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神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保障扶贫资金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90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陕财办农〔2017〕162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82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2017〕90号)、《榆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榆政财发〔2017〕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榆林市财政下达的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其它专项扶贫资金。

市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根据我市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项目计划统一由市扶贫办下达的各类专项扶贫资金。

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利用公用经费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和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均不计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中国乡村扶贫工作的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资金管理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

3. 资金申请与审批3.1 项目申请使用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需由申请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填写《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给德阳市扶贫办。

3.2 项目审批德阳市扶贫办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资金,并签订《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合同》。

4. 资金管理和使用4.1 财务管理项目资金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相关财务报表应及时报送给德阳市扶贫办,并配合审计工作。

4.2 使用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合同》的约定,用于指定的项目工作。

资金使用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取得预期效果。

4.3 资金监管德阳市扶贫办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管,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更新,项目进度的跟踪和评估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绩效评估与结果反馈5.1 绩效评估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德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合同》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绩效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资金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5.2 结果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向德阳市扶贫办反馈项目的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监督与责任追究6.1 监督机制德阳市扶贫办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6.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执法依据的行为,德阳市扶贫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得意见〉得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就是指国家与本省各级安排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得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与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

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与权责“四到县”得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与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与省确定得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得县、贫困乡(镇)、贫困村与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问题,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移民扶贫资金、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要遵循匹配投入、整合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整村推进扶贫资金。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全省其他县(市、区)面上插花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支持能够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不得超过总补助额的20%。

省财政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村补助50万元,原则上要求沈阳市、鞍山市按省、市1:1比例配套;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按省、市1:0.5比例配套;阜新市、朝阳市免于配套。

省财政对其他县(市、区)的面上插花贫困村每村补助25万元,要求市财政对每村补助不低于25万元。

第五条移民扶贫资金。

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贫困地区继续实施移民扶贫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0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的要求,用于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法库、黑山、昌图3个较贫困县移民扶贫户建房补助。

对每个移民户补助1.2万元,省、市、县财政按6:5:1比例分担。

第六条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主要用于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司+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及销售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

【最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word范文模板 (4页)

【最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01X年3月31日将实施新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1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政策的区域进行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县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完善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统筹和整合支持欠发达地区各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欠发达地区和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的区域。

第五条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向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重点欠发达县(市、区)倾斜,同等条件下,向绩效优秀的县以及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倾斜。

第二章预算、分配与使用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主管部门申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审核,视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前言
在我国贫困地区日益增多,贫困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扶贫工作成为了我国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保障扶贫资源高效利用,最大化促进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背景
针对我国贫困地区存在的贫困人口居多、产业发展不足、交通不便、社会福利低等问题,国家不断推进扶贫工作,提出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方针。

作为扶贫工作的资金来源之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直接向贫困地区提供的一种普惠性财政支出,旨在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并推动尽快脱贫脱困。

然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不少基层干部对扶贫政策认识不清、操作失误等;二是存在一些腐败现象,如资金挪用、虚报违规等;三是机制不健全,缺少有效的监管和问责制度。

为了防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上存在的漏洞,保障资金使用的追踪和监督,加强机制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快扶贫工作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
1. 提高扶贫资源利用效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扶贫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追踪。

通过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减少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2. 保证扶贫政策落实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加强扶贫政策的落实。

通过详细规定资金使用的权限和使用的规范,能够合理的分配每一笔扶贫资金,保障资金落地实施,真正推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3. 对扶贫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的对扶贫工作进行管理。

根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追踪制度,加强了对扶贫资金的严格审核,保障扶贫资金流向的合法使用。

4. 提高扶贫工作的效果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扶贫工作的效果。

规范资金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提高扶贫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让贫困地区人民从中受益到全方位的经济发展。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1. 资金使用的依据和范围
1.1 资金使用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开发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扶贫工作开展。

1.2 资金使用的范围
主要用于开展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教育、卫生、就业等领域,特别是针对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支持。

2. 资金使用的权限
2.1 资金使用的权限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权限主要由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同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资金使用。

2.2 资金使用的规范
(1)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的规定执行,不得超出扶贫范围和扶贫目标。

(2)资金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原则,保证资
金使用目录清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

(3)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资金使用时需注明扶贫资金来源,不得夹杂或虚构普惠性资金投入。

(4)全部资金使用流程可通过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程
序进行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追责问责。

3. 资金使用的建议
3.1 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建设专门的扶贫工作部门,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建立跨部门协调和责任分工专业组织。

3.2 完善审批程序
健全事项审批、资金审批、决策咨询等系统流程和操作程序,加强规范操作和稳妥决策,确保资金使用得到循序渐进的推动。

3.3 优化管理机制
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加强重要环节的管理机制,为整个资金使用过程做好快速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3.4 强化追踪监督
尤其是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追踪和监督。

通过建立监管渠道并组织实施、加强资金沙盘性监督,能够保证扶贫资金的违规使用得到维护和取缔,极大地保障了扶贫工作的推进。

四、结语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实施,保障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加强扶贫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扶贫效果、防止贪污腐败的必要措施。

对于我国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