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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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市管道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城市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成本、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原则,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在计量表后安装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10.20
•【字号】浙价商〔2004〕269号
•【施行日期】2004.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4〕26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除外):
为规范小水电价格管理,完善小水电价格政策,促进小水电的健康发展,现就小水电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0年底以前投产的地方公用小水电机组最高上网电价调整为0.36元/千瓦时,自2004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欠发达地区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1]354号)的各项规定,2004年继续执行。

三、各级供电企业收购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量应严格按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降低和提高上网电价。

凡目前未按规定上网电价执行的,应立即纠正。

四、各级供电企业对小水电上网电量应严格按照产权分界点表计所示度数进行结算,不得以扣“线损”等名目变相降低上网电价。

五、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以维护电价政策的严肃性。

浙江省物价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9元调整为2.09元,下浮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2元调整为2.12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1元调整为2.21元。

上述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同步降低城市终端销售价格各地要抓紧出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于2017年9月1日同步实施。

安排终端销售价格时,要结合城市门站价格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以及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等因素,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气价格监管(一)降低部分城市偏高的天然气购销差价。

对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城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凡综合购销差价超过每方0.9元的,此次调价时要加大降价幅度,购销差价应控制在要求范围内;天然气管网尚未覆盖但已开通区域管道天然气的城市,要加强成本监审,合理制定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完善居民采暖用气价格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发改价格〔2018〕50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

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整理版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整理版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目前,我国有明确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省市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方用电量大,靠近负荷中心;经济发达,用户承受能力强;对环境要求高,煤改气启动早力度大;政府意识超前,便于接受新鲜事物,这些特点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优点十分匹配,进一步催化了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诞生。

目录一、国家政策 (4)二、地方政策 (6)1、北京 (6)2、天津 (7)3、河北 (10)4、山东 (12)5、江苏 (13)6、上海 (16)7、浙江 (17)8、福建 (20)9、广东 (21)10、湖北 (23)11、湖南 (25)12、河南 (26)13、陕西 (27)14、山西 (28)15、四川 (29)16、广西 (30)17、江西 (32)18、海南 (34)三、暂无明确政策地区 (35)一、国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产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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