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4篇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4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管辖协议:一、纠纷事项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产生的所有争议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二、管辖原则1. 本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若双方就借款事宜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履行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确保借款事宜的顺利进行。
2. 若甲方未按约定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提起诉讼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四、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五、其他条款1.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争议解决方式若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互相尊重、配合法院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涉外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

涉外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一、定义和术语解释1. "工程":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项目。
2. "甲方":指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的一方。
3. "乙方":指接受甲方委托进行工程的一方。
4. "合同":指甲方和乙方就工程签订的书面协议。
5. "争议":指因执行或解释合同而产生的任何分歧。
6. "管辖权":指有权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管辖权条款1.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争议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仲裁选择:如甲乙双方同意,也可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 非排他性:上述条款并不限制甲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对乙方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三、其他事项1. 通知和送达:任何关于本合同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准;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发送日期为准。
2. 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
3. 合同变更和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另行商定并签署附加条款,该等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协议书管辖条款

合同协议书管辖条款1. 管辖权的确定本合同协议书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其有效性、解释、履行、违约及违约后果的处理,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双方同意,对于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 适用法律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合同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3. 争议解决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
若争议在协商开始后的六十(60)天内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4. 司法程序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同意不将任何争议提交仲裁,而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律变更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法规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决定是否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以确保合同的继续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6. 完整协议本管辖条款构成双方关于管辖权的全部理解,并取代双方之前就相同或相关事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谈判或协议。
7. 条款的独立性若本合同协议书中的任何其他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管辖条款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法律效力应不受影响,且双方应立即协商确定新的管辖条款,以尽可能接近原条款的意图和效果。
8. 法律咨询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协议书之前,已各自独立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充分理解本管辖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

一、引言商业保密协议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地可以依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
2. 协议约定管辖原则商业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协议未约定管辖原则如果商业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参照以下规定确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商业保密协议管辖的争议处理1. 协议约定管辖争议若商业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双方对约定的管辖法院存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2. 协议未约定管辖争议若商业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参照以下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商业保密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1. 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因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管辖争议。
2. 在签订商业保密协议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减少争议。
3. 如有管辖争议,应积极协商解决,避免影响商业保密协议的履行。
4.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充分了解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论商业保密协议的管辖问题对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在签订商业保密协议时,充分考虑管辖问题,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以降低争议风险。
合同中的管辖法院选择条款详解

合同中的管辖法院选择条款详解合同是人们在进行交易或合作时达成的一种约定,它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中,一项重要的条款是管辖法院选择条款,它规定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法院进行解决。
本文将详细解析合同中的管辖法院选择条款的作用、内容和适用原则。
一、管辖法院选择条款的作用管辖法院选择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争议解决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双方已经预先约定了应该适用的法院和法律,避免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
其次,管辖法院选择条款的作用还在于保护合同独立性和交易自由。
合同作为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双方有权选择适合他们利益的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通过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双方实现了对争议解决过程的掌控和预测,增加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管辖法院选择条款的内容管辖法院选择条款的内容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协议管辖条款、选择法律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
1. 协议管辖条款协议管辖条款指明了发生争议时应该提交的法院。
它可以是一家特定的法院,也可以是一种管辖法院的选择方式,比如选择公正、便利、专业的仲裁机构。
协议管辖条款必须清晰明确,否则可能引发争议和解释不一。
2. 选择法律条款选择法律条款指明了在争议解决中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合同中,选择合适的国家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选择法律条款需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地、交易对象的国籍以及法律制度等因素。
它的作用是确保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性和可预测性。
3.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管辖法院选择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诉讼是指双方通过法律程序在法院进行争议解决,而仲裁是指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争议解决程序上的争议。
三、管辖法院选择条款的适用原则1. 要素接触原则管辖法院选择条款的适用应考虑到合同相关的要素和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
要素接触原则注重合同与特定地域的具体联系,合同中的管辖法院选择条款应与合同履行地、争议的发生地等要素相一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

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条款,它决定了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哪个法院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力。
以下是关于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一些关键点:1. 选择管辖法院的理由:- 法律确定性:通过预先选择管辖法院,双方可以在合同起草阶段就明确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地点。
- 成本效益:选择一个对双方都方便的法院可以减少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 法律环境:某些法院可能因其专业能力和对特定法律问题的熟悉度而更受青睐。
2. 选择管辖法院的考虑因素:- 法院的地理位置:选择一个地理位置对双方都公平的法院。
- 法院的专业能力:考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和能力。
- 法律适用: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这可能影响管辖法院的选择。
3. 合同中的表述:- 合同中应明确指出:“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受XX 国家(地区)XX法院的管辖。
”4. 管辖法院的法律效力:- 协议管辖法院的条款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它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
5. 争议解决的其他机制:- 在某些情况下,除了法院管辖外,还可以考虑使用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6. 法律咨询:- 在确定管辖法院之前,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 国际合同的特殊考虑:- 对于跨国合同,还需要考虑国际私法和国际公约,如《布鲁塞尔公约》或《卢森堡公约》。
8. 变更管辖法院:- 合同中应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变更管辖法院的可能性和程序。
9. 管辖法院与实际法院:- 有时,尽管合同中指定了一个管辖法院,但实际的争议解决可能在另一个法院进行,这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紧急程度。
10. 执行问题:- 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因为不同国家的法院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执行可能存在难度。
在起草合同时,关于管辖法院的条款应明确、具体,并且考虑到所有可能的法律和实际问题,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高效、有效地解决问题。
个人劳务合同管辖法院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1. 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情况下,个人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首先应考虑被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履行地法院如果个人劳务合同中明确了合同履行地,则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劳务提供地或者劳务接受地。
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3.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4. 仲裁委员会管辖个人劳务合同纠纷,在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优于法院管辖权。
如果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事项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殊情况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2.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如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起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四、起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总之,个人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应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和仲裁委员会管辖为依据。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3篇

协议管辖的合同范本3篇篇一协议管辖合同范本甲方(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告/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可能会产生争议,为了明确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管辖条款1. 双方同意,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其他(请注明具体管辖法院)。
二、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二协议管辖合同范本甲方(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告/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可能会发生争议,为了明确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管辖条款1. 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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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债权人能否主张适用原债权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付强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案情摘要】1998年,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私人)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鑫泉公司供给河南公司氧化铝,河南公司供给鑫泉公司铝袋,总货值均约500万美元。
该合同第5条约定:“仲裁:FTAC中国”。
1999年,鑫泉公司又与辽宁渤海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鑫泉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等。
同日,鑫泉公司拟函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河南公司。
后辽宁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河南公司按债权转让协议的数额偿还债务。
河南公司以双方争议应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解决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1]【判决要旨】河南高院审理后驳回了河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河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本案中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
辽宁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
而依据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气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
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法理解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是否受债权债务关系移转的影响,在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仍然有效。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继受债权人的地位,取得债权及其从权利,债务人保持法律地位不变,仍得以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受让人。
此是债权转让制度的一般原则。
各国民事法律对此多有规定。
但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订有管辖协议的,该管辖协议是否适用于新债权人与债务人该民事合同引起的纠纷,各国民事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这就需要从债权转让制度的一般原理、民事法律的现行规定予以合理解释。
管辖协议类似于民法上的合同,其相对性如何,是否独立于民事合同,是本文将要解决的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其法律依据债权转让的效力,按其对当事人约束的范围,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效力,称为内部效力,主要表现为让与人脱离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
[3]至于转让的权利范围,则既包括主权利,也包括从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所谓从权利,应当包括担保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优先权等。
[4]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以及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效力称为外部效力,该种效力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保持方面。
[5]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由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债权转让后,债的同一性保持不变。
债权转让是近现代民法确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按照古典契约理论,合同仅存于缔约当事人之间,仅在合同当事人间有其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合同所生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对第三人主张其权利,第三人更不因他人的合同而负担义务。
[6]早期的罗马法就认为,债是连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锁,变更任何一方都会使债失去同一性。
[7]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权作为财产权,具有利用价值,从而被作为交易的客体,逐渐突破了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性的限制。
以往局限于个人相互内部关系的债权,逐渐脱离其主体,成为客观、独立的权利,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
[8]债权转让制度(或者说债的移转)的确定,突破了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性,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同一性有了重新的含义。
民法确立的债权转让制度,是债权在不改变内容,仅改变一方主体即债权人的情况下进行的权利让与。
在民法,具有财产价值的,一般均可以成为交易客体或法律交易的对象。
债权作为一种给付请求权,因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原则上允许债权在不失其同一性的情况下,同其他财产一样进行转让。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继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地位没有变化,只不过其相对人发生了变更而已。
因此,债权转让实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主体的变更,即债权人发生变更,而债务人不发生变更,但是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原因并未发生变更,即债权仍保持其同一性。
[9]因债权的内容未发生变更,原则上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债权债务的内容为金钱给付的情况下,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之利益更无任何影响。
二、管辖协议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有权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由此形成的合意,即所谓管辖协议这种协议是合同当事人为追求诉讼上的效果而签订的合同,是一种诉讼契约,类似于民法上的合同,兼具民法和诉讼法的性质。
[10]既然可以视为民法上的合同,管辖协议与其服务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何关系?管辖协议系为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所引起的纠纷而产生、存在,其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债务关系所引起的纠纷,或者说是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就债权而言,管辖协议指向债权债务的内容。
管辖协议是追求诉讼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诉讼契约,其所确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并不因债的主体发生改变而有所变化,而是随着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而移转的。
因此,管辖协议条款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随债权债务关系而移转,具有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性。
三、管辖协议不具有契约意义上的相对性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三人未参加,自不能对其产生任何影响。
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为各国民法予以承继的原则,即契约的相对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其基本含义是:非契约当事人不得请求契约权利,亦不必承担契约义务。
[11]管辖协议,尽管类似于民法上的合同,但是,它毕竟与民法上的合同不同。
首先,它以诉讼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属于一种诉讼契约。
该诉讼契约以解决实体契约引起的纠纷为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在此意义上,该诉讼契约并不是独立地确立了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其次,管辖协议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而是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即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在约定管辖地法院发起诉讼,且只能在约定管辖地法院发起诉讼。
[12]并且,这种诉讼并不是发生于管辖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纠纷,而只限于实体契约所引起的纠纷。
因此,管辖协议依附于实体契约,当事人以此确立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因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管辖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脱离了产生它的缔约当事人,从而独立于具体的债的主体。
换句话说,管辖协议只依附于其缔结人成立的民事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缔结人本身。
这样,管辖协议对任何进入其指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均有其约束力,其约束力并不局限于原始的缔约当事人。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管辖协议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契约意义上的相对性。
四、结论综上,债权转让后,只是债权债务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原因并未改变,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条款,如未经双方合意撤销或变更,则不因债权的移转而受有影响,仍然适用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最高院在篇首引用案例中所做判决是正确的。
2001年04月23日,最高院曾在颁行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现在看来,这条规定是正确的,但是完全没有必要将二手债权人限定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必要将债权限定于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所有的二手债权人对经转让取得的债权,均可主张适用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
注释:[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000)44号。
[2] 应予说明的是,约定仲裁条款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协议管辖条款,民事诉讼法上通过主管和管辖两个制度来确定民事纠纷的审理法院。
主管确定某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管辖则是在确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应由哪一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中的哪个法院受理。
但是,在合同实务中,通常认为约定仲裁条款和协议管辖条款的法律意义是一致的,都属于纠纷或者说争议解决条款。
关于主管和管辖的区别联系,请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5-62页。
[3]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
[4] 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2页;随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5] 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页;随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4页。
[6]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29页。
[7]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5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7页。
[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9]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页。
[10]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3-64页;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11]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30页。
[12]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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