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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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1]4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农〔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为建立健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增强形势研判的可靠性,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及时采集、分析、发布产销信息,为准确研判蔬菜产销形势提供依据。

第三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乡级信息员采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送、行业专家分析、农业部发布等。

第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和信息员及有关单位,在开展蔬菜生产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时采集、审核汇总、报送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信息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安排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要在蔬菜生产面积较大的乡(镇)确定1名信息员、若干固定的信息采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蔬菜检验管理制度

蔬菜检验管理制度

蔬菜检验管理制度一、检验目的为了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蔬菜产地的检验管理工作,制定蔬菜检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蔬菜产地的检验管理制度,提高蔬菜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检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蔬菜产地的质量安全检验管理工作,包括对蔬菜种植基地、菜园和蔬菜生产场所的检验工作。

三、检验内容1. 蔬菜产地的环境卫生检验:对蔬菜种植基地、菜园和蔬菜生产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检验,包括土壤、水源、施肥、农药使用、防治病虫害等情况的检验。

2. 蔬菜产品质量检验:对蔬菜产品的外观、色泽、气味、口感等进行检验,以及对蔬菜产品是否含有有害成分的检验。

3. 蔬菜产品安全检验:对蔬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污染等安全指标的检验。

四、检验组织1.成立蔬菜检验机构:建立公正、专业的蔬菜检验机构,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培训检验人员:对蔬菜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检验技能和水平。

3.制定检验标准:结合国家相关标准,制定蔬菜检验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检验工作按照标准进行。

五、检验流程1.蔬菜产地注册备案:蔬菜产地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种植计划、施肥方案、农药使用记录等。

2.定期检查:蔬菜产地需要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验、蔬菜产品质量检验和安全检验,确保蔬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抽样检验:蔬菜产地需要接受检验机构的抽样检验,确保蔬菜产品的检验工作公正、准确。

六、检验记录1.蔬菜产地需要对每次检验进行记录,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处理意见等。

2.蔬菜产地需要保存检验记录,以备后续查验和核实。

七、检验结果处理1.对于合格的蔬菜产品,可以进行销售和流通。

2.对于不合格的蔬菜产品,需要立即停止销售和流通,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整改。

八、检验监督1.建立蔬菜检验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蔬菜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

2.对于不合格的蔬菜检验工作,需要进行追责和处理,确保蔬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资质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11]2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11.01【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委托及取消部分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资质的通知(农质安发[2011]22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有关检测机构:为满足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发展需要,部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对经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推荐申报定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了考核和审查,潮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11家检测机构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附件1),增加其作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等4家检测机构因原签订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协议期满未重新申请(附件2),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资格。

请新委托的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签订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委托协议书》及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严把检验检测关。

请各地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各定点检测机构功能作用,切实把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未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公害农产品检验数据和结果,认证评审一律不予认可。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增加委托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名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信息交流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信息交流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信息交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4•【文号】农质安函[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10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1日)废止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信息交流的通知(农质安函[200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信息交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决定在定点委托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信息月报制度和检验报告评价制度。

现将落实两个制度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测信息月报制度检测信息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

部中心依据《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从2008年8月起建立检测信息月报制度。

请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的定点检测机构,在每个月28日前将当月开展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委托检测和监督检测及相关情况汇总,报送部中心(格式要求见附件1),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

检测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24小时内向部中心报告。

二、检验报告评价制度检验报告是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集中反映。

部中心从2008年8月起建立检验报告抽查制度,同时对认证检测的检验报告进行专家跟踪评价。

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各专业认证分中心和无公害农产品评审专家委员会在文件审查过程中,对抽样单填写不规范、检测依据不正确、判定不准确、报告格式不统一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填写检验报告存在问题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汇总后附上检验报告复印件及时报送部中心。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法规标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发文字号】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7—1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0•【文号】农质安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的通知(农质安发[2011] 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提高产品认证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工作质量,保障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是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等要求,对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部中心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协助部中心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的具体考评工作。

第四条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与方法第五条考评主要内容:(一)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包括组织管理、质量体系、人员素质和仪器设备条件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蔬菜信息,今年将生产信息监测范围扩大到《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的580个重点县。

我部组织专家修改完善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并于2月中下旬在北京举办了信息员培训班,熟悉信息采集及填报系统等工作要求。

现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2年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5)二、文字材料报送要求 (7)三、报表报送要求 (8)四、报表样式 (9)(一)主要蔬菜生产情况旬度调查表 (9)(二)主要蔬菜生产情况月度调查表 (10)(三)主要蔬菜生产情况季度调查表 (11)(四)主要蔬菜播种面积年度调查表(抽样调查) (12)(五)主要蔬菜产量年度调查表(抽样调查) (13)(六)主要蔬菜播种面积年度调查表(全面统计) (14)(七)主要蔬菜产量年度调查表(全面统计) (15)五、主要指标解释 (16)一、总说明(一)监测目的:通过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情况,科学研判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警,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二)监测种类: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萝卜、胡萝卜、黄瓜、西葫芦、冬瓜、番茄、辣椒、茄子、菜豆、豇豆、菠菜、芹菜、莴笋、大葱、韭菜、大蒜等20种主要蔬菜。

蔬菜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蔬菜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蔬菜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蔬菜产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蔬菜的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对蔬菜的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本制度包括蔬菜生产、采收、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的检验检测管理要求及程序规定,旨在确保蔬菜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二、主要内容1. 蔬菜生产环节的检验检测管理蔬菜生产环节是保证蔬菜质量安全的基础,对蔬菜生产环节进行检验检测管理,是确保蔬菜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重要环节。

在蔬菜生产的过程中,应强化对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使用符合国家法规,对于违规使用的农药应予以严厉处罚。

同时,应加强对土壤、水源等生产条件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生产环境符合蔬菜生长的基本要求。

此外,对于蔬菜种植的基地,应强调对于蔬菜种子的管理,确保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进而保障蔬菜的品质安全。

2. 蔬菜采收、运输、储存环节的检验检测管理蔬菜的采收、运输和储存环节也是蔬菜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在蔬菜采收的过程中,应确保采收的清洁卫生、不带病虫害,同时应避免在采收过程中受到污染。

对于蔬菜的运输环节,应强调运输温度的控制,确保蔬菜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受到变质、腐烂等问题。

在蔬菜的储存环节,应推行科学合理的储存条件,确保蔬菜在储存期间保持品质。

3. 蔬菜加工环节的检验检测管理蔬菜加工环节也是蔬菜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对蔬菜加工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是确保蔬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重要环节。

在蔬菜加工的过程中,应强调对加工设备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安全。

对于蔬菜产品的加工过程中,应强调对产品质量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4. 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蔬菜质量安全监测是蔬菜检验检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蔬菜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对蔬菜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加工环节的质量监测,是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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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为建立健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增强形势研判的可靠性,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我部制定了《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信息,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在主产区建立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体系,及时采集、分析、发布产销信息,为准确研判蔬菜产销形势提供依据。

第三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的主要工作包括乡级信息员采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计算机网络平台传送、行业专家分析、农业部发布等。

第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和信息员及有关单位,在开展蔬菜生产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时采集、审核汇总、报送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信息资料。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安排固定的专职或兼职
信息员。

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要在蔬菜生产面积较大的乡(镇)确定1名信息员、若干固定的信息采集点。

第七条信息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备胜任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信息员实行备案制,未经允许不得撤换,以保持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确定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制定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报表;
(四)组织数据审查;
(五)定期组织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分析报告,并适时发布预警;
(六)组织省级和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七)组织常规和应急性的调查研究;
(八)负责中央数据库和软件平台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承担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具体业务工作。

(一)参与制定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和报表;
(二)收集、审核和汇总蔬菜生产监测数据;
(三)会商蔬菜生产形势;
(四)撰写蔬菜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五)参与省级及基点县信息员业务培训;
(六)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条农业部成立蔬菜信息监测专家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跟踪蔬菜产销形势;
(二)对月度、季度和年度蔬菜产销形势进行分析;
(三)参加形势会商;
(四)核查各地报送的数据资料,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为考核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五)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本省(区、市)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一)制定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二)向农业部推荐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
(三)及时审核、汇总、上报蔬菜监测数据信息;
(四)组织本省(区、市)蔬菜生产形势会商,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
(五)组织市、县级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各级信息员及基点县固定信息采集点档案,报农业部备案;
(六)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蔬菜主管单位负责信息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向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推荐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和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定期采集、上报主要蔬菜产地批发价格;
(三)指导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采集信息、填写信息监测报表、建立监测信息档案;
(四)审核、录入、汇总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级蔬菜生产业务主管单位;
(五)组织乡(镇)蔬菜生产信息员培训;
(六)及时向省级蔬菜主管单位和农业部报告蔬菜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完成上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蔬菜信息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乡镇信息员负责本乡(镇)蔬菜生产信息采集工作。

(一)筛选蔬菜种植面积较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建立固定信息采集点;
(二)按照要求采集蔬菜生产信息,并填写报表、建立档案;
(三)及时汇总和上报所采集的各项数据信息,配合县级信息员做好数据录入工作;
(四)完成县级蔬菜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信息监测工作。

第四章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及乡(镇)信息员须保存数据资料2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发布;未经农业部允许,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无权处理、发布及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的监测数据。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信息采集、录入、审核、汇总,专家会商分析,信息发布,信息员培训,数据库和软件平台维护与管理等补助。

第十七条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专项经费监管,严格按
照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保证经费足额拨付到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将信息采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乡(镇)信息员。

为了保证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要积极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增加投入。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实行年度三级考核制。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考核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省级蔬菜生产主
管单位负责本省(区、市)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重点考核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基点县;基点县蔬菜生产主管单位考核乡镇信息员。

基点县蔬菜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明确专门分管领导、固定的信息员,年初是否有工作部署,年终是否有工作总结,年度是否有考核、评比、通报表扬等;报表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准时上报报表以及报表的质量;文字材料上报情况,包括是否及时上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是否及时上报当地生产政策、技术措施、产销动态等相关信息;其他,包括信息员培训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二十条按照《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打分,每季度通报得分情况,每年度累计分数考核一次,根据总分排列名次,评选和通报表扬蔬菜信息监测工作A级(第1耀5名)、B级(第6耀10名)、C级单位(第11耀20名),作为下一年度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经费安排依据。

依据考核结果,对信息监测基点县和信息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
组织领导情况5分,其中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定岗定人2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终有工作总结、召开年度工作会议2分;对下级工作有考核、评比和通报表扬1分。

二、报表上报情况
按表实行累计记分制。

每张表(含临时报表)0.5分,其中时效性0.25分,准确性0.25分。

上报时间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前后不超过1天,按时报送的计0.25分,报送早或迟超过1天的计0分;数据准确、齐全的计0.25分,数据有误或有疏漏的计0分。

三、文字材料上报情况
(一)《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文字材料和临时应急调度的文字材料,实行累计记分制,时效分和质量分各0.5分。

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规定的时间及临时调度要求时间为准,按时报送加0.5分,报送早或迟一天不加分。

上报材料内容翔实、分析深入、判断准确的加0.5分,否则不加分。

(二)日常蔬菜产销信息文字材料,总计10分,其中数量5分,质量5分,均按全国排名梯次计分,第1耀5名得5分,每5名一个梯次,每下降一个梯次少计1分。

信息数量按上报材料的多少排序,梯次记分;信息质量按农业部采用数量排序,梯次记分。

(三)文字材料采用加分标准。

对各省(区、市)报送并被部、司、处的报告、快报、领导讲话等采用、摘用的信息实行累计加分制。

具体标准如下:(1)《种植业快报》直接采用的信息,每条1分;(2)《每日要情》和综合报告摘用的信息,每条0.25分;(3)直接送领导参阅的信息,每条0.5分;(4)凡由部级以上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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