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
国务院第551号令日文翻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和訳>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51号令「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処理管理条例」は2008年8月20日に国務院第23回常務会議で採択され、ここに公布し、2011年1月1日から施行する。
国務院総理温家宝2009年2月25日第一章総則第一条本条例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回収処理活動を規範化し、資源の総合的な利用及び循環経済の発展を促進し、環境を保護し、人体の健康を保障するために、「中華人身共和国クリーン生産促進法」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国固形廃棄物汚染環境防止法」の関連規定に基づき、制定されたものである。
本条例の内容は、以下の通りである。
第二条本条例にいう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処理活動と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を分解し、その中から物質を抽出して原材料又は燃料とし、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物理、化学的特性を変化させる方法により、発生した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数量を減少させ、その危害成分を減少させるか、又は除去すること及び最終的にそれを環境保護要求に合致する埋め立て場に移す活動をいい、製品の補修、作り直し及び補修し、作り直した後に中古品として再使用する活動を含まない。
第三条「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処理目録」(以下「目録」という。
)に記載されている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回収処理及び関連する活動に本条例を適用する。
国務院資源総合利用主管部門は、国務院環境保護、工業情報産業等の主管部門と共同で「目録」を制定及び調整し、国務院の認可を経た後に実施する。
第四条国務院環境保全主管部門が国務院資源総合利用、工業情報産業主管部門と合同で責任をもって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処理に関する政策と措置の作成を組織し、その実施を調整し、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処理に対する監督・管理を行う。
国務院商務主管部門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の管理活動に責任をもつ。
財政、商工、品質監督、税務、税関などの国務院主管部門は各自の責務の範囲内で関連管理活動に責任をもつ。
第五条国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について多種のルートによる回収及び集中処理制度を実施す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策ﻭ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记者27日从获悉,为保障和支持条例顺利实施,等部门近期了相关配套策。
ﻭ有关负责人指出,即将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处理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集中处理、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制度。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近期制定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规划XX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一系列《条例》配套实施的文件。
为了保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要求:一要对处理企业数量、结构和规模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处理企业一哄而起,造成处理能力总量过剩和结构性过剩.二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引导和促进处理向规范化、规模化、化方向。
三要严格依法审批处理企业资格。
健全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对弄虚作假、污染环境、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骗取基金补贴的,一经查出,要追缴补贴,取消补贴资格。
四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监督.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在家电以旧换新策实施期间,将**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做好条例施行和家电以旧换新策的衔接工作,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保护环境,保障健康。
据了解,我国废弃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等年产生量2500万台左右,合50多万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铜、铝、铁、塑料等宝贵**。
但目前我国一些地区还存在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落后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现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危害健康。
《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施行,将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得到规范。
电子元件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电子元件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家电及电子元件回收(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省级地方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
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九条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
家电生产企业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
(一)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固体戏2011年9月19目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配套政策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第一批)©制定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关于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 )的通知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扌旨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落实《条例》,支撑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
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㉛规划处理企业资格审查龜处理企业补贴审核®信息报送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醃处理发畏规划O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功能和作用:引导产业发畏。
@规划原则:合理布局、集中处理、控制设施教量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醃处理发畏规划O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功能和作用:引导产业发畏。
@规划原则:合理布局、集中处理、控制教量规划要点:@合理预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越需求分析龜合理布局设施数量、布点@中期考核调整处理企业资格审查©申请: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审查程序:公示、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企业基本要求:企业法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符合规划©监督管理:市级许可、省级备案和监督检查、县级监督性检查和监测©企业责任:内部管理、日常监测、信息报送©公众监督: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2009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目前,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
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4.9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器约为1.5亿台,计算机约为8000万台,合计12亿台。
2006年这5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电视机约为46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计算机约为200万台,合计1260万台。
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
目前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旧货市场,销售给低端消费者。
二是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特定地域、群体转移。
三是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
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个流向中,即由于一些地方存在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它们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
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但仍存在着应对措施不力的问题,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以利于可持续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如铜、铝、铁及各种稀贵金属、玻璃和塑料等,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
通过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而且节约能源。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明年1 月1 日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拥有大型现代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业务的企业可以获益。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显示,电视机、空调、电冰箱、洗衣机、微型计算机共5 类产品将会成为首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正规回收拆解的产品。
此次公布首批列入目录的五大类产品与之前国家实施“以旧换新”政策中,享受国家10%补贴的五大类产品相同。
该条例的出台,对目前市场上大量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进行了明确规范,使其走上一条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轨道。
这意味着今后电视机、空调等五大类家电产品的正规回收拆解将变成强制执行,回收处理企业不仅能够获得充足的原料保证,而且能得到国家税收优惠,这对于率先进入环保业务的企业而言,大型现代化、正规化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项目将是重大利好。
看废旧家电回收和循环利用方面现状,国内总体水平有待提升。
以往报废家电产品以中小企业甚至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居多,不仅污染多,而且效率低,市场的升级转型亟待大型现代化的家电废旧处理企业出现。
目前,国内家电产品已进入报废高峰期,据权威部门数据显示,2009 年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五大类家电报废量达9000 万台,到2010 年年底,我国城镇电子产品报废总量预计将达到13 亿台。
如此推算,仅广东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每年有上百亿元的商机,而全国的市场将超千亿元。
废旧电器的回收和利用的市场潜力将给已经介入此领域的企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 以旧换新”政策的推广更是促进了废旧家电回收拆解业务的发展。
根据商务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5 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9 个试点省市回收旧家电1479.8 万台,拆解旧家电865.5 万台,可回收利用废塑料、废铜等再生资源达27.2 万吨,有效地做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整体来看,在产业政策的支持下,无论在产业规模还是业务利润方面,我国废旧家电拆解环保业务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11(31)1
【摘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个针对电子垃圾的专门性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必要而及时。
治理电子垃圾污染,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回收、利用电子垃圾管理体系。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先后出台了有关废旧家电处理的法律和措施,鼓励企业采取先进工艺收集废旧电器,进行回收利用。
日本对家电中的铜、铁、
【总页数】1页(P33-33)
【关键词】回收处理;电子产品;废旧电器;管理条例;废旧家电处理;回收利用;保护生
态环境;电子垃圾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5
【相关文献】
1.5类家电明年起适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谁将为废弃电器“埋单” [J], 张磊;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的挑战与应对 [J], 黄文秀
3.写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发布之际——访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管世翾 [J], 张磊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正式实施 [J],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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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PPT课件(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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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审核
必要性和意义:确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促进处理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 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征收对象:生产者或进口商 补贴对象:电子废物处理设施 基金监管:财政部征收和下发、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环保部监督检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及其配套政策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固体处 2011年9月19日
1
主要内容
一、政策体系概况 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 三、 “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
接问题
2
主要内容
一、政策体系概况 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 三、 “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
接问题
3
配套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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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一、以下情形,不计算入处理数量: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或报废的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 处理企业接收和拆解处理的废旧家电不具有主要 零部件的,如电视机的阴极射线管。 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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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一)以下情形,不计入处理数量: 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品或报废品; 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的; 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主要零部件的
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不能完全处理的废物的妥善利 用或者处置方案 、经县级环保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人员规定:人员设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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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重新申请
增加类别,新建、改建、扩建,超过处理能力20%的
换证
规划修订、继续从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合条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9、传真机:利用扫描和光电变换技术,把文字、图表、相片等静止图像变换成电信号发送出去, 接收时以记录形式获取复制稿的通信终端设备,包括以传真功能为主,兼有其他功能的设备 。
目录
10、电视机: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电视机、背 投电视机、移动电视接收终端及其他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 伴音的终端设备 。 11、监视器: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监视器、液晶监视器等由显示器件为核心组成的图像输 出设备(不含高频头) 。 12、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一体机)和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等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 13、移动通信手持机:GSM手持机、CDMA手持机、SCDMA手持机、3G手持机、4G手持机、小灵通 等手持式的,通过蜂窝络的电磁波发送或接收两地讲话或其他声音、图像、数据的设备 。
最新政策
最新政策
2012年9月3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 审核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严审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保障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安全。 《通知》规定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制定审核 工作方案,配备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经 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同级财政部门在环保部门预算中予以核定,切实保障环保部门开展审核工作的需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内容: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范围和定义:明确哪些类型的电器电子产品被视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计算机等。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责任:规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等谁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责任。
3. 回收体系建设:规定建立和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包括设立回收点、建立回收网络等。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流程和操作: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具体流程和操作,包括回收登记、分类、包装、运输等。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方式,比如拆解回收、资源回收、环保处理等。
6. 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职责。
7. 激励措施:鼓励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措施,比如给予奖励、减免税收等。
8. 罚则:规定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罚则和处罚措施。
以上仅为可能包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具体的条例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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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1号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编辑本段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