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优化税收征管模式
浅谈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4-12-19 09:33:00 |来源:中国税务网-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税局|作者:呼宁平刘慧勇田晓宁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此话道出了基础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明显增强,但是征管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现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税收征管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的现象,税收征管工作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征管质量亟待提高。
(二)组织结构问题影响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
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存在分散性,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
二是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不够。
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税收征管效率低。
目前,基层分局涉税数据信息量虽然较大,但比较零散、不规范,真实性不强,甚至存在很多垃圾信息,难以通过相关涉税信息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防范。
加之,当前的税收征管软件是在原有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开发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已不适应现在的运行模式,有的工作流程发生了改变;税收各类外挂软件没有实现互相关联,不能实现综合利用,在推行过程中,往往结果是征管效率没有多大提高,又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麻烦。
(四)税收基础管理不扎实,管理质量不高。
部分税收管理员重视申报征收环节,忽视后续管理环节。
征期申报结束后有松口气的观念,甚至存在完事大吉的想法,轻视基础管理工作。
双定户管理存在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较为严格,起征点以下户和临界起征点户管理较松,未能完全做到严格执法。
基层反映:浅谈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谈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纳税服务的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摘要:本文通过对各项日常纳税服务内容的了解,运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和相关理论对哈密地区石油基地方税务局近年来的纳税服务工作实践进行了分析研究,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借鉴我国一线城市地税局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并结合哈密地区石油基地方税务局情况,分析了当前哈密地区石油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借鉴的基础上,坚持可持续发展,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服务体系。
主要包括纳税服务体系的完善,规划纳税服务内容,健全纳税服务考核激励机制的健全,提高税务人员整体素质等。
关键词:纳税服务、服务水平、效率纳税服务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对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收入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多年来,税务机关在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和卓有成效的探索,对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具有重要作用,拉近了与纳税人的距离,建立了和谐的征纳关系。
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一定成效,赢得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好评。
但是,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不足。
一、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一)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纳税服务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附属工作,可抓可不抓。
有的认为强调纳税服务势必削弱管理,影响执法。
有的甚至认为现阶段纳税人整体的纳税意识不强,提供纳税服务不可能提高纳税遵从度,因此工作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作风浮澡。
二是对新的服务理念还未完全树立,将税收服务简单理解为转变作风,存在认为服务是办税服务厅等少数“窗口”的职责,甚至有的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对纳税服务的理解认识也不够充分,对为什么进行纳税服务,怎么才能为纳税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还处于模糊状态。
优化征管流程改革建议

优化征管流程改革建议优化征管流程改革建议:一、提高信息化水平1. 建立全面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征管流程的全程电子化管理,包括在线申报、自动化审核、电子税务发票等,提高征管效率。
2. 引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征管流程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提供精准的风险预警和税收指导,优化税收征管。
二、简化征收程序3. 简化税务登记手续,推行一窗受理,减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4. 简化税收申报和缴纳程序,实施电子税务发票,推行预缴制度,减少企业的办税成本和时间。
5. 加强税收执法协调,避免重复查账、重复征收等问题,提高办税效率。
三、加强风险管理6.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排查机制,对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7. 推行风险分级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税收记录,对其征管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提高征管效果。
四、加强税收宣传与服务8. 加强税收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不了解和抵触。
9. 增加税收服务窗口,提供多样化的办税服务,包括咨询、培训、指导等,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五、加强合作与协调10. 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以上是对征管流程改革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信息化、简化程序、风险管理、税收宣传与服务以及合作与协调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可以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税收的公平与合规。
同时,也需要注重征管改革的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评估,确保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浅论我国税收征管模式

浅论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作者:崔玉蓉来源:《今日财富》2011年第01期【摘要】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工作的前沿阵地和关键环节。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从1994年起在一些地方试行“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到1996年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
到本世纪来,先在全国的城市和县城实施,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这项改革。
【关键词】征收管理税收征管模式分税制【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585(2011)01-000-011 税收征管的基本内涵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具体可理解为两大方面:一是税收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减免缓税管理、稽查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管理。
二是税收内部管理,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而运用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税收票证等进行的内部管理活动。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将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收入的实现手段,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的基础性工作。
2 征管体制现状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征管理体制的目标税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尽管目前作为税收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法规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但是在税收收入占财征收入9%以上的今天,财征体制的改革必然牵动税收体制的改革,分税制下的税收管理体制必然带有其自身的特点。
税收征管流程优化

税收征管流程优化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税收进行征收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征管流程的优化对于提高税收效率、保障税收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传统的税收征管流程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多样化,税收征管对象的数量不断增加,企业的经营模式和财务核算方式也在不断创新,这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加大。
同时,纳税人对于税收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期望税务机关能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透明的服务。
此外,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势在必行。
首先,应当简化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流程。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可通过线上平台实现一站式税务登记,减少企业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
在纳税申报方面,进一步推广电子申报方式,优化申报表格的设计,使其更加简洁明了,易于填写。
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提供详细的申报指南和在线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准确无误地完成申报。
其次,要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的精准度。
此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自动化的税务审核和风险评估,减轻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再者,优化税收征管的风险管理流程。
建立科学的税收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因素,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低风险纳税人,采取简化的征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检查;对于高风险纳税人,则加强监管和稽查力度,确保税收的足额征收。
同时,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纳税人推送风险提示信息,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涉税问题,降低税收违法风险。
另外,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也是优化税收征管流程的重要环节。
税务管理体系优化策略

税务管理体系优化策略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税务挑战。
优化税务管理体系已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降低税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个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不仅能够确保企业合规纳税,还能有效降低税务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一、税务管理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当前,许多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税务管理意识淡薄。
部分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税务工作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职责,缺乏对税务风险的全面评估和战略规划。
其次,税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些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税务处理流程不规范,导致税务申报不及时、不准确,容易引发税务纠纷。
再者,税务信息沟通不畅。
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税务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无法及时获取业务部门的相关信息,影响了税务筹划的效果。
此外,税务专业人才短缺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许多企业的税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深入理解和实际操作经验,难以应对复杂的税务问题。
二、税务管理体系优化的目标优化税务管理体系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税务合规性,确保企业依法纳税,避免税务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
二是降低税务成本,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是提升税务管理效率,优化税务处理流程,缩短税务申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增强税务风险管理能力,及时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税务管理体系优化的策略(一)强化税务管理意识企业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到税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将税务管理纳入企业战略规划。
通过开展税务培训、宣传等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税务意识,形成良好的税务文化氛围。
(二)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税务管理的职责、流程和标准。
规范税务申报、核算、筹划等环节的操作,加强对税务凭证、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三)优化税务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税务信息沟通与协作。
税收征管现状、问题及对策

税收征管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税收新征管模式运行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征管质量和效率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税收征管、监督、管理方面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建立新型税收管理体制和征管模式,不断提高税务部门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执法和程序化服务水平势在必行。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完善“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征、管、查专业化分工体制为保障,集中征收核算、专业管理、重点稽查”征管机制的工作思路,通过建立税收执法保障体系,信息化的税收管理系统,专业化制衡的税收征管体系,以机制考核为主、事后考核为辅的考核监督体系,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体系等六大体系,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实现税收征管制度的便利、规范、科学、高效。
关键词: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制度创新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加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弊害,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和依法治税进程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艰巨而又重要的课题。
本文就是想通过对税收征管现状的分析,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旨在探讨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世贸规则,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以供参考。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现状税收征管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倍受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有人说:征管永远落后于时代,因为税务机关只有在充分研究社会经济现状的前提下,才能拿出详细的税收征管方案。
而这时社会又已经高速前进了,所以进行税收征管改革是税务机关永恒不变的任务。
建国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随着各个时期税制结构的变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转换。
从1988年实行“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到“两步走,三结合”等模式的推行,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仍没有建立一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doc

浅析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文秘部落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巩固完善了新税制,促进了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征管,促进了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的提高;强化了税收聚财功能,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
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
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
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
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
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优化税收征管模式
改革涉税审批制度是优化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根本契入点,不改革现行涉税审批制度,优化税收征管模式就无从谈起。
优化税收征管模式,既要尊重国情、省情和市情的客观实际,更要尊重税收征管的客观发展规律。
一、涉税审批制度的改革
税收征管模式的改革与优化是个系统工程,并不是简单地重组机构、界定职责那么简单,它涉及到税收征管的体制设计和流程处理各环节。
(一)改革涉税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不改革涉税审批制度就无法真正厘清征纳关系。
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税收征管模式与我国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税务机构不参与纳税人申报纳税(含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申报)的过程审核,而通过数据交叉比对与审计对其申报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都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予以明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等等,按照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增设条件的立法精神,纳税人只要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就完全可以自行申报并享
受税收减免,而无须取得税务机关许可。
同样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或报批)手续就可享受税收优惠,没有履行备案(或报批)手续就不能享受,也显失公平。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申报和纳税方式,使得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相关事宜,既提高了办税效率,也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直接接触。
而恰恰是因为逐层审核、逐层报批的涉税审批制度的存在,使得征纳双方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作为税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一责任部门,税收管理员和管理分局必须对纳税人的涉税申请(含减免申请)履行事前实地调查和审核的责任,从而参与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过程审核。
2、不改革涉税审批制度就无法真正提高办税效率。
无论是网上办税,还是公开办税、透明办税,如果不从审批流程上作根本改革就无法真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以非常典型的延期缴纳税款为例,《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般说来,纳税人由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只能于申报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
按照规定程序,管理员接到申请后要实地核查纳税人货币资金、当期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出具调查意见层报所长、县(分)局局长签署意见,再由县(分)局、市局层报省局审批。
当纳
税人接到省局审批结果时,以比较顺畅的运转速度计也已接近月底。
一旦省局决定不予同意延期缴纳税款,则纳税人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必须从当月征收期结束之次日起就承担滞纳金。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申请,因税务机关内部流程繁多、手续复杂导致未能在征收期内审批完结,却要纳税人因此承担相应损失,明显有失偏颇。
如果取消涉税审批权,则纳税人就可以对照税法规定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明即可。
而这并不妨碍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管时,核查纳税人在某一时点上其货币资金余额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是否不足以缴纳当期应纳税款。
一旦发现纳税人不满足延期缴纳条件,再责令其及时缴纳税款并承担滞纳金或利息,就于法有据顺理成章了。
3、不改革涉税审批制度就无法真正遏制权力寻租。
在现有审批制度下,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或调查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报税务所、县(分)局、市局和省局审核、审批,事实上后面每一道环节都不可能再一一实地核查,往往都是根据案头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和要件审核。
表面上看多道环节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可审批结果一旦出了问题,因为每一道环节都要承担或调查或审核或审批的责任,最终往往法不责众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纳税人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形中已转嫁给参与环节的税务干部共同承担。
部分税务干部更在审批制度的庇护下,将本该为纳税人办事的“事权”无限放大和充分利用,以权谋私,导致腐败。
(二)改革涉税审批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改革涉税审批制度符合国际惯例。
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看,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均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无须税务机构强行干预。
改革涉税审批制度同样能够满足税源监控的要求,税务机关通过解放事前审核审批的大量人力,可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增强事后督查力量,通过数据比对、纳税评估、抽样稽查保证对纳税人的威慑和监管。
2、改革涉税审批制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也明确把“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作为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一条原则,而现有涉税审批项目基本都可以通过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
各国司法上普遍接受“私权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权适用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的原则,我国现有的很多涉及市场准入、资质评定、经营范围、配额分配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予以改革势必阻碍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优化征管模式的选择
(一)理想的征管模式――“稽查式”
税务机关仅设两个部门,即征收机构与稽查机构。
征收机构专司纳税服务。
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申报纳税和咨询辅导方式,逐步弱化实体办税厅功能,最终实现纳税人平时与税务干部的不直接接触。
稽查机构专司打击性稽查。
将目前由管理分局承担的纳税评估职能列入稽查选案环节,通过与银行、商务、政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时对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监控,进而产生纳税疑点,有选择地实施税务稽查;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实施不同比例和不同频度的税务稽查;通过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的方式实施税务稽查,以保证对全体纳税人的威慑,从而实现以查促征、以查代管的目标。
(二)过渡的征管模式――“提醒式”
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模式告诉我们,理想的征管模式必须建立在以下基础上:高度法治的社会经济环境;各部门统一认可适用的终身有效的税务代码;健全的货币资金监管体系;充分共享的信息资源;发达完善的税务代理市场,等等。
很显然,目前我国这些外部条件还并不具备,但这并不妨碍我们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向理想的征收模式进行过渡。
“提醒式”税收征管模式仍维持目前“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查”两分离的机构设置,但要分离管理分局的“管户”与“管事”职能――将管理分局“管事”的职能赋予征收部门。
即征收部门负责
申报征收、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涉税审批或备案、催报催缴(信函方式),要通过集中征收为纳税人提供“无区域化”服务,通过语音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申报纳税的“提醒式”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源普查,在个体建账水平低下和银行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负责定额核定;稽查部门负责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提高稽查环节的执法刚性和处罚力度,切实收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作为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要进一步开放我国税务代理市场。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国家税务总局也一再下文重申,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而无论是加拿大、美国,还是阿根廷等国家,都明确会计师、律师也可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即使是严格实行税理士制度的日本,也明确律师、公认会计师经注册而无须考试即可取得税理士资格,并认为他们更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其次才是通过税理士考试的合格者。
因此,我国应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允许考试准入更严格、制度体系更健全的律师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介入税务代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迅猛发展,从而推动税收征管模式由“提醒式”向“稽查式”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