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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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沈阳市环保系统的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新闻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沈阳市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结合环保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局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教中心归口管理,各区、县(市)环保局的新闻报道工作由负责宣教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成立环保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局主管宣教的副局长担任。各区、县(市)环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环保新闻发布办公室设在宣教中心。

第四条环保新闻发布每月一次,每月5日定为环保新闻发布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环保审批、信访、污染源监控、环境工程进展等与市民密切相关和市民关心的环保信息。对突发的环境事件不受发布周期的限制。各区、县(市)环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设新闻联络员,负责收集本部门新闻信息,并填写新闻发布会建议表(见附件6),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宣教中心。每月5日前,召开由环保新闻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单位新闻联络员的新闻筹备会,研究和确定每月发布内容。发布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会议文字资料。

新闻采访

第五条各区、县(市)环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义务接

待新闻媒体的采访。对要求采访的新闻媒体,需将采访内容和要求报宣教中心,由宣教中心统一安排。

第六条对要求进行采访的港,澳,台境外新闻媒体,需将采访内容和要求以文字形式报宣教中心,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宣教中心负责安排采访事宜。

第七条要求采访市局领导的事项,由宣教中心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宣教中心安排采访事宜,所需素材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

第八条凡由宣教中心安排的新闻采访,宣教中心向采访人发放《环保新闻采访通知单》(见附件4)。采访人将通知单交受访人,受访人根据通知单要求接受采访,并于采访结束后在通知单上签字,将通知单退回宣教中心。采访人如不提交通知单,受访人有权拒绝接受采访。受访人未接到通知单,不得以环保工作人员身份接受采访。

新闻报道

第九条每年市局重点工作确定后10日内,各部门提出本部门全年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计划送宣教中心,宣教中心汇总编制全局的《年度重点新闻报道工作计划》,提交局务会议审定。每月的新闻宣传报道计划由上月底上报,临时报道计划提前3天上报,按统一格式填写报道计划(见附件5)。

第十条有关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等涉及全局性工作需对外宣传报道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宣教中心负责通知记者,发放采访证及联系采访等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准备报道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各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活动)需对外进行新闻报道的,

由主办部门于会前3天以签报形式提出新闻报道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并附会议通知,新闻通稿及有关背景材料,经主办部门的市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宣教中心负责通知记者及联系采访等工作。

第十二条凡市局或各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活动)现场接受新闻单位采访者,需经现场主办领导同意,受访者要根据新闻通稿的口径,围绕会议内容接受采访。

第十三条对突发性时间的新闻报道,经市局领导批准后,宣教中心负责通知记者及联系采访等工作。

第四章新闻审核

第十四条全局性或各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活动)的新闻通稿由主办部门起草,送宣教中心审核,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环保局、直属各单位组织的工作会议(活动),凡有市局领导参加的,新闻通稿由主办单位起草,报宣教中心会同机关业务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新闻宣传单位发表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稿件,要求审核的由宣教中心会同机关业务归口部门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局领导审定。

第五章新闻发布

第十七条市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宣教的副局长担任;设立新闻联络员一名,由宣教中心主任担任。第十八条新闻发言人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环境新闻发布,负责召集环保新闻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单位新闻联络员的新闻筹备会,研究和确

定新闻发布内容。由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新闻发布在每月5日(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每年1月份(春节前)、5月份(6?5世界环境日之前)举行。新闻筹备会在每月3日举行。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主持召开环保内容的记者招待会,由市局领导发布新闻,宣教中心负责汇总发布材料,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准备业务问题的对案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条以市局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经局长批准后,由市局新闻发言人或局党组指定的人选发布新闻,宣教中心负责通知记者及联系采访等工作,有关部门负责会议文字资料和会场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如需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报会,宣教中心提出新闻通报会计划,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有关部门将通报内容的相关资料于会前3天送宣教中心,宣教中心汇总材料并组织通报会,新闻发言人负责通报消息。

第二十二条新闻发布会内容和时间确定后,有关部门须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前3天按统一格式填写新闻发布会建议表(见附件6),并向宣教中心提供新闻材料,同时发送新闻材料电子文档至宣教中心邮箱。新闻材料须经发布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该部门的局领导审核,重要发布内容需报局长审核。

第二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可由有关部门及时向宣教中心报送新闻发布会建议表,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实施。第二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宣教中心提出建

议,发布与环保中心工作的重要新闻,经局长审定后,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准备发布材料,发布人讲话以及提问对案。

第二十五条全系统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情况,由宣教中心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市局每年表彰一次环境新闻宣传优秀单位、部门及优秀新闻通讯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局及各部门需要新闻报道的会议(活动),凡列入《年度(月)新闻报道工作计划》的,费用由宣教经费列支。

第二十七条市局工作人员未经宣教中心通知,擅自以工作人员身份接受新闻单位采访者,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受访者对采访报道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环保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宣教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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