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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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立法评估工作汇报
根据市交通局黄交{2009}32号文件的部署,我所全面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四月九日黄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及时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了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黄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

结合实际,以突出解决立法后执行中的重点、难点、热点为落脚点,提出今后立法的建议和意见,扎实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04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到今年已经实施了5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和经营活动各方关系的行政法规。

它的实施,对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道路运输是社会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崭新的道路运输法律制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道路运输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取得了瞩目的成就。

初步实现了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不仅有力地拉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改善对外开放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尽管如此,我们还应深刻认识到,要继续保持和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予以调整、规范、肯定和保障。

《道路运输条例》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道路运输业发展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按
照“三个代表”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确了我国道路运输的发展方针和原则,体现了保障道路运输有序、安全、维权、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了依法管理、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基本原则,确定了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减少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项目和层次,这不仅为道路运输管理提供了依法治运的依据和手段,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了守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行为准则,而且为促进全省道路运输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在就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报告有如下几点:
一、近几年来,我国公路客货运量不断增长。

其运营业主已由过去较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发展为国有、股份、合作、民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且民营企业所占比重有进一步壮大的趋势。

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业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黑车”运营相当猖獗,有的垄断资源,妨碍公平竞争;有的不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超载运输,危及人民群众和道路设施的安全等等。

这些现象不仅存在,而且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出台5年了,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制约了道路运输业的进一步规范与发展。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有效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应尽快出台《道路运输法》、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打击黑车取证难。

在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过程中,执法人员面临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特别是在农村打击非法营运车的过程中,由于
非法营运车所载的乘客大多数是当地人,执法人员前去取证,老百姓碍于情面不予配合,另外,有一些部门、单位对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这项工作还不十分理解,支持配合力度不够。

扣车难,由于没有相应的非法经营证据,执法人员是不能够暂扣车辆的。

处罚难,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对非法经营车主实施处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没有违法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但是由于被处罚的非法经营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以及大部分黑车是二手车,本身的价值不高等种种原因,导致处罚难以到位。

三、从《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十号令均没有涉及运输价格这方面,应建立一套与运输市场相适应且有可操作性的运价管理体系,规范运输市场
四、汲及到安全工作,最为重要的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其中三年内无事故证明与公安法规相冲突,现在信息共享,但必须提供该证明给企业增加了工作不协调问题,同时在法规中应增加客运站车辆安检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五、《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现按照各运管局和银监局文规定予以实施承运人责任险,由于各地生活水平不一致,建议增加根据各省生活水平来确定承运人责任险标准。

政策不配套,第二十二条,货物运输界定不明确,货车在办理营运证时,由于行驶证反映公安部门已经界定为非营车辆,请将该条明确规定,把好货运车辆准入关。

六、出租车管理法规的确定,应由各省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出租车如何投放运力应在法规中具体明确。

七、对于《道路运输证》在年审中,没有代理证使用情况,检查违法车辆时,就没有一个证件来证明该车的营运证是在年审中,应有一个手续来完善,做好便民服务。

八、《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没有具体管理规定,平时路查中,发生的违章行为就没有了处罚依据,如过期、失效的、伪造、没有具体注明行驶地名和线路的包车牌等。

九、《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对客、货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后是不是要上综合性能检测,在道条上没有明确说明。

客、货经营者擅自改装车辆,没有明确改装的内容,无法界定擅自改装车辆。

通过评估,我们认为,《道路运输条例》的实施,为依法行政、依法治运,实现道路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五年来,《道路运输条例》以鲜明的特色、一定的操作性、适用性,为构建道路运输市场稳定和谐关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做好《道路运输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把我区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带动和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黄山区运管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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