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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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7.11.10
•【文号】财税营[1987]62号
•【施行日期】1987.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7]62号1987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了解,不少地区对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建成后按一定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过桥费”。

经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有关单位向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其他服务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但对集资修建的交通设施,在建成初期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拯救队和停车场收费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拯救队和停车场收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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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拯救队和停车场收
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征免营业税问题,拯救队,停车场收费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减免﹝1995﹞9号
【发文日期】1995-07-31
【实施时间】1995-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拯救队免缴税款的报告》及《关于申请主办停车场免缴税款的报告》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拯救队和停车场的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一、拯救队和扣车场的收费收入,如属于市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和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由你局或你局下属行政机关直接收取的部分,可免征营业税;对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停车场属社会服务性质,其收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为维护税收法律尊严,惩治涉税违法犯罪,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公平的社会经济环境,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清缴欠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税种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及个人),凡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以下统称欠税人),必须依照如下规定于限期内清缴税款、滞纳金:(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尚未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的欠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应依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二)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止,已超过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期限但仍未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三)对未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本通告视同催缴税款通知,欠税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相关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二、按本通告规定主动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予以从轻处理。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将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未按本通告规定清缴税款、滞纳金,且在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期间,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缴欠税,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额超过一万元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欠税、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三项。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二条。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规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7﹞23号【发文日期】1987-04-11【实施时间】1987-04-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 现就各地在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根据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房产税:一、关于房产税的开征地区范围问题房产税的开征地区范围,应按《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凡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以内的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以外的房产,一律不征收房产税。

不能以企业的隶属关系或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征免产税。

二、关于城市、县城远郊征免房产税问题《细则》规定,城市、县城郊区属于开征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凡座落在城市、县城及市县郊区的房产,都属于征收房产税对象。

但对偏远郊区,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的乡、村企业、供销和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出租的房屋,可由县、市税务局批准,以乡、村为单位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国营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应按规定逐户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关于企业的职工宿舍征收房产税问题1.企业分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然向职工收回一定的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单位的房屋出租是不同的,应按企业自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企业的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单位工作仍住原企业的宿舍,由于其房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转移,应由原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集资,统建干部职工宿舍,建成后交由各企业分配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应由各企业按所分的房屋面积比例,按房屋建筑总值分别计算房产原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4.企业分配给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应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一、出租车行业“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营出租小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广告业务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取得出租小汽车客运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汽车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业务收入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取得出租车营运收入的征收暂继续按原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方式执行,对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暂按原地税局核定的车辆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并按交通运输收入,征收增值税。

车辆不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旅客运输经营单位“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旅客运输经营单位”,是指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或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仅指客运港口码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服务的征收管理1、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应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2、既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又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客运场站服务和港口码头服务收入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旅客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4、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支付给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的运输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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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车公司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出租车公司,出租汽车承包租赁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8﹞204号
【发文日期】1998-05-05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发﹝1995﹞578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5﹞528号文件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

该文件规定对出租车公司采取供车形式向司机收取车辆价款和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我局通过深入部分出租车公司调查了解,经过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出租车公司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

出租车公司实行的承包租赁经营方式,是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承包司机只是对公司的部分财产即车辆进行承包,不是将企业承包下来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经营性质。

因此,承包司机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仍以出租车公司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承包司机每月上缴的承包费(管理费),是出租车行业内部分配的一种方式,是出租车营运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经包含在我局对出租车单车定额的营运收入里,对此承包费(管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对出租车公司与承包司机在签定承包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收入,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设备或设施转让给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一并征收营业税,对承包期满退还的押金,可以抵减当期收入或者退税。

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对出租车单车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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