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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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权为纽带,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路径初探

以产权为纽带,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路径初探

也就是把原来 的“ 大政府” 干的事 , 转给 了国资委这个 “ 小政府” 去干 。上 对 中央政府 , 国资委是关注公共利益 的政策 制定者和市场监督者 ; 下对 所辖企业 , 国资委是发号施令者 、 危机处理者和裁判者 。 给人的印象仍然 是“ 政企不分” “ 、政资不分” 使 国资委在长 时间里处于政府与市场都不 , 满 意 的 两难 境 地 。 淡马锡控股( 私人 ) 有限公 司是新加坡最大 、 最具有影响力的国有企 业( 以下简称淡 马锡 ) 。不仅如此 , 淡马锡还是中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 司、 中航 油的战略投资者。 淡马 锡 自 17 94年 6月 2 5日成立至 2 0 0 7年 3月 3 1日, 其投资组合的总市场 价值突破了 10 亿美元 的大关 , 00 直接投资复合回报率高达 3%。 8 淡马锡 把一家 国有企业经营得风声水起 , 价值连城 , 创造 了全球 国有 企业经营 的盈利 神话 。参照淡马锡成 功经营 国有资产的经验 , 需要对现有的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 国资委代表 国家应该是所有 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 包括现有管辖的企 业, 还包括金融企业 、 军工企业 、 航空航天企业及 其它政府部门管辖的国 有企业 。 国资委只行使 出资人权限 , 但 依法享有所投入股份 的所有权 、 利 润分 配权 、 剩余财产索取权 。主要负责协调涉及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相应 政策 、 法律法规的制定 , 负责制定 国有资产经营的发展战略 、 人力资源 战 略等。国资委根据 国家战略和国有资产经营发展 战略的需要 , 把现在拥 有的国有企业的股权转投给五至七家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以国家大法 并 的名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在《 中正式确定这些投资控股公司是享 有豁免权 的有限责任公 司, 它们成立的 目的仅是持有并管理股东—— 国 资委原有的各类投资。 明确授予这些投资控股公司有权根据商业原则经 营管理这些投资 , 实现国有资产的完全市场化经营。同时 , 明确规定 , 这 些投资控股公 司的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由国资委提名 , 经过“ 党管干部 ” 的组织考察程序后 , 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任命状 。以提高这些职位的知名 度和荣誉感 、 任感。 责 在这个体制框架 内,国资委代表 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 限, 成 为所属五至七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由这些投资控股公 司 再 按市场化 、 商业原则经营管理下属投资控股 、 参股企业。 而国资委只管理 这五至七家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 按照 出资人权 限 , 派出股权代表 、 董事 、 监事人选。在董事会 的指导下 , 这些公 司可 以根据各 自的商业判断力和 灵活性来运营企业。 作为控股股东 , 国资委不能直接 干预其 日常经营 , 但 在国有企业的股权 出让 、 并购等重大事项上必须上报国资委进行协商决 策。国资委对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 包括对企业高层 经理人的任免权 、 重大投资决策权 、 收益分配的决定权 、 财务稽核审计和 调查权等权利 的行使 , 只能按市场化规则进行 , 即只能通过按股权 比例 参加股东会 , 选派董事组成董事会 的方式行使权利。 而把大量的 、 商业性 和市场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交给专业 的投资控股公司去 做, 大力推进国有 资产经营的市场化运作 。 三、 国有 资产经营发展战略要作为国家战略 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已成为世界潮流 , 中国也不例外 。政府要为全 体公 民和公众服务 , 把着力点放到提供公共服 务产 品 , 维护社会的公 平 正义上。 这就要求政府逐 步脱离那些 自己干不 了也干不好的具体商业事 务, 逐步减持或退出在竞 争性行业中的企业股权 , 而实现把大多数 企 进 业的所 有权转让给大众 , 让全体人民分享改革开放 的成果 , 享国家经 分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探析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探析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探析摘要:近年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现了迅猛的发展,但也在创新中寻找转型升级的契机。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牵扯多方面的因素,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作为转型发展的重要一环,为了全面推动国有资本继续深化改革,研究者从运营公司的角度出发,探究国有资本运营改革发展的新路径。

关键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分类监管引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的目标之一,它将从根本上影响我国企业的发展,引领我国企业向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转变。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正在寻求改革转型发展的新路径,但因为运营公司改革牵扯多方面的因素,国有企业的投资管理人员要对国有企业运营公司进行全面的分析,明确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实现科学的转型升级。

一、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简析自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之后,我国的大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发展中,开始谋求运营公司的转型升级之路,但由于改革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完成的事情,需要在发展中进行及时的创新。

为了实现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必须对国有投资运营公司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国传统的国企管理体制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意在为人民服务,争取广大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资产管理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再由国务院授权国资委进行具体管理,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实现科学的管理,保障人民的权益最大化。

(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定位政府代表公民作为“出资人”,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维护全体参与人民的利益,但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也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在实际的发展中:提高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存在一些矛盾点,双方之间又无法打破的平衡,还可能会带来冲突。

因此,政府直接管理国企就会带有严重的行政管理属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多方的牵制会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发展缓慢等问题,还可能导致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问题研究

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问题研究

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问题研究[摘要]通过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体系分析,引入“所有权与资产控制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想,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权利缓冲的“隔离带”,防止行政权力对资本市场的垄断,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的实体。

[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政企合一、政资合一的模式一直困扰着国有企业的体制转轨,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资产经营问题,一直是我国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所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

研究国有资产授权问题,能够明晰市场主体的产权结构,促进现有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模式的改革,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这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政企之间产权问题始终贯穿整个改革的进程。

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要确立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并使国有资产能够有效运营。

建立与企业改革配套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就是要将与产权相关的各项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在资本市场中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实际上,涉及产权领域的权利合理分配就是将原有的国家与国企之间职能权限的重新明晰,消除改革中一直困扰政企不分的因素。

一方面实现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既能够通过对资产的管理平衡市场竞争发挥行政宏观调控职能又能够通过投资享有完全的收益;另一方面使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既能够活跃市场又能够在享有国有资产经营权的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因此,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必须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产权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的结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16字原则,就是要在国家和国企之间建立起国有资产产权的协调关系,两者既要“挂钩”,也要“脱钩”。

由于投资关系的存在,两者又不能完全脱离。

换句话说,就是用资本产权纽带之“钩”来取代行政隶属之“钩”。

因此,国有资产的经营中需要按照产权市场的要求实现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建立和完善三个层次的授权经营体系。

国有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授权放权管理的思考

国有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授权放权管理的思考

国有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授权放权管理的思考近年来,随着国有资本的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授权放权改革方向进一步向微观主体延伸,集团企业只有通过将国资委的授权放权继续下沉,层层松绑,直至落实到各级经营管理主体上,才能实现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成为真正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尺。

但授权放权实践中,遇到了“放权后接不住、执行出现偏差、监督不到位和风险管不住”等各类问题,整体效果不明显。

一、授权放权中有哪些典型问题?当前,国企向下属子公司授权放权的效果,距离“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仍有不小差距,多数企业还徘徊在“一管就死”和“一放就乱”中间找不到好的平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一:受定位和战略不清晰影响,授权放权找不到好的着力点。

授权放权并非一个孤立的管理行为,而是实现企业战略的重要一环。

很多集团企业并非不愿意授权放权,而是受制于传统业务经营的惯性思维,对企业战略发展方向、子公司业务定位欠缺清晰的规划,对企业总部和子公司应该承担的职能和打造的能力缺乏系统的安排,在此基础上去讨论该放还是该收的问题就很难以有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造成的结果就是看似做了大量的设计工作,但实际上仍然是“四不像”。

问题二:未梳理清楚决策事项,存在较多遗漏。

决策授权事项来自对管理职能的拆解分析,在基础工作上下的功夫不够,存在决策事项没能梳理清楚,“颗粒度”不一致等问题。

再者,由于部分事项是否向下授权其实并未考虑清楚,造成虽然有了授权表(清单),但是还存在较多表外的例外事项,且例外事件的上报更多依赖于下属企业的自发性,造成管理缺乏精确度。

问题三:该管的没有管好,运作效率低下。

由于很多集团经营的业务市场化经营成分较少,仍然倾向于相对集约的管理模式。

但是集约模式下总部专业能力和决策能力不足,往往容易演变为子公司和监管机构信息交互的二传手,非但不能帮助子公司解决问题、控住风险,反而患上运作效率低下、行政化管理作风浓重的大企业病。

问题四:放了不该放的,风险没有管住。

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有效途径新探

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有效途径新探

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有效途径新探内容摘要:以全体国民为最终所有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一直是普遍关注的问题。

本文对由国资委直接运营国有资产提出质疑,认为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作为运营主体才是有效途径。

为了实现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分离,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信托关系。

关键词: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信托关系The Operation Of The Commercial State-Owned AssetsAbstract: The operation of the commercial state-owned assets has been the problem in the theorists for a long time. The way which State-owned Assets Administration Bureau operated state-owned assets directly should be questioned. The commercial state-owned assets operated by the authorized enterprises would be the effective way. The relation between State-owned Assets Administration Bureau and the authorized enterprises is trusteeship.Key Words: the commercial state-owned assets ; the authorized enterprises; trusteeship一、经营性国有资产概述国有资产分为从事生产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资产,国有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宪法规定的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

授权经营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实际运用(一)

授权经营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实际运用(一)

授权经营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实际运用(一)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在处理二者关系中,坚持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经营是解决这一重要问题的理想方式,这正是本文的立论所在。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经营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行数十年了,但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

事实上,根本的问题是我们在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政府始终将自己看作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围绕其自身来进行,而没有摆脱原地打转的怪圈。

所以,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来考虑,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全置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进行与自己相关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可分为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本经营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逐渐由直接的生产经营转变为对国有资产的间接性资本经营。

资本经营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所谓资本,就是通过不同形态(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的无休止运动而实现利润的资产。

资产最本质的特点是通过自身运动而增值,它与利润之间是一种必然的关系。

资本的一般属性主要是增值性、竞争性和流动性。

国有资本的管理也应该是具有增值性、竞争性和流动性的属性,这就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从价值的角度来管理和运作,这就把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从两个不同的层次分了开来。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国有资本的经营与管理,应该充分关注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和增值性,当然,对国有资本的管理也应该体现出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但这种宏观调控的实施仍然要表现为对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方式。

所谓资本经营,是指通过对资本的交易(买卖)和通过对资本的价值的利用,使资本能够创造新的价值并带来更多的增值及实现资本盈利最大化。

资本经营的主要方式是融资、投资和相应的资本收益分配。

国有企业集团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探讨

国有企业集团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探讨

国有企业集团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探讨[摘要]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家为了实现政企分开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新机制应运而生的。

它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解决了国有资产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它是代表政府作为出资者对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和国有投资管理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

国有资产经营是指在国有资产资本化了的基础上,在产权层次配置国有资产,并通过优化配置国有资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进而提高国有资产价值的经营活动。

因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传统的生产经营的企业有所不同。

[关键词] 资产经营公司,资本经营,企业管理随着国有企业集团的战略转型和组织架构的调整,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有必要对下属的辅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股权、不良资产进行整合,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求辅业与主业的同步发展。

一、设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宗旨1.理顺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下属辅业单位业务多元化,各种矛盾和遗留问题多。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后,集团母子公司架构体系更为清晰。

企业集团负责企业整体战略规划及管理,主业和辅业分业发展,资产管理公司抓好辅业生产经营。

2.有利于辅业的发展和管理。

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辅业资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

对辅业的管理,以资产为纽带,重在引导辅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能力。

在条件成熟时,引入辅业单位职工持股,实现辅业改制分流。

3.可构建新的融资平台。

目前,大部分企业集团资金紧张,对辅业等非经营性单位投入不足,资金缺乏已严重制约辅业单位的发展,另一方面辅业单位资产分散,未能形成整体,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可开辟银行借贷融资渠道,而且通过寻求战略投资者,引进外来资金,加快公司发展。

4.规范辅业与主业的业务往来。

长期以来,辅业单位与主体之间存在大量的业务联系,但其模糊性和不规范性比较突出,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这个平台,与主体公司签订相互服务项目的协议,为辅业的发展提供业务支持。

[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与信托]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与信托]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与信托]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九年三月,是**区政府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新体系而设立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公司享有重大决策、投资收益和选择经营者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政府授权公司经营的工业企业17家、商业企业10家,总资产7.11亿元,净资产2.43亿元,包括化工、建材、机械、棉纺、煤炭、房地产等多种行业。

国资公司成立后,立足于本区工业现状,充分发挥“监管、重组、投资、服务”四大职能,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围绕国企改革与发展、国有资产监督与营运、工业经济结构优化与升级三大课题,突出抓好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国有资产盘活、新经济增长点培育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市国有资产营运层的运作新思路[编者按]本文是根据**市国资办主任贾和亭在xx年3月22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控股公司运作高层论坛”上的演讲成文(未经本人审阅),旨在学习**市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为国资公司的发展提供借鉴。

**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较早,其探索出的以确立国有资本出资人为核心,以“ ___(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为主要架构的、较为完备的国有资产经营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被称为“**模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其第二层次,即国有资产经营层(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运作思路和有效做法,对我公司的今后发展和战略制定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更好应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

本文主要研究分析**国有资产营运层的运作思路、对全资、控股企业的监管策略,以及新体制下国有资产营运运作模式。

一、**国有资产营运层的职能定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营运层次的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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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初探
黎玉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条例确定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规定国资委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尽管如此,在由国资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国资受资企业构成的三层或二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国资委和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的地位及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至今尚不明确。

笔者拟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国资委的定位
条例规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中央、省与设区的市三级管理。

国资委的监管范围被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省、市(地)两级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管。

各级国资委监管的主要是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他是国有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国有资产)以及与此相关的一部分国有准物权(如对矿山的开采权等)。

三级国资委根据国务院以及相应级别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专门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能。

因此,国资委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

笔者认为,国资委至少具有以下两种身份:
(一)政府特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国资委被定位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

这一政府机构设立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澄清了划分政府公共职能与出资人职能的问题,从而避免以往立法在形式上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但实际上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及监管权相混淆的问题,为真正实现政企分开、避免政府无度干预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及国务院方案的本意是国资委只是出资人,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管理职能。

但由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即其资产规模极大且运行不限于一个孤立、封闭的系统内部,而是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的开放市场,国资委在制定和规划产业政策和宏观管理国有资产时,必然与政府其他部门协同和合作,因而国资委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范围。

(二)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
国资委将原来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整合起来,对直属于国资委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企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智能这些职能主要是:(1)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即为上述企业选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2)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

通过董事会对出资企业进行间接管理并对该项管理依法监督,作为股东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3)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其一,国资委从管企业转变为管资产,即只以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二,国资委不再对国有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只进行资本管理,即对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进行总量控制,考核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以往立法及实践较多关注国有资产或资产管理本身,实际管理并未到位。

作为始终处于动态变动之中的国有资产,若不辅之以人事及事务管理,资产管理难免流于形式,资产流失更无法避免。

将资产、人事和事务管理一体化,以公司法上的股东身份履行出资人职能,有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管理权或代表权不到位现象。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定位
条例第28条规定,国资委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依此规定精神,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在国资委——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三层体制中,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承担着两种不同的角色:(1)对于国资委来说,国资授权经营公司首先是国资管理相对人,这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行政法调整,发生的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其次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还是国资委的受资人,二者之间是一种受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发生的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对于企业来说,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则是出资人,它将国有资产转投资于企业并以对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者之间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这是一种受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纠纷。

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作为介于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三层体制中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它作为连接国资委与企业的纽带,是具体运营国有资产的市场主体,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出让、收购及兼并等运作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臵和规模经营,追求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它又形成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隔离带,使国资委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真正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

三、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投资关系与管理关系的结合
首先,国资委是国资授权经营公司的出资人,二者之间是投资关系,具有公司法上股东与公司关系的一般内容;其次,国资委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为了国有资产的整体利益,通过与政府其他部门协调而对这些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施加影响,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统一的政策进行行政监督,其国资监管机构的身份也使得它凭借政府的行政资源和权威并以行政管理方式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二者之间是具有行政色彩的管理关系。

总之,国资委的双重身份使上述两方面关系相互结合,这种结合是以投资关系为主以管理关系为辅的有机结合,即国资委以资本调节为主要管理手段,以行政调节为辅助管理手段,两种手段相辅相成。

(二)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授权关系的实质是信托关系
1. 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以下简称“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设立的目标及构造相同:(1)从二者设立的目标上看,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委托人国资委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国资授权经营公司经营,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制度。

可见设立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转移和管理财产的目的;(2)二者的构成相同。

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一样也存在着委托方(国资委)、受托方(授权经营公司)、受益方(国资委和授权经营公司)等三方主体。

同时,授权关系中还存在着授权关系成立的依据(与信托设立依据相同),授权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即信托资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信托目的)。

2.授权关系和信托关系内部各方的权利形态一致:(1)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一样,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与自己交付信托的财产相分离,受托人的财产所有权与财产利益相分离,受益人的收益权与财产所有权相分
离。

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授权经营公司作为在管理人才和技术上拥有优势的受托人,独立自主地对企业投资、管理,可免受国资委不合理干预;(2)信托关系中的信托财产与授权关系中的国有资产都具有独立性。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

委托人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财产。

受托人所享有的收益权是一种受益请求权。

受益人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在授权关系中,授权方(委托人即国资委)在授权后对这部分国有资产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处分。

而授权经营公司则享有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处分的权利,但无权进行破坏性处分,这有利于防止授权经营公司侵吞国有资产,同时还使得国资委和授权经营公司的债权人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清偿债务,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外,国资委和授权经营公司又都有一定的收益权,这与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相似;(3)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一样,具有连续性。

信托关系不因欠缺受托人而影响其成立,不因受托人的灭失而影响其存续。

授权关系的连续性突出体现在:此种授权不因政府部门领导人更迭和职能变更而影响其存在和发展。

从以上三方面可以看出,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有着相同的权利形态。

3. 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一样,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并由其自身承担法律后果。

授权经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并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解决了国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和企业“只负盈不负亏”的问题,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高效运行。

由此可见,授权关系的实质是信托关系,以信托关系构造国资委和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在理论上也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具有投资和授权双重关系。

投资关系是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管理权的基础。

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信托关系。

明确国资委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有利于真正发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国资运营主体股权多元化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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