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
2024关于幼儿园收费自查报告

2024关于幼儿园收费自查报告2024关于幼儿园收费自查报告(精选22篇)2024关于幼儿园收费自查报告篇1一、经过严格细致的自查,结果显示:我园领导非常重视收费工作,积极组织落实各项收费情况工作。
我园基本贯彻了政府文件和上级有关要求,能够依照上级要求的收费程序,公开公示收费标准。
在每学期初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给我园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家长公示,开学之前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教师会议,让本园教师和家委会代表了解本学期的收费情况。
并利用各班家长会,再次向家长宣传。
从而得到他们的支持,并及时将收费标准公示在橱窗、及学校网站上。
在收费前填写代办服务内容收费征求意愿表,收费过程中耐心接受家长咨询。
二、在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的同时,对于教育局、财政局、物价部门允许的代收范围内需其他的收费项目及时公布,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家长,并做好签名工作和细致的解释工作;幼儿平安保险的投保、幼儿互助医疗保险、幼儿居保等,我园能够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严格按照自愿和自发的原则,本着方便和服务幼儿的宗旨,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幼儿办理了这些事情。
三、加强公示,严格执行收费的各项政策。
我园严格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增加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提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按规定在园醒目位置张贴由区物价、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公示表,学校真诚地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幼儿园各种收费行为。
幼儿园按照市、区、物价局和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对开学收费坚持做到依法收取,执行收费公开的规定,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实行收费专管员负责,财会专管,做到明明白白收费用,实实在在办教育。
园长作为第一把手人对收费全权监管。
在收取费用时,幼儿园严格要求每一个教师不得私自设立名目收取班级费用。
每学期结束前认真做好代办费、伙食费的结算工作,将结算清单发放于每位家长手中,将多余的钱款及时退还,做到多退少不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家长对幼儿园的收费工作给予了认可和支持。
幼儿园收退费标准

幼儿园收退费标准篇一:幼儿园关于收、退费标准关于收、退费标准一、收费1、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质监局标准收费,凡入读我园的幼儿需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交纳每学期的保教费、伙食费、代收代管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2、幼儿园开学一月续读仅约插班的,需交纳全期费用。
3、公立学校开学一月以上插班的幼儿,按月交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七天交费,月当月时间不足半月按全月缴费。
(含保教费、伙食费、代收负责管理的保险费、体检费等)。
4、插班的幼儿交纳生活费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标准:保教费; 1600元/期,生活费:300元/期,接送费;400元/期代收代管:保险费、互助金、(根据当年标准)三、退费(一)幼儿入学后因故要求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1、入读时间在半个月前以内申请退学退费的,扣除一个月的保教费,退还其余费用。
生活费退费标准:幼儿园扣除幼儿园入重读时间的生活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全月计算后退还其余费用。
(二)若幼儿在园期间请假退费1、三天请假时间在连续一周以上(连续请假,周六、周日不计算)退费只限生活费,按实际月前缴费标准退费,未请假幼儿概不退款。
2、若幼儿因特殊情况请假,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在园已经超过一个月退半费,超过两个月前学费免退。
阳光幼儿园篇二:又一城幼儿园收退费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又一城幼儿园收协议交费规定1、新入托幼儿:入园前,乙方到甲方财务室交纳相关费用,交费后凭收据或发票到甲方幼儿园办公室办理入园手续。
2、在园儿童收伙食费:委托人根据甲方的规定于每月月初1日——5日,到甲方户主交纳当月各项费用,逾期未交者幼儿暂停入园,一个月未交者视为自动退园。
3、乙方幼儿入园时间和计费时间均为每月的1日,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中旬入园,经甲方批准后,计费时间从入园日到七月份1日止并单独结算收费,此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费。
退费事宜一、退费规定1、乙方幼儿入园后告假因各种原因请假,可按一般来说幼儿出勤天数退给乙方幼儿伙食费,伙食费按日计算,按每日17元标准计算退费。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洪价办字[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洪价办字[2013]18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教体局(社发局)、财政局: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学前班的收费行为,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及幼儿园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财政局2013年5月8日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全日制幼儿园1.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400元/月/生,县城区为300元/月/生。
2.设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300元/月/生,县城区为20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设区市所在地城区为200元/月/生,县城区为150元/月/生。
4.农村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为120元/月/生,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为100元/月/生。
(二)寄宿制幼儿园寄宿制幼儿园在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再另外收取。
(三)半日制幼儿园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60%收取。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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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2004年6月7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
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1、学历教育。
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
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收费,幼儿园收费,幼儿园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收费报销标准【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文 号】济财综[2016]10号【发文日期】2016-03-28【实施时间】2016-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福利支出管理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
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
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幼儿入园减免后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转发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单位所在设区市的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厅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济南市《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报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260元/生、月;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超过130元/生、月;其他特殊情况详见附件2。以上报销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
附件2:《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பைடு நூலகம்财综[2013]28号)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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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
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收费,幼儿园收费,幼儿园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幼儿园,市直单位职工,收费报销标准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财综[2016]10号
【发文日期】2016-03-28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福利支出管理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
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
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托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165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幼儿在本市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幼儿入园费用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33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减免政策的职工,幼儿入园减免后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四、中央、省驻济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驻济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驻济以外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济财综〔2013〕2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物价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