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来宾电厂B厂第三运营年上网电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做好第二监管周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广西电网2021-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总水平,拟定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cn。
附件: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14日附件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广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情况经过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和电价测算,国家核定2021-2022年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如下: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0165元(含税、含线损)。
由于成本监审核算出的降价空间已全部用于2020年降低除高耗能行业之外的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5%,根据核定结果,2021—2022年广西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输配电价保持第一监管周期(2017—2019年)水平不变,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取消优待类输配电价(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解二氧化锰、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后,容(需)量电价保持原水平不变,1-10(2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330)千伏的输配电度电价分别为0.2700元/千瓦时、0.1243元/千瓦时、0.0993元/千瓦时、0.0471元/千瓦时,与原普通类输配电度电价比较,35千伏和110千伏输配电度电价保持不变,1-10(20)千伏和220(330)千伏的输配电度电价分别降低0.0002元/千瓦时和0.0322元/千瓦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05•【字号】桂政发[1990]28号•【施行日期】199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年3月5日桂政发〔1990〕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经委拟订的《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三电”工作和用电基数管理的补充规定一九八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广西节电实施细则》(桂政发〔1987〕84号)和一九八八年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31号)之后,有力地推动了全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大家办电的工作,尤其是进一步调动了各地各企业办电的积极性,为我区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些办法是好的。
为进一步完善这些规定,现根据各地这几年执行的情况,并与区计委、财政厅、电力局、物价局等商定,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核定的用电基数政策不变1、自治区按桂政发〔1988〕131号文件核定给各地市和重点企业的用电基数在一九九二年前原则上不变;2、各地市根据自治区核给的基数,尚未全面落实到基层和用户的,要尽快分解落实到基层、用户,同时抄报自治区经委、“三电办”备案;3、各地市将基数分到基层(含县)企业之后,出现新矛盾,统一由地市协调解决。
二、推行民主监督,实行分配用电计划内部公开化4、自治区将核给地市及带帽企业的用电基数,再次公布;5、今后自治区每月分配给各地市自安排的用电量,考虑自治区适度机动,原则上根据当月电网出力状况,扣除厂用、网损、带帽企业和用电权电量,再减8%,然后按各地用电基数比重来进行平衡分配;6、对购买用电权的电量,保证100%的兑现供应;7、遇有特殊情况时,自治区经委、“三电办”可作必要的调整;8、一个地、市、县只能有一个“三电办”机构,它是在同级经委领导下负责电力分配计划的机构,各级供电部门和它的调度部门是计划用电的执行部门,必须对“三电办”下达的用电计划的实施和电网安全运行负责;三、实行实际用电状况反馈公布制度9、各电业(供电)局,每月要对照自治区“三电办”下达计划进行检查,并于次月后十天内将上月实际供电状况,如实列报,并经地市经委、“三电办”会审后,于十五日前上报自治区经委、电力局、“三电办”;10、由区“三电办”,每月将各地市和带帽户用电实况通报;11、对超月度计划用电的地市和带帽户,除在隔月扣减指标之外,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84号文的规定进行加价处罚。
钦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钦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01
•【字号】钦市价格〔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钦州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钦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钦州胜利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1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在自治区物价局没有出台新的燃气价格管理政策之前,各燃气企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请各县(区)物价局、钦州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临时降低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6〕118号)的规定,做好价格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相关燃气政策,确保燃气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来宾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问题的复函》(略)
钦州市物价局2018年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3.12
•【字号】桂价格字[2002]122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电力
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122号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桂东电力股份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2]160号文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向桂东电力股份公司供电价格实行一年一定,现核定丰水期供电价格为0.29元/千瓦时、枯水期为0.378元/千瓦时。
依据桂价格字[2001]238号文规定可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报我局备案。
上述规定从2002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发电有限公司 广西投资集团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

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发电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方元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来宾电厂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电力》
【年(卷),期】2018(41)6
【摘要】来宾电厂是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国有企业,由广西投资集团来宾发电有限公司和广西投资集团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组成,总占地171.89×104m^2,位于广西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内,包括2台300MW热电联产机组和2台360MW燃煤机组,总装机容量1320MW,年发电能力92×10^8kW·h,年供热能力最大达360×10^4t。
【总页数】1页(P82-82)
【关键词】来宾电厂;发电能力;广西;投资;电力;热电联产机组;总装机容量;国有企业【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M614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 [J], ;
2.关于同意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J], ;
3.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企业10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拓创新打造广西投资集团航母 [J],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组建广西北部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北部湾(广西)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5.广西来宾东糖集团有限公司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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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垃圾焚烧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05
•【字号】桂发改价格函〔2019〕565号
•【施行日期】2019.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函
桂发改价格函〔2019〕565号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90号)有关规定,经对区内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报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现将上网电量核定情况函告如下:
一、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7年第4季度至2018年第2季度上网电量详见附件。
二、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垃圾焚烧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其余
上网电量按照我区同期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附件:广西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核定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浮石电厂上网电量执行电价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浮石电厂上网电量执行电
价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7.10
•【字号】桂价工字[2000]240号
•【施行日期】2000.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浮石电厂上网电量执行电价的复函
(桂价工字[2000]240号二000年七月十日)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浮石电厂上网电量执行电价的函》(桂电财字[2000]55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广西1999年电价改革方案已经国家计委批复。
在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批复文件方案下达之前,浮石水电站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24元(含增值税及附加)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29•【字号】桂政发[1997]73号•【施行日期】199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意见的通知(1997年8月29日桂政发〔1997〕7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水电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地方自建电厂上网及电价管理的意见(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电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电力局1997年6月18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65号)规定,现将我区地方自建的中小型水电站和火电厂(以下简称:地方自建电厂)的上网及电价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关于上网管理(一)自治区鼓励建设调节性能好,以枯水期电能为主的水电站,自治区主电网将优先允许上网。
地方自建的中小型迳流水电站、小火电厂原则上不得上自治区主电网供电。
(二)对要求上自治区主电网销售电量的地方自建电厂,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申请,上报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方案,经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单位审查批准,作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地方自建电厂申请与自治区主电网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签订并网协议。
具体程序按电力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的规定办。
(四)地方自建电厂与自治区主电网并网后,双方必须严格按并网协议进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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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来宾电厂B厂第三运营年上
网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2]48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1.14
【实施日期】200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
来宾电厂B厂第三运营年上网电价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2]483号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的授权和《特许权协议》中确定的电价公式,现将广西来宾电厂B厂第三运营年的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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