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6月29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人发[199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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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题注】(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
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
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区(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成都市的环境质量,推进绿化建设和增加城市绿地,促进林业事业和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园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合理布置和施工植树林网、公园、花园和森林,及生长在各种土堤、石拱或水池、河湖的植物等活动。
第三条在规划和管理园林绿化建设和增加城市绿地方面,应综合遵循以ecology first原则、conservation原则、sustainability原则、naturalism原则和civic art 原则。
第二章植物类型第四条绿化施工应用本市科学确定的树木和花卉品种和种类,它们应经过繁殖,施工时应符合地域地貌、气候环境特征选择、植栽安置和施肥要求,特别注意保护本市重要本地植物资源。
第五条本市根据不同功能需要,分别划定特定地区植物绿化区域,种植不同的树种林分。
第三章绿化设计第六条绿化设计主要包括:(一)形态设计;(五)保护性设计;(七)维护设计。
第四章管理与施工第七条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有资质施工、优质绿化服务的条件,鼓励企业开展各种绿化设施服务和优秀园林作品的前期及后期管理服务。
第八条植物的种植、施肥、浇灌等操作应在设计方案中进行,并应符合本市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绿化施工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不破坏交通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十条因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由投诉方与被投诉方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当地政府以外部调解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有关解释权归成都市政府所有。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一)设计要求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0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二节城市桥涵第三节城市综合管廊第四节城市下穿隧道第五节城市排水设施第六节城市防洪设施第七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活动。
城市给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人民防空、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下穿隧道: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市政下穿隧道(含下沉式道路)及其排水、通风、消防、电力、照明、监控、专用通信设施设备等附属设施;(五)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泵站、净水厂及其检查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六)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闸坝、防洪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涵的灯杆、灯具及其专用变压器、配电箱、工作井等附属设施。
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在成都,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城市规划的整体布局。
这包括交通、环保、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市民的需求。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市民的实际需求。
例如,在建设公共交通设施时,需要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习惯,确保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
此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需求。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发展需求和趋势,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例如,在建设环保设施时,需要考虑未来环保需求的变化和趋势,确保环保设施的建设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共配套设施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
综上所述,成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在多个领域进行协调和平衡,确保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市民的实际需求。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7文章点击数为:131 字号:日(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慈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
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
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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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绿地建设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公建配套绿地建设规范有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85—2002)、《城市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及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五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建设业主与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单位以及五城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
二、绿地分类
(一)社区公园:10000—50000平方米,是为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二)居住区公园:2000—10000平方米,是为周边居住区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三)街旁绿地:500—5000平方米,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配建的绿地;
(四)带状公园: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沿城市道路、水滨等,具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的配建绿地;
(五)防护绿地: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的配建绿地。
三、方案设计
(一)设计要求
1. 资质要求。
设计本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现状分析。
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地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条件;周边区域业态,居住区人员流量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场地地形地貌、水体、道路、现状建构筑物和植物的分布状况等。
并对项目的区位条件、周边绿化,工程范围、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和交通条件进行现状分析。
3.现状处理。
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对现状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方案。
应充分保留和利用原有树木。
4.设计依据。
配套公建绿地的设计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同时应符合《城市绿地设
2.本次项目设计的总平面图、尺寸比例、鸟瞰图、功能分区图、景观分区图、竖向设计图、园区道路交通分析图。
3.绿化设计图、乔木配置图、灌木配置图、草坪配置图、给排水分析图。
4.城市家俱布置图、照明分析图、主要景点设计图及用于说明设计意图的其它图纸。
(四)经济指标。
计算各类用地的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设计概算。
按工程内容进行分类,分别进行概算并列表。
四、方案审查
(一)初步建议。
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按照上述设计要求,将设计方案送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按初步建议,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后,送市公建办评审。
(二)评审工作。
由市公建办牵头,组织市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本项目属地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等相关部门,景观、植物专家各1人,进行方案评审。
(三)评审原则。
按照绿地分类范围,依据规划和园林绿化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域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以及周边绿地景观的风格,对设计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评审。
(四)方案备案。
各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应按照市公建办评审公建配套绿地景观方案的会议纪要要求,对建设单位修改后的绿地景观方案进行复核,并对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备案审核,建设单位将区城管局(园林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及设计方案,送市公建办备案。
五、建设要求
(一)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400—600元,应配备相应的景观雕塑、景观小品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厕和管理用房。
园区游步道原则上采取透水砖铺设,应配套必要的夜间照明和管理用水设施。
(二)街旁绿地、带状公园,每平方米工程造价300—500元,应配备相应景观小品、城市家俱和夜间照明。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工程造价150—250元,可按实际情况,建设相应游步道或绿地养护道路,相应的夜间照明。
(四)绿地建设期间,由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市公建办抽查。
六、绿地验收
(一)公建配套绿地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公建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合同,施工记录和自检文件,业主组织的初步验收评定
结果,施工图、竣工图(1:200—1:500)各一份。
由市公建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验收。
(二)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的验收,由市公建办组织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和园林园局,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有关专家,按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
(三)其它公建配套绿地验收,由市公建办组织市建委、区建设局(公建办)、城管局(园林部门),按规划条件和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进行验收。
(四)验收标准
1.绿化工程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绿地设计方案、施工图和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绿带(地)土壤疏松、湿润、平整、清洁;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核实率100%。
2.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栽植的品种、株距、株(丛)数、配置形式符合设计要求;栽植全部成活,长势良好,合格率须达100%。
3.草坪覆盖度100%,草坪无杂草,无秃斑,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清洁。
4.花灌木长势良好,配置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五)对公建配套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公建办核发绿地验收确认通知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绿地建设工程,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核发绿地验收确认通知书。
(六)对未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评审、建设的单位,不予验收。
并按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不良信誉记分,予以公示。
七、移交管理
(一)公建配套绿地建设移交单位,应向所属区城管局(园林部门)(接收单位)提出移交申请报告;市公建办核发的验收确认通知书;管理方案,工程决算,施工图、竣工图(1:200—1:500),主要设施和植物名录(种类、数量、规格)移交清单,移交验收文件。
(二)管理责任,建设业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管护配套项目绿地1—2年,到期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市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维护。
(三)不良信誉记录,绿地建设单位,管护期间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由所属区城管局(园林部门)督促整改。
管护到期后不申请移交或管护不力,由市上按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不良信誉记分,予以公示。
同时,对下一个绿地配套项目,不予评审、验收。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