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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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及对纳税影响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及对纳税影响

胥广煜 盐城市明智热水器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会计准则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亦发生了较大改变。

现阶段,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企业,企业的税收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财政收入。

所以,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探索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视同销售行为展开分析,并对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现有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探索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意见以及对纳税的影响。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纳税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144-02前言会计处理是整个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

而视同销售行为作为销售行为中较为特殊的行为种类,其会计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税收情况。

近几年,我国对会计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但是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各类会计处理方式对纳税基础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必须要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含义及内容视同销售行为即虚拟的销售行为,无法给企业创造直接的现金流,更无法以发票形式体现,仅仅是将计税的需求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一般并不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入处理,而在税收时往往需要确认销售额,从而计算流转税与所得税。

在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行为通常分为三类。

首先,是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即与企业年末的所得税是否调整无关。

其次,是在会计处理中对收入不确认,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后,仅仅需要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最终形成永久差异。

最后,是在进行会计处理中对收入不确认,形成暂时性差异。

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对每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

众所周知,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主要有8种,若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时,首先采用当月同类型的货物的平均价格进行确定,其次是最近的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1]。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适用范围在我国, 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条例不只是一种, 2006年2月15日, 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 要遵循的会计规范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有学者称这是中国会计的“一国四制”。

但是不同于FAS、IAS,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而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现行的实施范围是不一样的, 所以也称这种情况为“一国五制”。

具体的会计规范及实施范围, 见下表:表1 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实施范围规范类型具体实施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8项具体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金融企业, 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但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 不致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 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视同销售”根据行为特点, 可分为三大类:(一)代销行为代销行为, 具体包括三种: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分支机构代销)。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展开讨论。

定义了视同销售业务,并详细介绍了其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的具体方法。

然后分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关联,并探讨了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强调了综合会计与税务处理的重要性,以及合规经营和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方面的处理方法,以及如何有效管理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并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

【关键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关联、风险管理、综合性、合规经营、会计管理、税务管理制度1. 引言1.1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向特定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将销售额及利润作虚构、隐匿或变相处理的行为。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往往涉及虚假账目、逃避税收等问题,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

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处理通常涉及虚假销售额的记账,将销售额和利润少报或不报,以掩盖实际营业额和盈利水平,误导股东、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在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可能导致逃税行为,企业未缴纳应纳税款或偷逃税款,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引发税务风险和处罚。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业务中具有密切的关联。

会计处理的违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税务处理,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也需要建立在真实的财务数据基础之上。

企业需要加强会计与税务管理的整合与协调,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避免因视同销售业务而造成的财务及税务风险。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业务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应该意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行为,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效管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遵纪守法经营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视同销售业务的定义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虚拟渠道进行销售的一种业务模式,也称为互联网零售。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而《企业会计准则》对涉及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本文中,笔者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的不同认定,对会计处理争议最多的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谈了自己的看法。

标签: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比较视同销售是税法上作为收入按照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计征税款而会计上并非全部作为收入处理的一种经济行为,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不同于一般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税法上则认为这种行为与正常销售业务类似,应该交纳增值税,对其确认收入部分,还应该缴纳所得税。

这就使得税法与会计在处理同一项经济业务时出现了差异。

本文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了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中的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中视同销售作为一项特殊的、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对其做出正确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目前,视同销售业务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确认收入,即与正常销售情况相同,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再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方法是不确认收入,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但依据售价或计税价格计列销项税额,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在建工程等。

增值税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再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同时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用于在建工程等。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思路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思路分析

AI KUAI GUAN LI财会管理C- 38 -企业在开展会计处理这项工作时,会计处理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并且对企业还有国家之间的利益具有紧密地联系。

视同销售这种行为在销售行业是非常特殊的一种行为,这种会计数理方式能够对我国税收中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目前我们针对视同销售这种行为来说,我国虽然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仍然在会计处理的方式中存在着不明确的规定以及界限不明确的范围,从而使得各种类型的会计处理方式对纳税基础产生了很严重的影响。

本来针对这种形式,为了能够更好保障我国社会以及国家的经济利益,必须要针对视同销售这种行为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明确的,科学的处理和约束,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会计的实务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视同销售这种情况,这些业务有时确认收入并且能够计提增值税,然而有时会不确认收入,仅仅计提增值税,当某些状况,不确认收入时,必须要对纳税状况进行调整,计提所得税。

所以面对视同销售这种状况来说,仍然存在着不易辨析的状况。

所以本文主要是针对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还有税务处理工作进行分析和了解,希望能够通过在视同销售业务的明确下对会计和处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从类型上看,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中体现为增值税,消费税,公司税和其他税种,但是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视同销售体现得并不明显,因此在会计和纳税报告时,视同销售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财务风险,轻微的疏忽会导致会计错误和逃税问题。

本文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主要处理思路就是在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和处理问题中去发现问题,并且在这些问题中找到相关的解决措施,不断明确他们的基本概念以及基本行为不断去提高视同销售业务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工作效率。

二、明确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和处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一)视同销售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目前在我国现阶段所颁布的税制中,针对不同的税种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这样就导致了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在某些环境下变得非常广泛。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析-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析-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析: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摘要】会计实务中对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举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税法会计处理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本是税法上的概念,其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

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视同销售都有规定,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提到视同销售,那么对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我们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一、税法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中对增值税和所得税就视同销售的解读就显得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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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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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而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视同销售的内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

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研究

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研究摘要:视同销售是一种为了计税的需要用于税收方面的术语,其不是一般的销售行为,具有自己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由于企业会计守则和相关税法颁布及规定所带来的差异,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还没有达成人们一致的共识,也就使得各个企业会计从事人员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概念不清、把握不准,甚至出现理解偏差。

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就对一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加以条列归纳,同时对实际操作过程中易模糊混淆的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说明。

关键词:销售行为税法会计处理1 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1 对企业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规则中,对于企业增值税8种视同销售行为情况下所谓的销售,不从属于销售行为,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是不确认经济收入,也不计算损益,相等于说企业发生这项业务或操作行为时,一定意义上不增减其会计利润,这样我们叫做应税销售。

因为这完全是根据增值税条例守则的规定被认作是销售业务,和财务会计里收入确认是不一样的,更和企业会计准则里收入确认规定的五个条件不符,所以不能确认经济收入,只能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会影响企业会计利润。

但有的也要确认经济收入,同时要计算企业损益,这样才会影响企业会计利润。

1.2 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因为所得税的用途不同,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就有差异,差异在于是否确认经济收入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里有规定不确认经济收入,然而企业所得税法规要求纳税,就该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有针对性的进行纳税上的调整。

1.3 对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由于消费税是税种里的价内税,消费税被包含在对外的销售应缴纳税的消费品售价里面,所以企业在计算它的销售利润的时候,应该从应缴纳税的消费品市面售价中扣除,企业它所交纳里的消费税应该被计入,所营业税金和附属的账户,剩下用销售收入补偿。

而当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施用于生产加工非应税项目时,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性机构、给第三方提供劳务及职工福利、嘉奖等应税消费品时,企业应该交纳的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所营业税金和附属科目,贷记: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解析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销售行为,与一般销售不同,从税收角度看,是为了计税需求才将其当作视同销售的,因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法存在差异性,为了更好地规范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析讨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随着新会计准则及新增值税的陆续发布,会计及税法间的比较,会计如何配合税法中的变化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而视同销售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八种,如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自产、委托购买或加工货物当作投资,并向其他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提供;销售代销货物等。

这些行为均为视同销售,需要交纳有关税种,本文就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一、视同销售行为概述视同销售作为税法界定的范畴,本指对企业的非销售性货物转移行为,如应税劳务,就如同货物正常销售一样,需要征收适用的税种。

基于会计和税法间的历史紧密关系,“视同销售”一词被很多会计专业人士随意地运用至会计当中,并成为进行账务处理行为的指导,事实上,会计中的视同销售与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并不是同一概念。

会计中的视同销售所指的是会计对货物非销售转移行为应按正常销售进行确认及计量,也就是对销售收入及结转销售成本进行确认。

在这一概念下,可辨认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在会计中不一定当作销售处理。

并且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会使得货币资产增加,反而表现为货币损失下降或者负债,使得获取的收益不能准确剂量,因此,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核心在于会计中能否确认收入。

二、当前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1、国家税收容易受影响因财政部对大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采取分离法实施会计处理,让税务部门难以由账面上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了解,由所得税角度也不能有效看出和视同销售行为有关的所得税能计提及缴纳与否,在这方面查账是较为困难的。

2、会计报表信息存在差异因分离法及统一法的作用,在经济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性,致使两者在利润表收入及成本费用上存在差异性,还有所得税的费用差异、税后计提公积金差异、资金流量表当中的投资活动及警活动等方面的流量差异等等。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者:颜金花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6期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这八种情况的共同点就是按照税法的要求都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呢?具体的会计处理又如何?本文阐述了视同销售业务的介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基本的处理方式,试图通过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收入的确认条件对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进行较为具体的阐述,以期对会计的实务处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收入借贷一、视同销售业务简介企业的销售一般可以分为一般销售和视同销售。

所谓的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就是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的销售行为一样计算纳税,从概念本身讲,应该是税法上的概念,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

根据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商品;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来销售,而且移送方和接收方不在同一县或在同一个县级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或者用于捐赠。

上述行为在税法上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相关税费。

二、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基本的处理方法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的确认条件,视同销售的业务,在会计上一般有两种基本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按照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按照历史成本(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另一种是,不确认收入而按照历史成本(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但是所有视同销售的共同点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费。

(一)确认收入不管是正常销售还是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就必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的确认条件,比如说: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从中获取的利润是不是有可能进入这个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呢?商品的有关成本和得到的收入,这些金额是不是可以做到可靠计量?根据对以上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将货物用于委托代销、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或者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员工等情况需要确认收入,下文将会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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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作者:李洁
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4期
目前,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成本,称其为“统一法”;第二种观点,不需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顶税额,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称其为“分离法”。

由于存在不同的观点,导致在视同销售业务处理时采用不同方法,造成会计账务处理混乱,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现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如下探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1)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部分准则中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共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对于会计准则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由于税法是本着保护税基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上述特殊的业务定义为视同销售,并在发生时确认销售收入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而会计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规定了收入确认标准,只有符合收入确认标准的视同销售业务才能确认收入、于是就出现两种不同的会计出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理论分析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应采用哪种方法处理,多数学者都支持两个判断标准:该业务是企业与外部之间的业务还是企业内部业务;企业是否因该业务而获益,如该业务是发生在企业与外部之间并能获益的采用“统一法”,反之采用“分离法”。

但笔者认为这两个判断标准在理论上难以成立,在实务中难以操作,理由如下:其一,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一组契约,这些主体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职工、政府、供应商及客户等,在企
业契约论下很难确定企业的界限。

其二,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所有的交易与事项都是为了获利。

仅是显性的、可计量的“利”和隐性的、不可计量的“利”的区别。

笔者认为可以换一个角度,寻找更有利于符合会计理论和实际操作的标准。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要看其属于会计主体内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还是涉及到会计主体与会计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业务。

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业集体福利设施,应属于会计主体内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应属于会计主体与会计主体外的个人业务,如果属于会计主体内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应采用“分离法”,如果涉及到会计主体与会计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业务,应采用“统一法”。

这样在理论上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在实务中也容易操作。

三、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建议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按其与会计主体的关系,可将其归为以下两类:第一,属于会计主体内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主要有:(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些业务发生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采用“分离法”。

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体现了会计主体与主体外部的关系,但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属会计主体与会计主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业务,主要有:(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这些业务发生存在着销售行为,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作销售处理,采用“统一法”。

[例]某企业在建工程领用一批自产的产品,其产品成本为100万元,销售价为120万元。

由于在建工程领用是属于会计主体内部的转账业舞,会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1204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如果上述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职工,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或应付职工薪酬)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不管采用什么核算方法,在计算增值税时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价计税,但第一种情况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而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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