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增加承担沈阳经济区(营口)工作办公室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及新增加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信息产业局和原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负责全市工业发展战略、稀土行业发展工作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服务业管理的相关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员会。
(五)取消的职责: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营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营政发〔2008〕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八、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9日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巩固提升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以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为重点,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民生服务便利化、政府治理简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营口全面振兴打造新引擎、创造新优势、拓展新空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根据“于法有据”的要求,确保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营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一、市长姚华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及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市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副市长何庆伟: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统计、信访、自贸区、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信访局、驻京联络处,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税务局、国家统计局营口调查队。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孙政:负责体育文物、政策研究及机关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文物)、市政府研究室,政府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接待办)。
联系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化旅游)、市文联,协助相关市领导推进全市物流产业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规划实施和国家“北粮南运”粮食大通道建设等工作。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姜鹏飞: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金融发展、营商环境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共建、大数据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管理局,营口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产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营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市接待工作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县)主要领导。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四)负责全市接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规范服务竞赛和服务质量达标工作。
(五)做好对公务接待活动定点宾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一)秘书科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及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二)接待科负责接待外地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市(地)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陪同人员,军队副师级以上首长及其陪同人员,省级以上新闻单位记者及市(县)主要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2•【字号】营政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4月1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营口市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改革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县(市)区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清单固化、动态调整、规范运行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公众参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清单固化是指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将各类行政权力及与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密切相关的事项,经过梳理汇总、审核确认并最终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公开的过程。
目录清单具体包括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定价清单等(以下统称各类清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6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7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范、完整细化原则。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市本级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数应当编入市本级预算。
细化预算编制,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统筹管理、统一编制、统一批复,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收入与支出挂钩。
统筹安排各类支出,支出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排序,优先保工资、保运转和保民生等重点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审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组织全市两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与审计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
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县)区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