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理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
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
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
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
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
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
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法律的起源和本质肖太福当今世界各国大部分都已经步入了民主法治文明国家的行列,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还处于专制或战乱状态。
哪怕是专制国家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统治,比如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法律和命令到处都是。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怎么产生的呢?作为成年人都能够想到许许多多与我们生活和工作有关的事情,这种想到的过程就是发挥人的理性作用的过程。
人一出生下来就哭过不停,来到这个世界挺没有意思,又冷又饿,于是父母得给他穿衣服喂奶喂饭。
小孩稍微长大了,就会伸手要东西,要饭吃,要玩具,会与别的小朋友发生争抢。
再长大了要去上学、去旅游,看到异性朋友后会产生愉快感、亲近感,再大了要结婚,不结婚也想办法同居,有了一个还要两个,甚至更多,越多越好。
人生病了,要吃药打针,要看看一生,要让亲人朋友看看,否则就恐惧孤独。
人参加工作,换了一个又一个,工作要越来越轻松,工资要越来越高,条件要越来越好。
挣了钞票,赶紧买车子、买房子,车子要越来越高档,房子要越来越宽大,老婆和情人要越来越小,不能什么都要大的。
为什么呢?人有欲望,有利益,会思考问题,会采取行动去实现自己的欲望。
人的本能和本性决定了,人人都有生存、健康、同居、接受教育、参加工作、获得财产、实现自我意志、过幸福生活的欲望和要求。
每个人总想不断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欲望和要求,说自己想说的话,做自己想做的事,不愿被强迫说自己不愿说的话,不愿被强迫做自己不想做的事。
在这一点上,人是与生俱来平等而自由的。
然而,人类生活尽管美好,但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
每个人都想娶许多个老婆,每个人都像占有大量的山林良田和高楼大厦,每个人都想让别人听自己的指挥为自己做事。
人的欲望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
这种冲突和对立导致的混乱秩序和相互损伤,为人的理性所否定。
人的理性决定了人都愿意接受一种共同的规则来平衡、调整各自的欲望和要求,实现一种和平的共赢,你那你的,我那我的,各得其所,你干你的,我干我的,互不干扰。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四辩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的侃侃而谈,但是我不得不指出对方辩友的几点错误:下面请允许我重申我方观点: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
请各位注意,【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社会秩序的维系,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所处在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封建社会,更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吧)所以您方所说的……】首先,法律是人类理性智慧的结晶。
他不仅限制于人与人的关系,还有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保证着社会上每一个齿轮的正常运行,他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维系社会稳定的责任。
没有法,现代社会如何才能稳固,没有法,人民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而这一切,岂是道德可以做到的吗?(确实,我们有着厚重的文化底蕴,我们有闪耀人类知识殿堂的启明星,可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就可以扛起维系社会稳定的大旗。
)除此之外,法律具有完整的、与时俱进的且不断完善的特点,这使得法律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去惩恶扬善,使社会公平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与时俱进则可使法律永远与社会发展保持步调一致,顺应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问题,而道德,很大程度上,并不能随着社会秩序的变化而变化。
比如父母在不远游这句话,我们已经记诵千年,可是千年后的今天,很明显他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但是我们还是不断重复这句话,道德更新的频率,着实让我们担忧啊。
最后,我方想澄清一个误区,人人都说法律的冷酷,可是法律的冷酷只是针对心存恶意的人;而对于每一位善良的公民,尤其是弱者,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却是深刻的而又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他对弱者来说是捍卫自己权力的武器,他是每一位善良守法的公民美好生活的保障,试想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你是选择用道德感化罪犯还是用法律将之绳之以法?你是否会因为所谓的冷酷而放弃使用法律?所以,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谢谢!可能出现的驳论:对方辩友说道德能够让人发自内心的做某事。
可它真的在各个领域广泛起作用了吗?家长告诉子女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为什么还是有那么逃课现象呢?道德的确可以是君子更加“坦荡荡”,却无法制止小人的“常戚戚”啊!那些制假贩假、逃税漏税、经济欺诈、扰乱金融秩序的人真的就不知道道德还是他们明知会受人鄙视仍要去做呢?您方又能通过道德让东条英机等人放弃破坏东亚秩序和世界和平的念头吗?对那些明知道德却不顾道德,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的人,您的道德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对方辩友说法律是阶级的产物,是一种强制手段。
《法学导论》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法学导论》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表明法律具有哪种属性?()A 国家强制性B 国家意志性C 规范性D 普遍性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属性是哪一项?()A 中立性B 裁判性C 主动性D 程序性3、国务院根据自己的职权制定的,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A 行政法B 行政法规C 法律D 行政规章4、下列关于法理学的表述,错误的是哪项?()A 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是应用法学B 法理学围绕实践理性展开讨论C 法理学具有理论意义,不具有应用意义D 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5、《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则属于哪种类型?()A 确定性规则B 准用性规则C 委任性规则D 义务性规则6、对法的词源考察,汉字古体“法”字有诸多意蕴,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神明裁判B 公平C 制裁D 一般调整先于个别调整7、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哪一个?()A 实体法和程序法B 普通法和衡平法C 公法和私法D 根本法和普通法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B 法律体系包含国际私法内容C 法律体系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D 英美法系没有法律体系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B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C 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D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10、关于非正式法源,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 它没有法律效力B 它没有法律意义C 它有一定的说服力D 它会影响司法裁判11.关于法学,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B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C法学具有务实性D法学是价值无涉的12.关于法学思维的性质,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实践思维B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C坚持理由优于结论D坚持实体优于程序13.关于法的可诉性,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可争讼性B可裁判性C可诉性是法的生命力的体现D我国的法律都具有可诉性14.下列哪项不是法的形式?()A.制定法B习惯法C自然法D判例法15.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原则上案件按旧法处理B原则上案件按新法处理C从旧的精神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D从新的精神在于保护公民的利益16.国务院根据自己的法定职权制定的,是哪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A.法律B行政法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17.无过错责任的作用主要是哪一个?()A惩罚B教育C预防D救济权利18.关于法律体系,下列哪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律体系是国内法体系B法律体系是部门法体系C法律体系是静态体系D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19大陆法系对法的基本分类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20.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针对王海知假、买假、打假的行为,法院认为王海是“消费者”,这一解释是属于?()A字面解释B限制解释C扩大解释D体系解释二、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40分)21、下列有关法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 “恶法亦法”是自然法理论的主张B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圣经》是法C 国法中也包含有习惯法22、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法条的理论B 法律的解释C 法的续造方法23、法律权利的特点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应然性B 自主性C 利益性24、英国法系与美国法系的主要区别是哪些?()A 是否实行成文宪法B 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C 是否有联邦法与州法的区别25、以下哪些是解决同一位阶法律渊源之间冲突的规则?()A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B 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C 实体法优于程序法26、以下哪些法律属于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A 《公司法》B 《土地管理法》C 《反不正当竞争法》27、以下有关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A 有行为能力必有权利能力B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定同时终结C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8、司法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A 公民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B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C 任何人在案件审判中,都理应受到平等的、公平的对待29、类比推理所应当遵循的必要步骤包括哪些?()A 寻找判例B 寻找案件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C 判断相同点于不同点的重要程度30、以下不属于正式解释是哪些?()A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物权法》的解释B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对《刑法》的解释C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合同法》的解释31.对法的汉语词源考察,表明下列哪些内容?()A法来源于神明裁判B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哲理意义上,法与道、理通用C在典章制度意义上,法与刑、律通用32.下列哪些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A法律规范B法律条文C法律体系33.权利的结构包括哪些内容?()A.自由权B请求权C诉权34.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家制定的是成文法B国家认可的是习惯法C默示认可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的35.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结构上,它们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B在动态过程上,它们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C法实现不了规范作用,但仍然可以实现社会作用36关于法律漏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漏洞是法律局限性的表现B立法理性的有限性导致法律漏洞C加强立法理性会消除法律漏洞37.关于法律效力的属地主义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国法对处于本国领域内的本国人有效B本国法对处于外国领域外的本国人有效C本国法对处于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有效38.关于法律的效力位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上位法高于下位法B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则无效C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是,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39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B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C没有法律关系就没有社会关系40.司法的属性有哪些?()A裁判性B中立性C主动性三、分析题(共20分)41.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法律自律论

段从别人那里借了钱, 别人是不会同意这个人对待他的方式, 认为这种欺骗是对这个人 和他本人理性的双重践踏。为避免这种践踏, 这个人的欺骗行为对于被欺骗者只能是 “仅此一次” , 具有偶然性的 而不可能是普遍规律, 因为规律具有必然性和重复性。如果 就不会作这样的虚假承诺。这个普遍规律因此就是 : “不论是 把人当做目的而非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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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律论
⑦ ” 西身上, 才能找到定言命令的根据, 即实践规律的根据。 自在地存在就是指不被当作
。“由于它是自在的目 工具来使用, 他出自定言命令的行为, 把自己和他人都当作目的 的, 所以构成了人们意志的客观原则, 成为普遍的实践规律。 这种原则的根据就是: 有
⑧ ” 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 第四, 康德认为, 出于理性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
第四康德认为出于理性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普遍立法的观念和任何特定的关切是相排斥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即定言命令不以任何兴趣为根据人们所服从的只是他自身所制定的普遍规律受约束于按照其自然目的就是普遍立法的它自身所固有的意志而行动这样出自自身的无条件的基本命题称为意志的自律autonomie原则
① ” 东西, 也就是, 认为是善的东西。 显然, 只有人才具有善良意志。 然后, 康德根据原则
“命令式 ” , “对客观原则的概念, 和意志引出 概念 就其对意志具有强制性来说, 称之为
② ” , “一切命 理性命令, 对命令的形式表述称之为命令式。 再三, 康德对命令式进行分类
令式, 或者是假言的( hypothetisch ) , 或者是定言的 ( kategorisch ) 。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 行为的实践必然性, 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 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种目的的手段。
博登海默《法理学》

博登海默《法理学》简介《法理学》是法学界备受赞誉的经典之作,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
该书由法学家博登海默(Joseph Raz)所著,首次出版于1970年,被誉为理解法律的必读之书。
本文将对该书进行综合分析,从内容、观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内容概述《法理学》一书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法律的性质和本质,第二部分则重点研究了法律的权威和合理性。
博登海默通过分析和辩证,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理论的独特见解。
在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主要探讨了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的目标。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调整人们的行为,更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利益。
他提出了一种基于理性的法律服务观,即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效率和便利。
在第二部分中,博登海默关注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他提出了权威性的正当性理论,即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乐观合理的原则和程序。
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权威的来源应该是通过一个公正的过程产生的,而不只是基于权力或强制。
此外,他还探讨了法律的合理性,认为合理的法律应基于道义和理智原则,并满足人们的正当期望。
观点分析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与传统的法学著作有所不同。
他不仅关注法律的实际现象,还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价值。
他强调法律应当服务于公正、效率和便利的目标,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力和规则的集合。
通过评估法律的权威性和合理性,他试图解决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在法学界,博登海默的观点争议颇多。
一方面,他的理论方法和分析思路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问题,激发了学术界对法律本质和目标的思考;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对他的理论观点表示质疑,认为他过于理性主义,忽视了法律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尽管如此,无论是赞同还是批评,《法理学》无疑是一部不可忽视的经典之作,对于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影响与应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对法学理论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引入了许多关键概念和理论框架,如权威性的正当性理论和合理性的要求,为学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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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理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姓名:郑倩倩班级:设计1105 学号:1108100501一般认为,法律是主权者所宣布的强制性命令,且这种命令最终依靠对其违背的惩罚而获得效力。
然而,法律的命令说虽然说明了法律的静态性质,却未能圆满地回答某些关键问题:即这种命令是如何产生与演变的?它的存在及其强制效力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
而我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动态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
这种对话是由社会各阶层为了公共利益而广泛参与的辩论和说理,且各种不同意见在自由、公开与平等的对话中获得充分尊重。
不但大多数人赞同的公序良俗得以尊重,同时少数意见的自由与充分表达也得以保障,从而保证了法律在变化社会中的平稳改革、发展与进化。
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依据。
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理性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性能力问题,而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
我们对法的理性的理解,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
人们对法与理性的认识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
所以,法的理性还是一种批判能力。
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
信仰一旦超越理性、为信仰服务,则将导致理性丧失生命。
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无力回应当前理性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无法切实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
从西方哲学史来看,理性观在古希腊哲学中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logos),一个是阿那克萨哥拉的“努斯”(nous);前者指语言或表达,后者指能动超越的灵魂。
从词源上考证,logos(来自动词legein,意为“计算”、“思想”和“理性”)和nous(来自动词noein,意为“思维”、“思想”)都是古希腊语词语中与现代理性一词相对应的词汇,它们都有“认识”的含意;后来的拉丁语以及由此演变下去的ratio,就更直接是(理性)“认识”的别样表达了。
理性是用人的本能进行符合自然规律的思维的起点,因为它是把人同世界上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最基础的本质。
运用理性可以揭示与人的思维本质协调或冲突的事物,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
所以,理性在这里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性能力问题,而是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以及对行动模式的检讨问题。
从一般人们对理性的理解路径来看,我们对法的理性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
1.法的理性首先是一种法的逻辑思考能力。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
是人有理性。
在他看来,理性是一种“能够进行思考的能力”。
这里的“思考能力”
具有很广阔的含义,不仅仅在逻辑思辨的层面,因为它是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
一种“能力”。
2.法理性其次还是一种用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如果理性仅仅是
一种能力的话,那么被许多人用来标榜的、要求被满足的理性社会;人类凭自身
的理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一定的理性关系;以及相应制定的一系列生活
准则和行为规则又是什么呢?比如,法的理性要求社会组织和成员凡事均应诉诸理
性,这实际上就是人们面对社会的一种态度和伦理。
显然,这里的理性已经不仅仅
是指一种能力了,它还指一种人类所独有的面对社会的态度和要求,这种行动中
的理性也被人们称之为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
法律的道德或实践理性是指人类独
有的用以控制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力量,这是基于人类交往需要和人与人关系
处理对待上的正当性和复杂性而产生的。
所以我认为理性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价值体系,“这类体系,在任何文化中,总是扮演
申明文化‘理想’的角色,而不是代表生活层次的‘现实’。
在理论层次上,都是说得冠冕堂皇的。
如果光就教义去分析它们,那么我们就会面对一贯金光灿烂的理想世界,其中没有一点瑕疵。
”然而,当今我们迫切需要对理性本身进行反思的并非这种处于云端的现象,而是更为切合中国实际之物,即建构一个能够对我国人民生存价值更具有包容性的理想体系。
我们的法律如果失去了中国人自己的价值追求及其普遍性基础,不仅我们的法学难以型构自己的特色,更重要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的法治理念也将彻底动摇;中国人当下正在努力建设的法治国家也将势必面临更多的无法解决的问题。
鉴于此,当前中国法学需要的是更多更深的理性的阐释与法文化的积淀,以夯实我国的法治基础。
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后现代法学强有力的理性批判面前,反思传统的理性观念。
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者无力回应后现代法学所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那么,我们就无法为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一步提供切实、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
我们对后现代法学思潮所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这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法律实践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