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蔬菜基地卫生管理办法
蔬菜厂卫生管理制度

蔬菜厂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蔬菜厂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蔬菜厂卫生管理制度,规范蔬菜厂的生产活动。
二、责任主体1. 蔬菜厂厂长是蔬菜厂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蔬菜厂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2. 蔬菜厂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蔬菜厂卫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监督员工的操作行为,确保卫生规范。
3. 员工须遵守蔬菜厂的卫生规范,认真执行蔬菜厂卫生管理制度。
三、生产环境卫生管理1. 蔬菜厂生产车间必须保持干净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2. 生产车间内禁止吸烟、喧哗,严禁在生产车间内用手接触生产无关的物品。
3. 蔬菜厂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每次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
四、生产过程卫生管理1. 原料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检查合格的原材料方可进厂,厂内必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
2. 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必须符合卫生规范,员工必须穿着工作服、帽子、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
3. 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了解卫生规范及操作流程,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五、产品卫生管理1.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2. 产品储存必须按照规定方式进行,标明存放时间、存放地点等信息,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
3. 产品配送过程必须保持卫生,运输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六、危险源管理1. 蔬菜厂必须建立并完善危险源管理制度,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 对蔬菜厂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确保卫生安全。
3. 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监督检查1. 蔬菜厂要定期组织内部卫生检查员到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如有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 外部卫生监督部门对蔬菜厂进行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要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就是蔬菜厂卫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蔬菜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蔬菜产业在我国农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蔬菜产品不仅满足了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还大量出口到国际市场。
为了规范蔬菜出口秩序,保障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蔬菜出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我国蔬菜出口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明确了蔬菜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蔬菜出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要求,对出口蔬菜的食品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蔬菜出口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要求,对出口蔬菜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蔬菜出口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动植物检疫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明确了蔬菜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检疫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蔬菜出口的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机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内容1.蔬菜出口企业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蔬菜出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出口蔬菜基地管理制度

出口蔬菜基地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原料基地的管理,促进基地建设的利用,有效的发挥基地各项资源,保证基地原料的安全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1、基地实行公司自控管理,由基地部具体管理指导。
2、基地所需物资由基地部按照采购制度统一购进,统一验收、统一发放,实行严格的登记发放制度。
3、基地对地块的种植品种、种植日期、预计收获期等田间管理记录作好详细记录。
4、基地按要求对种植作物的田间综合管理作好记录,包括生长情况记录、施药施肥、生产技术、田间管理记录及病虫害防治记录等。
根据历年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经验,做好整个生长季节的防治,确定使用农药的种类。
5、基地病虫害防治采用“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用“四阶段”防治方法,做好病虫害预防工作,科学地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按规定的用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期进行施药,做到安全、有效。
若发生突发性病虫害,基地植保员应及时采用符合关规定用药方案进行处理,填写农药施用记录表。
6、基地应及时配合公司对基地原料扦取样品,做好农药残留的检测监控。
7、基地严格执行公司的原料采收计划和制度,按照公司原料标准进行采收,由公司原料部负责监管采收,基地无权销售基地原料。
8、保持基地环境卫生,注意周边环境状况,对出现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及时反映,协调处理。
9、基地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标明基地名称、编号、面积、负责人、植保员、建设时间等。
出口蔬菜基地管理手册

基地管理方针和目标一、管理方针不断健全完善出口蔬菜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确保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二、管理目标1、实施“六统一”管理,科学、合理、有效的控制病虫害;2、严格实施检测,加强对源头的监控,确保出口产品符合要求。
3、进行可持续性经营管理,对农田和农作物进行综合管理,发展健康农业。
*****建场宗旨种植基地建于2009年7月,是山东北海食品有限公司为满足国际市场对中国果蔬农残控制的要求,为生产加工获取稳定可靠安全的原料而建成的。
*****地理位置种植基地位于莱阳市北海镇,占地950亩,距济青高速公路5公里,交通方便;基地四周为自然村,无任何工业污染源。
*****地貌土壤基地土地属于平原地带,地势开阔,道路、沟渠整齐划一,有利于机械化作业。
灌溉条件优越,每约100亩地有一口深水井,水质优良无污染,水量充足。
基地土壤类型为棕壤土和白浆土,适合种植各种蔬菜水果。
*****基地管理种植基地有固定的配套齐全的办公设施,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稳定的人员编制和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各种严明的规章制度;按照GAP标准进行管理,建有严格的追踪体系和微机化田间管理记录,从工厂产出的成品能一直追踪到片区名称、种植时间、施肥和用药情况、收获时间和种子来源。
*****用药施肥农药、化肥的使用有一套完善的监控体系,直接与国内外的从事农药和化肥等方面的专营机构联系,确保最新技术的实施及安全的方法;采用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农残标准,合理科学的使用农药,不使用违禁农药,首选高效低毒的药或生物农药,严格控制用量;收获前做检测,符合出口国标准方可收获。
*****监管监控种植基地在潍坊检验检疫局备案,严格遵循检验检疫局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运营,并受潍坊检验检疫局监管。
*****主要作物大葱,土豆,胡萝卜,小松菜,青梗菜和小青葱等。
*****可持续性种植基地秉承可持续经营管理策略,对农田、农作物进行综合管理,为健康农业的发展而努力。
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

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第一条根据《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境蔬菜种植基地(简称蔬菜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出境蔬菜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基地的备案。
第四条申请对基地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资格企业;(二)具有对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三)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有植物保护管理制度,有足够的植保员;(四)具有对基地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农药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残留控制等内容;(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企业提出申请备案的蔬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二) 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至少300亩;(三) 蔬菜基地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植保员,其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具有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负责蔬菜基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的统一管理;(四) 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其应当包括专人负责的农药保管、发放、施用,有农药残留控制措施、专门的农药存放场所,以及所有与农药使用有关的记录信息;(五)有严格的田间管理制度;(六)有蔬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企业申请蔬菜基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一) 企业书面申请;(二)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蔬菜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三) 蔬菜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及蔬菜溯源制度等相关材料;(四)蔬菜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蔬菜基地平面图;(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企业提出的蔬菜基地备案申请后30天内,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备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对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及基地变更备案内容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蔬菜基地环保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蔬菜生长环境的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2. 蔬菜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组织管理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环保管理制度。
2. 环保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三、污染防治1. 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药使用的规定。
2. 合理使用化肥,推广有机肥料,减少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3. 加强对灌溉水源的保护,确保灌溉水质符合标准。
四、废弃物处理1. 蔬菜基地内产生的废弃物(如烂菜叶、秸秆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 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应集中回收并交给专业机构处理。
五、土壤与水资源保护1. 定期对土壤进行检测,防止土壤污染。
2. 保护基地内的水资源,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灌溉水的安全。
六、环境监测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蔬菜基地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2. 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
七、应急预案1.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八、宣传教育1. 加强对员工的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2. 通过宣传栏、培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环保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基地内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环保管理小组审议,并公布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制度内容,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精品文档2008~2009年度同安办检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为做好同安办检区的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局(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文等)和食品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有关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请各企业按照须知内容执行。
一、需要备案的国家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的蔬菜(含食用菌,试销,下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在此之前对于输往其他(日本、韩国、欧盟、美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暂不需要基地备案的出口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或国家的法规和总局的最新规定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对于输往暂不需要备案要求国家,并来自非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其产品出口前必须向动植科提供货物的产地、生产期间用药情况及出口计划等书面报告,并在报检时提供每批合格的农残检测报告(厦门检区CNAL认可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企业商动植科确认(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植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的备案基地。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和资格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必须在取得基地管理权限至种植后两周内将基地申请材料送交同安办动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播种时间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播种时间为准。
对于某些生长期较短的品种,应在种植后尽早提出申请,对于分阶段种植的,应在第一阶段种植完后;或种植所需周期较长的应在种植1/3后提出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一般在采收前3个月以上)完成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对半野生的蔬菜品种,必须在收获期到来的三个月前,以保证出口企业对该品种从开始管理至收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管理期。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概述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保障我国进出口蔬菜的安全与质量,维护国家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蔬菜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2. 检验检疫要求2.1 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任何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一律不得进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进口国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不得进口。
2.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散货和包装货物的检验和检疫。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检查。
4.进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要求。
出口蔬菜未经检验检疫,一律不得出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出口蔬菜一律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检查和检疫,包括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单价、发货日期、货运方式等信息。
3.出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3. 监督管理3.1 进口蔬菜的监督管理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符合标准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须在出口国或者第三国进行检验检疫,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证明。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核查。
出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出口蔬菜未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的,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要有相应的检验证明,方可出口。
3.出口蔬菜必须在发运前进行检查和检疫,并记录检验结果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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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蔬菜基地卫生管理办法
为保障收获的大田作物到厂时是卫生安全的,特制定本办法:
(1)采收前对所有采收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要求其做到不佩戴饰物、不留长指甲,采前洗手,着工作服或穿干净的便装,衣着整洁,不吸烟、不吐痰、不吃零食、不嚼口香糖、不涂香水等,头上戴网帽防止头发等异物混入大田作物造成污染。
填写培训记录。
(2)人员健康要求:与蔬菜种植有接触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统一进行检查,必要时做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者,必须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a.活动性肺结核;
b.病毒性肝炎;
c.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
d.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
e.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
对于患病的员工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采收人必须具有健康证。
(3)采收地要有干净方便的厕所,且厕所卫生条件良好,有洗手液和自来水或相当于此功能的设备。
(4)收前集中对所用器具、运输车辆、包装物等检修清洗消毒,并分别填写维护记录和消毒记录。
(5)收获物采收前应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然后进行取样化验,以五点取样为主,同时可根据基地的实际风险情况,对高风险地区、与其他地块交界,可能会产生外来污染的地点重点取样化验,化验合格后方可采收。
(6)灌溉用水必须采用检测合格的地下水或湖泊水。
现场卫生
(1)禁止在田地内吸烟、吃带壳的食品。
(2)禁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基地内,如电池、有毒有害化学物。
(3)定期对田地进行卫生清洁,将石块、电池类放射性废品、塑料薄膜类不可降解物等垃
圾清扫出来。
(4)定期对田地内的杂草进行清除。
(5)及时清除植物残体,减少微生物滋生的中间寄主。
(6)及时回收农药、化肥的包装物。
(7)不使用未腐熟的有机肥,以免滋生微生物污染田地。
(8)厕所每日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排水管道通畅不积水。
(9)基地内粪池定期由专人进行清理。
(10)基地内垃圾筒每日由专人进行打扫,禁止垃圾堆积过多,以免成为滋生微生物细菌源;
垃圾存放处每日由专人进行处理,严禁产生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存放处定时清理,防止产生污水聚积。
保护水源
(1)提水工具由专人保管,远离一切污染物。
(2)防止杂物(空药瓶、药袋等)落入水源处水池内。
(3)每年对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
(4)水源处周边无污染源,根除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和化学污染。
(5)禁止采用漫流、稀释、渗坑和其他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渣。
合理处理各种废物和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1)生产区不得放大田作物秸秆和垃圾。
前茬大田作物收获以后及时清理种植区的一切杂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2)不得在生产区内和附近燃烧大田作物秸秆和其他垃圾。
大田作物秸秆制作畜禽饲料或采用秸秆化技术制作燃料。
垃圾务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能循环利用。
(3)居民生活区应保持良好卫生条件和建立居民安全保护措施,如卫生室、防火设备、通讯设备等。
(4)严禁向水库、河流和其他水域倾倒垃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害废弃物,自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