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韩非子与法治
对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总结

对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总结韩非子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一系列与法治相关的观点和理论。
他关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主张通过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他的法治思想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指导。
首先,韩非子提出了“法者,所以治其功利也”的观点。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着重于创造秩序和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他强调法律应当围绕着人民生活中的利益和需要来规范,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
他把政治和道德等其他要素置于功利之下,主张通过法律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繁荣。
其次,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民,并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他指出,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应该具有普适性和可预期性,以确保人们在行为和决策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来判断和选择。
他追求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目的在于减少乱象和纠纷,维护社会治理的正常运行。
此外,韩非子还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的实现。
他认为法律制定应该以公正和不偏不倚为原则,法律本身应该是中立的,能够平等对待各种各样的人和事物。
他主张法律应该依据事实和证据来进行裁判和论证,而不应该受到个人利益和情感的干扰。
他的公正观点对于后世的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使人们在法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此外,韩非子还提出了法治时期的赏罚制度。
在他的理论中,他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各种行为的罚则和奖励,以激励积极的行为,惩罚不良的行为。
他强调通过明确的赏罚机制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犯罪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他的这一观点对于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刑罚和奖励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最后,韩非子还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观点。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关联的,应该相辅相成,互相支持。
他主张道德应该通过法律来实现和维护,法律应该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底线。
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位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对法治思想的贡献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法律的重视、法制建设的主张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首先,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约束力强大的社会规范,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
他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认为法律制定的过程应当公正透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要严格公正,不能为权贵所操纵。
他还提出了“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
其次,韩非子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制体系。
他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并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他主张制定全面的法典,通过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还提出应当设立合适的法庭和相关机构,负责审判和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他主张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此外,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贵贱、强弱。
他反对以德治国,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凭借个人的善恶价值来决定。
他主张依法治国,遵守法律、遵守契约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最后,韩非子还对法律实施的方法和手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他主张通过重罚来惩罚罪犯,强调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他认为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对法律违反者进行严肃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还提出了“reward and punishment”(奖励和惩罚)的方式,通过奖励行为良好的人来激励其他人遵守法律,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警示他人。
总之,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他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制体系,推行法治国家,并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基于《韩非子》的分析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治国要崇尚法治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
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二)、“法治”之立法1.原则:(1)遵循自然顺天道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和整合、发展了法家前人的思想,还开创了自己思想的时代。
他提出的“法、术、势”的结合,为我国封建统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他的独创性的法治思想,不单单为古代君王提供了治国之法,也成为后世宝贵的精神财富,为后世治理提供了借鉴。
标签:韩非子;法治;当代价值一、产生背景首先韩非子的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处于相当不稳定的时候,但是这种情况下也会恰好的为各家思想提供产生的土壤。
正是因为社会动荡混乱,因此对于思想方面的管制无暇顾及,才会产生诸子百家。
而且社会环境比较差,就激发了知识分子的救国热情,在这个礼崩乐坏,割据混乱的时期,各家纷纷提出了治理国家的方法,因此就比较容易形成了一些大家学派,比如:儒家,道家,法家等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说,也同样的,因为春秋戰国时期的生产力比较低下,社会又混沌,因此思想界比较活跃,从而就产生了各种思想学派,而法家的集大成者就是韩非子,他的法治思想为统治阶级提供了除“礼治”之外的其他方法,那就是“法治”。
二、内容我们都知道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吸收了法家其他学者的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的方法,那就是“法、术、势”三者相结合。
1、法。
韩非子关于“法”的思想还是比较全面的。
首先是法的制定方面:韩非子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1也就是说,他认为应该把由官府制定的法律编成书,然后发给百姓,这样让百姓都能够知道。
其次,法的执行方面,韩非子认为:“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2也就是说赏罚要分明,有功劳的时候,如果确实是实情,那就应该给予奖赏,如果虚假上报功劳的话就应该惩罚他。
这也就是赏罚比较分明,当赏则赏,当罚则罚,是非分明。
当然了他还认为“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
3也就是说他同时还认为还是刑罚比奖赏重要,多的刑罚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平静,但是如果奖赏太多的话就会生出很多奸佞之臣,会导致不好的现象出现。
从韩 非子看法家的治国智慧

从韩非子看法家的治国智慧《从韩非子看法家的治国智慧》法家,作为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中的重要一支,其治国理念和智慧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而韩非子,则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学说对于理解法家的治国之道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韩非子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社会动荡、诸侯纷争的时期。
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道德规范和治理方式已经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韩非子敏锐地洞察到了这一点,他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韩非子认为,人性本恶。
他指出,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不择手段,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
因此,他主张通过制定明确而严厉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法律不是随意制定的,而是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韩非子的思想中,“法”是治国的根本。
法律应当具备明确性、公正性和稳定性。
明确性意味着法律条文清晰易懂,让民众清楚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公正性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稳定性保证了法律不会朝令夕改,使民众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可预期的结果。
同时,韩非子强调“术”的运用。
“术”是指君主驾驭群臣的手段和策略。
君主需要善于洞察群臣的心思和行为,通过巧妙的手段来选拔、考核和监督官员,防止权力被滥用。
比如,君主可以通过暗中观察、设置监督机制等方式,了解官员的政绩和忠诚度,对于忠诚能干的官员予以奖励,对于不忠或无能的官员予以惩罚。
除了“法”和“术”,韩非子还重视“势”。
“势”即君主的权威和权力。
他认为,君主必须掌握绝对的权力,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律和运用权术。
如果君主失去了权威,那么法律和权术都将难以发挥作用。
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威,韩非子主张君主应当保持神秘性,不让群臣轻易揣摩到自己的心思,从而使群臣对君主产生敬畏之心。
法家的治国智慧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它为秦国的崛起和统一六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秦国通过实行商鞅变法,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法律制度,奖励耕战,极大地提高了国家的实力和战斗力。
解读韩 非子的法治哲学

解读韩非子的法治哲学《解读韩非子的法治哲学》在先秦诸子中,韩非子以其独特而深刻的法治哲学思想独树一帜。
他的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后世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韩非子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期。
周室衰微,诸侯纷争,传统的礼制和道德规范已经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韩非子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试图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寻找一条新的出路。
韩非子的法治哲学强调“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准则,必须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强制性。
法律应该公开透明,让民众知晓,并且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当时是具有开创性的。
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意思是法律不偏袒有权有势的人,墨线不向弯曲的地方倾斜。
法律施加于人的时候,聪明的人不能逃避,勇敢的人不敢抗争。
惩罚罪过不避开大臣,奖赏善行不遗漏平民。
这充分体现了他对法律公正性的追求。
同时,韩非子认为“法”应该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他指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法律不能随之调整,就会失去其有效性。
因此,立法者必须根据时代的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民众。
韩非子的法治哲学还重视“术”的运用。
“术”是指君主统治的手段和策略。
他认为,君主应该善于运用权术来驾驭群臣,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行为,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结党营私。
但需要注意的是,韩非子所讲的“术”并非阴谋诡计,而是一种合理的管理方法。
例如,通过考核、监督等手段,激励官员尽职尽责,为国家效力。
“势”也是韩非子法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威和地位。
韩非子认为,君主必须掌握绝对的权力,才能有效地推行法治。
没有强大的权力作为支撑,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他说:“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
韩非子的思想及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韩非子的思想及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思想对中国的政治、文化、哲学乃至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韩非子的思想及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韩非子的思想特点韩非子的思想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他提出了“法治”的理念。
韩非子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权威的、科学的、公正的,并且应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现实的情况。
他认为,只有通过法律的严格执行,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第二,他强调了“权力”和“责任”的二元对立。
韩非子认为,拥有权力的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责任也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因此,韩非子的政治观主张“善治必先设法制,以约法制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权力”,并且主张领导者应该“法律面前一视同仁”。
第三,他主张“罚恶劝善”。
“法术之用,唯在于治民”,“罚之以法,必信之以礼,毋使其疑蔽”。
韩非子认为,用法律来惩罚罪恶行为是必要的,但同样也需要通过劝导、启迪人的思想,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善恶得失为法之所尽”。
韩非子对中国政治的影响韩非子的思想对中国政治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首先,他提出了“法治”的理念,对随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在秦朝,法家学派的思想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法律被赋予了极高的权威,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手段。
而在汉朝,唐朝等历史时期,韩非子的思想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其次,韩非子强调了“权力”和“责任”的对立,使得中国政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力的过于集中和滥用,创造了一定的制约机制。
韩非子提出的“以法制制约权力”,“以责任制约权力”等理论被广泛运用于中国政治实践中,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有效工具。
这也为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开辟了新的方向。
第三,韩非子主张“罚恶劝善”,也对中国社会的道德传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他认为,行为好坏应该以法律和道德标准为准绳,严惩罪恶行为,劝导善良品性。
韩非子说法

韩非子说法
韩非子主张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并强调君主集权和以法治国。
韩非子(约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时期韩国都城新郑人,是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和集大成者。
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韩非子》中,该书宣扬了法家的法治理论,并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
韩非子的主要观点包括中央集权、法治、术治和势治的结合,以及对于君主和臣下的一系列治理原则。
具体如下:
1.中央集权:韩非子提出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
天下。
2.法治:韩非子认为法律是治国的基础,君主应该使用法律来规范臣民的行为,明君要单独
掌握刑赏两权,用好“赏”和“罚”这两个工具,实行法制,驾驭臣民。
3.术治:韩非子强调君主应该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来管理和控制臣下,包括清除世袭贵族,
选拔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
4.势治:韩非子认为君主应当利用自己的权势来维护统治,使得四方来效。
5.去五蠹防八奸:韩非子提出对于臣下,要去“五蠹”,防“八奸”,即去除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和
防止官员的欺诈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的思想对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提供了治国的理论根据。
他的一些观点,如保守机密、慎言慎行等,至今仍有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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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韩非子与法治、人治
姓名:李淼
[论文摘要]就我们所知,法治是指“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人治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利,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由此可以看出,韩非子的“法治”并不是当代意义上绝对的法治。
他在以“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来为君王提供王权的保障的前提下,争取为社会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
[关键词]法家,儒家,韩非子,法治,人治,君权
作为治国的基本办法,法治和人治是许多学者争论探讨的地方。
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到底他提倡的是“法治”还是“人治”?他的“法”,仅仅是“刑”吗?他所设立的法对君主有没有约束?
当我们严格地从“法治”与“人治”的定义看,似乎韩非子提倡所谓的“法治”偏向于人治,但人治理论有个特点,就是那个治理的“人”一定是一个“贤人智者”,人治建立起来的基本假设中有“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利”。
通过以下的论述,我会逐步证明韩非子提倡的“法治”从真正意义上既不完全是“法治”,也不完全是“人治”,但总体偏向于“法治”。
我们只能辩证的看2000多年前的法律思想,毕竟能从“人”向“法”的转变已经是很不易了。
韩非子的“法治”
冯友兰认为法家是出于“法术之士”,而法术之士就是“当时之一种专以政治为职业之专家”。
“之所以别家没有冠上法术之士的称号,是因为别家对于政治的见解,多解于理想,与实际政治相差甚远。
”我认为冯友兰的说法是正确的,这就是为什么只有法家的刑罚特别苛刻但是平等。
为什么终于从“人治”的观念逐渐转变到“法治”的观念。
这样看来,韩非子是一位政治现实主义者而不是政治理想主义者。
首先,这个政治现实主义者提出的法是公正的。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者,国之权衡也。
(《管子·七法》)”以上论述表明,法家从一开始就是把法认定为客观的,公正的而不是君王意志的派生物。
《韩非子·五蠹》中“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自环,就是专为个人一己打算。
较早说明法的“大公无私”的是慎到,而韩非子也继承了慎到以公私来区分法与非法的传统,“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
另外,从“大立法令者,以废私也。
法令行而私道废矣。
私者,以乱法也。
(《韩非子·诡
使》)”可以看出,为法家法所禁之私,不仅包括了“臣私”而且还包括了“君私”。
韩非子明确的主张“上无私心”、“上无私威”君王的“私心私威”是法律所不能容得。
在法家人士眼里“臣私”违法,而“君私”同样违法。
因此,不能说君代表了公,臣代表私。
公正的法律对君臣一视同仁。
而且,在管子看来,君之私尤其需要反对: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
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授私以为公。
这里就是说的君主和臣子“上梁不正下梁歪”。
同时,《韩非子》中强调了法律不宜经常变动,认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五蠹》)对此,韩非做了进一步分析:“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谓之变业。
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
”(《解老》)这正是法家与儒家的分歧之处,儒家不注重法,标准不定,是非赏罚可以随统治者的意愿而变动,会造成人心不稳;法家则主张法令不变,则治理国家的原则不会因人而异。
并且,法家反对孔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坚持同样的法适用于所有的人,不分高贵卑贱。
韩非子在商鞅之后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法律绝不屈从偏袒尊贵者,正如作为量直之具的绳不能缠于曲的东西一样。
对过错的刑罚不能避开大臣;对善行德奖赏,也不能撇开匹夫。
对于历来法律偏私“尊贵之臣”,对于“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韩非子深感不平。
作为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子比管子、商鞅、慎到等人更为注重君权,但他没有放弃他们一以贯之的要求君王守法的传统。
“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用人》)”以上论述表明,韩非子并没有将君主置之法外。
他告诫君王,如果肆意妄为而不守法,亡国是必然的结局。
君王守法,是君王治国必不可少的。
同时,在此段“中人”指的是除了尧舜这些“上人”和舜纣这些“下人”以外的大多数君王。
如果所有君王都像尧舜那样,法术势都不必要。
这里看出韩非子并没有要求君主一定是一个“智者贤人”,这也与“人治”中对君王的要求不符。
韩非子的“人治”
虽然韩非子所提出的法也具有了“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但是我们仍然不能笼统将他完全归于法治的范畴,毕竟法家的“法”不是由人民制定,而统治者也没有对法律负责的义务。
法家人士无疑都以君王为立法者:一切法律都是由君王制定的。
尽管君王在立法时会听取大臣,尤其是宰相的意见,但是,这种立法程序远远不够规范。
比不上古罗马时代由元老院立法的制度。
例如,虽然法家人士主管上孜孜以求君王守法,但并未设计出一套客观的制度来使君王不得不守法。
而在罗马法体系中,则有监察官来转门负责监督执行法的情况。
正如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所言: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
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而已······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
夫人主可以自由废法立法。
梁启超如此评说法家是非常中肯的。
在立法和守法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君王守法难以有客观的保证,而维系与君王个人的主观品质。
因此所谓法治完全可能会变成人治。
按照韩非的思想体系,立法权完全操纵在君主一人手中。
韩非提出“法自君出”、“言无二贵”(《问辨》)的观点。
申不害断言“一言正而天下治,一言倚而天下靡。
”君主一张嘴就是法,实际上就等于无法。
纵然法家在措辞上有所侧重,但其所谓法治的内容实际上还是体现君主个人一直,只是希望君主不要凭自己一时喜怒而随时变动,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规范,所以,这和现代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
从君主一个人独掌立法大权看出还是有一定“人治”成分存在的。
另外,在韩非的立法思想中,他认为法不必求民众满意。
在他的思想中,民众都是愚蠢
的,不知长远利益的,不愿守法的。
《韩非子》中提到“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
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
”《韩非子•五蠹》中说:“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
”《韩非子•难势》指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由此可见,在韩非思想中,法为君立,术为君执,势为君处,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
它关涉到“君”、“法”、“术”、“势”四个概念,可以概括为“以君为核心,法术势相辅”。
学界以往通常用“法、术、势”来概括韩非的法治思想,其实是有失准确的。
这是因为“法、术、势”不过是作为君主的统治手段而已,君主本人才是核心,君主权利才是至上的。
所以,韩非的法治思想不仅不限制专制,而且是加强专制、巩固专制,为专制服务。
这就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治本质。
综上所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既不是完全的“法治”,也不是完全的“人治”。
依我看来,他是在一个君王时代努力试图创造出一个平等的世界。
在封建的社会里,君王的存在是不可能瞬间瓦解的。
诸子百家中的法家突然完全摒弃了君王,立法权也归于人民——这是非常不现实的。
尽管很多人把秦朝的灭亡归咎于商鞅的酷刑由此迁怒于法家,认为法家的“法”只是“刑罚”而已。
但是,能有意识地从不平等的“礼治”、“德治”、“人治”过渡到“法治”,也是人类认识上的一个质的飞跃,是尊重人性的一个回归。
正是前辈们做出了这种尝试,我们今天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真正的同时约束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社会。
我们看到,只有用“道德”和“法治”同时规范所有人的行为,我们的社会才是进步的、健康的。
[参考书目]
《法,公正与务实》周炽成著广东人民出版社
《中国古代思想研究》乔建著民族出版社
《韩非子帝王术》胡星斗著山西经济出版社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武树成李力著中国广播电台出版社
《中国哲学发展史》任继愈著人民出版社
《韩非评传》施觉怀著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