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法律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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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解 法 治--葛洪义《法律与理性》反法治化思维解析

消 解 法 治--葛洪义《法律与理性》反法治化思维解析

消解法治--葛洪义《法律与理性》反法治化思维解析关于葛洪义教授《法律与理性》一书中消解法治论的表述,不妨从20世纪后20年我国法学研究情况开始: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最激动人心的口号之一就是"要法治,不要人治"。

许多被人们所尊敬的法学界人士因为其勇于冲破禁区,大力倡导法治而成为时代的楷模。

正是在这种风尚迁,法的1、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

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

法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6、可诉性。

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

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成为由法律职业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能够增加个人行动的可计算性;8、权威性。

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外在强制的效力而言在社会生活规范体系中应该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不可冒犯的最高权威。

"上述八个法的现代性因素,概括起来说,就是理性化,或者说,法的现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认为法治化是现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实际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现代性就是法治的属性。

"(葛洪义)理性一词现在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它在世界范围的流行则源于启蒙时代。

狭义的启蒙通常是指从17"。

甚至确实而法治正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导致了现代社会深刻的人文矛盾。

用理性解释一切、评价一切、规范一切的结果,是建立起来了一个以理性为中心、科学为基础的权力与知识体系,它在带来工业文明辉煌的同时,也导致了现代思想的严重封闭,加剧了社会的紧张、焦虑、分裂,导致了对现代的痛苦反思--学术界称其为"现代性危机"--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潮。

法学论文范文5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5000字

一、法律论文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严酷背后的温情——重刑主义观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进步,行刑社会化及刑罚轻缓化的发展,社区矫正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必将取代监禁刑占据刑罚执行体系的主导地位。

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的关键因素,体现为司法机关不积极适用,社区群众不主动参与,服刑人员自身难以认同等方面。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矫正的优势阐述说明重刑主义观念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推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变革重刑主义观念的实践途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索。

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成果,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在工作理念、制度和措施还处于借鉴学习和探索实践阶段,“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开展探索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及旺盛的生命力。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

【2】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

法律与艺术——理性与感性的碰撞

法律与艺术——理性与感性的碰撞

本网专稿:法律与艺术——理性与感性的碰撞发布时间: 2007-04-29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2007年4月2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四川美术学院联合举办了2007年“法律、艺术与人文关怀”论坛。

出席论坛的有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吴志攀、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北大法学院副院长龚文东、北大法学院院长助理杨晓雷、北大法法学院贺卫方和孙东东教授、四川美术学院院长罗中立,以及论坛倡导与支持者、罗中立奖学金赞助人仇浩然先生。

在这场场由四川美术学院以及罗中立奖学金委员会跨学科联合举办的法律文化盛会中,诸多著名的法律人、艺术人以及众多学子齐齐聚一堂,就法律和艺术及相关的人文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

□探询法律与艺术的契合,搭建法律与艺术间对话、互补和交流的人文桥梁,也许是2007年度法律艺术节的宗旨所在。

法律与艺术:理性与感性的碰撞图为艺术节中的一幅作品法制网记者王建军摄法制网记者蒋安杰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优秀的法学家不是关起门来塑造法律体系,而是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找到公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且在大会堂里倾听代表们发自内心的呼唤,把握时代的脉搏,寻找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在法律人的眼里,法律有生命、有韵律。

法律应该是一门艺术,之所以强调法律的感性因素,就是要找到法学研究中的审美情趣,把当今中国缺乏创新性的法学研究提高到艺术的高度,进行审美性的创造。

那么,在艺术家的眼里,法律又是怎样的内涵呢?在全球化浪潮面前的当今中国,社会结构、价值体系、文化传统正经历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变化,在这一系列的断裂、解构、黏和、重塑的社会现实面前,法律何为?艺术何为?这是法律人和艺术家应该认真思考的命题。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北大艺术学院院长朱青生教授、中国知名艺术批评家王林教授等人的对话,也许会给我们带来启迪。

“人文关怀”———法律与艺术的共同意蕴艺术,寻求人类诗意的栖居,与人类的自由想象相连接;法律,规则治理的事业,通向人类生活的规范样态。

法律理想演讲稿范文800字

法律理想演讲稿范文800字

法律理想演讲稿范文800字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很荣幸能在此次法律理想演讲中与各位分享我的想法和观点。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深知法律在社会发展和公平正义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我对法律理想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首先,我认为法律的理想是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法律是社会管理和规范人类行为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一个正义公平的社会必须依法治理,法律要公正、透明,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尊严。

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们的生活才能得到保障和尊重。

其次,我认为法律的理想是建立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

和谐法治是指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衡。

法律应当是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保障,法治应当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建立和谐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人民幸福。

再次,我认为法律的理想是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美好生活。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应当是人民的法律,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保障人民的尊严和自由。

只有实现人民的幸福和美好生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最后,我认为法律的理想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国家是指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能力。

只有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各位听众,法律是社会的支柱和稳定器,也是人们生活的保障和希望。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公正、和谐、法治的社会,实现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为实现法治国家和人民幸福的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谢谢各位!愿法律的理想永远照耀着我们的前行之路!。

2021年法律论文:论法律中逻辑

2021年法律论文:论法律中逻辑

法律论文论法律中的逻辑一、引论“逻辑”一词由英文“Logic”音译而来,源于古希腊语“Logos”(逻各斯),原指;那种与一切运动和变化联络着的规律,是支配着言语、语词理性的依据”,直到近代才被用来指逻辑学这门学科。

关于究竞何谓法律逻辑,学界至今未获得共识。

一些学者以为。

法律逻辑并没有与方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方式逻辑普通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践中来。

我国传统上所了解的法律逻辑也常常指方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

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念,以为法律逻辑应当有基本不同于传统逻辑的框架体系,由于传统逻辑理论并不特地以法律范畴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想范畴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

亦有学者对两种观念停止综合,以为法律逻辑学的概念有双重含义在广义上,逻辑学指的是办法论,在狭义上则仅仅触及方式规则。

笔者以为,综观各国司法理论,法律对逻辑的运用(后文将细致论述)并未为逻辑学发明新的研讨对象,而是将方式逻辑的办法,亦即推理的办法,运用到法律之中,作为法学理论研讨及理论的工具。

因而,本文所讲的法律中的逻辑,也主要指方式逻辑。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位置注重逻辑在法律范畴中的作用是西办法律的传统。

逻辑与法律之间的亲密最早能够追溯到古希腊。

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上的论辩以及亚里斯多德所说的“会战”严密联络的。

自然法学家试图从五花八门的法律中追溯肯定的准绳作为自然法公理,他们“自信心百倍地开端系统论述社会和政治关系固有的正义准绳和合理准绳,精心构建旨在从几个公理动身,以欧几里德般的准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逻辑公理化的办法关于西方制定法典也有很大的影响。

拿破仑就以为“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整可能的” ,这一思想无疑对由他掌管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世纪的剖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别强调逻辑剖析在法律中的作用。

他们经过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的动身点,并以归结的办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根本观念、概念和特性停止比拟,以肯定共同要素,再从这些根本要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

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法学理论论文(1)

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法学理论论文(1)

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法学理论论文(1)一、引论如果我们要确定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时代主题,那么法律发展问题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发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本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方向的社会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发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理论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研究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分析当代中国法学的法律发展问题上的各种具体的研究成果,而只打算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即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发展研究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现代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本文从七个方面对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进行比较分析。

二、法律的定义:一元论——多元论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在法律观上的根本分歧表现在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界定上。

现代化范式从政治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坚持一元论的法律观。

而本土化范式则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法律,强调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指国家法,还包括民间通行的规则(民间法),因而持多元论的法律观。

现代化论者的法律一元论完全建立在对现代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

无论是走在现代化前列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后来陆续走上现代化道路的第三世界国家,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现代法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两个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不同方面。

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创造了制定、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政治权力体系,将反映现代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规则确认为国家法律,并以组织化的国家权力保证其实施。

另一方面,现代法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运作规则,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及其功能。

统一的普遍的、理性的现代法取代各种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习俗或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国家取代地方的、民间的、传统的权威的过程。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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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本文在论证法律意识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法治;现代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基于现代法制实践而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合理性的主观心理反映。

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第一,主宰一切社会生活的形式和手段是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所谓特权;第二,法律意识作为一种非人格力量,是用以特殊的理性原则建构起来的法律程式从关注和关怀人的终极运层面切实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全面实现社会正义;第三,每个社会主体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秩序等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而人们都理应自觉的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内在要求,实现这个治国方略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不仅表现为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方式的现代化,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则在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因此,分析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社会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是全面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意识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是法律现实在人的精神世界中的映现。

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仅蕴涵着法的本体,决定着法的价值取向、法的社会功能和运作机制,而且直接决定着公民的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任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也离不开建立其上的公众意识,而且,法律意识作为人们的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上层建筑,必然反作用于其赖以产生的社会法律现实,因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必将极大的推进社会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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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理性,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它不仅是人类的进步象征,同时也是维护和推动人类文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原因所在。

因此说,凡有利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切现象,无不表达人类的理性。

作为法律既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又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

同时也是人类理性的表达。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就理性与法律的关系曾这样说:“……由于人的利己天性,〔如竞争性、安全感、名誉感三种因素〕人类在理性的帮助下,使人订立契约倾向于和平。

理性认识了自然法,使人类社会从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①他说:“自然法的根本内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就是人类理性的利他性特征。

他在这里说的是人类的理性对自然法的认识和需求。

而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产生却又更进一步。

他说:“自然法根植于人的生命本质,根植于理性。

法的精神就是普遍理性的表达。

”②因此说,理性是产生法律的思想基础,而法律却是理性的表达。

关键词:法律,理性,关系目录第1章前言 (3)第2章法律的起源......................................... 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律起源的诸因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古法的源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3章法律的理性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民本意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法礼之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4章法律与理性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12)致谢 (13)第1章前言理性是法理学的永恒主题。

现代法理学的理性话语经历了从“理性法”向“法律理性”的转向,这实际上是法理学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向。

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表达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表达”、“法律是行为的正当理由”、“法律是实践性信息”等命题。

同时,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也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基础在于实践商谈。

早在远古时代,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就已存在了,人类选择法律的目的是要给人自己带来福音,使其命运和未来具有可预测性。

法律史向我们展示,法律确实给人带来了秩序、安宁和效益,但其弊端也不容无视。

为了使法律在标准社会生活中发挥其优势,防止其不足,就需要发挥理性的指导作用。

因此,对法律和理性关系的探究,成为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

而探究法律和理性的关系,就必须先分析各自的涵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两者的关系。

第2章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是法律在人类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产生而产生的。

法律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

对于法律的起源西方国家说法较多,我国古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相当曲折的过程。

法律起源的诸因说关于法的起源,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法的认识不同,对法的起源也存在不少说法。

有的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有的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产生的;有的说,法的产生是“神的旨意”。

到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才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法起源于人们订立的社会契约;再一种认识就是认为,法是人类理性的表达,即人们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受人类理性和正义的自然法支配。

针对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人们便互相订立契约,于是产生了法。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象狼一样,在那时每个人的私欲和其他人的私欲发生冲突,由此而产生“一些人反一些人的战争”。

为了解决冲突人们不得不以理性作指导,以契约的形式建立一种共同的权力,于是产生了法。

③这种认识既有道理,也比较切合实际。

法律的起源问题,是一个多角度问题。

从时间概念来说,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从社会标准来说:法是一种衡量尺度,是判断是非的准则,是区别罪与非罪和处刑的根据;从整个人类社会的阶级划分来说,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这是因为在无阶级社会以前,如原始共产社会没有剥削之说,没有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因此不需要法律,自然也不需要国家和政府机关。

但到整个人类社会消灭了阶级,人的思想觉悟,人的道德修养和理性程度都达到很高水平,没有为私利而互相争夺,甚至互相残杀,到那时,也就不需要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

自然也就不需要法律了。

因此说,法律就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也是伴随整个阶级社会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人类阶级社会的一种文化形体。

从社会心理来讲,法律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存在不平等的原因。

这是因为随着人类智能的发展不平等方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人类风俗的败坏,则是产生不平等的主要原因。

由于不平等,人们发生了争夺和残杀。

使人类的生存受到了威胁。

为了摆脱人类互相残杀,防止人类的消灭,人们便要求订立契约,把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交给整个社会,使其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从而使自己获得切实保障的社会权利。

这就是实在法〔或叫成文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原因。

但就法律自身应有的职能,如保护全社会人的利益和公正、严明来说,它确实是反映了人们的意愿。

出于人们的社会需要,自然也是人类的理性表现形式。

中古法的源流中国是世界上的文明古国之一。

中国的法律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开始,有四千多年的发展历史。

中国夏代已进入奴隶社会,并有了国家和法律。

夏代法律古文献称作“禹刑”禹刑的具体内容虽已无法考证,但从《左传》所引的《夏书》片断如“昏、墨、贼、杀、皋、陶之刑”,可以看到夏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罚适用原则。

夏作为一个阶级王朝,习惯法仍占重要地位。

所谓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未成文法的一种。

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继夏而起的是商。

商是奴隶制大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有关汤刑的内容和墨、劓、宫、大辟五刑制度,在古文献中有较早记载。

商代的刑制以完备著称于世。

商后是周。

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教导诸弟子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强调要“用义刑义杀”。

即在公正的前提下从轻处罚。

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法制发展的最高峰,也是法制比较进步的时期,周初在“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一套断罪量刑的原则。

如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罪疑从赦。

以此防止冤假错案和量刑不当的问题。

公元前554年郑国卿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限制了当时贵族临时定断、任意出入人罪的特权,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创举。

另据史料记载:周代确定的“同姓不昏”,和“嫡长子继承”制度,对后世的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

春秋战国近八百年间,即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也是法律思想非常繁荣的时期。

当时各种学说纷纷兴起,百家争鸣,其主要争论的问题是如何到达国治民安的问题。

所谓百家争鸣,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家,即儒家、墨家、道家、法家。

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他们重视道德和礼貌的作用。

要求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

认为德礼教化比政刑会有更好的效果。

即所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⑤意思是,用行政或法律的手法会使人失去自尊,这样反而更不好管,如果用德和礼的方法指导人、教育人,会使人知耻辱,按规距办事。

荀子,即荀况,虽然也是儒派人物,但他主张的“礼治”与孔孟的“礼治”不尽相同,他说:“礼也,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⑥认礼中有法,法出于礼。

荀子的学说,开创了以后主张礼刑合一,儒法合流的学派。

墨家,以墨翟为代表,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

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

主张在经济上重生产、节约、利民,在刑法上主张“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执法要严明公正”。

并提倡“兼相爱,交相利”也即互相帮助。

道家,以老子〔老聃〕、庄子〔庄周〕为代表。

他们以“小国寡民”的政治思想,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

主张一切顺乎自然,即“无为而治”。

认为“法令滋漳”反而“盗贼多有”。

道家趋向于法律虚无主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主要是在法家的主张伸展下搞起来的,法家从历史上总结了治国经验。

论证了法的性质和作用,从而排除了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提出“不务德而务法”、“任法而弗躬”的法治主张。

战国前期,大约在公元前四百年,魏国改革家、法家代表人物李悝是魏文候的相,在他主持下,对以前的各种法制实行改革。

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世卿世禄制度。

选贤任能,建立中央集权制;二是制订“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

“尽地力”是设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产量:“善平籴”是稳定粮价,建立平价粮仓库;三是著《法经》实行法治。

李悝编纂《法经》是我国也是世界最早的一部法典。

继春秋战国之后,是秦王朝的建立。

秦王朝从公元前期221年统一六国,秦始皇称帝,到秦二世亡,虽然只有15年的时间。

但它在法制建设上的奉献却是举足轻重的。

尤其作用商鞅变法,实行一系列的重大改革。

如对文字、道路、度量,包括土地实行改革。

即所谓“车同轨、书同文”,统一量具,衡器。

尤其重要的是秦朝的法律《秦律》,对以后两千年的各封建王朝的法制更加完善,具有一定的作用。

公元654年的《唐律疏义》集中了唐代以前的法律思想,成为中国最早、最系统注释法律的著作。

对中国后世以及一些亚洲国家的法律都有重大的影响。

不仅如此,中国古代的法医学对世界都有重大的影响。

宋代的宋慈总结了周秦以来法医勘验经验,编著成《法冤集录》,是世界上法医最早的著作之一。

曾被译成荷兰、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朝鲜等文字出版。

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从公元前期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而没有中断地发展。

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

第3章法律的理性特征法律的理性特征,是法律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理性表现。

民本意识民本意识就是以民众为基础,一切从民众出发,为民众所想,为民众所用。

在政治上,有无民本思想,是关系到一个政权能否稳固的问题。

因此,民本意识历来为文人志士和政治家所关注。

民本思想产生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重要性上考虑,出于这种考虑的多是文人志士,如孟子,他有句话叫“得天下有道,得其民;得其民有道,得其心”。

他的既得民又得民心的思想方法,是对当政者的辅佐和忠告。

他还毫无顾忌地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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