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个专门标准立法后评估的部门规章出台.doc
《人员梳理、评估工作方案》

《人员梳理、评估工作方案》为加强员工队伍建设,管理每位员工情况,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推此方案,决定对现有员工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和评估。
二、方法步骤第一步。
测评。
每位员工都填写一份《员工情况测评表》,对能力、执行力、岗位关键度等10项内容进行测评。
第二步。
谈话。
由各品牌组织有关人员对部门负责人和每位员工进行一次谈话沟通,重点了解工作状况、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等各种情况。
二、梳理。
分两个方面。
一、人员现状梳理。
通过测评、评估将现有人员分为优秀、良好、一般、淘汰几种情况,以便于今后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1、优秀。
工作态度好,工作业绩突出,积极突出,具有发展培养潜力的员工,可作为公司领导骨干重点培养。
2、良好。
工作态度较好,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能力业务技能有待提升,可作为重点工作岗位重点培养。
3、一般。
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完成工作能力都属于一般情况,该类员工既无发展潜力,也没有提升的空间,暂时留用此岗位有待于观察。
4、淘汰。
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都不能胜任,对于这类人员予以辞退。
二、岗位结构梳理根据厂家要求、公司编制、实际需求等情况对目前岗位结构进行一次梳理,提出需增人员,、异动岗位、富裕调剂人员方案。
第二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梳理作者: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姚永奇律师一、法律规章xx.12.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事部(已撤销)人核培发[xx]153号xx.07.06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xx]35号xx.08.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13号xx.04.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法函[xx]30号xx.08.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令第9号xx.08.2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处理依据及法律适用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等,往往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一章总则本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等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一节制定程序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生产实践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民主、科学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调查研究。
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制定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标准的制定。
第二节专家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时,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专家组成,负责论证、评审和审定标准。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家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任何个人、组织和企业都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和广泛参与。
第三节公示和听证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
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起草单位、主要技术指标等。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听取各方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的组织和进行应当合法、规范。
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为标准的最终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标准发布和实施第一节发布程序国家标准应当经过审定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发布的国家标准应当具有法定效力,并对相关行业和领域具有约束力。
发布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访问渠道。
任何个人、组织和企业都有权利查阅和使用国家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对发布的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确保标准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抽查、示范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促进实施国家标准的实施应当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通过培训、宣传、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遵守国家标准,提高标准的实施水平。
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及其他

互. 后 评 估 的 主体 及 其 他 法
全 国人大 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提 出,今年要启 动立法 后 评估试点工作 , 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 。 重庆 市人大也将开展相应 工作 。 因此 , 立法后评估 的重要性 不 言而喻 。本刊将 陆续 刊载部分关 于立法后 评估 的理 论稿件 , 以飨读者 。
不能及 时发现和修改或废止 。 立法后评估
是整个法 治建设过 程 中的一 个极其重 要 的环节 , 建立 立法后评估 制度 , 通过对 已 有法律 法规 的效力作 出客观评价 , 有利 于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 少 制 定 成 本 高 、 施 成 减 实
味 的自我监督 、 自我总结 。 回头看” 是 谁“ ? 立法主体回头看 , 是今天的 自己看昨天的 自己, 看过去 的立法工作 、 出台的法律 、 法 规怎么样。 对立法作 自我评估完全是必要 的、 应 当的, 也是值得提倡的。但立法后的自我评
是立法机关制定评估 内容 、标 准 、
程序 等规范性 文件后指定 委托或招 标委 托 中立的组织进行评估。 二是采 取一体 多元 的方 式来 开展立
严格说 来 ,这是 立法机关 为提高立法 质
量、 改进立法工作 、 实遵循 “ 法为 民” 切 立 宗 旨的一种主动 、 自觉 的“ 自我评估 ” 自 。 我评估也是一种 自我监督 、 自我总结。有
性 。 由于其所评估 的对象是现行有效 的 但 法律 、 法规 或规章 , 是有 立法权 的机关合
法制定并颁行的 ,具 有极 高的权威性 、 相
对 的稳 定性 。 此 , 不少 特 殊 性 。 法 后 因 有 立
评估 的主体既要 中立 , 又应有相 当的社会 信誉 和权威 ,并 拥有一定 的社会 动员资 源。 否则 , 立法后评估是无法顺利开展的。 应当说 , 在重庆进行 的立法后评估课 题研究 是一种不 同于立法 后 的 自我评估 的探索 。经过探索和思考 , 笔者对立法后 评估的主体有三点具体设想 :
我国标准化法制的历史沿革_柳经纬

中国国门时报/2018年/1月/8日/第001版我国标准化法制的历史沿革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标准与法治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届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柳经纬我国标准化立法始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标准化法制逐渐完善。
1962年,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标准化法律《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共6章27条,分别规定了标准化的对象、标准体系、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发布以及贯彻执行等。
《办法》规定,标准是生产建设的技术依据,正式生产的工业品、工程设计施工、国家收购作为工业原材料和出口等农产品必须制定标准。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
《办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标准化法的基础和基本框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工作重点转到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标准化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标准化立法迈上一个新台阶。
1979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共7章40条。
《条例》规定,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推行标准化是国家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实现现代化中的作用。
《条例》基本延续1962年《办法》的标准分类,并规定不同层级标准的效力。
《条例》新规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
后者明确了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职责,为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强化标准约束力,《条例》明确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条例》首次规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988年,根据标准化事业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共5章25条。
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政府依据《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制定相应的标准化规章、地方法规,形成较为完备的标准化法律体系。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行,提升了标准化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促进了标准化法制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1. 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除了通过法律来规范全国范围内的行为,部门规章也被用来对特定领域或者行业进行规范管理。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的一种。
2. 部门规章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规定,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特定领域或者行业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依据和适合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3. 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立项立项是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确定制定部门规章的需求,并形成正式的立项文件。
立项文件应包括制定部门规章的目的、依据、内容、时限等信息。
3.2 起草起草是指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立项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起草部门规章的具体内容。
起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部门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指起草部门将草案分发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征求其对部门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时间通常为30天,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广泛涵盖相关利益方。
3.4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起草部门对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改完善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确保部门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5 审批发布经过修改完善后的部门规章,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审批、法律合规审查等环节。
审批通过后,部门规章将由制定部门发布并公告。
4.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规定,部门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具有约束力部门规章对所涉及的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具有约束力,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2 具有解释权部门规章对所涉及的特定领域或者行业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具有解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民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除了法律法规本身,部门规章也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关于部门规章的解释进行详细阐述。
二、部门规章的定义和作用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
它是法律的补充和细化,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具体指导。
部门规章的制定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议、公示、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 立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部门规章的立项申请,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起草:立项后,由专门的法律草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确保草案的法律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审议:起草完成后,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内部审议,包括法律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查。
4. 公示:审议通过后,将草案公示一段时间,接受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
5. 批准: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适当修改,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 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部门规章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布。
四、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规定的范围和对象。
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对行政机关具有直接约束力: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行政机关不得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
2.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间接约束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遵守部门规章的规定。
3. 对司法机关具有参考价值: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标准。
五、部门规章的解释权部门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章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我国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规章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这些规章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政策顺利实施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为您介绍我国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不断完善的制度变迁。
古代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当时的君主统治者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政令和敕令来管理国家事务。
这些规章制度主要体现在经济、农业、财政、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
古代的规章制度体现了君主集权的特点,对人民的行为和生活有着严格的规定。
随着历史的进展,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巅峰时期,这也是我国规章制度的发展阶段之一。
在这个时期,君主制通过制定封建专制的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自身的统治权。
这些规章制度包括封建等级制度、科举制度、税收制度等,对于社会的组织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封建社会的规章制度虽然有着不同的限制,但也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基础。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规章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特别是20世纪以来,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断完善和强化了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主要涉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对宪法的具体实施和细化,它们的制定和修改体现了国家治理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国的规章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更新。
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我国政府逐渐建立了数字化的规章制度管理平台,实现了规章制度的在线发布和全民参与。
这一创新的举措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便捷的获取规章制度信息的途径,也为规章制度的推广和执行提供了更有效的手段。
总体而言,我国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见证了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演变。
从古代的封建社会到现代的法治社会,我国的规章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标准化法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标准化法制的历史沿革2018年01月08日 09:57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开栏的话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新法施行,本报组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来自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和企业界的专家学者,通过“《标准化法》大家谈”专栏,梳理脉络,提炼亮点,畅谈学习体会,提出施行建议。
我国标准化立法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标准化法制逐渐完善。
1962年国务院发布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标准化法律。
《办法》共6章27条,分别规定了标准化的对象、标准体系、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发布以及贯彻执行等。
《办法》规定,标准是生产建设的技术依据,正式生产的工业品、工程设计施工、国家收购作为工业原材料和出口等农产品必须制定标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的制修订应当贯彻多快好省的精神,符合经济、实用、安全的要求,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先进成就等原则;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部标准。
《办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标准化法的基础和基本框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工作重点转到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标准化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标准化立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7章40条。
《条例》规定,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实现现代化中的作用。
我国的评估管理制度范文
我国的评估管理制度范文我国的评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绪论评估是一种对政策、项目、机构或社会组织等进行系统、科学和全面的评判和评估的活动。
评估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有关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的信息,为改进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评估管理制度则是指国家为规范和推进评估工作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评估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
首先,评估在改革开放初期并不被广泛重视。
随着改革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评估的重要性逐渐得到认识。
其次,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始建立和完善评估管理制度。
最初的评估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如项目评估和投资审批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管理的复杂性也逐渐增加,评估管理制度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如环境评估和教育评估等。
第三,在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开始进一步加强评估管理制度建设。
国家在法律法规、制度机制和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和完善,以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评估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评估管理制度主要依据《评估法》和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来进行。
《评估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明确了评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责任,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评估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此外,各个行业和领域也制定了相应的评估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以规范评估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制度机制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评估组织机构、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人员培训和评估报告的使用等。
评估组织机构是评估管理制度的核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审计署是我国的两家评估机构,分别负责宏观评估和项目评估。
在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评估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评估工作。
评估标准和方法是评估管理的重要工具。
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目的,评估标准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可以是经验的或科学的。
评估方法则包括问卷调查、访谈、观察和数据分析等。
评估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培训是评估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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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立法后评估的部门规
章出台
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立法后评估活动的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26日对外发布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26日的发布会上说,后评估是国土资源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系统、客观总结制度建设的经验得失,为适时推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
《办法》所规定的后评估,指的是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规章等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调查和评价,进而提出改进意见。
作为立法工作的配套制度,《办法》的出台是对现行法规文件开展经常性评估的坚实保障,有利于将被动式、突击性的法规清理工作转化为主动性、常态性的评估清理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说,后评估全称是立法后评估,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和欧洲国家就引入立法后评估体系,90年代陆续全面推行。
一般立法过程中要做很多评估。
但这个制度实施以后,符不符合人们的主观认识,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科学性、合理性如何,就要靠后评估。
所以后评估制度也叫回头看。
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青锋说,目前全国有10多个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如安徽、山东、北京、甘肃、云南、重庆、上海、湖南、
海南、江西等,但实现制度化的不多。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是我国第一个出台专门规范立法后评估活动的部门规章,非常有意义。
因为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利于准确地发现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在设计上的一些问题,为修改、废止相关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也有利于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立法的工作;还有利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对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民权益也都有很好的作用。
据介绍,后评估对象的选择有四种情形优先确定,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拟将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行政法规的;《办法》下发后制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
为突出后评估的客观性,《办法》规定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专业统计分析工具,采取文献研究、实地调研等方法,对国土资源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提出科学意见。
我国电力企业的融资方式与选择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各大企业逐步朝
着多元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而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支柱,电力企业受到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
在此种情况下,为全面促进电力的改革及自身长远发展,电力企业就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融资方式,获得足够的建设资金。
基于此,本文从电力企业融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出发,就我国电力企业的几种常见融资方式及选择路径展开研究,以期为企业今后的融资工作提供可靠参考依据。
关键词:电力企业选择路径融资方式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基础能源产业,电力行业在为工农业生产及日常生活提供重要保障的同时,极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同时,电力行业还具有资本密集等显著特点,其建设管理与发展均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我国众多电力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纷纷加大了市场手段的利用力度,积极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电力需求也日益增大,为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就需要全面加大电力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这对电力企业的融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分析我国电力企业融资方式及合理选择路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电力企业融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1)将企业的融资成本尽可能降低。
作为决定电力企业融资效率的重要因素,融资成本指的是为实现资金的筹集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主要包括原有资金的利息、所有融资费用以及各项风险成本等。
由此可知,电力企业在做出融资决策时,首要考虑的问题便是筹集资金产生的预期总收益必须大于融资成本。
因此,企业必须展开全面、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将融资的成本尽可能降至最低。
(2)对企业的融资规模进行合理确定。
在筹资过程中,如果融资规模过大,那么就会增加企业的负债及财务风险,同时还会存在资金闲置浪费的可能;但如果筹集到的资金不足,那么就会对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开展产生阻碍作用。
由此可知,在开展融资决策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综合分析自身实际条件、具体的资金需求和融资成本及难易度等指标,进而对融资规模进行合理确定。
(3)保证对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在融资时,电力企业有时会丧失部分所有权与控制权,不但会对自身经营、管理等工作的独立自主性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出现利润分流的情况,给企业原来股东的经济收益带来不小的损伤,情况严重时还会对企业近期收益及健康长远发展产生严重阻碍作用。
例如,电力企业采取债券融资方式时,不会对原有股东的企业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增发的新股却会将他们的控制权大大削弱。
因此,在开展融资过程中,应确保原有股东对电力企业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二、电力企业几种融资方式的分析
(1)内源融资方式。
此种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留存收益,母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融通,可将交易费用少、融资成本低等内部筹资的优点充分发挥出来。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缺乏担保或是资金利用情况不理想时,采取内源融资的方式就容易导致不良债务及债权关系的产生,而且还会阻碍电力企业约束机制的良好建立。
(2)政策性融资方式。
该项融资方式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给出的贷款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等。
近些年来,我国逐渐加大了对财政投融体制的改革力度,这也使得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政府直接
投资的比例大大下降。
但是,电力行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重要融资渠道之一仍旧是政府财政性支出。
此外,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作用便是为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全面实施提供保障,因而可为企业提供具有财政性质的资金。
由此可知,政策性融资为电力企业可选择的一种资金成本最低的外源融资渠道。
但是,此种融资方式同样存在不足之处,那便是其提供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难以全面满足电力企业大量资金的需求。
(3)股票融资方式。
股票融资指的是电力企业通过对自身优质资产在国内及国外股票市场进行整体或部分分拆上市的一种融资方式,可在短期内为电力企业的发展募集到所需的大量资金,有效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此外,股票融资还可进一步促进企业健全管理机制的建立,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但同样存在以下缺点:具有比较复杂的融资操作程序,除了资金成本高,对企业入市做出了严格要求外,还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控制权。
(4)债券融资方式。
发行企业债券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便是相比于股票融资,成本更低,并且可在短期内募集到所需的大量资金,对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极为有利,并且在国内债券市场范围内,更能将电力企业的行业及规模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
由于电力企业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且大部分投资项目风险低,具有稳定的收益,因而发行债券不会存在太大的难度。
三、我国电力企业融资的合理选择路径
随着我国厂网分开政策的全面贯彻及实施,电力企业也被分为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两大类,其中,前者的主营业务为电网经营,后者的主营业务为电能生产。
将这两类企业分开的主要目
的便是区别对待不同的业务领域,通过采用不同的管理政策,引入程度不同的竞争机制,为其提供针对性的发展环境。
此外,这种区别也为电力企业的融资的选择路径提供了可靠支持。
(1)电网企业融资路径的合理选择。
在电网企业中,输电、配电及售电为其主要的经营环节。
由于输电环节与国家安全相关,且存在自然垄断的性质,因而此环节的融资受到国家的管制。
另外,考虑到我国尚未理清输配电价与上网电价,因此,在以后长时间内,输电与配电环节暂时难以分开,为确保国家对电网有着充分的控制权,这两个环节应采取政策性融资的方式。
整体分析,电网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便是政策性融资,应当将此种融资方式作为基础,并加强股票及债权融资,同时对自身特点展开全面考虑,并以此为依据,探寻出资产证券等现代化的融资方式,进而促进电网企业的融资工作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2)发电企业融资路径的合理选择。
发电企业不同于电网企业,并不具备自然垄断型,因为其受到的管制也更为宽松,企业可对市场的竞争机制展开合理应用,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
此外,发电企业具有比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其融资方式也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而愈发增多。
现阶段,银行贷款依旧为发电企业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债券及股票的融资比例则比较低。
因此,发电企业首先应当对上市发电公司已建成的融资平台进行充分利用,并加大可转换债券及增股的力度,其次,借助企业良好的市场表现及信用,将发债规模进一步扩大。
第三,对建立海外电力财务公司等新型融资方式的应用予以高度重视,为企业募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
四、结语
电力企业的建设及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资金的主要
来源便是融资。
因此,为做好电力企业的融资工作,就需要从企业自身出发,对各种融资方式的优点及不足之处展开全面、深入分析,确保采取科学合理的融资方式,在促进公司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提高的基础上,得到资金提供方的支持,获得所需资金,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其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