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宪主义下探讨研究报告
清末立宪运动的研究

清末立宪运动的研究作者:陈涧泉来源:《卷宗》2015年第11期摘要:本文介绍了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背景,阐述了清末立宪运动的主要内容,并针对清末立宪运动对我国宪政建设的影响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清朝末期;立宪运动;内容;历史背景;启示1 清末立宪运动的历史背景自清朝建立到鸦片战争,200年的时间把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推向了世界的前列,其中康熙乾隆盛世更是盛极一时。
然而,强盛的国势使中国产生了停滞不前的封闭心态,对于中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长远的不良影响。
1840年,鸦片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告终,清朝长期的封闭思想完全限制了其对世界的认知以及自身的发展,相比于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清政府完全无力招架。
随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入侵等更是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在此期间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包括《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天津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天朝上国的门户显得破烂不堪。
西方列强的入侵对中国人民造成了重大的伤害。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有识之士为了使中国落后挨打的现实得以改变,开始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而清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统治地位,也不得不开始研究镇压国内反抗与反抗西方列强入侵的方法。
部分大臣站在使用的角度,提出只学习西方先进技术以抵御列强入侵的战略,于是洋务运动就拉开了帷幕。
洋务运动强调的是西方先进技术的学习以增强国力,而没有考虑中国现有封建君主政治体制的改变。
然而洋务运动对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改变这并没有实质意义,仅仅对中国早期工业化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如果没改变中国现有的封建君主政治体制,那么就无法真正实现民族的崛起与复兴。
这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形式属于近代中国与西方交流结合的产物,其封建性质与买办性质仍没有得到根除,因此在现实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
之后中日甲午战争更是彻底推翻了中国洋务运动,对于清政府施以了沉重的打击,自此之后,部分人认识到只有对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入手,才能真正拯救国家与民族。
近代日本立宪政治源流研究

摘要摘要立宪政治是一种设立宪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的政治模式,实现立宪政治是近代日本历史发展和国家转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近代日本立宪政治源流的考察,有助于了解日本立宪政治从无到有的形成轨迹和内生的逻辑矛盾,拓展对日本近代发展历程的理解。
近代日本立宪政治的实现并非自然生长的结果,而是人为构建的产物,其诞生深刻受到政治、社会、文化等诸方条件的支配。
日本政府主导下的宪政调研和政权构建,塑造了其最终的形式和内涵;日本民间追求民权的活动,也在理念和行为上对立宪政治实现产生了深刻影响。
本文以历史学的学科范式为基本,借鉴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工具,将幕末政治变局下日本对西方政治知识的吸收与阐述视为其立宪政治构建过程的起点,以幕末维新时期、明治政权构建时期、自由民权运动时期三个时间段为主轴,尝试从理论的阐述、政府机构的演变、民间活动的推动等方面,考察近代日本立宪政治的源流。
本文在立足近代日本立宪理念演变和立宪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吸收前人已有研究成果,抽象出近代日本立宪政治源流中存在的独特特征和逻辑。
本文认为,日本追求立宪政治的过程中,天皇成为国家价值体系的顶点,其余主体的地位和权力根据其与天皇的距离远近判断,政治主体呈现单极化特征;政府历次政体改革下,行政权对立法权、行政机构对立法机构始终起着主导和决定的作用,立法权与立法机构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无论学者还是政治家,在其政治论述和政治行为中普遍贯彻实用主义思维,以国家本位为价值判断标准,对立宪政治理念和体制采取工具化的态度。
这些特征和逻辑的形成因于近代日本所继承的历史遗产和面对的外部冲击,其延续塑造了日本立宪政体的形态,对日本立宪政治的发展和崩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宪政治;公议舆论;政体构建;明治宪法体制IAbstractAbstractConstitutionalism is a political process and model that establishes the constitution, limits the power of the government and guarantees human rights.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Japanese history.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modern Japan is not the result of natural process, but is deeply dominated by 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The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ism led by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have shaped the final form and connot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The activities of Japanese people pursuing constitutionalism have also exerted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ir ideas and behaviors.The study for the origin of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n modern Japan is helpful to understand the formation of Japanese constitutionalism from scratch and its internal logical contradictions, and to exp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development of Japanese modern history.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n modern Japan was not the result of natural growth, but the result of artificial construction, whose birth was deeply dominated by political, social, cultural and other conditions.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he constitutional investigation and the regime construction have shaped its final form and connotation.The pursuit of civil rights by the Japanese people has also exerted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Based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paradigm as the basic, political science, law and other disciplines theory tools, will screen at the end of the political upheavals of the Japanese to absorb western political knowledge and,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build process are expounded, in the tent of meeting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reform period of Meiji regime construction and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three time for the main shaft, try from the theory of this paper, the evolution of governmentIAbstractagencies, private activities to promote, etc., the origin of modern Japanese constitutional politics.Based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idea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modern Japan, this paper absorbs the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of predecessors and abstractions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and logic of the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n modern Japan.This paper hold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Japan's pursuit of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the emperor became the apex of the country's value system, and the status and power of other subjects were judged according to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m and the emperor, and the political subjects show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ingle polarization;Under the successive reforms of the government system, the executive power always plays a leading and decisive role in the legislative power and the executive organ in the legislative body, and the legislative power and the legislative body lack 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Both scholars and statesmen generally carry out pragmatic thinking in their political discourse and political behavior, take the standard of value judgment based on the national standard, and adopt an instrumental attitude towards the idea and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ism.The formation of these characteristics was due to the historical heritage inherited by modern Japan and the external impact it faced, and its continuation shaped the form of Japanes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which wa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collapse of Japanese constitutional politics.Key words:Constitutional politics;Public opinion;Government building;Meiji constitutional systeII目录目录序章 (1)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二、既往研究综述 (2)三、研究理论与方法 (7)第一章幕末维新时期的“公议”探索 (9)第一节幕权衰落下的政治危机 (9)第二节公议思想的启蒙与传播 (11)第三节公议政体论的勃兴 (15)第二章明治初期的政体构建 (20)第一节“公议”政权的确立与《政体书》体制 (20)第二节公议尝试:从公议所到集议院 (24)第三节三院制下的中央集权化 (29)第三章自由民权运动的立宪推动 (36)第一节民选议院建白及其论争 (36)第二节政治结社与国会期成运动 (39)第三节私拟宪法风潮 (42)第四章立宪实践的推进与立宪方针的确立 (46)第一节元老院的设立及其职能 (46)第二节元老院的国宪编纂活动 (50)第三节立宪方针的确立 (54)I目录终章 (61)第一节“公议”与政治主体单极化 (61)第二节基于行政主导的立法构建 (65)第三节立宪“外衣”下的实用主义与国家本位 (69)参考文献 (74)致谢 (78)个人简历 (79)II序章序章一、研究目的与意义近代日本对立宪政治的追求,从明治国家建立即已开始,并且贯穿了整个十九世纪后半期。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

论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实现〔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
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
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
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
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
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
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
“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
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
”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
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
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
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
关于清末立宪的反思

关于清末立宪的反思清末立宪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次重要政治变革。
自19世纪末以来,清朝面临了内忧外患的严重局面,国力日益衰退,民众生活困苦。
为了挽救危局,清廷实行改革,其中之一就是试图通过立宪来引领国家走向现代化。
清末立宪的尝试并未取得成功,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这一历史事件的原因和教训。
清末立宪的失败与政治环境和社会现实相背离有很大关系。
当时,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下,政治文化保守,政治观念落后,民众对于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不足。
而立宪所需要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的建设,对于当时的中国社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清廷在政治体制改革上的犹豫不决,对立宪的态度摇摆不定,既没有坚定的决心,也没有制定明确的政策,这使得清末立宪的进程异常困难。
清末立宪的失败也与外部压力和民族斗争的影响密切相关。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帝国主义势力的扩张,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
而立宪要求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协调,需要各民族团结一致,这对于当时正处于民族斗争中的中国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
清末的反帝斗争虽然有一定的成就,但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挣扎迫使清末立宪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
列强的干预和干涉也进一步破坏了清末立宪的进程和希望。
清末立宪的失败也与清廷的顽固和腐败有关。
虽然清政府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来挽救国家,但是清廷内部的腐败和权力斗争依然存在,并未根本上解决。
清廷对立宪的推进缺乏坚定的决心,往往是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力而假装进行改革,对于真正的政治改革并未全力以赴。
这种对改革的态度和行为也进一步阻碍了清末立宪的进程。
从清末立宪的失败中,我们需要深刻反思和吸取教训。
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转变是实现政治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需要通过教育和社会推动来培养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
政治改革需要坚定的决心和明确的政策,不能动摇不定。
政府应当坚持廉洁和反腐败的原则,并推动政治体制的完善,加强权力监督和制衡。
政治改革不仅需要国内的努力,还需要国际环境的有利支持和外部压力的减弱。
我国晚清预备立宪的困境研究

口 樊 锐 陈 纯 柱
清末 宪政 运 动是 中国宪政 法制 现代 化 的历史 起 点 。引 发这 场立 宪运 动 的因素 是多 方 面的 : 治 上 , 政 清政 府 内焦外 困 , 宪 势力 崛 起 ; 立 经济 上 , 末 封 建 清
经济 体 制 遭 到破 坏 , 民族 资本 崭 露 头 角 ; 化 上 , 文 中 西方 法律 文化 碰撞 融合 , 民权意 识觉 醒 。 当时 处 于 内 忧 外 患 的清政 府 已意识 到 , 政 治制 度上 革新 , 行 从 进 法 制 改革 和立 宪 活动才 是挽 救 民族 危机 的关键 。 _二 晚清预 备 立宪 的 时代背 景和 特征 分析 ( 晚清预 备 立 宪的 时代 背景 一) 1 治 背景 : 政府 内焦 外 困 , 宪势 力崛 起 。 9 . 政 清 立 1 世 纪末 2 世纪 初 , 国最 后 一个 封建 王朝 , 方面在 0 中 一 经 历 了戊 戌维 新失 败 、 义和 团起 义 、 国联 军 入侵 等 八 系列 重 创后 ,民族危 机 和 国内矛盾 达 到 了空前 激 化 。 治者 似乎 觉察 出不 改革 中国 已经没 有 出路 了 。 统 为缓 和统 治危 机 , 清政府 着 手准备 实施 新 政 。 另一 方 面在戊 戌 变法失 败 后 , 以康 、 梁为 代表 的维 新 派并 未 销 声 匿迹 , 而是 采取 不 同的形 式传 播 维新变 法 思想 , 并 在二 十世 纪初 形 成 了一股 强大 的政 治势 力 ,史称
之所 在 。妄 图 以法 典化 的形式 使清 政府 的统 治合法 化, 颁布法典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 其结果是必然失败 的。 当然 , 制西方 的清 末新 政也未 必是 一无 是处 。 仿 辛亥 革命断 送 了清 廷 ,但 是 国 民政 府仍 然继 承 了清 政府 确立 的君 主立 宪制 下的 三权分立 政 体 、近代法 律体 系 、 政 机构 的设 置 、 行 地方 自治 运动 等 。 , 二、 晚清预 备 立宪 的准 备 与成 果 预备 立宪 前夕 ,清 统治者 内部 以慈禧 为核 心 的 新政 派掌 控 了国家 的最 高决策 权 , 于 当然 的“ 属 当权 派 ”无官 无职 的在 野人 士属 于“ , 立宪 派 ”’ 当时的 。在 背 景下 ,作为 朝廷命 官 的 当权 派与作 为在 野人 士 的 立 宪派是 各怀 心思 。 一 . ( ) 一 当权 派 与立 宪派的 具体 准备 1当权 派 的立宪准 备 。 政府 于1 0 年9 . 清 9 6 月颁 布 了《 仿行立 宪上 谕》 表 明了 其 对宪政 体制 的态 度 。 , 清 政府 对 于立宪 没有 一个具 体 的时 间安 排 ,也没 有一 个详 细缜 密 的方案 , 只是 接受 了五 大 臣的建议 , 决定 实行 立宪 。 9 6 1 月. 10 年 0 , 编撰 官制大 臣 , 参访 君 主 拟 立 宪 国家 官制 厘定 ” 实行 三权 分立 。 , 同年 1f , l 厘定 l 官制 大 臣通 电各省 , 强调 “ 厘定 官制 为立 宪之 预备 ” , 要求各 省 参 照 中央官 制 推行地 方官 制改 革 。 年7 次 月 清 政 府 颁 布 《 宪应 如 何 预 备 实 施 准 各 条 举 以 闻 立 谕 》宣 布 “ , 自今 以后 , 如何 切 实 预备 不 徒 托空 应 , 乃 言, 宜如何 逐渐 施行 , 能确有 成效 , 宜博访 周资 , 乃 亟 集思 广益 , 凡有 实知 所 以预备 之方施 行之 序者 , 准各 条举 以闻。 ”】 【 2 , 由于官制 改革未 能 达到理 想 的效果 , 受其 影响 , 其他 方 面的立 宪准 备也 就进展 缓慢 了 ,这不仅 令 多 数立 宪派 人 士失望 , 更令 光绪 皇帝不 满 。 随后 鉴于各 方 压力 , 政 府加 快 了 立宪 筹备 工 作 , 于 1 0 年9 清 并 97 月 改考场 政治 馆为 宪政 编查 馆 , 司立 宪筹备 , 专 且第 二 次 派 出大 臣 出 使 国外 , 专 就 宪 法一 门 ,详 细 调 “ 查 ” 而后 以资政 院为基 础 , 手组 成代议 机关 。 管 。 着 尽 这些 措施取 得 了一 定 的成 就 ,但 由于清 廷没有 给 予 民众 实行 宪政 的具 体时 间安排 ,立 宪仍 被认 为是 遥 遥无 期 的 。 2立 宪 派的 民间 动员 。E俄战争 之后 , 宪派认 . l 立 识 到 : 实 现 宪政 , 要 仅靠 光绪 皇帝 是 行 不 通 的 , 最终 要靠 人 民来争取 。 着《 行立 宪上 谕》 随 仿 的颁布 实施 , 立宪 派开 展 了深入 的基层 动员 活动 。 一方 面 , 宪 派 立
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实践与理论研究

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实践与理论研究近代以来,中国就开始了持续而深刻的改革实践,在各个领域探索着适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
其中,构建宪政制度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一直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国近现代宪政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中国宪政建设的历程和思考。
一、中国近代宪政实践20世纪初,中国的宪政改革席卷全国,形成了“清宪”,“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三个不同阶段的宪政实践。
清宪时期,宪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宣布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原则。
但是,由于清宪被清朝君主漠视,宪政制度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此后,辛亥革命以推翻皇室,建立共和制度为目的,为中国宪政制度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宪法法令开始多次修改,成为推进中国宪政的实践基础。
五四运动对中国的宪政改革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这一时期,众多知识分子在文化、思想、政治等方面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口号:“宪政救国”。
在当时这个口号中所蕴涵的意义和观念,实际上是在认识和思考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宪政方面的问题,为后来中国宪政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政家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和制约。
同时,它还规定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国家的机构等。
然而,中国宪政实践的历程非常复杂和困难。
先是清朝着手制定宪法,但是王莽的制定在政治上遭遇强烈反对,并被迫废弃。
随后,在清朝赵汝愚担任翻译的宪法(通行名为《大清律例》)的基础上,清廷于1906年颁布《大清宪法总章程》,并由张之洞翻译。
但是此举在政治上遭遇了强烈的反弹。
到了辛亥革命时期,龚自珍撰写了《保皇宪章》,王文铎起草了《辛亥革命纲领》。
1912年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辛亥宪法)。
它成立了中华民国,将“民主、平等、人民主权、宪政制度”等理念写入这部宪法中。
辛亥宪法实质上变成了清朝的继承者,保留了不少天主教借鉴自美国宪法的的原则,但同时被部分反对者视为缺少很多基本条款。
五四运动是宪政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它是一次知识分子主导的政治文化运动。
它的核心思想是倡导让中国慢慢走上宪政之路,强调“民主、自由、平等”等价值,呼吁“新文化、新思想、新生活”。
浅谈清末立宪运动的性质、影响和反思
浅谈清末立宪运动的性质、影响和反思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改良与革命是社会变革的两种不同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如何选择实现社会变革的方式和路径,是社会各界和各种政治力量争论和较量的焦点,往往也是学术研究的重点。
目前,在所谓“告别革命”的呼声中,一些文章对中国近现代史上的革命进行彻底批判,与此同时,过分拔高历史上的改良思想和实践。
对辛亥革命和晚清立宪运动的评价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在否定革命的过程中,出于不同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立场,有人提出辛亥革命窒息了清末立宪运动通向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道路,这是不顾具体历史条件的一厢情愿的假设。
一、清末在内外交困中形成变革共识从鸦片战争开始,在帝国主义的侵略下,具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爱国志士和人民不断探索挽救危亡的道路。
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都是中国各个阶层和民众救亡图存的实践探索,某种程度上打击了清王朝专制统治和帝国主义侵略,促进了民众民主意识的觉醒,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在历次的对外战争中,清政府签订了诸多的卖国条约,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进一步显示了清政府卖国求荣、对外软弱、无法保障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的政治形象。
与此同时,清政府对内却实行残酷的反动统治,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和义和团运动等,也激起了革命派的斗争意志,国内矛盾异常尖锐。
甲午战争的失败彻底打碎了国人的自信,洋务运动中组建的新式海陆军在战争中很快崩溃,中国居然败给了东方小国日本。
许多人在惨痛的事实面前警醒过来,觉得放在面前的问题已不是一般地谈论什么“自强”、“求富”,而需要直截了当地起来“救亡”。
“救亡”成为一切爱国者心中最响亮、最有吸引力的口号。
特别是日俄战争更强烈地刺激着国人的神经。
日俄为争夺朝鲜以及我国东北地区发生严重冲突,最终却在中国土地上爆发战争,交战国虽为日俄,但饱受战争之苦的是中国的民众。
我国财政立宪问题探讨
政治文明建设我国财政立宪问题探讨张永忠一、财政立宪的重要意义财政立宪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和自由权,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能力及其正确行使,一国宪法对国家的财政权和人民的财产权以及对国家的财政权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界分的一项宪政制度。
财政立宪不仅是世界宪政国家的源头,也是一国实行宪政的基础,在我国更是推动法治国家和宪政建设的重大举措:1.财政立宪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宪政就是政府受制于宪法,为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
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防止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
究其实,政府是否真正受制于宪法,是否为有限政府,是否能将政府行为限定在法制化轨道,其根本在于国家的财政权是否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不是在政府自己手中。
只有人民真正掌握了国家的财政权,才能恰当地赋予政府与人民所要求的公共产品种类、数量和质量相符的财力,从而决定和制约政府活动的能力和范围;才能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阻止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从而既保证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能力,又保护人民的财产权;才能真正保证司法独立,从而有效监督政府行为的合宪与合法性。
因此,通过财政立宪,将国家的财政权赋予人民而不是政府,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前提。
2.财政立宪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宪政道路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掌握的国家财政权只能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的财政权,最根本的是完整的、保留的财政立法权和严厉的、可操作的对政府预算的审批权以及开放的监督权。
完整的、保留的财政立法权足以完全控制政府的收入来源,决定政府的活动能力;严厉的、可操作的对政府预算的审批权和以人大为主、向全体人民开放的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权,足以保证将政府的活动限定在人民所要求的公共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范围内。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迫使政府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也才能真正使人大对人民负起责任。
试论晚清立宪派的政治信仰
试论晚清立宪派的政治信仰内容摘要:立宪派是中国近代一直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他们宣传西方政治制度,力求推动清政府实行君主立宪,实现富国强民的梦想。
清帝退位、南北议和、袁世凯上台等清末民初的一系列重大事件,立宪派都扮演了重大角色。
传统观点认为立宪派以立宪作为其最终的政治目的,但本文从若干方面得出结论,立宪派的政治信仰实际是开明专制。
关键词:立宪派开明专制立宪资产阶级长期以来是作为一个泛政治化的概念而存在的:即在近代中国,与封建势力站在对立面,有一定财产的阶级就是资产阶级,再按其进步程度可分为大中小。
所以,传统的这样一个定位是十分武断和随意的。
清政府在《马关条约》签订后正式允许民间投资设厂,在此之前,虽然民间投资的资本主义企业已经产生,但其规模数量均十分有限,并且在官府的欺压下,步履维艰。
即使是清政府放宽限制后,短短十余年的发展能否使民间的资产阶级强大到具有广泛的号召力,并能对清政府进行一定的施压呢?这令人感到怀疑。
在史学界公认的二十位立宪派人物——梁启超、张謇、郑孝胥、汤寿潜、谭延、孙洪伊、蒲殿俊、汤化龙、梁善济、林长民、吴景濂、袁金铠、许鼎霖、雷奋、马良(马相伯)、张元济、罗纶、孟昭常、罗杰、谢远涵之中:“马相伯系天主教世家,不考科举;罗杰是附生,雷奋是秀才,袁金铠是贡生;其他16人都有举人以上功名(举人8人,进士8人)。
” 此外,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咨议局章程》规定:凡属本省籍贯、二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有选举权:一、在本省办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并著有成绩者;二、在国外中等以上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四、曾任实缺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第三第四条明显是给予官员和士绅的特权。
而第一条中,创办新式学堂不仅需要资金,也需要创办者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对民众有相当影响,能够使其较快接受新生事物。
这是刚处于起步阶段的资产阶级所无暇或者无力做到的。
清末湖南立宪派研究的开题报告
清末湖南立宪派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清末湖南立宪派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清朝的逐渐衰落,中国开始走向现代化,立宪运动成为了推动中国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在湖南,曾经出现了一批积极参与立宪运动的人物,他们被称为“湖南立宪派”。
对于这批人物的研究,不仅可以了解当时的政治、社会情况,更可以帮助我们反思现代中国的政治发展。
二、前人研究综述目前,关于湖南立宪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关人物的研究。
维新派人物章太炎是湖南立宪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因此,他的生平、思想理论以及政治活动得到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此外,还有一些湖南知名的政治家、文化人物,他们也都参与了立宪运动,例如:谭嗣同、李煜、邓泽如等等。
其次,有关运动的研究。
湖南在立宪运动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湖南的知识分子不仅积极参与了运动,而且还对其他省份的运动起到了引领作用。
因此,湖南立宪派的政治主张、策略等也成为了研究的重要方向。
三、本研究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 立宪派的政治主张。
通过研究立宪派人物的政治思想,分析其主张的特色和独特性,并探讨其主张如何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相适应。
2. 立宪派的策略与实践。
通过分析立宪派人物的政治活动,探讨其运用的策略,以及其对于湖南和其他省份立宪运动的影响。
3. 立宪运动的影响和反思。
通过分析立宪运动的影响和遗产,反思当下中国政治发展的问题和前景。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将采用历史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历史学研究法等方法,尽可能多地收集和整理历史文献,同时结合时代背景,比较不同时期的政治变革,探讨政治变革背后的社会和历史因素等。
四、预期研究成果和意义本研究预计可以得出以下成果:1. 全面深入地研究湖南立宪派的历史背景、政治主张及其策略和实践,对于研究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潮和政治变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对于湖南省以及其他省份在立宪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全面的深入分析,对于理解清朝晚期的政治变革、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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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宪主义下当代阿根廷法学家Nino﹙1996:3-4﹚指出,立宪主义与「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概念是密不可分的,但如要寻根究底,则可发现立宪主义包涵以下由浅入深地排列的层次:一是法治,即政府的行为受到某些基本法律规的限制;二是宪法的凌驾性,即宪法高于一般法律,比一般法律更难修改,并由宪法规定政府的组织形态;三是法律必须符合某些标准,如必须有普遍适用性、清晰明确、公开、不追溯以往、有稳定性和公正地执行;四是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五是保障人权;六是司法审查制度,包括法院审查违反人权的立法的权力;七是,即某些政府职位必须民选产生;八是更具体和完备的政制,如立法议会由普选产生、总统由普选产生等。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立宪主义的精髓:立宪主义的宗旨在于保障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个人都能在符合其人性尊严和人权的社会条件中生活,而由于历史证明,政治权力的滥用是人权受到侵犯的常见原因,所以立宪主义提倡对政治权力设定限制或约束。
立宪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立宪主义承认国家、政府和政治权力的存在的正当性,所以宪法首先赋予政府权力,然后才限制此权力和规其行使。
宪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设定大家都愿意接受的关于政权的产生以及和平转移的「游戏规则」,例如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首长的选举办法和任期,任期届满后,便再用这套游戏规则来决定政权鹿死谁手。
这样,立宪主义政体便能超越古代的残酷的、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甚至人头落地。
为了达到上述的目标,立宪主义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制上的设计,二是政制上的设计,而两种方法必须同时使用。
法制上的设计乃根据法治和司法独立原则;政制上的设计则根据权力分立和权力互相制衡原则。
这些法制和政制设计的基本原则,便构成立宪主义的基本元素。
法律作为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适用于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世界各大文明古而有之,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却是西方文明的产物。
举例来说,中国古代法家早已主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公布的行为准则,者要受到惩罚,在这样的制度下,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而不是完全任意的,人民可按照公诸于世的法律规来调整其行为和生活。
这是现代法治的必要但非充分的条件。
现代法治观念所强调的而古代法家思想所欠缺的是,法律是高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即使是最高统治者,其权力也是由法律所赋予并受法律所约束的。
一言以蔽之,现代法治的精髓,就是法律是凌驾于国家政权及国家的统治者之上的。
本文在上一节中已经指出,西方中世纪封建社会和基督教的法律观,已经包涵了法律高于王权的概念,而十三世纪英国的《大宪章》更可理解为现代宪法的雏型。
自从十二世纪以来由英格兰法院在数百年间累积的司法判例构成的英伦普通法﹙mon Law﹚传统,也为西方法治奠下了深厚的根基,并成为日后美国立宪主义的一大渊源。
英伦普通法传统重视个人权利的保障,而正如上一节所指出,在十七世纪末期,司法独立原则在英国正式确立,国王也不可以随意罢免法官,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可独立和公正地审查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超越法律授予的权力围。
在1885年出版的一部经典著作中,英国宪法学鼻祖Dicey首次使用「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用语。
他认为英国宪法的特征有三,一是国会主权﹙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即国会的权力是至上的,二是法治,三是宪法性惯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的重要性,宪法性惯例是指在实践中衍生的关于若干权力应如何行使的不成文的、但具有拘束力的规。
关于他提出的法治概念,Dicey认为它包涵三个要素。
第一,政府权力是受到法律规限的、不可任意地行使的;任何人都不会受到惩罚,除非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裁定他曾犯法。
第二,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平民以至高官在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宪法性的权利和自由不只是抽象和空泛的一纸宣言,而是建基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判例的。
在十九世纪德国,也出现了类似于Dicey所谓的「法治」概念,这便是「法治国家」﹙Rechtsstaat﹚.Rechtsstaat的概念是和Polizeistaat﹙警察国家﹚或Machtsstaat﹙以权力为基础的国家﹚相对的,在后者,掌权者可为所欲为,毋须遵守法律的规。
在法治国家里,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统治者必须依法办事。
有些学者指出﹙Caenegem,1995:15﹚,法治国家的概念可细分为形式性的法治国家和实质性的法治国家,他们并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德国的法治国家概念主要是形式而非实质的﹙芦部信喜,1995:39-40﹚.形式性的法治国家概念只要求政府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并不深究法律本身是否地产生或法律的实质容是否正义、合理或符合人权标准。
英国有法治传统而没有成文宪法,美国的立宪者则在英国法治传统和欧洲启蒙时代的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新型的宪治模式。
在美国的宪治模式里,除了体现法治的法律外,还有体现宪治的成文宪法,这部成文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体制,并保障国家不得侵犯的人权和自由。
美国立宪主义吸收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认为宪法在理念上来说是由全体国民共同制定的。
「美国立宪主义的基本构想是,政府须依照一根本大法﹙fundamental law﹚来运作。
一部《宪法》之所以能世世代代地调控着国家,乃因它以笼统的语言写成,并根据特定的程序而制定,这使它的正当性﹙legitimacy﹚凌驾于一般法律之上。
」﹙Griffin,1996:6﹚在美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凌驾于一般法律之上的,法律不得抵触《宪法》,而《宪法》和法律又都是凌驾于政府之上的。
美国《宪法》的庄严性反映于它的不轻易修改,修宪的程序是十分严谨和繁复的,修宪比修改一般法律困难得多。
[4]自从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在Marbury v. Madison案的判决开始,美国法院逐步建立了违宪审查的制度,即美国法院不单象英国法院可以审查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并因而无效,更有权审查立法议会所通过的法例是否违宪并因而无效。
美国法院运用这种违宪审查权的目的,初期限于确保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和州政府的立法机关都不会作出超越其宪法授权围的立法,去侵犯到对方的权力围。
在二十世纪后半期,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开始积极运用于人权保障的领域,不少立法都因其不符合法院对《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解释而被推翻。
正如本文下一节所讨论到的,这种司法审查权应如何运用已成了当代立宪主义的核心课题。
上文提到,立宪主义包括关于法制和政制设计的原则,政制设计的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即三权分立,这个概念源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也和法治和司法独立等概念唇齿相依。
洛克在1690出版的经典著作《政府论﹙两篇﹚》﹙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主政府应依法治国,并认为政府的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邦联权」﹙federative power,即与外国缔结联盟、向外国宣战或议和等权力,亦即外交权﹚,而立法权和行政权应在不同的人手中﹙但行政权和邦联权则可由同一组人行使﹚.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则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在后来最流行的版本:政府的权力可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即执行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权力,这包括洛克所谓的行政权﹙关于国家部事务的﹚和邦联权﹙外交权﹚﹚和司法权﹙即法院依法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权力﹚.他主此三种权力应分别交给不同的人,否则权力将过份集中,暴政便会出现,自由便会受到威胁。
三权分立的三权都是以法律为坐标来定义的,而法律的容则由立法机关决定。
卢梭的政治思想进一步强化了立法机关﹙国会﹚的角色,因为他认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应是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的体现,而在人民享有主权的国家里,公意是有最高的权威的,所有公民必须服从。
孟德斯鸠十分推崇英国的政制,并以它作为三权分立理论的蓝本。
在欧洲各国中,英国是较早建立司法独立传统的国家,所以就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来说,英国的经验对其它国家是有示作用的。
但是,在英国政制中逐步通过宪法性惯例演化而成的议会阁制,却是有违「纯正」的三权分立理论的。
正如宪法理论家Maurice Vile﹙1967:13-18﹚在《立宪主义与权力分立》一书中指出,根据「纯正」的三权分立理论,不但政府机关应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而且这些部门里的人员都不应有所重叠。
但是,在英国的议会阁制里,首相是国会﹙下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袖,本身也是民选国会议员,其阁成员和主要官员也是民选国会议员,因此,在英国政制里,行政决策机关﹙首相及其阁﹚和立法机关﹙国会﹚在其构成人员方面是有重要的重叠的。
在美国政制的设计里,权力分立理论得到更贯彻的实施。
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而非议会阁制。
在英国,国会选举的结果便决定了谁当首相,但是在美国,国会和总统是由不同的选举分别产生的。
作为行政首长,总统是独立于国会的,总统任命的主要官员也是独立于国会的,他们不是国会议员。
在英国,如果国会﹙下议院﹚对首相领导的政府投以不信任票,政府便要倒台;美国政制里没有这样的不信任票,虽然如果总统有犯罪行为,国会可对他进行弹劾。
[5]除了奉行三权分立之外,美国政制还加上一种权力制约和均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安排。
这是指三权分配给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后,其中一个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可参与另一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以致除非此两机关互相合作,否则有关权力便不能行使。
像三权分立原则一样,制约和均衡原则的目的也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确保有关权力在得到较多人同意后才能行使。
举例来说,即使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都通过了一个法律草案,总统仍有权拒绝签署它并把它退回国会。
换句话说,总统就国会的立法享有否决权。
但是,这个否决权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宪法》还进一步规定,总统退回法案后,如果参众两院每院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法案,则法案便生效为法律。
[6] 制约与均衡安排的另一个例子是总统的人事任命权和外交权在某些情况下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才能行使。
例如,总统提出的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和某些主要官员人选的建议,要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总统才能予以任命。
至于国际条约的缔结,更须取得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
[7]美国宪法制度的另一个特色是,除了实现横向的权力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外,更建立了新型的纵向的权力分立制度,这就是联邦制。
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时,联邦有十三个成员州,后来增至五十个。
像联邦一样,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象联邦政府一样,每个州政府都按三权分立原则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联邦制是一种纵向的权力分立制度,因为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划分的安排:就每州人民生活和社会事务的管治来说,联邦政府享有某些权力,州政府则享有另一些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没有明文赋予联邦的权力为州或人民保留﹚.[8]四、立宪主义的当代课题正如本文第一节所指出,立宪主义国家的建立,可理解为道德上的善;立宪主义国家在历史中的崛起,可理解为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