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银行催收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催收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催收管理,规范催收行为,确保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一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催收工作。
第三条银行催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文明的原则,切实保护借款人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明确催收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催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催收职责和权限第五条银行催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对本级催收工作负责。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催收部门或岗位,负责催收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银行催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银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借款人及其他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银行催收人员依法享有催收权,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查询借款人的财产状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催收措施。
三、催收程序第九条银行应在贷款逾期后及时启动催收程序,对逾期贷款进行分类,制定针对性的催收措施。
第十条银行催收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送催收通知,通知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二)电话催收,与借款人沟通,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三)实地催收,前往借款人住所或工作地点进行现场催收;(四)法律诉讼,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五)其他必要的催收措施。
第十一条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催收资料,确保催收行为的可追溯性。
四、催收措施第十二条银行催收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文明催收,不得侵犯借款人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银行可采取以下催收措施:(一)发送催收信函,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二)电话催收,与借款人进行沟通,提醒其还款;(三)实地催收,前往借款人住所或工作地点进行现场沟通;(四)冻结借款人银行账户,依法扣划借款人存款用于还款;(五)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六)其他合法的催收措施。
不良贷款的控制与处理_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_[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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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5.3.3 不良贷款的控制与处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银行应当立即对借款人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其真实情况及原因,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不同情况及原因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1.贷款使用及回收过程中不良贷款的控制与处理在贷款使用及回收的检查中,若发现有下列情况,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借款企业有挪用贷款现象,或故意借用其他用途来骗取银行贷款的,要求企业限期纠正;确实不符合银行贷款投向的,要强制收回;不能马上收回的,要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或罚息。
(2)对于贷款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项目出现工期拖延、概算突破、市场变化的,要督促企业运用综合能力偿还贷款。
(3)如果企业本身暂时周转也有困难,要督促企业采取特别措施偿还贷款,或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或重组。
(4)对于有偿还能力但不积极偿还贷款的企业,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企业账户扣收,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收回贷款。
(5)若发现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下降、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要求债务人调整或补办新的担保。
在贷款延期的情况下,要重新落实担保。
如采取抵押担保的,在抵押物价值大幅度下降、抵押物被非法变卖、转移的,要求债务人补办新的抵押或将抵押物转移至债权人能够监控的地方。
抵押物保险到期的,要督促债务人及时续办保险。
抵押物管理不善的,要督促债务人加强对抵押物的保管。
如以有价证券等质押担保的,应注意其价值变动和到期情况,早于贷款到期的,应通知企业及时兑付并转为存单质押。
2.借款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的控制与处理在借款企业检查中,若发现有下列情况,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正常,产品销售不畅,库存不合理增加,费用增大,效益不理想。
在这种情况下,要督促企业认真分析其中原因,如属短期因素造成的,要督促企业调整有关生产经营计划,如属长期因素造成的,要督促企业从长远去重新考虑调整企业发展规划。
(2)发现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存在问题的,要督促企业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压缩长期资产,增加流动性资产,或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或在企业负担能力范围内增加其他用途的短期融资。
商业银行不良清收处置计划

商业银行不良清收处置计划2019年,商业银行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清收不良贷款,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为了达到不良贷款双降的目标,商业银行需要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同时,最主要的是如何清收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针对当前不良贷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结合县域政策、经济发展情况与实际情况,制定了2019年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目标及计划。
第一步,商业银行将统一思想,明确清收盘活工作总体要求。
自2015年信用风险集中爆发以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势严峻,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率持续维持在高位。
近两年来,面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诸多困难和挑战,商业银行始终迎难而上,多措并举强力推进清收工作。
但受外部经济形势、处置手段、司法时效的影响,不良贷款形势虽有好转,不良压力仍然较大。
因此,商业银行将按照“两确保两力争”为全年工作总体要求,即:确保新增不良贷款率不提高,确保实现双降,力争清收处置一定金额,力争不良率控制在一定水平。
第二步,商业银行将采取清收处置措施。
从当前不良贷款形势看,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总行营业部,轴承、碳酸钙行业风险仍较大。
商业银行将紧紧围绕着各项信贷目标任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业务发展为中心,狠抓信贷内控制度建设和信贷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信贷管理制度,规范信贷行为,大力盘活和处置不良贷款。
第三步,商业银行将摸清底子,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为全面掌握不良贷款结构、成因和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将采取有针对性的清收或保全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
在统计好总行营业部、各支行不良贷款底数的情况下,通过逐户的调查了解进行分析,本着“谁发放、谁负责、谁清收、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清收责任人和清收目标,严肃考核,将不良指标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中,做到任务到人,同时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清收奖励良性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员清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步,商业银行将落实重点、区别对待、深化三谈机制。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年*月*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不良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15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30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45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1)个人50(含)万元、公司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2)个人50万元以上至200(含)万元、公司100万元以上至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3)个人200万元以上、公司300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附件5)。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60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7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自身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如何有效地处置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就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概念、分类及处置方式进行探析。
一、不良贷款的概念及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授信或担保业务,因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或无力归还、无法兑付等原因而造成损失的贷款。
主要表现在:逾期90天以上未还本金或利息、被债权人诉讼或仲裁要求清收、停止偿还的贷款等。
根据《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不良贷款分为五类:1)关注类贷款:贷款风险较大或存在一定隐患,但尚未构成不良贷款。
2)次级贷款:已经出现退回前期利息和费用,但未形成重大损失。
3)可疑贷款:出现明显逾期或未按期还款或其他问题。
4)损失贷款:该贷款的实现价值已经或将要大幅损失,但仍有部分价值可恢复。
5)呆账:欠款存在较长时间,无法追回或者资产价值已经全部或几乎全部消灭。
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需要考虑多方面状况,包括贷款类型、资产质量、困难程度等。
目前比较常见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有四种:1、转让方式转让方式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流通方式之一。
通过转让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尽早收回资金,而买方则可以获得一些优惠,比如债权转让的折扣。
对于银行而言,转让不良贷款可以快速减少风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损失。
2、重组方式重组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另一种处置方式。
通过重组,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转化为可持续的资产,复制一个经营更加灵活的银行模式。
从根本上说,重组是一种资产重组方式,旨在将不良贷款转换为新的、高收益的资产。
通过适当的重组,可以把银行从损失中解放出来。
3、清收方式清收是最常见的处置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催收不良贷款,包括对债务人的工资、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这种方式比较耗时、成本较高,但却是比较可行的方式之一。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清收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不良信贷业务是指按照贷款四级分类认定的逾期贷款和五级分类认定的次级类(含)以下贷款、承兑垫款;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是指虽未产生不良,但存在潜在风险情形的信贷业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同一借款人本行或他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出现五级不良;(二)非五级不良的双90 天逾期贷款(指已经出现双90 天逾期贷款的客户名下对应所有的五级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三)采取新增或增量贷款支付利息、挂息转贷、中长期利随本清等方式的化解贷款;(四)平移贷款后仍存在跨月欠息、逾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搭名、盗名、假名贷款四种形式);(六)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的,或是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失踪、无法联系的;(七)信贷客户、关联人或是为其担保的客户,未履行其他金融机构债务,或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或是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八)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九)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出现重大声誉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三条组织管理(一)成立领导小组。
本行成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经营单位负责人为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不良信贷业务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化解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潜在风险贷款的预警、监控、分析和化解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的总体分析、管理、监控、清收工作;2、针对实际情况,逐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研究清收、化解政策;3、组织做好潜在风险信贷业务退出及转化工作;4、审议发生重大风险信贷项目的化解方案,对重大突发性信贷事件做出决策。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以确保不良贷款的核销操作规范、透明,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2. 定义- 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贷款,由于借款人信用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按约还款的情形。
- 不良贷款核销:指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同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3. 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商业银行可根据以下条件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 不良贷款经过适当的催收和追偿努力,借款人仍无力归还;- 不良贷款已经达到一定的逾期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经专业评估合理认定,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偿还。
4. 不良贷款核销程序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贷款核销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批程序:不良贷款核销需经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核销操作合规;- 风险评估: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核销金额;- 决策程序: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相关决策机构决定是否核销不良贷款;- 记账处理:对核销金额进行准确记账,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5. 监督与执法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不良贷款核销操作的监管。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行为的监督执法,确保核销操作符合法规、规范、透明。
6. 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在不良贷款核销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机构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
7.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
如有修改,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以上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清收工作,是指银行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化解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清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不良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不良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体系,对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明确不良贷款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不良贷款催收第八条银行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催收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贷款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催收团队建设,提高催收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十条银行应规范催收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不良贷款处置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包括催收、转让、重组、拍卖等手段。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五、不良贷款核销第十四条银行应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真实反映银行资产状况。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核销审批制度,严格把关核销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应对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后续管理,及时发现和追回潜在的风险。
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银行应明确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银行应对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应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七、不良贷款信息披露第二十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不良贷款信息。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贷款操作流程,根
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化解要遵循有利于降低风险、有利于债权保全、有利于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做到从严控制、严格手续、降低风险、明确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化解是指在保全债权基础上压缩
部分贷款本金、结清贷款利息、落实保证措施的前提下,实行压缩贷款数额再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不良贷款化解实行“逐年压缩、属地管理、总行审批、基层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化解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化解的对象
(一)借款户因经营效益不佳、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原借款手续不齐全或不合法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借款户所借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实际用款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不良贷款;
(四)贷款已形成风险,经各种努力催收仍无法回收的不良贷款;(五)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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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支行 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 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归还的贷款 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 含展期后到期 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不含呆帐贷款 。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 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 贷款本金逾期 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 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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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款及 应付 账款账额 、 账龄 ( 周期) 出现异常 的增加 、 延长 。
3 . 企业人事管理及与银行 关系方 面可以反映 出如下预警
信号 : ( 1 ) 对银行的态度发生变化 , 缺乏坦诫的合作态度 ; ( 2 )
在多家银行 开户 , 或经 常转 换往 来银行 ; ( 3 ) 故意隐瞒与某些 银行 的往来关系 ; ( 4 ) 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影响公 司运作 ; ( 5 ) 无 故更换会 计师或管 理层人士 ; ( 6 ) 缺乏 长远 的经 营策略 , 急功 近利 ; ( 7 ) 对市场需求及经济环境的变
1 . 企业在银行 的账户可 以反映出预警信号。 ( 1 ) 经常止付
支票及退票 ; ( 2 ) 长期透支用款 , 且经常超过允许 的透支额度 ;
( 3 ) 应票据延期 过多 , 逾期单 未赎 ; ( 4 ) 要 求将借款 用于偿还 其他银行 债务 ; ( 5 ) 要求将借 款炒作本公 司股票或 用于其他
2 0 1 5年第 5期 总第 2 0MI C RE S E ARC H GUI D E
No . 5, 2 01 5
S e r i a l No . 2 5 9
商业银行不 良贷 款的催收与管理
王 村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鹤岗分行 , 黑龙江 鹤岗 1 5 4 1 0 0 )
转化 、 不 良贷款的重组、 不 良贷款 的清收 、 不 良贷款的核销等 。
关键词 : 商业银 行 ; 不 良贷款 ; 催收 ; 管理
中图分 类号 : F 6 7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5 ) 0 5 — 0 2 0 5 — 0 2
解除其担 保责任 ; ( 9 ) 借 款人被其他债 权人追讨 欠款或索取
赔偿 ; ( 1 0 ) 借 款人 不能按期 支付利息或要求贷款延期 等。
2 . 财务报表所反映的预警信号 。 ( 1 ) 多次延误提供财务报表
及有关文件 , 或财务报表不完整 、 不连续 ; ( 2 ) 有保留的会计师报 告; ( 3 ) 存货及应收款增长超过销售 的增长幅度 ; ( 4 ) 经营成本 的增幅远远超过销售 的增幅 ; ( 5 ) 销售额连续下降或损失连续 上升 ; ( 6 ) 相对于销售利润而言 , 总资产增加过 决, 流动资产 占总 资产的比例下降 ; ( 7 ) 不合理地改变或违反会计原则 ; ( 8 ) 以短期 融资作长期投资 ; ( 9 ) 呆账增加 , 或拒提呆账及损失准备 ; ( 1 o ) 应
4 制 度原 因。 ( 1 ) 政策变动的随意性加 大了投资风险 ; ( 2 )
我 国商 业银 行的有问题贷款 比重加 大 , 在相 当程度 上影
响着商业银行安全性 、 流动性 、 效益性 目标 的实现 。 商业银行 必须加 强不 良贷款 的催收 与管理 。
一
地方保 护主义的存在加剧 了银行放贷压力。
二、 不 良贷 款 的预警 信 号
在贷款发放后 的检查监督 中 , 信贷员或其他有关检查人 员应 当特别 注意借 款企业是 否在 以下几 方面 出现有 问题贷
款的征兆 , 即早期预警信号 。
、
我 国商业 银行 不 良贷款 的形 成原 因
1 . 内部 的原 因。( 1 ) 商业银行在经 营管理上 的认识 问题 ; ( 2 ) 商业银行 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 ; ( 3 ) 商业银行 没有成为
真正 的独立法 人 , 在信 贷规 模控 制上 受到 “ 倒 逼机 制 ” 的影
响。 具体 表现在 , 地方政府行 政干预造成大量贷 款死滞 , 一些 地方和部 门好大喜功 , 不顾 市场经 济 的客观规律 , 夸大 投资 效益, 强令银行贷款支持 。 2 . 夕 部原 因。( 1 ) 国有企业在登 记注册过程 中的预算约 束软化问题 ; ( 2 )国有企业在经 营过程 中的预算约束软化问
( 2 ) 过低 的 固定资产折 旧率 给国有企业 留下 了资金缺乏 的病 根 。国有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率一 向偏低 , 多数企业未足额提
取 。就是这 种已经很 低的企业折 旧资金 , 还被 国家 以各种形 式全部 或部分 收缴 , 进 入政府 财政 预算 , 用于缓解 财政 困难 或新项 目的投资建设 。 企业折旧资金有多少能用 于固定 资产 的更 新改造 ,受各个不 同时期 的财政体 制和财政 状况所左
投机 活动 ; ( 6 ) 贷款需求 骤增或变动 异常 ; ( 7 ) 未 按要求补 足
抵押 品的差额 , 拖欠税金或租金 ; ( 8 ) 贷款 的担保人 突然要求
题。 国有企 业在经营管 理中存在 的问题 主要表现 为产权 主体
缺位 , 企业过 多地承担 了社会保 障 的责 任 , 过 多地受 到来 自 政府部 门的过度 干预 , 自我发展 的动力不 足。这些外部原 因 并不能 够掩盖 国有 企业 从计 划体 制向市场 经济转轨 过程 中 由于经营管理而 出现的亏损问题 。企业不 了解市场 、 产 品开 发设计落后 、 营销不力导致产 品积压 。 3 . 体制原 因 。商业银行 不 良贷款 的形成 , 除了银行本身 和 国有企业 内部 的微 观原因之外 , 经济体制本身的作用也不 容 忽视 。( 1 ) 经济体制 改革使 国有企业 资本金 “ 先 天不足 ” 。
摘
要: 在我 国商业银行 , 有 问题贷款 比重加 大 , 在相 当程度 上影响着商业银行 安全性 、 流动性 、 效益性 目标的 实
现。 商业银行必须加强不 良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我 国商业银行不 良贷款的形成 , 主要有 内部、 外部 、 体制和制度等原 因。
不良贷款 的预警信号 包括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反映 出的预警信 号、 财务报表所反 映的预 警信 号 、 企 业人 事管理及 与银行 关 系方 面的预警信号 、 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预警信号 。不 良贷款催收与 管理 的途 径主要 有发 出催收通知 、 不 良贷款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