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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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的国家学说述评

“第三条道路”的国家学说述评

始逐 步 以“ 第三 条道路 ” 的思想 主 张影 响工党 。1 9 94
年, 布莱尔 的精 神导 师 、 敦经 济学 院 院长安 东尼 ・ 伦
吉登斯 出版 了《 超越 左 和 右 》 书 , 明布 莱 尔 领 导 一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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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条 道路 ” 竟 何 时 提 出很 难 考 证 准 确 , 第 究 但

年来 这个 天 翻地覆 的世 界 。这种 ‘ 三条道 路 ’ 第 的意 义在 于 : 它试 图超 越 老 派 的社 会 民主 主 义 和新 自由 主义 。【 1 9 年 布莱 尔 出任 英 国首 相 后 , 莱尔 政 ” 】9 7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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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重要原 因 , 同时也标 志着 9 o年代“ 三 条道路 ” 第
做 出简要 的评 析 。
[ 关键词 ] 第三 条道路

·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

·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

·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本文是陈瑞华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燕山大讲堂的讲演稿。

边听陈瑞华教授讲,边读完讲演稿,如果用“茅塞顿开,受益匪浅”等词,我感觉都无法形容对我的启发。

可谓一语道破自己一直思索的种种问题,并为一直试图做实证研究刑诉问题的我指明了方向。

总之,拜读之余,大获感悟,敬仰之中,倍加感激。

引言: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各位研究生同学晚上好,非常高兴回到母校。

刚才主持人说我是在这儿获得博士学位的,其实我是本科、硕士、博士都是在这儿获得的。

这个419教室过去是个电教室,我们过去在这儿度过了10年的岁月,人生有几个十年?所以回到母校感到很亲切,也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做个交流。

今天讲的内容就是研究方法,我记得在两年前曾经在教学楼的一楼的某个大教室讲过一次,但近年来有些新的体会,所以还想就这个问题跟各位做一个交流。

法学研究现在已经跟国家、社会的转型一样,面临一种转型期。

同学们如果做一个有心人,你可以看一看近年来在法学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你对比一下四五年前的文章,你会感觉到有几个明显的不同。

第一个不同,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者开始做实证研究,就我所从事的刑诉这个领域来说,做实证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

比如四川大学的左卫民教授,过去他是喜欢研究理论,近年来他带着他的博士生、硕士生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从取保候审到法院的审判组织,到证人出庭,到案卷笔录,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还出版了一部著作。

我的一个师兄也是著名的学者宋英辉教授,现在在北师大当教授了,他最近开始就取保候审和刑事和解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最近《中国法学》第5期发表了他最新的一个调查研究的文章,关于刑事和解的一个调研报告。

我本人也是近两年来一直做一些调查研究,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一些专著,体现了近年来做调查研究的一些心得、一些体会。

就是单从刑诉这个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做实证研究是近年来的一种新兴的研究方法。

所以,这一点跟过去是发生重大的变化,过去动不动就是英美法德日意俄,然后是中国改革的问题、有关改革问题的对策,这种“三段论”式的研究已经不合时宜了,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实践,从实践中提炼第一手的素材,发现问题,进行这样一种带有原创性的研究。

超越左与右:社会民主主义的凤凰涅槃———评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

超越左与右:社会民主主义的凤凰涅槃———评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

超越左与右:社会民主主义的凤凰涅槃———评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发布时间:2021-12-08T05:49:13.602Z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20期作者: 1.鲁楷 2.王昕迪[导读] 20世纪70年代,工业化国家的“福利共识”逐步瓦解,传统社会民主主义遭到质疑, 1.鲁楷 2.王昕迪1.海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2.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学术硕士研究生海南省海口市 570228摘要:20世纪70年代,工业化国家的“福利共识”逐步瓦解,传统社会民主主义遭到质疑,其危害波及到了福利国家。

“第三条道路”的思想主张出现在危难时刻,迅速占据了主流思想。

不仅成为了当时的社会思潮,在当今各国的福利改革、政策制定方面依旧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针对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一书,对书中“第三条道路”理论框架的创新点进行梳理,反思当今社会政策的改革思路,同时通过对于现实实践的问题探索,对本书进行客观评价。

关键词:社会民主主义第三条道路书评安东尼·吉登斯所著《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自1998年出版以来便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

20世纪末期,左派和右派均无法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在两种派别无休止的争论中,“第三条道路”作为应运而生的新思想,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为处于发展困境的国家指明了光亮,影响深远,指导了美国、欧洲多数国家的政治实践。

吉登斯表示,“第三条道路”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启示性,其内涵与外延具有社会民主主义治理的普适性。

时至今日,“第三条道路”仍然经久不衰,树立了政治理想主义的丰碑,真正代表了社会民主主义的凤凰涅槃。

一、创新:治国理论的超越构想《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一书共分为六章,第一、二章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理论背景和社会面临的风险挑战,第三、四、五章,作者将“第三条道路”在政治、经济、生态方面的超越构想,全面地展示在读者面前,将国家治理的不同方面分章节论述,框架条理清晰,观点阐述逻辑缜密,是现实取向上更具理论超越意义的经典著作。

法律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在现代社会中,法学研究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

而要进行有效的法学研究,合理的研究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法学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并探讨几种常用的法律研究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为了确保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有效,研究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

首先,研究者需要掌握法律学的基本概念、法治理论和法律体系等基础知识。

其次,研究者需要了解相关的学术理论和方法论,如案例分析法、理论分析法、比较法等。

这些理论基础将为研究者提供一个较好的出发点,帮助他们在法学研究中找到正确的方向。

二、定量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方法是一种基于统计数据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研究者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来寻找潜在的规律和趋势。

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研究具有普遍性和可量化的问题。

例如,在法律领域中,研究者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判决和案例统计等数据,用统计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并找到其中的关系和趋势。

三、定性研究方法定性研究方法是一种基于文字和描述的方法。

研究者通过对文本和实地观察的分析来获取信息。

这种方法适用于研究与主观性和复杂性相关的问题。

在法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通过对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分析,揭示其中的法理思考和司法逻辑等内容。

此外,定性研究方法还可以通过采访和访谈等方式获取研究对象的意见和观点。

四、比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是一种通过对比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或不同时期的情况来寻求共性和差异的方法。

通过比较研究,研究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探索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以及法律改革的效果等。

五、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基于事实和经验的研究方法。

研究者通过对现实状况的观察和实证数据的分析,来验证或推翻已有的理论假设。

这种方法强调实证证据的重要性和科学性。

在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方法可以用于评估法律政策的有效性和法律制度的功能性等问题。

(下)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讲解

(下)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讲解

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下)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很多人没有机会“环中南海”,他“环大会堂”,给那帮大会堂委员们提建议,就像出售商品一样,出售我们的草案,“你看我的草案多好,你采纳吧”,采纳完了以后我的教科书满天飞了,到处请我讲课。

问题在哪里?这就是对策法学。

对策法学是出不了法学家的,只能出法典、出规则、出司法解释,做的是政治的贡献、法制的贡献,不是法术的贡献、法学的贡献。

所以我们要善于发现“issue”,这是我今天讲课一个关键点。

所以刚才给各位做了三个区分,代表了今天法学方法转型中的三个重大的概念区分:政治与学术、法制与法学,作为一个制度缺陷的“问题”与作为理论难题的“问题”。

今天的标题是“第三条道路”,我们先看前两条道路。

我们先给大家回顾一下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再给各位讲一讲什么是第三条道路。

总体上来说,这是我近期的学术上的方法论上的一个划分,做了好几次演讲,前天还在给北大博士生讲法学方法论,整理出来以后将来想出一本小册子——《论法学研究方法》,可能明年5月份就能出来。

这几年对法学方法有点个人的体会,我不是研究法理学的,对法理学也不精通,但是法学方法绝对不是法理学所垄断的。

事实上,各位要注意,像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这两部所谓的《法学方法论》,根本不是法学研究方法,而是法律方法,法学方法不等于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官的裁判方法,法官的推理、法官的适用法律的方法,也叫裁判方法。

当年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了《法学方法论》,我在图书馆看到这本书拿到以后欣喜若狂,还有这样指导大家写论文的书,拿过来一看大失所望,扔一边去了。

它全是法官怎么裁判,法官怎么解释法律,重要不重要?重要,但它没办法教你怎么做论文,没办法教你怎么选题,怎么找材料,怎么分析问题,怎么论证,怎么提出一个理论,它是给法官看的。

你再看杨仁寿写的那本《法学方法论》,也是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间有一部分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大量的更是法解释学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裁判方法、法律方法。

陈瑞华讲座实录

陈瑞华讲座实录

陈瑞华讲座实录:刑事辩护的四种形态西北政法大学08级法理研究生李茹君整理/插图理论来自实践,最有生命的理论应该从中国的实践中提炼。

愿我们的研究生深入观察中国实践,有所建树。

——陈瑞华【主讲人】: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获2005年“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论》、《程序性制裁理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及八十余篇论文。

【时间】:2008年10月29日上午8:30【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模拟法庭【主持人】: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

一、新《律师法》颁布实施后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座的各位律师朋友和研究生同学应该都知道我国今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律师法》,这是中国近年来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律师法》作为一部规定律师权利义务、规范律师协会行为的组织法,此次修订却对刑事辩护做了一些调整,严格来说这应该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究其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陷入了困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酝酿了四年,我本人就参加了很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研讨会,每次会议最大的争论点就是律师的辩护权。

比如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全案阅卷,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反对,检察院认为律师只能看他们允许看的案卷,而且律师掌握的证据他们也要看。

又如律师会见当事人,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批准并且在场,律师协会认为这种“批准”有很大的随意性,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实现。

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使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成为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很多律师因为被其调查过的证人改变证言而入狱。

近10年来,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刑辩律师,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迟迟不能成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了。

如何阅读经济学的专业书籍?

如何阅读经济学的专业书籍?

652022年第4期 总第197期| 开卷有益2022年第4期 总第197期如何阅读经济学的专业书籍?◎ 黄春兴经济学的专业书籍是指以严谨的逻辑论述经济理论的书籍,但我不讨论入门的专业书籍,也不讨论学术期刊的单篇论文。

入门书籍的章节架构都会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初入门者只要虚心地从第一章依序阅读下去,都能获得作者计划传授的知识。

所以,我不讨论入门书的原因并不在于内容的深度,而是没有我可以挥洒的空间。

另一个理由是,入门书大都涵盖所有的相关问题,以致章与章之间缺欠连续性。

连续性不足的书籍,真的很难谈阅读的方法。

学术期刊的单篇论文则是另一个极端,它仅探索特定问题的特定争议。

由于阅读学术期刊的研究者绝对比我还熟悉这些争议的来龙去脉,哪里还可能会有我可以置喙的空间?我要讨论是介于这两端之间的专业书籍,可具体地以三本书为例: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同意的计算》、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以及米塞斯的《社会主义》。

这些书籍的共同特色就是:他们都只关注一个特定问题,然后利用一个特殊见解(或分析角度)全面性的探讨它。

就以米塞斯的书为例。

早在1920年,他就发表了一篇备受重视的学术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经济核算》。

直到1951年,他才将这篇文章扩充成《社会主义》一书,全名为《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学的分析》。

这例子说明了一篇学术论文发展成一本专业书籍的过程。

原则上,一篇学术论文只能聚焦在一项问题的特定争议上。

当然,这争议必然困扰过作者,直到他找到了可以解决争议的新见解,并出版了重要的论文。

然而,这新见解的仙气并未随论文消散,反而是萦绕着他的生活。

不论走到哪里,他总感觉到新见解在发功:不自觉地以新见解去解释看到的现象、尝试以新见解去重构旧有的定论、甚至企图透过新见解去发现新的现象。

逐渐的,他发现新见解并未让他失望。

于是,他开始记下每一次观察到的现象和以新见解解释它的推演过程。

为了能解释新发现的现象,他有时必须调整原先的新见解,有时则需要略加扩充它。

方法论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方法论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一、导言非常高兴有机会与诸位研究生同学讨论法学研究方法问题。

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反思,因为在三个小时内讲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同学都不是很感兴趣,毕竟大部分同学都不是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

但是,法学研究中却有一套相通的东西,那便是研究方法问题。

如果说在本科阶段我们可以不在乎法学研究方法,在硕士阶段我们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初步训练,那么到了博士阶段,我们必须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认真的反思——我们现在的研究方法有什么问题?我们应当从前辈学者的研究中吸取哪些营养和教训?我们应当走怎样的法学研究道路?这些问题已经切实摆在了我们面前,而为了使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更加感性的认识,我试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前几年,我去京外某大学参加博士论文答辩,遇到一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的博士论文。

整篇文章洋洋洒洒30余万字,但却大约有21万字是资料的累积,包括对英美和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只是在最后约1/3的篇幅中才切入中国问题。

而论文中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又属于典型的“三段论”式论述:“大前提”是西方国家在公益诉讼问题上的一般理论和原则;“小前提”是中国在公益诉讼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结论”是改造中国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

对于这篇博士论文的研究范式和写作思路,无论是参加答辩的中青年学者,还是老一辈学者,都颇有微词。

因为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发现,二十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制已经有所进步,但是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没有任何长进,仍然徘徊在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之间。

尽管按照这些研究方法,文章的资料收集得比较丰富,加工整理得也很不错,但是却经不起以下追问:第一,除了对西方理论的整理和总结外,这种研究有理论推进吗?这种研究存在理论线索和红线吗?第二,这种研究能够与西方或者中国的前沿理论进行对话吗?它所研究的是理论问题吗?在经历过一篇篇类似博士论文的答辩之后,我便产生了一种冲动,要给我们的研究生讲讲什么是真正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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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下)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很多人没有机会"环中南海",他"环大会堂",给那帮大会堂委员们提建议,就像出售商品一样,出售我们的草案,"你看我的草案多好,你采纳吧",采纳完了以后我的教科书满天飞了,到处请我讲课。

问题在哪里?这就是对策法学。

对策法学是出不了法学家的,只能出法典、出规则、出司法解释,做的是政治的贡献、法制的贡献,不是法术的贡献、法学的贡献。

所以我们要善于发现"issue",这是我今天讲课一个关键点。

所以刚才给各位做了三个区分,代表了今天法学方法转型中的三个重大的概念区分:政治与学术、法制与法学,作为一个制度缺陷的"问题"与作为理论难题的"问题"。

今天的标题是"第三条道路",我们先看前两条道路。

我们先给大家回顾一下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再给各位讲一讲什么是第三条道路。

总体上来说,这是我近期的学术上的方法论上的一个划分,做了好几次演讲,前天还在给北大博士生讲法学方法论,整理出来以后将来想出一本小册子——《论法学研究方法》,可能明年5月份就能出来。

这几年对法学方法有点个人的体会,我不是研究法理学的,对法理学也不精通,但是法学方法绝对不是法理学所垄断的。

事实上,各位要注意,像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和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这两部所谓的《法学方法论》,根本不是法学研究方法,而是法律方法,法学方法不等于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官的裁判方法,法官的推理、法官的适用法律的方法,也叫裁判方法。

当年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了《法学方法论》,我在图书馆看到这本书拿到以后欣喜若狂,还有这样指导大家写论文的书,拿过来一看大失所望,扔一边去了。

它全是法官怎么裁判,法官怎么解释法律,重要不重要?重要,但它没办法教你怎么做论文,没办法教你怎么选题,怎么找材料,怎么分析问题,怎么论证,怎么提出一个理论,它是给法官看的。

你再看杨仁寿写的那本《法学方法论》,也是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间有一部分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大量的更是法解释学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裁判方法、法律方法。

至于山东大学陈金钊教授出了一本连续出版物,叫《法律方法》,没有几个教你怎么做学问、做论文的,全都是怎么裁判的。

所以,大家注意,法律方法不等于法学方法,我们这里讲是法学研究的方法。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

当年我在法大读硕士、读博士的时候,我们当时盛行的是第一条道路,这条道路至今仍然有人在走,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

第三条道路:连接中国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黄宗智教授(美籍著名社会学家,退休以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当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就是《经验与理论》,其中有两三章讲方法,他的原话就是从经验到理论,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理论来,这是我今天倡导的方法。

当然我要加一个概念,可能对黄宗智教授的观点稍微补充一点,从中国的经验提炼出来理论以后,再跟西方的理论进行对话。

如果有成功的地方就是新的理论,如果没有成功的地方那就意味着你的理论创新失败了。

要对话,而不是抛弃西方理论。

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它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它是一种研究的范式、研究的路向、研究的路径。

1.大体说来,它可以分为四种子方法:(1)抽象的法理学的理性思辨:从一个西方的理论和概念出发,进行逻辑的推演,发展出一套概念和理论来。

(2)比较研究: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进行比较,发现相同点,找到差异点,寻找未来的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这条道路走到极致,就是所谓的"国际接轨论"。

(3)法解释学: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的法解释学,目前在很多学科里极为盛行,包括民法、刑法在内,这些实体法的学科受法解释学的影响格外深刻。

法解释学有多种方法,但是很多法解释学有一个前提,以西方的理论或某种制度作为推理的大前提,来解释一个制度。

(4)对策法学:以西方的理论和制度为大前提,以中国的问题作为小前提,结论是按照西方的制度和理论改造中国的制度。

2.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有哪些可取的地方?它有三个贡献: |(1)在一个国家法学空白的情况下,引进西方的法学理论、法学概念,对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学是有帮助的,可以说是功劳卓著。

(2)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推进了中国的法制,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3)以西方的理论和法制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能够给我们形成一套现有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3.第一条道路存在的问题:(1)最大的缺陷:把西方的理论当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成了不容挑战的教条。

曾几何时,谁敢挑战罪刑法定,谁敢挑战罪刑均衡,谁敢挑战无罪推定,谁敢挑战程序正义?但是,理论一旦成为教条,就没有了生命力。

在理论的教条化问题上,我讲两个重要的观点:第一,从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任何理论都有其适用范围;第二,没有超越时空的绝对的理论,时间的变化、社会的改革、新的思潮的兴起,会使某些理论成为例外,乃至被推翻。

以程序正义为例,程序正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吗?不是。

我最近在一本书里提出了程序正义几条例外:第一,在对抗性司法中它是存在的,在合作性司法中它没有存在的空间;第二,程序正义是在普通程序中制定的,如果是简易程序照样没有存在的空间。

无罪推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和理念,英美法把它作为一项特权,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刑事和解运动的出现就对无罪推定构成了挑战。

刑事和解运动怎么挑战无罪推定的?刑事和解运动是在案件没有生效判决之前,双方就达成合意了,被告人认罪了,就成了有罪的人了,完整的司法证明体系不存在了,在这里,难道不是无罪推定的例外吗?2009年《中国法学》第1期可能要发表我的一篇论文——我最新的研究《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无罪推定是约束的定罪。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几万字的那本影响极大的书,刑事法的一本非常重要的经典之作,它防止定罪的泛滥。

请问:被告人一认罪,法官一定罪,还有无罪推定的空间吗?罪已经定了,到了量刑阶段了,还有无罪推定吗?所以,将来要构建一种独立的量刑程序,就没有无罪推定了,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了,没有司法证明了,连证明标准都非常简单、比较低了;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在量刑问题上也未必不能用,因为量刑强调信息的最大化;被害人完全地当事人化了,在公诉程序中涉及到定罪问题,他没有这么高的地位。

什么意思?无罪推定没有办法超越时空,将来一旦量刑程序独立了,无罪推定的空间也就没了,这是另外一套价值系统。

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前提的研究就犯了这个毛病,把西方的理论当作了绝对的真理、推理的前提、分析问题的逻辑基础,你没有办法发展它、挑战它,所以我们永远是跪倒在地上,向这些概念缴械投降。

概念重要不重要?对推进法制极为重要,但是对于推进法学我们认为它们不是不可超越的。

(2)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过分关注制度的构建,没有理论的视野。

(3)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前提、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演绎方法盛行,这是出不了理论贡献的原因。

演绎方法的特点是从一般到个别,西方的理论、制度是大前提,小前提是中国的问题,结论是中国跟着西方走。

这样的演绎推理,是我们在方法论上、逻辑推论上犯的错误,我们浑然不觉。

真正的开创性研究从来不是演绎优先的,是先归纳后演绎。

先归纳意味着从个别到一般,提炼出理论来,然后演绎,把一般的结论放到各个具体情况下检验。

这就是当年毛泽东的那句原话:理论来自实践,高于实践,回到实践中检验。

毛泽东在方法论上,当年的《湖南农民运动报告》以及后来的《实践论》,实际上对做研究有帮助,对这点连黄宗智先生都给予高度的评价。

一个美籍华人在美国做了二三十年的教授,回来说:毛泽东在他的人生的早期,在他的《实践论》里已经体现了我们今天做学问的一条法宝,先从实践中提炼出理论,理论来自实践,高于实践,然后到实践中去检验。

我们都忘记了这一条,在方法论法他有贡献的。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用教条来指导实践,过去是言必称希腊,今天是言必称英美、大陆,拿来一个教条改造中国实践。

拿来这个教条以后做哪几个工作?第一,先仔细把玩一下,欣赏一下,自娱自乐一下;第二,再用它来评论一番,我过去也这么干过,用无罪推定看中国刑诉,你可以找出108个毛病来,无罪推定是教条,是我们的"圣旨",这儿有问题,那儿有问题,整个刑诉是千疮百孔;第三,改造一番。

于是我们不仅要问,对推进法制来说,它可能是这样一条道路,要评论一番、改造一番,你这种从西方的理论为大前提来看中国的问题,你能解释中国问题的原因吗?解释不了,我们很多研究很浅薄就在这里。

对策法学的浅薄在于,连原因都没找着,就想到对策了,不屑于找原因,上来就是对策。

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1.第二条道路,是近几年来刚刚兴起的一种研究方法,它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子方法:(1)实证研究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做实证研究、实证调研、田野调查、访谈,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

比如,清华大学的王亚新教授,最近5年来一直做实证研究,应该说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到很多地方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调研,调研回来以后,根据表格、图表做一些统计,得出结论。

一个最大的贡献在于,发现了以前理论研究者从来没有发现的问题,深入到第一线、司法实践的前沿去调查。

再比如,北京大学的白建军教授,研究罪刑均衡,用了很多的判例、案例,他分析了几十万个案例,写了好几本书。

他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来进行统计,来发现实践中的量刑问题。

比如罪刑均衡的实证研究,就是这样出来的。

比如研究死刑问题的均衡化问题、死刑标准在各地的差异,研究的非常好。

实证研究大行其道,社会科学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了。

(2)试验方法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在搞立法推进之前要搞试验,特别是刑诉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搞试验。

所谓试验方法,就是提出几个假设,找一个基层的法院、检察院,把一种改革思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加以试验,然后观察试验的效果。

法学跟物理学、化学不一样,自然科学可以搞试验,试验可以证明一个结论,法学很难搞试验,过去很多人说没法试验,都是假设、理论的论证,现在终于有学者开始用试验方法了。

比如说在刑诉领域,有大量的试验,像取保候审的改革试验、警察讯问的律师在场权(我的老师樊崇义已经做了很多开创性的贡献)、刑事和解的试验、少年司法改革试验、量刑程序独立改革试验、证人出庭改革试验。

整个刑诉界现在是试验遍地开花,十几种改革试验都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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