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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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
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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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涉案财物数额巨大、涉案人员或地区较多的文化市场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一)文化产品或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擅自从事依法应由文化部审批的文化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四)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死亡的;(五)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六)涉案省份达3个以上的;(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八)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九)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调查处理工作。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文市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演出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新的演出业态、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对演出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2016年4月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促进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由试点逐步向全国推开,各直辖市和市、县两级基本完成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力量的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升了执法效能,规范了市场秩序,推动了优秀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促进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当前,文化市场发展与管理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要求。
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文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迅速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大量涌现,迫切需要创新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丰富方式手段。
行政执法体制、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改革逐步深入,迫切需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同步跟进、有效衔接。
文化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时有泛滥,有害文化信息不断出现,损害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屡禁不止,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产品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问题,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的通知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的通知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我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特此通知,详细内容如下:一、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监管在市场监管方面,文化部将加大对文化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文化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
我们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文化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提高整个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
二、加强对文化产品的审核为了提供健康、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产品的审核工作。
我们将严格审查文化产品的内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进行禁止和整改。
在文化市场的监管过程中,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文化产品的审核机制,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监管,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品牌。
三、加强对文化活动的管理文化活动是传播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文化活动,我们将加强对文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对各类文化活动的审批、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文化活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将组织力量进行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化活动进行整改和处罚。
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文化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
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纠正。
我们将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文化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的管理信息化是现代文化市场发展的趋势,也是加强监管和服务公众的重要手段。
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的管理,包括文化市场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提供准确和即时的文化市场信息。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手段在文化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水平。
六、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文化市场涵盖了多个领域,其中一些领域对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部将加强对这些重点领域的监管,例如电影行业、出版业、广播电视行业等。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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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文市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
3.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用语
二○一二年三月十
六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规范。
执法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文化市场违
法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第二章基础保障
第五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
管理。
执法部门设立的其他举报电话,参照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管理。
第七条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并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12318举报中心,专门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第八条文化部设立12318文化市场举报网站(),接收文化市场网络举报。
第九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通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
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举报应当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办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举报应当按照接收、初审、受理、核查和回复的程序办理。
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分发、督办和回复等工作;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保持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
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接听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举报办理人员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后,应当立即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并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中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涉及的地区、门类、场所和违法行为等基本内容,以及主要诉求等信息。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
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一)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二)对需要交给下级执法部门办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下级执法部门;
(三)对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填制《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职能部门;
(四)对决定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予以注明,但举报人联系不上的除外。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等文书应当按照文化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并编号。
第十八条经初步核查,认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调查。
对情况较为复杂,短期难以核实,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举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报核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上级执法部门要求限期核查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查完毕并上报核查结果。
第十九条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举报,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回复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的时间、场所、是否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以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信息;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在举报办理结束后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督办制度,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举报进行督办,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举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举报办结后,举报办理人员应当在《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上注明办理结果,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管理平台。
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举报信息及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重大举报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举报统计分析制度,每半年编写文化市场举报分析报告,分析市场动态,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办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者不依法办理举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2012年3月18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发布的《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