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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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2016-06-02 高金平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资者税负差异较大。

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幵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幵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 (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 (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私募基金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这一篇全讲清了(附合理避税宝典)学习资料

私募基金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这一篇全讲清了(附合理避税宝典)学习资料

私募基金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这一篇全讲清了(附合理避税宝典)私募基金的税务很复杂,又存在政策模糊,加上营改增税制改革,很多私募小伙伴们对此其实还一头雾水。

现跟大家分享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投资方面的税务处理问题,当然还包括了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囊括了私募基金税务问题的方方面面~一、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

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

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发起,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于非上市的企业,并通过提供专业性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和实现价值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风险较高但回报也相对较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1. 专业化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和运作,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行业知识;2.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投资对象多为初创或中小型企业,因此风险较高,但也有机会获得高额回报;3. 长期锁定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投资者需有耐心等待投资项目的成熟和退出;4. 高门槛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通常只对具备一定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开放。

1.2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直接影响着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和成本。

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能导致基金在投资收益上承担更高的税负,限制了其盈利空间。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基金的经营风险,因为基金需要在不确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投资决策。

会计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会计政策可能导致基金的财务报告结果存在差异,影响投资者对基金的评价和信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政策规定,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税政策的要求也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合规管理。

基金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确保交纳税款的合规性,避免因税收违规而受到处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税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基金需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做好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培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培训

• 可帮助判断的信息:
基金
Ø 合伙协议如何规定
被投资公司
Ø 会计如何核算:IFRS
负债
图二 GP
US GAAP
劣后级投资人 优先级投资人 • 可能的结构变化:
利息 股息 股权转让所得
VAT
CIT

×
×
×
× (如上市,则缴纳) ×
• 投资者层面
- 机构投资者: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CIT
- 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收益缴纳5%35%IIT (各地有减免) ;利息/股息缴纳 20%IIT
• 基本实现税收中性
1.4 常见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3/3)
GP
LP
• 涉及的主体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基金和被投资企业。 • 需要考虑的税务问题包括:
- 基金取得投资收益是否应税以及如何应税 - 管理人取得的收益是否应税以及如何应税 - 投资者从基金取得的收益是否应税以及如何应税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和税务问题(2/2)
投资者
管理人
报酬
基金
被投资公司
“税收中性、税负公平”原则
基金
被投资公司
有限合伙制存在以下不足: Ø 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无法获得免税 待遇:部分(主流)税局不认可经过 合伙企业的股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Ø 个人投资者税负较重:根据中央政策, 个人投资者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按5%35%缴纳IIT
尽管存在上述不足,但站在管理人立场, 特别是在投资收益考核税前投资回报的前 提下,有限合伙制仍然强于公司制。
分配
根据这一原则,理想的税制应该是: - 基金本身不纳税
投资收益
- 投资者就取得的收益纳税,且 与其不通过基金而直接从事该 等投资的税负趋同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税务分析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税务分析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税务分析【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在不同的形式下具有不同的运作特点和税务分析。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运作灵活但需要注意税务合规。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设立,享有法律人格,但税务成本相对较高。

契约型私募基金则侧重于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税务优势在于灵活性和低成本。

通过税务优化策略,私募基金可以有效减少税务负担,提高收益。

未来,私募基金将继续发展壮大,趋势包括更多的创新型基金产品和更加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仍然广阔,但需要高度重视税务合规和优化策略。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运作特点,税务分析,税务优化策略,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募集有限合伙人(LP)进行的私募基金,用于投资于非上市的公司或资产,以获取预期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基金管理人(GP)管理和运作,GP负责筹集资金、选择投资标的、管理投资组合并最终退出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初创企业投资、成长型企业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旨在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LP通常为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也包括少量的个人投资者。

LP通过认购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来参与基金的投资活动,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具灵活性和机密性,能够更加精确地匹配LP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了融资、管理和战略支持,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机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助于促进企业的成长和创新,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2. 正文2.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及税务分析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

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实务园地浅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文/肖 波摘 要:随着近年来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其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性的各类企业,使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丰富了资本市场的投融资体系,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动力。

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发展时间短,且在税务实操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性。

基于此,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组织形式的优劣,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期望为财税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处理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对外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等特定对象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的一项投资方式。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5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存续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84家,管理基金规模14.35万亿元。

由此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已占据一席之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形式,实务操作中,公司制及合伙制两种形式较为常见[1]。

1.1 公司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

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

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份额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1.2 合伙制合伙制即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配套法规设立。

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引起了税收政策制定方面的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专门为股权投资项目而设立的基金,其目的主要是通过购买股权、参与股东投票等方式获取公司的股权及其相关利益。

而创业投资基金则是支持新兴企业发展的一种基金,它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帮助其快速成长,并且在企业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提供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这两种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不同,受到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中国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以鼓励股权投资为主要原则。

因此,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

例如,对于已经在科创板挂牌上市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只要持有期大于一年,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而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在出售股权等方面获得的收益,实行按照股权基金的所得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他们所获得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用也是按照20%的所得税率征收。

最后,对于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国内企业,实行类似于两个年份的累进税率的政策。

具体而言,如果在一年中买入股份,明年卖出,其收益将分别按照两个年份的累进税率计算。

在此政策下,不论是国内资本还是国外资本,都将在相同的税收政策下进行投资。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中,政府针对不同的税收进行了减免和优惠。

第一,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企业所得税,政府对投资的主导产业进行优惠,以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投资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产业领域。

例如,在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方面,其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免税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下募集资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迅猛,成为了资本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范围的逐渐扩大,涉及到的财税政策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避税策略、会计政策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收政策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其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未上市公司时,可以通过认定为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纳税,适用较低的税率。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促进创业创新活动的开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收益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免征增值税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面临着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和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不确定性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在投资决策和策略制定中需要谨慎对待。

二、避税策略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通过各种合法的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提高投资收益。

在投资结构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进行投资,利用离岸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所得的税负。

在投资退出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税负,例如利用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分配等方式来降低税负。

这些避税策略的使用,可以有效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其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避税策略也面临着合规性问题。

在采取避税策略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当避税行为。

否则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避税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司法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使用避税策略时,需要谨慎选择,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合规合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私人或机构组织筹集的股权投资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涉及到多种财税政策问题。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会计政策和风险管理政策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问题。

一、税收政策1.1 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政策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所得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和退出投资时,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投资收益的红利、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等税收政策也较为宽松,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1.2 税务合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开展业务时,需要进行专业的税务合规管理,确保自身业务在税收政策的合法范围内进行。

这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合规遵循各项税收政策、准确记录财务数据等方面。

1.3 离岸投资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离岸投资方面也需要考虑相关税收政策。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离岸投资可能有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结合当地税收政策,合理规划离岸投资结构,降低投资税负。

二、会计政策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会计政策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投资会计政策需要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同时也需要合规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投资收益和成本的正确核算。

2.2 资产估值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投资标的,而这些投资标的的估值是会计政策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建立科学的资产估值政策,保障投资标的价值的准确反映,并合规披露相关信息。

2.3 分红和股权转让会计处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收益等,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保障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管理政策3.1 外汇和利率风险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中,往往面临着外汇和利率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建立科学的外汇和利率风险管理政策,通过金融工具等方式进行风险对冲,降低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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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1.公司型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

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1.基金管理人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

3.基金托管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会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管理资金、进行结算与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资金的独立性。

托管机构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4.合格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需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通过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一般还会涉及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咨询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相关报酬。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一)公司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税务处理:1.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如果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三)契约型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存在,即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人作为信托收益人取得投资收益,因信托计划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信托计划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故由投资人就分配的信托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开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该模式程序简便、结构灵活,业务模式如下: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于其所募集的资金及对外投资需单独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梳理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资金募集借:银行存款贷:实收基金(2)对外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贷:银行存款标的公司股权公允价值变动: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其他综合收益或做相反会计分录。

(3)标的公司分红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4)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借:银行存款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借:其他综合收益贷:投资收益(5)支付管理人报酬借:管理人报酬贷:应付管理人报酬借:应付管理人报酬贷:银行存款(6)支付托管费:借:托管费贷:应付托管费借:应付托管费贷:银行存款(7)基金分配期末,将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与相关费用支出均结转至“本期利润”。

然后,借:本期利润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贷:应付利润借:应付利润贷:银行存款2.各交易主体的税务处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性质上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故现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各方的税务处理:(1)私募基金因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其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基金产品不存在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

由于工商登记的限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无法以某“基金产品”的名义作为股东进行登记,一般由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此时便形成了股权代持问题。

对于股权代持,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但是股权代持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将名义股东作为纳税义务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的情形,笔者认为,鉴于基金产品独立核算且一般由托管机构进行支付结算,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完全隔离,仅是因为目前工商登记受限,才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名义股东,《基金合同》作为一份对外具有公信力的合同明确表明是由该基金对外进行投资,且实际投资人与投资金额明确,故对于从标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虽是名义股东,但不应承担纳税义务。

(2)标的公司作为标的公司而言,并不知道最终投资方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标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3)投资人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4)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就来源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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