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网络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市场网络管理制度)

网络营销管理制度市场部一、工作制度1、部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要有明确的组织性,纪律性。
2、服从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各项工作应认真负责,对本部内的工作应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推动部门工作进展。
3、全体员工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抵制个人主义,工作中要秉公无私,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开拓新思路。
4、要积极配合部门员工的工作。
5、部门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带动员工的工作,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员工之间的工作,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部门职责1、以互联网为信息通信基础,运用电子商务技术开展网络成交业务。
2、负责公司业务网站的开发,建设及使用管理。
3、了解同行同业的信息,提高本公司客户成交量。
4、负责提升公司网站流量,开发新客户,开发市场,提高公司知名度。
三、网络主管职责1、协助市场总监管理网络部。
2、负责网站建设的开发规划。
3、分析市场并制定网络市场策略,制定网络推广方案上报市场总监审批后按相关批示布置运营组执行并监督。
4、负责网站的营销策划,对网页资讯等网站内容定位。
5、维护并拓展网络公共关系和联系渠道。
6、组织产品信息整理,关键词挑选,编制关键词详细信息,确保产品信息齐全,正确统一。
7、抓好部门人员思想教育,抓好网络营销管理人才培养,网络营销队伍的管理。
分阶段培训部门员工相关网络知识,有计划的推荐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搞好业务培训。
8、组织抓好产品信息档案管理,严守产品推广关键词机密。
四、行销策划职责1、指导网络策划人员的工作,并通过网络数据分析员提供的报告监控部下工作成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2、带领网络策划和网络编辑,数据分析员实施公司产品的网络营销工作;负责公司在互联网上的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及市场营销。
3、认真学习公司产品知识,把握好产品推广的精确方向与产品关键词,做好关键词推广。
4、负责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的操作管理和产品信息的发布。
5、协助完成市场信息收集与需求分析,负责网站产品营销策划专题。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法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网络设施、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网络用户,旨在规范网络行为,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网络数据安全。
二、网络安全责任第三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的日常管理、监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网络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义务,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网络安全设施管理(一)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二)网络安全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等级保护,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三)禁止使用非法渠道获取的网络安全设备。
第七条网络安全管理(一)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对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网络用户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对网络日志进行定期审计,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第八条网络安全防护(一)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三)对网络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服务安全可靠。
第九条网络安全事件处置(一)发现网络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二)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四、网络安全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单位应定期对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网络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将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网络法律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网络法律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网络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信息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互联网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网络言论管理、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法律意识。
第二章网络言论管理第五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在网络上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散布谣言、淫秽色情信息,不得煽动暴力、分裂、恐怖等行为。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监控,发现违法信息及时删除,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网络用户不得非法盗取、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利用网络造谣传谣,不得恶意攻击他人。
第八条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网络数据安全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条网络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或分享他人隐私信息,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非法获取、使用用户信息,不得将用户信息出售或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一旦发现数据泄露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数据外泄,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网络侵权责任第十三条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侵权者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停止服务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网络用户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复制、传播他人作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侵权方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害方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刑事追究的处罚。
第十八条严重侵犯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重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方面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以及其他与网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以及其他与网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第二章网络运营者责任第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网络经营许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
第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出售用户个人信息。
第六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不得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第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络用户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靠。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第三章网络用户责任第十条网络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网络用户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等。
第十二条网络用户应当自觉抵制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不传播、不浏览。
第十三条网络用户应当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恶意攻击、破坏网络设施。
第十四条网络用户应当积极参与网络安全防护,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及时报告。
第四章网络内容管理第十五条网络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网络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网络内容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
第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第五章网络安全防护第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法规类别】互联网【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2.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络规章制度范本
网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运营安全管理第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保障网络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保存用户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资料。
用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管理,禁止用户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禁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录网络平台。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内容管理,不得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损害国家荣誉、损害公共利益、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的信息。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数据管理,对用户数据进行分类管理,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用户数据。
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对网络平台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漏洞,防范网络攻击、网络病毒等安全风险。
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监督第十一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用户、社会和政府的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网络法律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网络法律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互联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内容管理、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采集和传播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全面施策、多方合作、综合施治的原则,加强网络安全保护,促进网络安全监督,维护网络秩序。
第四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各方共同参与网络安全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法治精准、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的原则,加强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第六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对网络技术和设备的管理,推动网络科技创新与发展。
第七条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保护,防范和打击网络信息泄露、篡改等行为。
第二章网络内容管理第八条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依法公开并及时发布关于网络信息的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
第九条网络舆论传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或煽动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十条网络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传播含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测和管理,对发现的违法信息及时删除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网络安全保护第十二条国家对重要网络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管理,并加强对其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网络安全检测、监控、预警等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事件的联动防护机制,确保网络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网络安全信息分享,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提高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国家对网络安全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涉及的相关方做出处理或处罚。
2024年课程教学大纲:电子商务法(适合本科专业电子商务专业)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通过《电子商务法》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掌握网络环境下从事商务活动的法律制度,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能力。
由于电子商务法是应用法学,教学过程中尽量能够结合实例,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书本中的内容,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提升学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或者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素养。
具体教学目标如下:课程目标1:使学生了解该课程的主要模块,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及学习该课程的重要意义,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法律规制、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网上特殊商业行为法律制度、网络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等不同模块的主要法律条文与规制。
课程目标2:学生在掌握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前提下,能运用所学过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
课程目标3: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律意识。
通过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让学生认识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猛,但不管是技术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均有法律不能精准覆盖的范围,逐步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发展,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性质、作用,掌握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教学难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教学内容】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类型(三)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三)电子商务法的地位(四)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五)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六)电子商务法的作用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一)电子商务立法概述(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本章习题要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性质、作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
01 公布通知
03 内容解读
目录
02 办法正文 04 废止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办法。办法共5章,58条。
2014年3月15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 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1年5月1日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公布通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 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内容解读
办法名称更短,管辖范围更广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 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 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
办法正文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 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 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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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与成因 要发送垃圾邮件,必须有大量的邮件地址, 要发送垃圾邮件 , 必须有大量的邮件地址 , 而邮件 地址主要有以下三大来源: 地址主要有以下三大来源: 来源之一,有实施邮件地址收集行为的人, 来源之一,有实施邮件地址收集行为的人,包括公 企业、其他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司、企业、其他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来源之二,有出售邮件地址的人,如很多网站和公 来源之二,有出售邮件地址的人,如很多网站和公 司向社会销售电子邮件地址。 司向社会销售电子邮件地址。 来源之三,网民注册邮件的网络服务商( 来源之三,网民注册邮件的网络服务商(即网络服 务提供商Internet Provider,以下简称ISP 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 ),比以上两种人可构成更严重的侵权或者更严重的犯 ),比以上两种人可构成更严重的侵权或者更严重的犯 罪。
第八章 网络交易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讲授要点: 本章主要讲授在线消费者权益的 本章讲授要点 : 保护,如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保护,如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垃圾邮件 的法律调整等, 的法律调整等,以及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 收体制带来的挑战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收体制带来的挑战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重点: 重点 : 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垃圾邮 件的法律调整 网络广告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 构建 难点: 难点: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垃圾邮件 的法律调整 网络广告
(二)垃圾邮件的法律规范 垃圾邮件的治理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技术, 垃圾邮件的治理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技术, 另一个是立法。 另一个是立法。 (1)反垃圾邮件的法律依据 ) (2)垃圾邮件的认定 ) (3)确立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告主的责任 ) (4)收件人的诉权 )
第二节
一、网络广告的概念
(3)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税收政策无法 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 实施 在现行税制中,各个国家在征收流转税的时候, 在现行税制中,各个国家在征收流转税的时候, 都对有形商品销售、应税劳务提供、 都对有形商品销售、应税劳务提供、特许权转让等作 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 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但这种差别 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中却无法实施。 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中却无法实施。特别是在在线交 易情形下,实物流程已经被完全抛却, 易情形下,实物流程已经被完全抛却,传统的以标的 实物形式来区分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去了存在 的基础。 的基础。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1、确立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2、规范电子商务主体 3、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税种 建立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4、建立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并研制开发智能征税软 逐步形成网上自动征税、 件,逐步形成网上自动征税、代扣代缴系统 5、建立网络税务稽查制度 6、积极应对,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应对,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二)网络广告法律治理的重点 1、网络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规制 2、隐性广告的规制 3、网络广告内容的规制 4、电子邮件广告的规制 5、网络广告的管辖权
第三节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体制带来的挑战
(一)是否要对电子商务征税 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 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 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 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 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就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 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 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
网络广告
网络广告是指在因特网(Internet) 网络广告是指在因特网(Internet)上发布的广 主要类型有五种: 告。主要类型有五种: 按钮型(Button)。 )。制作一个链接客户网站 (1)按钮型(Button)。制作一个链接客户网站 主页的标志,注明“Click”字样 字样, 主页的标志,注明“Click 字样,让上网浏览者自 由点选。这种广告的缺点是非常被动, 由点选。这种广告的缺点是非常被动,浏览者如不 主动点选,广告便不能发挥效应。 主动点选,广告便不能发挥效应。
(4)电子商务中的新税收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 有的学者认为,不仅应把现行税法适用于电子交 易从严征税,而且还要开征新税,如对电子商务开 易从严征税,而且还要开征新税, 比特税” 交易税” 电信税” 征“比特税”、“交易税”、“电信税”、“个人 计算机税” 计算机税”等。 目前已经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是采取把 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收体制的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收体制的征税范围,并没有 开征新税。比如,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 开征新税。比如,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 (5)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式 )
(2)交易行为难以认定,征税依据发生动摇 交易行为难以认定, 电子商务,尤其是在线交易则不一样, 电子商务,尤其是在线交易则不一样,以在线交易为 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本身的记录是虚拟性的,这些记录即 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本身的记录是虚拟性的, 便被保留下来, 便被保留下来,其在计算机上的恶意修改也可以不留下任 何痕迹。更重要的是,网络是一个极度开放的空间, 何痕迹。更重要的是,网络是一个极度开放的空间,企业 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地改变站点, 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地改变站点,可以匿名进行商务洽谈 和交易。 和交易。
二、垃圾邮件的法律调整
(一)垃圾邮件的概述 1、概念 思考? 思考? 广义上的垃圾邮件( spam) 是指“ 广义上的垃圾邮件 ( spam) 是指 “ 未经请求的邮 狭义的垃圾邮件是指“ 件”,狭义的垃圾邮件是指“计算机系统批量发送的 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 有的学者还认为, 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有的学者还认为,垃圾邮件 是特指“ 是特指“计算机系统批量发送的未经请求的商业性电 子邮件” 子邮件”。
三、网络广告引起的法律问题
1、虚假广告和内容违法的广告 、 2、不正当竞争 、 3、网络广告骚扰 、 4、隐性广告 、 5、互联网广告中的隐私权 、 6、跨地域广告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 7、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界限模糊 、广告主、
四、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
(一)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 网络广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使监管对象不明确; 1、网络广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使监管对象不明确; 信息的广告化与广告信息化使广告监管范围不清晰; 2、信息的广告化与广告信息化使广告监管范围不清晰; 3、网络广告主体的虚拟性和内容的无限性使监管难度 加大; 加大; 4、网络广告的跨行政区域性和传播迅捷即时性使行政 管辖权无法实施; 管辖权无法实施; 网络广告的无序与网络广告监管的空白相互依存, 5、网络广告的无序与网络广告监管的空白相互依存, 恶性循环。 恶性循环。
第一节 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网络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个人资料 (二)网络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资料具有了隐私权和财产权的 双重属性
1、收集网络个人资料的主体 2、对网络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过程 电子商务对个人资料的侵犯主要有两种情况:( :(1 电子商务对个人资料的侵犯主要有两种情况:(1) 电子商务中未经消费者同意对个人资料的收集问题; 未经消费者同意对个人资料的收集问题 电子商务中未经消费者同意对个人资料的收集问题; 信息的收集或控制者在收集信息时, (2)信息的收集或控制者在收集信息时,得到了当事 人的同意,但是把这些信息用于当事人同意时不知道 人的同意, 或者同意范围之外的目的。 微软的Windows98系统的 Windows98系统 或者同意范围之外的目的。如微软的Windows98系统的 后门程序” 技术。 “后门程序” 和Cookies 技术。 3、对网络个人资料的披露与使用 4、网络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 安全请求权; (1)知情权 ;(2)选择权 ;(3)安全请求权; 财产权。 (4)财产权。
二、网络广告的特征
(1)网络广告的广泛性; )网络广告的广泛性; (2)网络广告的针对性; )网络广告的针对性; (3)网络广告的便捷性; )网络广告的便捷性; (4)网络广告具有强制性; )网络广告具有强制性; (5)用户互动性的双重属性; 用户互动性的双重属性; (6)网络广告的开放性。 )网络广告的开放性。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的征管
1、电子商务对税制要素的影响 (1)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 (3)征税环节 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中 属人” 属地” 电子商务中,“属人”和“属地”这两个税收管辖 的连结因素都被割断了,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的连结因素都被割断了,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并进而引起了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问题。 并进而引起了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避税问题。
(2)旗帜型(Banner)。将网页分割出大小不等的画面 旗帜型(Banner)。将网页分割出大小不等的画面 )。 发布广告。这种广告可让客户用极简练的文字、 发布广告。这种广告可让客户用极简练的文字、图片进行 宣传,有非链接型和链接型两种。 宣传,有非链接型和链接型两种。 )。网络服务商将客户所要发布 (3)主页型(Homepage)。网络服务商将客户所要发布 )主页型(Homepage)。 的信息分门别类制作成主页, 的信息分门别类制作成主页,放在自己或企业自行建立的 站点上。这种广告可让客户全面地了解企业所发布的信息。 站点上。这种广告可让客户全面地了解企业所发布的信息。 (4)播发型。利用电子邮件列表和新闻组列表,将客户 )播发型。利用电子邮件列表和新闻组列表, 的广告信息按信息类别发到相应的电邮地址和新闻组。 的广告信息按信息类别发到相应的电邮地址和新闻组。 (5)弹窗型,即在打开网页时弹出的广告。 )弹窗型,即在打开网页时弹出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