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备案

2019年10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6)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6)

(二)公租房保障情况表 (8)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9)

五、附录 (11)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的内容满足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范围和对象。本调查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本调查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

(五)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调查频率及时间。本调查制度的报告期为半年报和月报。

(七)组织实施。本调查制度数据由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报送。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八)质量控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九)统计信息共享情况。本调查制度汇总数据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年底报送国家统计局。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保障规划处,责任人为该处负责人。

(十)主要统计指标公布情况。本调查制度汇总数据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年底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外公开;其余数据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

(十一)本调查制度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二)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表名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

方式

城保1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进展情况表

月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委、局)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委、

局)

次月8日前通

过邮件和纸

质报表报送

6

城保2表公租房保障情况表半年报同上同上

每年1月15

日、7月15日

前通过邮件

和纸质报表

报送

8

三、调查表式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表号:城保1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办函﹝2019﹞342号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月有效期至:2024年10月

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

代码合计公租房

各类棚户区改造

城镇棚户

区改造

国有工矿棚

户区改造

国有林区(场)

棚户区改造

国有垦区危

房改造

甲乙丙 1 2 3 4 5 6 年度计划投资万元101

年度完成投资万元102

新开工住房套数套103

其中:集中新建套104 ————————配建套105 ————————购买套106 ————————改建套107 ————————新开工住房面积平方米108

其中:集中新建平方米109 ————————配建平方米110 ————————购买平方米111 ————————改建平方米112 ————————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套113

其中:集中新建套114 ————————配建套115 ————————购买套116 ————————改建套117 ————————基本建成住房面积平方米118

其中:集中新建平方米119 ————————配建平方米120 ————————购买平方米121 ————————改建平方米122 ————————竣工住房套数套123

其中:集中新建套124 ————————配建套125 ————————购买套126 ————————改建套127 ————————竣工住房面积平方米128

其中:集中新建平方米129 ————————配建平方米130 ————————购买平方米131 ————————改建平方米132 ————————棚户区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户133

棚户区拆迁面积平方米134 ——

其中:住宅征收面积平方米135 ——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套136 ——

其中:政府收购房源安置套137 ——

政府搭桥,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套138 ——

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套139 ——

分配入住套数套140

续表

计量

指标名称

代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单位

甲乙丙7

年度计划发放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万元141

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支出万元142

年度计划发放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户143

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总户数户144

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月报,统计期间为年初至每月28日间的累计进展情况,报送时间为次月8日前。

3.本报表调查的项目包括: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项目,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以及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36=137+138+139;

(二)公租房保障情况表

表号:城保2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办函﹝2019﹞342号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半年有效期至:2024年10月

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

实物保障租赁补贴

小计

低收入家庭中等

偏下

收入

家庭

新就

业无

房职

外来

务工

人员

小计

低收入家庭中等

偏下

收入

家庭

新就

业无

房职

外来

务工

人员

住房

救助

家庭

住房

救助

家庭

甲乙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本期末累计实施保障户(人)101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人)102

自年初至本期末净增保障户(人)103

其中:进入保障户(人)104

退出保障户(人)105

本期末正在轮候户(人)106

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

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4栏+5栏+6栏;7栏=8栏+10栏+11栏+12栏;2栏≥3栏;8栏≥9栏;103=104-105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指标

1.年度计划投资

指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年度内的计划投资,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

2.新开工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的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和面积。实物建房的开工统计口径为: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其中,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工统计口径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

3.基本建成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的套数和面积。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关于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竣工口径问题的函》(建保规函﹝2012﹞9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

4.竣工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的套数和面积。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关于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竣工口径问题的函》(建保规函﹝2012﹞9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

5.购买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购买方式实际筹集公租房的套数和面积,以签订购买合同为准。

6.棚户区拆迁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累计拆除旧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7.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各类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包括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

8.货币化安置

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3种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其开工、基本建成、竣工和分配入住统计口径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

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6〕262号)等文件的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

9.分配入住套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签订公租房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套数,以及按照当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有关规定,棚改安置住房经过竣工综合验收,住房保障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向保障对象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套数。

(二)公租房保障情况指标

1.累计实施保障

指截至统计期末,通过公租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累计解决的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户(人)数量,包括单身、单亲户等(下同)。

2.正在实施保障

指在统计期末,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通过公租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

3.自年初至本期末净增保障

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租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净增加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本期净增保障为本期进入保障减去本期退出保障户(人)数量。

4.本期进入保障

指报告期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租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将申请登记人纳入保障的户(人)数量。

5.本期退出保障

指报告期内,对已经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等原因,按照相关规定退出住房保障的户(人)数量。

6.本期末正在轮候

指截至统计期末,在常态化申请受理情况下,申请并符合条件但尚未获得公租房保障的户(人)数量。

7.公租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

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公租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租赁合同为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从2014年起,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

8.公租房保障对象保障情况

指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通过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各类保障对象的保障情况。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保障群体以实施保障时保障部门核定的身份类型填写,各类保障对象在统计时不能交叉。

9.住房救助家庭

指依据《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城镇中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五、附录

(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

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以临政办发〔2008〕47号发布《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国税、地税、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既可单独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个人廉租房申请书

个人廉租房申请书 廉租房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廉租房保障时,申请人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 __、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须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缴税凭证; (四)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须提供《太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太原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太原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xxx社区: 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90年至XX年在x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 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XX 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一线城市公租房运营及融资模式分析

摘选自地产部《中国不动产金融研究报告2017》(编写中) 一线城市公租房运营及融资模式分析 文/投行业务部张添丁陈洁滢(实习生) 一、我国公租房的历史与现状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努力,我国逐渐形成了由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的住房体系。保障性住房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环,一般由政府主导建设并提供政策优惠或货币补贴,具体形式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房等(不同城市分类略有差异)。其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文根据政策法规和相关案例、数据讨论分析公租房的运营模式和融资模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大规模建设始于2010年,目前已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主体 1998年,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出台,政府停止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发展拉开帷幕,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开始建立和完善。2007年,住建部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房建设、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提出了优惠政策。2009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之后,2010年6月国

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大对公租房建设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并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租房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深圳(2008.1)北京(2009.8)、上海(2010.9)、广州(2010.9)也先后出台地方性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租房的准入条件及配租管理办法,开始进入公租房大规模建设阶段。从2014年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之一。 (二)一线城市公租房筹建存量约55万套,预计2020年达到78万套,占城镇住房总量的2% 目前一线城市中公租房筹建存量约为54.7万套,其中北京20万套,上海16万套,广州6.7万套,深圳12万套,约占城镇住房总量的1.56%。十三五期间,各城市将继续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拟新建公租房23.25万套,其中深圳未来将重点布局人才安居住房,预计到2020年将新筹建人才安居住房30万套,若其中30%用于租赁,将新增政策性租赁住房9万套,增加近一倍。 (三)2017政策浪潮下租赁住房成为焦点,公租房发展实现“规模与权益齐飞” 2017年7月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租赁住房在政策的持续发酵下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也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住建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提出新建租赁住房将优先面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新市民供应,并由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标准化的运营管理。北京市作为全国首

2009—2011年平和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2009—2011年平和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漳政综〔2009〕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和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居民住房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改善。特别是国发〔2007〕24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县把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底,基本实现了对县城区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但也要看到,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仍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居住在危旧房中,居住区缺乏基本居住功能和配套生活设施,居住环境差、空间狭小。对此,必须按照中央扩大内需、关注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总体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把解决县

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力争在一段时期内使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方式,解决县城区60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实物配租420户,发放租赁补贴180户。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分步实施;二是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基本改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三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四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中央和省、市级的补助、支持。 三、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采取出售或出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形式,使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二)保障对象。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和可售廉租住房。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②县城小溪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5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七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 (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补贴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城镇廉租房政策

我国城镇廉租房政策文献综述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中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廉租房政策惠及低收入者, 保障解决城市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使他们有安身之所。因此, 有效落实廉租房制度意义重大, 其实质是解决中国住房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 廉租房是一种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住房, 是政府向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 的一种非赢利的保障性租住用房, 采取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与其他房产相比, 廉租房具有很强的福利性, 它体现了社会公平, 对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证市场机制的良性运作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篇文章就围绕着我国城镇廉租房政策的历史发展、定位、现状、政策推动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历史发展 有关廉租房政策,早在1998 年7 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1999 年建设部提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对廉租房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2004 年3 月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目前, 全国35 个大中城市中有33 个城市和近半数地级市启动了廉租住房工作, 基本形 成了租金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 其它方式为补充的保障方式, 在解决最低 收入和特保家庭住房困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1] 2.我国当前的廉租房政策定位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中国的廉租房制度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满足人的需要;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则要求廉租房制度在确保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 顾及未来的社会发展, 满足子孙后代的需要, 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4.市场平均租金 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

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租金价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人数。 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65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 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 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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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廉租房申请报告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报告资料适合用于日常描述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使整体流程的进度信息实现快速共享,并使整体过程不偏离方向,继续朝既定的目标前行。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低保廉租房申请书一: 尊敬的领导: 我叫***,男,***退休职工,家中现有老少6口人。我于XX年从***退休,每月只领退休金近1000元;妻子也已50岁,没有经济来源;儿子是待岗工人,每月只领工资1000元左右;儿媳失业在家,没有经济来源;孙子还在校读书。家庭每月虽然有一定的工资收入,但由于我和爱人两人均长期患有严重的“三高”疾病,需要坚持每天服用药物,花费很大;加上家庭日常开支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的规范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申办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一)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住房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报地点和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三、公示 (一)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二)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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