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4]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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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关文件解读PPT课件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及相关文件解读PPT课件

2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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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7.生活垃圾处理 以下(城镇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设 施: ①垃圾填埋场; ②垃圾焚烧设施; ③垃圾堆肥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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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质的运营许可范围
8.自动连续监测
a.水污染物监测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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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 可的申请和审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环境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情况和污染防治工作 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
标准不仅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分类分级管理方 案,也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即从事范围内 的活动应先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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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3.生效时间 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73号文件印 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 分类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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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分类分级方案
2.1.分类分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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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 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证件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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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各级运营资质许可条件 及判定依据
3.2.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1、许可条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为了推动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解决重大环境科技问题,适应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我局有重点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我局工程技术中心的作用,加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中心是国家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工程技术中心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为宗旨。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目的是:解决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环保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1•【文号】环函[2003]356号•【施行日期】2003.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函[2003]356号)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你局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站,认真贯彻落实。

2003年12月11日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0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在保证完成日常监测任务的前提下,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总量监测等项工作,同时开展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

具体工作如下:一、地表水监测1、做好例行监测工作,发布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1)继续发布十大水系水质月报。

(2)继续在媒体发布主要流域地表水自动监测水质周报。

(3)发布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

2、组织好地表水专项监测。

(1)开展鸭绿江、黑龙江、澜沧江、伊犁河、红河等主要跨国界河流(丰、枯、平期)水质监测。

(2)定期开展南水北调(东线)沿线水质监测,发布水质月报。

(3)组织开展重点流域同步监测。

(4)发布《关于开展总量监测工作的意见》;(5)在七大流域省界断面开展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编制分析报告。

3、加强地表水监测分析与评价研究工作,研究粪大肠菌群对水质类别的影响,制订《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二、空气和酸雨监测1、继续发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编写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分析报告。

2、加强酸雨监测工作。

(1)做好东亚酸雨网中国网的酸雨监测工作。

(2)继续开展全国酸雨污染普查。

三、生态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1、做好沙尘天气监测、近岸海域和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重点城市菜篮子基地和主要污灌区环境监测与调查、沿海直排海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1996年4月1日我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来,对加强废物进口管理,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非法进口废物以及由此导致的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在进口废物的审查中违反规定、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量与批准量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仍较普遍。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杜绝倒卖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环办〔2003〕61号、环发〔2003〕69号、环函〔2004〕344号文件的规定对加工利用单位的进口废物申请进行审查,各省级环保局(厅)按照进口废物的管理程序,在考查各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加工利用能力和实际生产状况后提出加工利用单位的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报我局核准,各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批准量原则上不超过各加工利用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进口量。

2、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监督管理,对加工利用单位的利用能力和利用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要开展经常性检查。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顿,落实治理措施。

3、加强对废物进口口岸地的管理,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应的进口口岸为一个。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各地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进展状况,现就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按《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切实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

各单位要将排污申报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环境监察机构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排污申报与核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排污申报工作要以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等有关配套规章为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为工具,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的原则,分门别类、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建立排污申报的动态管理体系,促进排污费足额征收。

2004年,各单位在已全面开展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造纸、城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理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以及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环渤海等重点流(区)域、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并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按期报送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

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环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第1版)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格式(第1版)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格式(第1版)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格式(第1版)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格式(第1版)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表格式(第1版)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格式(第1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一、总则(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 号)的规定,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制定本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我局于1999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

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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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4]173号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我局于2004年11月8日颁布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该办法已于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制定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4份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二○○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三、分级标准1、生活污水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3) 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4) 说明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不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 说明.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

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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