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居民区养蜂的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蜂蜜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是我国关于畜牧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蜜蜂养殖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畜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蜜蜂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蜜蜂养殖的规定,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防疫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蜜蜂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有明确规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动物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城市居民区的环境卫生有明确规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居民区饲养家禽、家畜。
二、居民区养蜂法律规定1.审批程序在居民区养蜂,需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向当地畜牧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养蜂计划、场地选择、蜂群数量、防疫措施等相关材料。
(2)畜牧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颁发《蜜蜂养殖许可证》。
(3)取得许可证后,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
2.场地选择(1)场地应选择在通风、干燥、交通便利的地方,避免靠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2)场地应具备良好的水源,便于蜜蜂采水和饮用。
(3)场地周边应绿化,为蜜蜂提供丰富的蜜源。
3.蜂群数量(1)根据场地面积和蜜源情况,合理确定蜂群数量。
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

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蜜蜂养殖是一种重要的农业养殖业,蜜蜂对农业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持生态平衡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蜜蜂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证蜜蜂养殖的质量和产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关于蜜蜂养殖场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内容。
一、蜜蜂养殖场的基本建设1.土地选择:选择空气流通、阳光充足、花草丰富的地方,避免重要的农田附近。
距离工厂、城镇、高速等污染源至少50米,以保证蜜蜂免受外界环境污染。
2.场地规划:根据蜜蜂养殖的规模和需求,合理划分场地功能区,包括蜜蜂生产区、蜜蜂采集区、蜜蜂加工区、蜜蜂产品存放区等。
3.搭建蜂房:根据养殖规模,建立适量的蜂房,合理布局,确保蜜蜂养殖的效益。
二、蜜蜂养殖场的蜜蜂管理1.引种选育:选择品质优良的种蜂引进,并加强对蜜蜂品种改良的研究,提高蜜蜂的抗病能力和生产性能。
2.科学喂养:根据不同季节和生长阶段蜜蜂的喂养需求,科学合理的投喂蜂食,以保证蜜蜂养殖的生产和发展。
3.疾病防控:建立蜜蜂疾病防治制度,加强对蜜蜂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定期对蜜蜂群体进行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蜂群强化:利用技术手段对蜜蜂群体进行强化,提高蜜蜂的繁殖性能,增加收获量。
三、蜂产品加工与销售管理1.蜂产品收获:确定适当的收获时机,采用科学的收获方法,保持蜜蜂产品的质量和纯度。
2.加工处理:建立蜜蜂产品加工流程,注重卫生,确保蜜蜂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3.质量检测:对蜜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达到安全、健康的标准,并及时修复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4.销售渠道: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将蜜蜂产品推向市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安全生产管理1.蜜蜂养殖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消防设施和救生设备,并保持检修和更新。
2.蜜蜂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提倡绿色养殖,避免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
五、人员培训和管理1.建立健全的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23转地 放蜂 - 231蜜粉 源信 息 ..
《 办法》 规定 ,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 民政府养蜂 主 管 部 门 ,应 当会 同蜂 业行 业 协 会 ,每 年 发 布蜜 粉 源分 布、 放蜂场地 、 载蜂量等动态信息 , 公布联 系电话 , 协助
转 地放 蜂 者安 排放 蜂 场 地 。这 将 有助 于 指 导养 蜂 者 有
( ) 五 蜂产 品生产销售情况。 2. .7施用农药 2 《 办法》 规定 , 养蜂者到达蜜 粉源植物种植 区放蜂 时 ,应 当告知周边 30 米 以内的村级组织或 管理单 00
《 办法》 规定 , 养蜂者应 当持《 养蜂证》 到蜜粉源地
的养蜂主管部 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 即要求持证上 岗, 无证者将视为非专业养蜂。
殖 档 案及 养蜂 日志 。 E志必 须含 有 以下 内容 : t ( ) 群 的 品种 、 一 蜂 数量 、 来源 ;
《 办法》 还要求 ,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
应 当相 互告 知 , 时采 取安 全 防范措 施 。以确保 蜜 蜂安 及
全。
228产销 关系 ..
《 办法》 提出 , 各级养蜂主管部 门应 当鼓励 、 支持养 蜂者与蜂产 品收购单位 、个人建立长期稳定 的购销关 系, 实行 蜂 产 品优 质 优 价 、 平 交 易 , 护养 蜂 者 的合 公 维
( ) 二 检疫 、 消毒情况 ; ( ) 三 饲料 、 兽药等投人 品来源 、 名称 , 使用对象 、 时
间和剂量 ;
的放矢地转地放蜂 , 改善盲 目放蜂 、 或过于拥挤放蜂 , 科学 、 合理地利用放蜂资源。 232放蜂 场地 ..
( 蜂群发病 、 四) 死亡 、 无害化处理情况 ;
蜜蜂的养殖与管理技巧

蜜蜂的养殖与管理技巧蜜蜂养殖的经济效益较高,且蜂蜜在医学、农业以及工业中都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所以蜜蜂又称之为“资源昆虫”。
但是在养殖蜂蜜的过程中,必须要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及管理方法,做好各种病虫害的预防工作,结合蜜蜂生活习性进行科学养殖。
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蜜蜂的养殖与管理。
1、蜂场选址蜂场应当选择在背风、通风情况较好、阳光充裕、地势较高、有助于排水的位置,从而保持蜂巢温湿度的稳定;应当选择在蜜蜂较为喜欢的生存环境中,且充分考虑蜜源距离的远近。
通常而言,蜂场需要接近四季都有新开花卉或农作物花粉的地区,保证蜜蜂食物的充足,避免单独考虑某一个季节或季度来选择蜂场位置,蜜源和蜂场之间的距离应当控制在3km之内。
2、工具准备对于养蜂工具来说,首当其冲的便是蜂箱,蜂箱数量应当保持10-16个,或者结合具体情况来合理控制蜂箱数量。
蜂箱准备完成之后,应当对其密封性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蜂箱内部干净、不存在异物,如果发现要第一时间进行清理,做好蜂箱的消毒工作。
除了准备蜂箱之外,还需要准备割蜜刀、摇蜜机、投食器和喷雾器等工具。
另外,蜜蜂会蜇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养殖户在进入蜂箱区域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保证自身安全。
3、日常管理蜜蜂养殖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包含了以下两方面:首先是定期对蜂箱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患病风险,查看蜂王的健康状态;其次是在缺乏蜜源的情况下需要为蜜蜂定时喂食。
4、季节管理(1)春季管理春季属于蜜蜂繁殖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外部环境温度不高,蜜蜂外出活动较少,基本上都呆在蜂箱之中。
所以,必须要做好蜂箱的保暖以及卫生工作,第一时间对其中的杂物进行清理,为蜜蜂繁殖创造更好的环境。
同时在早春,因为开花植物不多,蜜蜂蜜源不足,可合理补充花粉等饲喂,以维持其生长所需。
(2)夏季管理进入夏季,温度逐渐提高,对蜜蜂日常活动也会带来影响。
第一,做好蜂王换代工作。
蜂王在夏季产卵量会有所降低,当老蜂王产卵量不足时,必须第一时间更换新蜂王。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蜂学会借助常务理事宋心仿 同志当选全 国人大代表的 契机 , 递上了“ 建议制定 ‘ 养蜂管理条例 ”的人大议案 ; ’ 20 初 ,农 业部 委托 中国养蜂 学会 组 织全 国养 蜂 主 09年 产省产 、 、 、 学 研 企业及管理等各方代表 , 在北京香山召 开“ 扶持蜂 业发 展政 策 ” 谈会 ;0 9年 4月 , 业 部 为 座 20 农
修订 ; 0 年 , 2 2 在农业部畜牧 司的领导和指导下 , 0 完成 了修 订 初 稿 ;0 3年 , 20 征求 全 国各省 市 、 自治 区养 蜂业
管理部 门、 养蜂业学/ 协会 、 养蜂者代表 、 科研 、 教学 、 生 产、 销售等各蜂业领域意见 , 完成 了修订稿 ( 草案 )并 , 于年底 , 养蜂业 管理办法》 以《 形式报送农业部 ; 同年 , 全国人大筹备制定《 畜牧法》 中国养蜂学会极力呼吁 、 , 农业部鼎力关照将 “ 列入 了《 蜂” 畜牧法》 《 ,畜牧法》 于
年 1 2月 1 3日,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发 出了公 告 , 颁
布了《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 》 实现 了全国 3 万蜂农盼 0 望已久的愿望 。她不仅再度体现 了政府对养蜂业 的重 视与大力支持 ,同时也体现 了农业部规范和发展养蜂 业的力度。 这将对进一步地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 促进 农 民增 收 、 高农 作 物 产 量 和质 量 、 护 生 态 平衡 、 提 维 加 强养 蜂管 理 、 规范 养蜂 生 产 、 进 养蜂 业 健康 持续 发 展 促
现有幸应邀将《 养蜂管理办法 ( 试行 )解读如下 , 》
仅供参 考 。
2解 读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蜜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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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
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