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
山东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山东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山东省三级妇幼(儿童)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2011年6月山东省三级妇幼(儿童)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必备标准)说明:以下5项指标中任何1项不达标,即不能参加评审(每项中有1条不符合标准,该项为不达标)。
编号评审项目必备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是否达标1.专职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数?0.15人/万服务人1.查看上级预算拨款文件及经费拨付台帐。
1.合格?不合格? 达标 ? 1 特色执业口,经费按全额预算管理方式拨付。
2.查看人事档案与科室考勤记录报表。
2.合格?不合格? 不达标 ? 2.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数?0.5人/万服务人口。
3.查看统计年报有关文件及资料。
3.合格?不合格?1.遵守《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药1.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品管理法》、《献血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员执业资格证及药品、用血管理有关资料。
1.合格?不合格? 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达标 ? 2 依法执业2.查阅人事档案资料(重点查使用非执业卫生2.合格?不合格?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达标 ?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情况)。
3.合格?不合格? 规定,无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3.现场组织卫生法律、法规问卷考试。
2.干部职工懂法、知法、守法。
在评审期内未发生下列事件:1.因院方完全责任引发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
查看有关文件和医院报告、医院重大事件1.有? 无? 2.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件或重大经济达标 ? 3 安全执业记录、财务部门的相关纪录、院行政会议记录2.有? 无? 损失事件发生。
不达标 ? 及总值班记录。
3.有? 无? 3.发生被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重大负性事件。
评审期内未发生以下事件: 查看有关文件和院报告、院重大事件记录、1.合格?不合格? 达标 ? 4 诚信执业 1.无虚假医疗广告、医疗文书和申报材料。
国家卫计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
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
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
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
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我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准确解读评审标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以下统称《细则(2016年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细则(2016年版)》是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前妇幼健康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发展情况,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委妇幼司。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王亮、裘洁联系电话:************、62030798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2.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9月7日。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
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
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XX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实施 (4)第四章结果确认 (6)第五章监督管理 (7)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卫健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依法执业、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医德医风、财务管理、机构绩效及其他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的重点是机构建设、工作职能、服务质量与工作绩效。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以下简称“机构评审”)是将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及等次。
妇幼保健机构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一级甲等、乙等。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由卫健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和机构的规模确定。
原则上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认定为三级、二级、一级。
机构达到同级甲等,条件具备并报当地卫健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高一级评审。
第五条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机构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能上能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机构评审的组织管理,职责是:(一)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标准,并根据各评审周期内政策、工作重点等对评审标准进行修订;负责二级及其以上机构评审和复查评价工作;统一监制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证书和标识。
(二)各市卫健局负责组织辖区二级及其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初步评审;负责一级机构评审和复查评价工作,并报省卫健委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重要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妇幼司。
联系人:妇幼司王亮、许宗余联系电话:************、6203060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7月10日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2021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到2023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全面落实职责任务,引导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行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
二、绩效考核主体和对象(一)考核主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三级妇幼保健院进行绩效考核,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其中,直辖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妇幼保健机构统一进行绩效考核。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 年版)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 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 号)精神,建立完 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 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 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 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 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 评审标准(2016 年版)》。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 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
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 1。
表 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
名称
节
条
第一章保证妇幼保健院正确的发展方向
3
16
第二章辖区妇幼健康业务管理质量与持续改进 9
31
第三章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29
142
第四章服务流程管理
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良好”档者,必须先符合“C-合格”档的要 求,要到“A-优秀”,必须先符合“B-良好”档的要求。
( 二 )标准条款的性质结果
评分说明的制定遵循 PDCA 循环原理,P 即 Plan,D 即 Do,C 即
Check,A 即 Act,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实现的过程,实现Leabharlann 医疗保健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
一、预约诊疗服务管理 .............................................. 112 二、门诊服务管理.................................................. 113 三、急诊绿色通道管理 .............................................. 114 四、住院、转诊、转科、转介流程管理.................................. 117 五、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 119 六、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 119 七、投诉管理 ..................................................... 120 八、就诊环境管理.................................................. 121 第五章 机构管理 ..................................................... 12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促进内涵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第五条 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等级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妇幼保健机构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由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行1000分制,按照《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各级评审标准评审,甲等妇幼保健机构评分不得低于900分,乙等妇幼保健机构评分不得低于800分,无一票否决情形。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妇幼保健机构合格标准在上述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50分。
第三章评审权限第九条 省卫生厅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并对市州评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抽查。
市州卫生局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条 省卫生厅统一制定三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医技、行政管理和后勤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分省和市州两级设置。
下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医技、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每专业2—3名。
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妇幼临床、妇幼保健、护理、医院感染、检验、超声、放射、药学、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学科,每专业4-10名,专家库专家总数原则上不超80名,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每次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30%来自评审委员会委员,70%产生于专家库专家。
评审专家组组成情况在正式评审前不得向被评妇幼保健机构泄露。
第五章申报与受理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申报二级以上等次的,应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妇幼保健院评审申请书》,说明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情况、等级沿革、申请理由、支持条件、工作计划、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二)根据《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自查情况;(三)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自查评分表;(四)妇幼保健机构运营、管理架构、人员结构、医疗费用、惠民医疗、支援基层、医疗救援、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病人满意度等情况;(五)妇幼保健机构及其职工因重大违纪违规接受处理情况;(六)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医疗纠纷、鉴定中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诉讼中的医疗纠纷情况;(七)医疗纠纷(含医疗事故)赔偿情况;(八)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执业情况、遵纪守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医疗事故等情况的意见。
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评审前3年(含评审年度)。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收到申请后,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妇幼保健机构出具受理通知,安排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申报妇幼保健机构说明理由,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为不合格:(一)未按时申报的;(二)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的;(四)评审材料及有关工作有弄虚作假的;(五)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五)不符合《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的;(六)未获得爱婴医院称号的;(七)因故处于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期间,并影响评审工作的。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书面受理后,发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涉稳事件、重大医疗事故或假借评审名义违反相关规定盲目扩大规模机构、滥购设备的,可以立即中止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程序,并书面告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申报妇幼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若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应及时报省卫生厅核准。
第十九条 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申报及受理程序,由各市州制定。
第六章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与领导,由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评审等次被受理后,应随时做好接受评审的准备,卫生行政部门不安排评审前的督导。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专家与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妇幼保健机构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由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专家组,按照《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等级评审细则(试行)》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时应采取听取汇报、人员访谈、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技术评估、民意调查与暗访等方式。
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一)听取院、科二级的工作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病案;(三)访谈有关人员;(四)查看现场是否与资料一致;(五)考核技术人员的“三基”理论与操作;(六)调查服务对象、职工、下级单位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四条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在评审中发现一票否决事项的,应准确取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实名计分评判。
评审专家组组内不得统分,各专业组之间不得交流评分情况,不得向妇幼保健机构透露评分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束时,应在评审组长、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纪委书记的监督下现场封存评审评分表,骑缝加盖妇幼保健机构公章后由评审组长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应向妇幼保健院通报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一)评审工作概括;(二)被评妇幼保健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三)各专业组意见;(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上述材料应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人员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汇总统计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应呈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专家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应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论或议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没有达到合格标准或被一票否决的,只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结果,不再提请表决。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达到合格标准的,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和表决。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表决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数不低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为有效,评审结论以实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合格。
第七章评审周期第三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结论后,应及时将评审结论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评审结论审核,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发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确定通知,授予全省统一制作的等级匾牌,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公示有异议的,应暂缓发放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确认通知。
第三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周期为5年。
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周期相同。
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妇幼保健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评审结论。
第八章复查与抽查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进行动态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取得等次以后,经复查或抽查未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降等。
第三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在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评审申报程序向原评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不定期对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进行抽查。
申请材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复查及抽查结论与评审结论相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复查或抽查专家组的结论,以及第八条的标准直接确定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查及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原等次进行降等。
第三十八条 当妇幼保健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评审卫生行政部门,并申请复查。
超过3个月未按时申请复查的,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后可直接取消其评审结论,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被降等的妇幼保健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评审。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条 在评审结论有效期间,如发现妇幼保健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评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如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原评审结论,收回等级匾牌。
第四十一条 未经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书面同意,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公布评审中获得的原始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坚持评审标准,坚持廉洁评审,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放宽标准、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