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试行)(PDF 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6•【文号】银监办发[2004]326号•【施行日期】2004.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26号2004年12月6日)各银监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为做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现将《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一、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末,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集团母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集团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指根据集团母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8.集团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9.集团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二)拟设财务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集团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案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报告管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案和XX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描述了XX财务报告相关领域的主要控制要求,包括财务报告制度建设与职责分工、会计政策制定与变更、会计科目管理、会计基础管理、期末结账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审核与报送、关联方管理、合并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分析利用、会计档案管理等领域,规范了财务报告管理过程中重要管控环节的关键控制要求。
本方案所称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XX总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方案中所描述的控制要求,旨在达成以下控制目标:(一)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XX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过程中相关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财务信息能按照国家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要求进行上报和披露。
(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确保财务信息得到有效分析利用,发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主要风险第五条各单位在财务报告相关领域的管理过程中,应至少关注以下风险:(一)会计政策未能有效更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经审批,可能导致使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或会计处理不合理,可能导致会计信息无法如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
(二)会计管理体系职责分工不清、账务处理存在错误,导致账证、账账、账实不符,进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失真,不能真实的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3年-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的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A.生态可持续B.商业可持续C.政府主导D.市场引导【答案】 B2、()对被检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
A.全面检查B.专项检查C.后续检查D.临时检查【答案】 C3、对第一类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可以采取的预警监管措施不包括()。
A.要求商业银行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B.要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资产增长C.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D.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答案】 B4、资产公司集团管控的基本原则是要在( )的大框架下,以尊重附属法人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为前提,合理合规地加强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的管理。
A.《公司法》B.《企业管理办法》C.《监管办法》D.《会计法》【答案】 A5、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是()。
A.代理类业务B.承诺类业务C.担保类业务D.支付结算类业务【答案】 B6、下列关于资本补充的表述,错误的是()。
A.补充一级资本较常用的方式有发行普通股或提高留存利润B.如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补充二级资本,则必须满足监管规定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标准C.发行股票补充一级资本的优点是数额大、成本低、用时短、效果明显D.通过多计提拨备方式可以增加二级资本【答案】 C7、根据《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发生后()小时内要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A.12B.6C.8D.24【答案】 A8、下列选项中,无法体现商业银行同业存放业务内部控制薄弱的是( )。
A.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B.业务内控制度不合规C.内控制度执行不力D.业务内控制度不清晰【答案】 D9、下列选项中,属于操作风险监控的是( )。
集团财务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是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确保各项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关注公司财务活动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实现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确保财务活动的高效、透明和可追溯。
第二章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公司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内部控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内部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内部控制专员,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七条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程序。
第九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措施第十二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预算,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费用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费用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正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
公司(集团)财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

公司(集团)财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XXXX公司(集团)各级企业做好财务分析工作,提升集团各级企业财务分析水平,完善集团财务分析体系,强化财务分析工作机制,促进财务分析工作对管理层的有效决策支持,推动财务管理工作从事后被动管理为主向全过程主动管理转变,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包括公司总部、公司全资或控股投资的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全资或控股投资的三级及以下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控股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财务分析是以内、外部财务、非财务数据和信息为依据,从发展规模、发展效益、发展效率、发展质量以及发展速度等方面出发,以“异常管理”为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宏观和微观分析与评价的经济管理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企业财务分析工作的责任人为各企业财务工作负责人;各企业应结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同时建立相关数据和信息收集处理机制;各企业应设专岗负责财务分析及相关数据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是集团企业财务分析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财务分析制度规范。
(二)指导、监督、检查及评价子公司和控股投资企业财务分析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公司总部层面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开展公司总部层面财务分析系统及数据仓库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六条子公司财务会计机构是相应板块企业财务分析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公司总部制定的财务分析制度规范,结合本板块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板块企业财务分析工作,建立本板块财务分析工作机制。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本板块控股投资企业财务分析工作。
(四)开展本板块财务分析系统及数据仓库的建设、维护工作。
(五)协助、配合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完成财务分析工作。
第七条控股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机构是相应企业财务分析工作的开展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制定的财务分析制度规范和实施细则。
200701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701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7-1-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各银监局:现将修改后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银监发〔2006〕7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确保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规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规范1 总则1.1 为促进公司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运行体系安全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过程和机制。
1.3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1.3.1 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贯彻执行;1.3.2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1.3.3 保证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1.3.4 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1.3.5 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1.4 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1.4.1 全面性。
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1.4.2 审慎性。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必须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1.4.3 有效性。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1.4.4 独立性。
稽核法律部为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其他任何部门,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1.4.5 制衡性。
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2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2.1 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业务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明确并规范各层次的职责、权限,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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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第五章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财务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国财务公司行业自律办法》,借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财务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是财务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所从事的各种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一)确保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规范业务活动,提高财务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三)保证财务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四)确保财务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五)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第四条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全面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必须贯穿各项业务过程,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 有效性原则。
财务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三) 审慎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任何业务的开展都要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四) 制衡性原则。
财务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应当做到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财务公司应围绕防范和降低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建立以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划分相关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在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业务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在实施内部控制中应明确各自的职责。
(一) 董事会负责制定财务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财务公司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二) 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三) 监事会负责对财务公司董事、管理层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依法实施财务检查;(四) 业务稽核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有权获得财务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检查和反馈。
(五) 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应当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涵盖各项业务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各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
授权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报系统,包括风险的评估监测制度、考核指标体系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防止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开办新业务,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评估,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不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
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应符合有关金融监管要求。
第三章 主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一节 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信贷管理体制,做到审贷分离。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确定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当设立审贷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确定财务公司的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二) 审批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和融资租赁;(三) 审批对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四) 审批对成员单位的担保;(五) 处理不良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和健全信贷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责任制。
信贷部门的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信贷部门负责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清收。
在贷前调查阶段,财务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其还款能力。
重点考察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状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内容,并审核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调查人员应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调查掌握的情况,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在贷前审查阶段,结合集团发展战略,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严格审查、评估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担保贷款还应对保证人的合法性、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审贷委员会应将集团发展战略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贷款申请进行表决,并应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
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发放贷款时,应与借款人签定规范的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还应与担保人签定规范的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第二十九条 财务公司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应当跟踪借款人对借款合同执行的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影响借款人经营的不利因素,向审贷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办理贷款展期,应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并对不良贷款适时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分类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认定、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对不良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并按照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贷款台账及档案,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及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等的内部控制,参照信贷业务的内部控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产品售价总额的70%。
第二节 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资业务。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应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明确界定投资决策权限。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依据,有科学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投资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提取投资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开展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制定投资策略;(二) 选择投资方案;(三) 批准投资建议;(四)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书面授权投资部门的投资权限。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投资部门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投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投资的实施、追踪、调整。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要采取审慎性原则,并保持合理的期限、品种结构。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司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必须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相对分离。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制订完善的有价证券投资交易操作规程及投资账户、资金、操作人员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应与证券公司的交割单及会计部门账务核对,确保交易记录与财务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对有价证券投资的持仓情况、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监控,使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公司承受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充分考虑风险的情况下,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发展前景等进行及时跟踪和定期评价,并适时对投资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控制程度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日常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三节 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的内部控制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贴现、承兑的票据应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的商业汇票。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时应核实取得的汇票的合法性,以及汇票项下各项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单据等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仔细核对汇票记载的事项及印章是否正确、齐全。
对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的汇票,还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和被背书人名称以及背书人签章的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时,应对申请贴现的企业和承兑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汇票的真伪,取得承兑人的查复确认书,对符合财务公司要求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贴现。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时,对符合其要求的企业开立的商业汇票方可办理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