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原则

合集下载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A.实体权利:a.行政收益权b.行政保护权c.行政自由权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2义务: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第二部分公务员法一、公职的取得: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四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二、回避:一任职回避: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交流: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四、辞职、辞退、退休一辞职1.主动辞职2.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辞退1.辞退情形: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2.不予辞退三退休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第三部分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二行政规章三部门规章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四地方政府规章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2.制定的权限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的概念B.行政许可的特征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E.行政许可的监督a.合法:撤回、变更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2行政处罚A.行政处罚的概念B.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A.不执行的对象a. 14周岁至16周岁;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年龄≥70周岁;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暂缓执行A.暂缓执行的条件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C.保证金3行政强制A.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a.一般性程序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b.特殊程序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a催告b具体情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终转化、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文明执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c代履行:范围;主体;程序;费用;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b.法院非诉执行程序4政府信息公开A.申请a.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确有困难b.申请书内容: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c.证明文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相关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答复:a.答复类型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b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的,告知;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没告知名称、联系方式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更正、补充b.答复期限a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b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c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C.公开:含不得公开信息区分处理;涉密信息处理;信息错误更正;公开形式5行政合同A.行政合同的概念B.行政合同的特征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6行政给付A.概念B.种类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7行政指导A.行政指导的概念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8行政确认A.行政确认的概念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内容要件: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3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1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2失效时间: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与废止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证据确凿充分B.正确适用法律、法规C.符合法定程序D.没有超越职权E.没有滥用职权F.无明显不当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A.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B.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a.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b.在程序法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或宣布无效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B.撤销的后果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a.依据变更b.情势变更c.目的实现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第四部分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概括性范围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标准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列举式范围1.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2.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一申请人1.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2.资格转移1公民死亡→近亲属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二第三人1.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点1、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做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1.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6.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中任一单位,由该数单位共同作出复议决定第五部分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理的案件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二不受理的案件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1.中院管辖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2级别高A.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B.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3重大复杂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高院管辖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3.最高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2共同管辖3.跨行政区域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1.原告资格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二行政诉讼被告1.被告的确认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A.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B.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C.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2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行政主体2. 行政许可3. 行政复议4. 行政相对人5. 抽象行政行为6. 行政补偿7. 地域管辖8. 行政确认9. 行政许可10. 行政裁决11. 管辖权的转移12. 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题1. 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 工商局给所属干部纪律处分B. 工商干部上街宣传法律C. 财政局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D. 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2. 以下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政府C. 市政协D.县纪律检查委员会3. 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 合法性B. 合理性C. 合法性与合理性D. 适当性4. 公民甲住在A 区,在B 区建有生产加工企业,且A、B 区同属于C市。

某日,C市人民政府所属有权行政机关对甲所拥有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

甲对此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向A区法院起诉B. 向B区法院起诉C. 向C市中院起诉D. 以上三者均可5.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案件裁定的适用范围()A. 驳回起诉B. 财产保全C. 指定管辖D. 中止诉讼6.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C.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D. 宪法7. 王甲、李乙是某大学大四女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产损失。

学校作出决定予以严重警告、并各罚款200元。

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

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拒绝授予学位。

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B. 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法院应受理C. 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消学校的处罚决定D. 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8. 某省人民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

《行政法学》模拟题三

《行政法学》模拟题三

《行政法学》模拟题三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4 题* 5 分= 20 分)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简答题(3 题* 10 分= 30 分)1.简述我国行政指导的主要原则。

答:1.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可接受性。

2.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3.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

2.简述行政立法的主要程序。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1、编制立法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6、公布和备案。

3.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1合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合理行政原则:高效、便民,符合立法思想,符合公序良俗三、辨析题(2 题* 10 分= 20 分)1.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论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原则(一)

论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原则(一)

论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原则(一)美国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包括公正性、准确性、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和效率四个价值范畴,并对“可接受性”作了扼要说明:“由于合法地行使法定权力最终取决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这便有必要考虑选民集团和广大公众对管理程序的态度。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程序的评估,不仅应该根据它们的实际作用,还应该根据受到影响的利益集团所理解的方式来进行。

在影响人们对管理性决定或方案的基本合法性的看法上,公众对机关程序的态度能够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大概还是寥寥无几的。

但若人们普遍感觉政府的某一机关武断地或有失公正地做出决定,那么这种感觉就可以破坏公众对该部门的信任以及工业界遵守其决定的自愿性,这一点似乎是清楚的”。

(注: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第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笔者以为作者端倪了行政单方性的局限性和公法私法化的倾向。

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模式化的行为体系,只有理解了构成行政法律现实的行为及其支配原则,才能对行政法律现象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程序,(注:林纪东:《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第6页,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79年编印;)行政程序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

因此,“可接受性”可以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原则,以适应现代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需要。

“可接受性”的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主体要汲取私法平等、自愿、协商、诚信原则的积极旨意,改变行政“高压”姿态和单方面的恣意性,弱化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的倾斜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软环境,革新计划经济时代完全靠政府去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做法。

具体现由是:(1)现代行政立法模式实质是一种程序化的制度妥协性机制;(2)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强制行政行为,因为听证为核心的行政参与程序而收敛了单方意志的至上性;日益崛起的非强制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协商和自愿为宗旨,适应了行政能动性的需要;(3)行政法平衡理论以及权利相互性的经济分析,拓展了人们对权力、权利性质及其配置方式的法哲学视野;(4)对依法行政原则局限性有了新认识。

论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

论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
S p. 01 e 2 1
2 1 年 9月 01
论行政决定 的可接受性
雷 虹 张 弘
(.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 青海 西 宁 8 0 0 ;. 10 0 2 辽宁大学 法学 院, 辽宁 沈阳 10 3 ) 10 6

要: 可接 受性 或 者 可 接 受 性 原 则 是 法 学或 行 政 法 学一 个 重要 的 内容 , 国是 近 些年 来 随行 政 法 治 的进 我
据 介绍 ,0 6年年 初 , 20 广州 凯思 特 科 贸发 展有 限公 司 因未 为 一名 员 工缴 纳 2 0 0 5年 9月 至 1 2月
公法 上 具 体 事 件 所 为 之 决 定 或 其 它 公 权 力 措施 ,
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 为” 。与 ④
此相 类 似 的概 念 , 日本 称 为 “ 政 处 分 ” 在 我 在 行 ②; 国称 为 “ 具体 行 政行 为 ” “ 政 处理 ”2。我们 认 或 行 []
或不 合理 。因此 , 只有合 法 的行政 决定 才可 能被 行
的概念 []应 以“ 政决 定 ” 代之 。 3, 行 替
行 政行 为 或行 政 决定 “ 终还 有 赖 于公 众 的 最
政相 对人 所接 受 , 产生 法律 实效 。


行政 决定 可接 受性 的界 定
满 意程 度 ,所 以有 必要 考 虑 公众 对 行 政 行 为 的态 度 ”4。 [] 可接受 性 或者 可接受 性原 则是 法学 或行 政 法学 一 个 重要 的内容 , 西方 国家 , 相关 理 论 与实 践 较之 我 国丰 富而 活跃 , 国是 近些 年来 , 我 随行 政 法
弘 , 辽 宁岫岩人 , 男,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 : 行政 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原则

行政法原则

行政法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

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合理行政原则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

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

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各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

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合理地行使权力,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本文将通过介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作用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探讨如何确保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实施。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给予保护。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进行。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打压、压制和限制。

2. 公平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具有公平性,不应当对某个群体或个人进行特殊待遇或歧视。

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公平的原则进行决策。

3. 公开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对公民和社会公开,以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向公众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并允许公众对决策进行评议和监督。

4. 合理性原则:行政决策应当合理,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

行政决策应当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作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任意限制或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基于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避免主观片面的行政决策。

3. 实现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这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于各个领域的行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时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确保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

行政合法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基本原则,作为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要能做到统领、指导这部法律的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能够统领、指导行政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之职权的产生、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产生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职权应当源自于法律的授权。

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控制国家权力,其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法律规定约束、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此保障行政职权的正常行使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合法性原则所谓的“合法”不仅要求遵循宪法、法律,此处的法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合法不仅要合乎实体法的规定,也要合乎程序法的规定。

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具体有两个要求:第一,法律优先。

首先,从行政立法方面而言,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行政立法可以进行规定,但是法律一旦作出规定,行政立法就必须与法律规定一致,并且只能是对其细化规定。

其次,从行政执法方面而言,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且不得违法法律规定。

第二,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的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把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的钥匙在于把握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行政法重点

行政法重点行政法原则:一、合法性:1、法律优先:(1)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它表现为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与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和行为(2)在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文件的过程中,它表现为行政机关不得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法律保留二、合理性:适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三、信赖保护:1.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2.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先前行为产生信赖基础;相对人基于该信赖基础安排生活/处置财产(具信赖表现);相对人信赖是值得保护的信赖(相对人诚实且无过错)。

四、正当程序:听取陈述、申辩渊源:▪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或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的授权指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立法法》第56条),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航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立法法》第64条):▪(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除《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事项限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宪法》第90条,《立法法》第71条)▪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事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处理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一、概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重要性和实践价值不容忽视。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还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公正地作出决策。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而审慎的裁量。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不仅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专断,还能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和信任。

通过遵循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理解公民的需求和关切,从而作出更加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决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如何界定“合理性”的标准、如何平衡行政效率和公民权益、如何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公正行使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和对策等方面,为行政机关更好地遵循和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在《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段落可以如此撰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形式上合法,更要在实质上符合公正、合理的要求。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理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即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手段必须合法、合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行政合理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原则美国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包括公正性、准确性、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和效率四个价值范畴,;并对“可接受性”作了扼要说明:“由于合法地行使法定权力最终取决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这便有必要考虑选民集团和广大公众对管理程序的态度。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程序的评估,不仅应该根据它们的实际作用,还应该根据受到影响的利益集团所理解的方式来进行。

在影响人们对管理性决定或方案的基本合法性的看法上,公众对机关程序的态度能够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大概还是寥寥无几的。

但若人们普遍感觉政府的某一机关武断地或有失公正地做出决定,那么这种感觉就可以破坏公众对该部门的信任以及工业界遵守其决定的自愿性,这一点似乎是清楚的”。

(注: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第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笔者以为作者端倪了行政单方性的局限性和公法私法化的倾向。

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模式化的行为体系,只有理解了构成行政法律现实的行为及其支配原则,才能对行政法律现象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程序,(注:林纪东:《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第6页,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79;年编印;)行政程序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

因此,“可接受性”可以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原则,以适应现代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需要。

“可接受性”的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主体要汲取私法平等、自愿、协商、诚信原则的积极旨意,改变行政“高压”姿态和单方面的恣意性,弱化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的倾斜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软环境,革新计划经济时代完全靠政府去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的做法。

具体现由是:(1;)现代行政立法模式实质是一种程序化的制度妥协性机制;(2)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强制行政行为,;因为听证为核心的行政参与程序而收敛了单方意志的至上性;日益崛起的非强制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协商和自愿为宗旨,适应了行政能动性的需要;(3)行政法平衡理论以及权利相互性的经济分析,;拓展了人们对权力、权利性质及其配置方式的法哲学视野;(4;)对依法行政原则局限性有了新认识。

一、行政行为与可接受性原则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以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为特征的、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程序法上,行政行为一分为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系指制定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被拟制为议会立法过程;后者是指以行政处罚和许可为中心的行政裁决,被拟制为司法过程。

它们都以听证权贯穿其中,在于维持政府与公民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是可接受性原则得以贯彻和实现的制度性基础。

可接受性原则体现在下列制度中:1.公告制度。

法规、规章、意见、命令和官方记录都应公告。

如:美国行政机关必须把它所建议制定的规章草案或其主要内容,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供公众了解和评论;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6条规定:行政机关树立、试行或变更与国民利害关系重大的政策、制度及计划时,应予以行政预告。

公告的目的在于行政沟通,使公民知悉,提供意见,增进对行政权的向心力。

“政治决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

在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政治”。

(注:费孝通:《乡土重建》第四四页,上海观察社1948年发行;)2.利害关系人通知制度。

行政机关制订行政规章或作出行政裁决,皆有利害关系人。

为弥补司法审查等事后行政救济的局限与不足,在事前先予通知,既尊重相对人又使相对人有机会参予规章制定,或有机会表达对裁决的意见,可以防止偏颇,集思广益,使行政行为在相对人易于接受的状态下进行。

美国国会《管制功能分析》规定:凡对小团体、小企业等小实体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每个机关都应努力通过直接通知或在那些小实体可能得到的刊物上发布通告的方式,将每个管制活动柔性计划通知各小实体或其代表,而且应就该计划所涉及的每个领域征求评议意见”。

3.行政规章制定请愿制度。

制定规章动议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启动与开端,由谁来提出制定规章反映了行政民主的程度,宪政发达国家多由民众请愿。

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各机关应该给予利害关系人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条:“一、利害关系人可藉向有权限机关提出请愿,要求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为方便行政机关了解其内容,该等请愿须说明理由;二、有权限制定规章的机关应对提出上款请愿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资讯,以及其对请愿所持立场的理由”。

我国行政规章的制定不为利害关系人“可接受性”的现象急需改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不顾《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自行制定行政规章,限制一些型号轿车的使用,特别是限制一些非本地生产轿车的使用,人为地造成了市场的分割和地区保护,误导轿车的生产和消费,剥夺了某些相对人的利益。

4.利害关系人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民主的正当程序,行政立法或行政司法必须经由听证步骤。

在听证中,各方意见都得以表达,客观合理,慎重取舍,有利于去除偏私、武断,便于相对人接受,因此听证是行政参与的工具。

这一制度,反映了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相对人有权站在利害关系人的立场上,使自己的意见反映到行政主体的决策中去。

使行政权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重轨道上运行,而不致于开出民意之外。

我国新颁布的《价格法》中,价格听证是政府定价的新程序,一改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定价前保密,定价后难于做解释工作”的被动局面,把解释说明工作贯穿于定价过程。

通过听证会,集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面对面”地交锋讨论,以达成对调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共识,改变了政府“家长制”定价和完全靠政府去寻求利益平衡点的做法。

5.行政公文公开制度。

传统政治视公民为行政客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公文被看作神秘之物,禁止阅览,更不得录存使用,以“国家秘密”为借口,把行政信息这种公共物品看作私人物品,以致公民不知公文内容,无从搜集有关行政主体的证据,而使权益受损。

情报公开制度,充分反映了公民作为主权者的自我意思。

6.行政行为附具理由制度。

行政单方性即是以“力”服人,而不是以“理”服人,故不能使相对人心悦诚服。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为各国所奉行,最保守的法国也于1979年制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法》,其中规定对当事人不利的和对一般原则作出例外规定的具体行政处理必须说明理由。

在乡土中国,县以下没有任何行政单位,自上而下的单轨政治只到县衙门为止,而不到每家的大门前或大门之内。

知县是皇权代表,父母之官,他们同子民之间的联接人,衙门是皂隶、公人、班头、差人等胥吏,民间是被称为管事或董事的地方领袖。

代表统治者的胥吏直接和人民接触,由于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因此往往滥用权力,特别是他们无法向上爬时。

(注:费孝通:《乡土重建》第五○页,上海观察社1948年发行;)现代行政渗透到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政公共性,并不能否认私人利益的正当性,二者权利的不对等性,也并否认其在人权上的平等地位。

基层行政质量关系行政权的存亡,因此,行政主体必须说明行政行为理由,防止公共利益虚伪性和相对人的硬性接受。

7.司法审查救济制度。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无救济即非权利。

在行政方面,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司法审查制度,即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主要在于确保相对人权益,对抗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决定,是行政行为“可接受性”的最传统、最核心、最后的疏通渠道。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公民对政府、政治权力,“从事实上和观念上都发生着静悄悄地革命。

政府从神坛走下,成了民众心目中的凡夫俗子;政治权力从脱缰的野马,开始转变为温良驯兽”。

(注: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第2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传统的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进行管理的经验总结,把制定行政法当作对行政政策的法律化;行政执法是自上而下的,渗透着官治行政组织原则。

而行政程序制度,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把“以不平等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化为基于受治者同意的,理性化与稳定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相互均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

(注:崔卓兰:《行政程序法要论》第5;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2月1版。

)同时,并不否定行政主体源于国家职能的单方面的权威地位。

二、非强制行政行为与可接受性原则日本及台湾的部分学者,一般将行政关系分为“支配关系”和“管理关系”。

“支配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优越意思主体资格与个人所发生的关系,是一种权力作用:“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经营事业或管理财产时与私人所发生的关系,是一种非权力作用。

随着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与行政民主的发展,行政法的“支配关系”在本质和手段上,日益减少其权力的成份,而与一般“管理关系”相接近。

(注:林纪东:《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第8页,;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79年编印;)世界各国兴起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非拘束行政计划,是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即强制行政行为的非强制行政行为,表明现代行政不单纯是权力行政活动,从质到量都显著地增加了非权力活动。

所谓非强制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强制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实际上是一种“可以在不顾及施加对象是否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对方服从一定意志的力量”。

即强制性行为基于主体意志的行政是行政相对人行为选择自由的丧失,其结果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放弃自己的偏好或其他行为方式,而只能按照行政主体意志的指向活动,从而表现出行为的唯一性与必然性。

而在行政指导等行为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改变或消灭,不仅取决于行政机关,而且依相对人的意思而定,因而表现出双方、双向性。

(注:孙红梅:《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硕士论文)第2;页—12页。

)即它不是通过实施惩罚的威胁求得服从,而是通过利益诱导和道理说明来赢得服从。

它以相对方的心理与意识认同为前提,弱化了行政主体的传统优越地位、一定的行政优益权、行政权的控制与支配力等,兼具了私法化原则。

这正是行政法“可接受性”原则的极好体现,它较强制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方拥有要求行政主体说明理由、举行听证、提起行政救济等程序性措施更增加了相当份量的实体性权利,是行政行为本身的属性变异。

传统行政法主要“以权力行政作用为中心而构成的,对非权力行政作用的陈述,几乎是附带性的”。

(注: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第5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现在,;非强制行政行为多被亚洲经济模式国家所主张,并纳入法制范畴。

如《日本行政程序法》(1993年)、《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都对“行政指导”作了专章规定。

这是因为,现代行政需要行政的创造性、灵活性、开拓性并保证行政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