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办[2003]34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3]34号2003年11月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审计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近年来,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002年,全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普遍展开,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有了初步进展。
此项工作的开展,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项工作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各地工作开展仍不平衡;二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性不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秩序;三是对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标准的把握不尽一致,审计的深度不够;四是全省尚未建立畅通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反馈渠道,审计成果未能得到充分运用等。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苏地税规[201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1.14【实施日期】2014.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1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14年1月14日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免内地、澳门航空公司运输收入有关税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企业欠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农机作业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4年咨询工程师之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咨询工程师之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
A.大众创业B.体制机制改革C.思想方法改革D.创新【答案】 D2、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保护格局要求,按照城镇人口规模()等层级,分别确定城镇空间发展策略,促进集中集聚集约发展。
A.500万以下B.500万?800万C.800万?1000万D.1000万?2000万【答案】 D3、国内生产净值等于()。
A.国内生产总值-折旧B.国民生产总值-折旧C.国民生产净值-企业间接税D.国民生产净值+个人收入【答案】 A4、有关投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固定资产维修投入属于投资B.补偿旧资本消耗而进行的投入属于重置投资C.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存货投资D.形成专利权、商标等活动属于无形资产投资【答案】 A5、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三级、三类规划的划分依据分别是()A.行政层级,对象与功能B.行政层级,区域规模C.区域规模,发展领域D.区域规模,对象与功能【答案】 A6、通常情况下,总体经济活动水平的交替增长和下降称为()A.经济増长B.经济萧条C.经济波动D.经济周期【答案】 D7、关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理引导人口流动,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B.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C.科学规划建设城市群,合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D.使城镇化为政府主导发展的过程【答案】 B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下列说法中()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
A.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B.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C.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D.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答案】 A9、实施产业政策的财税措施是()。
A.减免税费B.进口限制C.技术引进限制D.发放低息贷款【答案】 A10、当经济运行显著处于潜在产出水平以上时,就业状况和价格水平将分别呈现()。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4•【字号】苏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四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协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1.强化对全省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搞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12〕76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总体质量较好、进度较快,有效地促进了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12号令),为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在转报或自行核备工业项目时,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严格把关,优质服务。
各地应以国家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为导向,以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抓手,积极发展高新技术、高端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步伐,促进两化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有关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以及产能过剩类产业的政策规定,不得违规、越权核准或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上报文件格式及附件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应继续积极负责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宣传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格式要求申报项目,规范编制项目文本。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单位,市局机关各部门:经研究,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加有效的发挥固定资产的资源作用,根据《苏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保管、使用、配置、处置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市局后勤服务中心是市区除信息化资产以外所有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市局信息管理处是市区信息化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市局后勤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处、市区各税务分局人秘科、稽查局综合科为其所辖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各单位是其所辖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局后勤服务中心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落实部门管理人员;(二)负责编制市区范围内除信息化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构建预算,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除信息管理处职责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配置、内部变动、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办理各单位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做好非信息化资产政府采购工作;(四)负责局机关除信息管理处职责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五)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及时更新局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六)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七)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负责与计划财务处、使用部门对账,保证固定资产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八)负责编制局机关固定资产年度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报表和相关报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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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目注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5﹞69号
【发文日期】1995-04-06
【实施时间】1995-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1311200011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计(经)委,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计(经)委,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国税发(1995)016号《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务征缴工作,社会保险费,强制扣款【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社﹝2004﹞9号【发文日期】2004-02-05【实施时间】2004-0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自2000年7月1日社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以来,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社会保险费每年大幅增长,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两个确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 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协调,要关心、重视和支持财政、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足额征缴。
二、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早分解落实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加强内部考核,重点考核征缴收入任务情况;要及时将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及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对欠费单位和个人要主动上门催缴,确保应收尽收。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票据的印制管理工作,杜绝使用非社会保险费专用征收票据,并加强社会保险金的划拨管理工作。
为明确责任、明确任务,进一步调动社会保险费缺口县市的征收积极性,省将改革重点补助市县的养老保险费补助办法,因此,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核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保真实、完整,堵塞漏洞。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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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2﹞130号
【发文日期】2002-09-03
【实施时间】2002-09-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政办发[2002]7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将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待解户”中“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与银行、劳动等部门当天来不及对帐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对帐结束的前提下,由省辖市地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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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投资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标 签】投资许可证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总额
【颁布单位】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计经投发﹝1997﹞812号
【发文日期】1997-05-16
【实施时间】1997-05-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1311200011
各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暂行条例》)1991年4月由李鹏总理签署的第82号国务院令予以颁布施行。
同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发[1991]126号)通知批转了省计经委、省税务局提出的《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意见调(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
六年来,我省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对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各地对国务院《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不平衡,有的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漏征、少征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地方对“投资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未将持有“投资许可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之一;个别地方甚至还没有实施。
为加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切实推进投资结构调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投资许可正"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核定及征收
1.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从事上述活动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2.项目投资总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总额达到或超
过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均应按国务院《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3.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征收,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
4.各级计委根据本地区年度基建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纳税计划,分项目列明其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核定税目税率后下达。
各级经委根据本地区年度技改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纳税计划,分项目列明其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核定税目税率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计委汇总。
5.项目纳税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核定实行省、市(省辖市)两级负责。
(1)属于国家、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省计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定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后,由省计经委与省地税局下达执行。
(2)省辖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各市计委、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定项目的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后,由省辖市计委、经委与省辖市地税局下达执行。
(3)属县(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县(市)计委、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会同级地方税务局初审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并报省辖市计委、经委、地方税务局核定后,由县(市)计委、经委与县(市)地税局下达执行。
6.建设单位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
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难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和税金。
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作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7.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文件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同时,到地方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二、投资许可证的发展与管理
1.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的总投资在五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不论收尾、续建、新开工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和税率大小(包括零税率项目),一律凭纳(免)税凭征申领投资许可证。
2.三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有权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当地计委申领投资许可证。
其中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由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
3.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
每一投资年度按规定由各级计委、经委会同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年检。
4.投资许可证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省市(省辖市)两级发放,各级计委归口管
理。
(1)部属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省属、列入《江苏省热点产品目录》的项目由省计经委发放;(2)部属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各省辖市、县(市)所属项目,由省计经委委托各省辖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发放。
5.各省辖市计委负责按季将本地区发放投资许可证情况汇总上报省计经委(汇总表式附后),投资许可证式样、印章 的表式等,由省计经委统一制订、刻制、印发。
三、监督管理和违章 处罚
1.对经核定的投资项目,特别是零税率的项目,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登记造册,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跟踪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到每年复审和检查一次。
跟踪管理的时间从核定税目税率开始,到项目决算后两年结束。
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两年内或在建期间改变用途的(包括转让、出售),一律要重新核定税目税率,并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重新申报并到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的,一经查出,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3.各级计委、经委要通过投资许可证的年检,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年检由计划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进行。
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4.对于在投资许可证年检以及投资方向调节税复审和检查中发现未列入各级投资规模的计划外项目或未领取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各级计委、经委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各级计委、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吊销投资许可证,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5.各市计委、经委要把加强对计划外项目的管理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要建立定期跟踪
检查制度,并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强化投资许可证管理力度。
6.各级计委、经委、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定期与银行、审计、城建、规划等部门联系,建立正常的联系会办制度,沟通情况,层层把关,以保证征收和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7.尚未下达1997年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的地区,须根据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地方税务部门补充下达纳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