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部门关系初探.doc
企业经营关系与政府行为探讨

企业经营关系与政府行为探讨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政企关系新变化产生的原因;合理的企业与政府关系模式进行讲述。
其中,主要包括: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所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它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重大改革课题,因此一直受到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
本文所涉及的政企关系并不仅仅是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而是包含了所有性质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1.我国政企关系的新变化1.1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与企业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第一种是”警察与司机关系”,政府与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政府只需要告诉企业什麽是不该做,企业其余事情政府一律不过问不干涉。
这种政企业关系在欧美发达国家比较普遍。
第二种是”手足关系”,即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
日本的政企关系属于该种类型。
第三种是”父子关系”,企业隶属于政府,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对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拥有决定权。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企关系大致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改革,政企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原来的纯粹的”父子关系”,而是在逐步向包括上述三种类型的混合型政企关系过渡: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政府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依然保持着”父子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通警与司机”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则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企业一体,政府企具有了业化倾向。
1.2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剖析及其重构探讨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剖析及其重构探讨1. 引言1.1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
通过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可以实现资源的灵活配置和有效利用,避免了政府干预和行政干扰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提高了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执行效率。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可以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通过引入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市场机制,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适应能力,促进企业不断创新和发展,实现经营效益的提升和企业价值的增值。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还有助于降低国有企业的运行成本和风险。
通过引入股权激励和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内部浪费和资源损耗,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其可以有效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增值,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解析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国家将特定的国有资产授权给特定的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企业改革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经营模式,旨在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增值。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核心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划分、资产产权关系的界定和经营权的明确,通过授权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2.2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可以更灵活地调动资产的使用价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增收。
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主要集中在特定领域和特定企业,而其他领域和企业的授权经营相对较少。
这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益的降低。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监管体制相对薄弱,一些企业在授权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滥用权力、挪用资产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

但是,利改税改革仍没有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经营环境和合适 的经济激励,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实际上让政府可以根据每个 企业历史上的盈利状况制定相应的调节税,如果企业盈利能力高 ,就把调节税定高一点,这势必导致“鞭打快牛”现象。
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工业企业的利润严重下滑,从1985年8月一 直到1987年3月持续了20个月。
政府把大量的政府职能发包给国有企业承担,国有企业以此作为 寻求国家补贴和救助的借口,双方进入一种隐含的交换关系,彼 此相互依赖,也相互制约,这种双垄断关系也是造成预算软约束 的根源之一。
政府依赖国有企业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限制了政府关闭长期亏损 企业的威胁能力,国有企业利用政府的“软肋”以及信息不对称 而向政府不断索取各种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
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虽然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但也同时带来了政 治控制的成本,即政府干预本身可能带来的瞎指挥和管得过死的 毛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面临着“代理成 本”和“政治控制成本”的权衡。
政企关系中“代理成本”和“政治控制成本”的交替,根源在于 改革思路仅限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增强物质激励。
在政府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有很多办法去增加企业 的利润留成和职工的奖金支出,最后企业这些策略行为所造成的 社会成本(如巨额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必然是政府和 社会共同买单。
1980年中国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这一年,中央和地方的财 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制。
1981年初,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对所属企业也实 行了“包干加奖励”的办法,即利润(损失)包干的经济责任制 。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特别是1999年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进 一步明确公司化改制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革才真 正进入了按照国际通行规范建立现代公司的阶段。
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初探

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初探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初探黎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条例确定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规定国资委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尽管如此,在由国资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国资受资企业构成的三层或二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国资委和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的地位及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至今尚不明确。
笔者拟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国资委的定位条例规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中央、省与设区的市三级管理。
国资委的监管范围被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省、市(地)两级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管。
各级国资委监管的主要是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他是国有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国有资产)以及与此相关的一部分国有准物权(如对矿山的开采权等)。
三级国资委根据国务院以及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专门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能。
因此,国资委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
笔者认为,国资委至少具有以下两种身份:(一)政府特设机构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国资委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
这一政府机构设立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澄清了划分政府公共职能与出资人职能的问题,从而避免以往立法在形式上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但实际上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及监管权相混淆的问题,为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避免政府无度干预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及国务院方案的本意是国资委只是出资人,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职能。
但由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即其资产规模极大且运行不限于一个孤立、封闭的系统内部,而是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的开放市场,国资委在制定和规划产业政策和宏观管理国有资产时,必然与政府其他部门协同和合作,因而国资委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范围。
试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政府的关系

作者: 费章凤
作者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050
出版物刊名: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6-20页
主题词: 营运机构;国有资产营运;政府;国有资产经营;“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股方式;法律程序;代表;法治
摘要: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是介于政府和国有企业间的中介机构,代表国家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产经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而设置的机构.政府作为直接出资人与投资对象国资营运机构之间必然存在投资关系;而国资营运机构是经过政府授权和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而成立的企业法人,也必然拥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在构建政府和国资营运机构之间的关系时,首先要成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其次要提高国资委的监管能力,如人力资源的建设,考核制度的市场化;最后要加快国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实现国资管理的法治.。
公司与政府关系协调与管理制度

公司与政府关系协调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协调与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形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及外部与政府有关联业务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定义1.公司:指本公司。
2.政府:指国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
3.关系协调与管理:指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公司与政府关系建立与维护第四条策略确定公司应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订立与政府的关系建立与维护策略,并连续优化。
第五条高层参加高层管理人员应乐观参加与政府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公司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六条政府资源整合公司应合理利用政府资源,乐观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和项目,提高公司的影响力和形象。
第七条政府关系管理人员公司应设立特地的政府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与政府的联系和沟通,维护良好的政府关系。
第八条政府宣传和口碑管理公司应加强政府宣传和口碑管理,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开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公司与政府关系管理机制第九条沟通协调机制公司与政府应建立定期及时的沟通协调机制,保持双方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第十条合规管理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政府关系记录和档案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政府关系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和完整地记录公司与政府的沟通和合作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关系风险管理公司应识别和评估政府关系风险,订立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
第十三条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政府关系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政府关系管理本领和素养。
第四章公司与政府关系协调与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高层责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与政府关系协调与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其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部门责任各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乐观支持公司与政府关系协调与管理工作,搭配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
关于厘清地方政府和国企关系的探讨[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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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厘清地方政府和国企关系的探讨摘要: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是国有企业改革要达到目的,但前提条件是国有企业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本文从政企现状入手,探讨厘清政企关系的原则、方法、途径以及期望达到的效果。
关键词: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方法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鲜明地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也更加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完善企业商业运营模式,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激发企业经营活力将是下一步改革发展的重点。
一、地方政府和国企关系现状国有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扮演着地方经济发展先行军的角色,发挥着“骨干、示范、支撑和引领”作用,肩负着超前投资及政府职能等使命,但大部分国企长期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经营行为和社会效益行为相互交织,导致国企经营业绩不佳、资产收益率低、经营性现金流紧张、债务负担超负荷等问题,对国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也难以落到实处,无法真正激发企业负责人积极性,使企业成为地方政府的负担和包袱。
为了使国企能够回归市场,建立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当务之急是解开其背负的历史或政策包袱,还原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的本质属性。
二、厘清政企关系的总体思路理顺政企关系要以“厘清职能、深化改革,科学分类、规范管理”为总体原则,以“合理安排资金,保持企业经营性现金流平衡”为短期目标,以“夯实资产,企业与政府建立契约关系”为经常性目标。
通过深化“一企一策”方案,规范政企关系,厘清国企市场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边界,合理量化国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经济成本,还原企业在市场化运作下的正常经营,并匹配与绩效考核刚性挂钩的薪酬激励措施,以最大程度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企业盈利后通过收益上缴来增强地方财政实力,以形成国企与地方财政互哺的良性循环。
开展此项工作是推行国企混合所有制的前提条件,是增强对区域经济质量贡献的有效途径。
简述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上世纪50年代末至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以指令性计划指挥经济运行排斥市场,经济活动的决策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政企关系是层级制的上下级隶属关系。
特点是:1、国家是企业唯一的产权主体,企业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2、企业负责人是国家干部,由上级人事部门委任。
3、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向企业无偿提供资金,收取几乎全部剩余利润,企业为职工提供医疗、住房等社会福利,成为小社会。
二、1978年—1991年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政府开始注意运用经济、法律的手段间接管理企业,由实行价格双轨制发展到经济体制各方面的双轨并存。
特点是:1、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性计划联系为主,以市场为纽带的经济联系为辅。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促进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实现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减少了政府的随机干预。
2、以法律形式约束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但缺乏有救的约束机制。
3、政府对企业预算的软约束依然存在。
双轨制下,政府的一系列改革都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并未能给国有企业带来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独立的利益主体,也必然对政府有着行政依赖。
三、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中国改革跨越了新旧体制的“分水岭”。
1993年3月29目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一字之差,却意味着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开始转变为资产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这一时期政企关系的特点是:1、由上下级隶属关系转变为产权所有的关系。
2、以计划为约束的直接联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间接联系。
3、由单一的行政关系转为法律、行政并存的双元关系。
4、由于长期形成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政企依旧难分。
因此,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总体上是半市场,半行政、半法律、半依赖的关系,仍然具有“父子”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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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部门关系初探-「内容提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处于政府与市场接口处的中介地位。
因此,弄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指出,这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双重关系,即“投资关系”和“授权关系”。
并进一步指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来自于投资关系,是一种出资者的权利。
同时指出二者之间的授权关系的法律性质为信托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
本文最后提出了用信托制度来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关系、授权关系、信托制度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的责任制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
要确保出资人到位。
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形式。
”以这一规定为基础,我国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投资主体营运、多方分工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框架。
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不能搞部门所有、地方所有和企业所有。
政府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授权,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者的管理职能。
投资主体营运(即授权经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由他们进行持股,行使出资者的权利。
多方分工监督,是指政府的各个部门根据法定的权限对有关国有资产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
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而国家对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益。
(注:谢次昌:《国有资产管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这个框架形成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再到投资主体,最后直至企业的一个层级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每往下一层,就越接近市场一步,最后到各个企业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都是围绕着实现“国有资产从政府管理向市场运作转换”这一目标展开的。
但是,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特性决定了,无论怎样转换,政府与市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口”,在“接口”以上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接口”以下则属于市场运作的范畴。
由此可见,“接口”处于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的核心和枢纽地位,它真正决定了国有资产能否最后进入市场。
因此,探索和建立一个好的科学的“接口”,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十分关注的问题。
在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中,这一“接口”的职能是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承担的。
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当中位于政府与市场的中介的地位。
正是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上述中介地位,因而我们在考察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时,除了要了解其内部结构及运行外,还要准确把握它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它与其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关于授权经营公司与其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之间控股、持股的关系是一样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而授权经营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由于其出资者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公司有所不同。
因而,准确把握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正确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键所在。
也只有理清了它们与政府的关系,才能使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微观层次上的结合。
因而,本文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一类是社会经济管理部门。
因此,探讨政府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也应分开进行:一是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二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
对于前者,即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一般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应同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一样,是对它进行指导、调控、提供服务,而不应有其他特殊之处。
否则,就难以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
因此本文对这一关系不想作过多论述,而主要探讨后者,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其法律性质是什么?现在在立法和理论上都不很明确。
大体来说以下两种观点比较普遍:一是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和被授权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而授权经营公司再把这些国有资产投资于被授权企业。
他们之间的关系均为投资关系。
由于被授权企业大多在授权经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因而,若要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单纯理解为投资关系,就必须作一个“虚拟”解释,即虚拟国家先把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然后授权经营公司再投资于被授权企业。
“进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大多为非产权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计划单列关系、统一承包关系或生产协作关系。
通过政府授权经营方式来确立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代价实现产权连结。
”(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这一观点所理解的那种明晰而简单的关系。
二是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授权关系”。
也就是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基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国有资产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正是因此才拥有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
目前多数研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文章都持这一观点。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
但由于讨论这一关系时没有明确一个基本的前提,从而使得讨论无法深入,更重要的是没能达到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营运职能相分离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一些混乱。
笔者认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存在两种关系,即投资关系和授权关系。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授权经营公司,同时被授权企业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然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把这些企业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
国家有关文件中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定义也体现了这一点。
“企业集团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可以看出这一定义表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包含两个行为:投资设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把原有的国有企业授权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经营。
正是基于这一理解,笔者下面分别讨论这两个关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首先是一种投资关系,只有明确投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相分离的原则。
这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证明。
(一)理论论证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来源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
明确这种投资关系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它指出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利的真正来源。
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是基于“国家依法独资设立”这一投资设立行为,才拥有了选任授权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对其经营运作进行适应干预的权利。
同时,这也是符合公司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
以往的理论忽视这一问题,给人的感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是基于“授权”行为产生。
实际上,基于“授权”这一事实产生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代理还是信托(本文后面将详细阐述),都不可能派生出上述权利。
其次,明确投资关系有利于使授权经营公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毕竟是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政府部门是不参与市场竞争的。
因此,有必要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划分为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两部分。
管理职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来行使,这也是一种行政职能。
营运职能则由授权经营公司来行使,这一职能完全是一个民事主体的职能。
若不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是源自于投资,那人们的理解只能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这一权利直接来源于行政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管理也是行政管理。
这样就使授权经营公司失去了民事主体的性质,成了一个政府派出机构。
因此,正确理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之间基于“投资”而产生的关系的本质,有利于摆脱“授权”行为派生管理权利的这一错误认识,对此,下文将有阐述。
再次,明确投资关系可以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市场行为降到最低程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不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要实现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连接国有资产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毕竟得有一个“接口”。
由授权经营公司来承担这一“接口”主要是因为授权经营公司数量少且一般只进行资本运营,从而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政府的市场行为。
最后,明确这两者之间的投资关系并不造成“人格混同”。
按照前面所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是投资者,即授权经营公司是属于自己的,又是委托者,即委托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经营,是否意味着自己委托自己而出现所谓的“人格混同”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授权经营公司依法有效成立后,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是在选择管理者等问题上对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人格等同。
(二)实践论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投资这一关系。
所谓“授权经营公司”必须有“授权”,而要“授权”则必先存在一个“授权对象”,即必须先成立一个授权经营公司,或先存在一个可以授权的公司。
前者是相对于纯粹性控股公司来说的,它们一般的由原来的主管局转制而来的,主管局要转制为控股公司,除名称改变外,还应采取实质性步骤,按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投资、登记,建立公司化的组织机构。
虽然在转制过程中,所谓的投资,都是由原来主管局的固定资产等来充抵,但毕竟也是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