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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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账,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市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1、拆迁⽅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拆迁实对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资源局2007年4⽉)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式1、拆迁⽅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仍可从事农业⽣产,⼜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统拆统建。

⾮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业⽆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货币补偿,被拆迁⼈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其实就是南京市政府在2007年制定实施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那么该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新条例的主要变革内容: 三个突出
2.突出房屋征收全程透明公开
由于是政府负责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条例》在征收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透明 公开的原则,并明确了房屋征收的七项公布公示要求: ①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 ②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③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布。 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⑥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⑦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新条例的主要影响: 房屋征收实施后
1.房屋征收成本增加 房屋征收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2.房屋征收时间变长
3响: 房屋征收实施后
1.房屋征收成本增加。
《房屋征收条例》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 失予以补偿,并提出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等措施。同时,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要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就 近安置。如果要征收实施顺利,就要提供相应适合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在 征收实施前要超前规划,超前准备,找好房源。因此,相对优惠的补偿和安 置政策会带来房屋征收成本的增加。
4
关于“征收补偿”
5
关于“法律责任”
6
关于“附则”
一、新《条例》的 主要变革内容及影响
(一) 新
条 例 的 主 要 变 革 内 容


政府角色地位和承担责任的重大变化


房屋征收体制和运作模式的重大变化


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变化

突出强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突出房屋征收全程透明公开

突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
二、关于“总则”部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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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内补偿安置事务。

征(用)地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三)办理入户或分户;(四)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六)其他从事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补偿总费用进行测算,与征(用)地单位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核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通知书核发后 5 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日。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经落实的证明;(四)与征(用)地单位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有效期为 6 个月。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的,实施单位应在期满 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报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第十五条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经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

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由街道(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第四章征收安置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其可申购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二)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申购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

每户被征收人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 30 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220 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收土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经实施单位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组公示 5 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

第二十五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其购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实施单位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征收安置房建设方。

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征收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征收人在选房时与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超出面积在 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超出面积大于10 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 0-10 平方米超出面积)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 50 %计算购房款。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由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安置房申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集和初审后,报区房屋管理部门核准。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初审、核准的完整资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安置房的顺序,可以按照协议签订或搬迁先后的顺序,具体由区政府确定。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利息的计息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建设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工作流程、调查评估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信息,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提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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