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总结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
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中的渊源:(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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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具有完全的独立自主性、最高的权威性和无可非议的合理性。
3、中立国:又称永久中立国。
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国际承认,自愿约束自己,除了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4、国际法上的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
5、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宽度不大于12海里6、无害通过权: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包括停船及下锚在内。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不包括飞机)潜水船艇须在海面上航行并揭示其国旗。
7、框架公约:在条约的形式方面,环境条约大多采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简称“框架公约”模式)框架公约:指的是通常只对缔约国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规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采用的具体管制措施和时间限制,而在未来实施公约的议定书中规定缔约国具体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附件则提出更为详细的清单。
框架公约通常只对缔约国的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规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采用的具体管制措施和时间限制,而在未来实施公约的议定书中规定缔约国具体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措施,附件则提出更为详细的清单。
8、国籍: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9、庇护:国家对因某些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庇护制度是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的;10、难民:泛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目前通常仅指狭义上的难民,即政治难民。
11、国家豁免: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管辖二、选择及简答题;1、领土取得方式:现代国际法除承认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外,还承认民族自决、收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交换领土等领土变更方式。
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变更方式:先占: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债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添附:国家领土的新增加。
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海底隆起形成涨滩、河口沉沙形成三角洲、领海中出现新岛屿。
另一种是人力的作用所致,如岸外筑堤,围海造田或填海造地。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
征服:一国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兼并而取的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
2、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区别:(1) 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活动地域上:外交代表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3) 职务范围上:领事主要是国家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商务国之间存在商务关系,主要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领域;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全面的关系,尤其是政治关系,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4)特权与豁免方面3、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行动和旅行自由(4)通讯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受害人权利受到的侵害行为必须是可以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
5、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在传统国际法上):✧强制解决方法:有战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报复、还报(反报)、平时封锁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禁止用战争、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解决国际争端。
但特殊之处:(1)单独或集体自卫;(2)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与安全报复和反报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完全禁止①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为作为的回报;②报复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
主要区别:报复所针对的是一种违反国际条约或双边条约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引起反报原因,通常不是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而非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
✧非强制解决方法:又分为外交(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国际争端通常关系到各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等重大利益,甚至牵涉到民族、宗教感情和经济权益,并影响到世界和平与发展,所以,外交方式与法律方式是避免国际争端演变为武装冲突的有效途径。
6、战争和武装冲突在国际法上的地位:(1)传统的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方式之一,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
因此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
(2)只要遵守战争法规定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战争就是合法的。
(3)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社会提出限制战争的主张。
7、国际法律责任形式:(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1. 传统责任形式(1)限制主权: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的某些方面的行使。
(2)恢复原状:对被侵害的事务恢复到不法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
(3)赔偿(4)道歉2.国际刑事责任对于构成国际罪行的国际不法行为,例如因发动侵略战争而构成反和平罪,国家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1)“双罚原则”。
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2)国际犯罪的四种情况(二)国际损害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8、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包括行为与不行为。
现行赔偿制度:(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3)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企,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9、领事保护:●在外交工作中,领事保护最贴近人民群众,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在日常工作中,确保我海外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我们全力保护每一个遇险同胞的生命安全。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10、环境与贸易:1)环境保护国际化与自由贸易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两大潮流,彼此并不相互隶属,一个是环境领域,一个是经济领域,两者既互相影响又互相冲突2)环境条约含有贸易条款,旨在通过贸易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多边环境条约控制成员国贸易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在许可证基础上允许出口或进口;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上述对有关动植物、产品以及某些危害环境的物质等的贸易进行限制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从自由贸易的角度看,这无疑有悖于非歧视原则,构成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的差别待遇:就是说,环境条约对其保护物实施的贸易限制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公平原则产生了矛盾。
以环境保护为名义的新型贸易壁垒越来越多,这些新型壁垒被称作“绿色贸易壁垒”:主要内容有:1、推行“环境标志”制度2、绿色包装制度3、环境进出口附加税案例分析~~1、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严重违反国际法,海湾战争结束后安理会作出决议,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生化武器,这属于哪种国际法律责任形式?2、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
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3、哥甫海峡案国际法院首次使用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部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海岸炮台轰击,但未被击毁。
英国政府认为:它享有通过这个海峡而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利。
阿尔巴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1946年10月22日,英国为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派出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又通过该海峡时,造成其中两艘驱逐舰触雷,死40人,伤42人的巨大损失。
1946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去扫雷,发现有22颗水雷。
但英国海军的行动遭到阿到尔巴亚的强烈抗议。
紧接着,英国政府将这一事件提交联合国安理会,控告阿尔巴尼亚在盟国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又敷设水雷或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责任。
1947年4月9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
1947年5月22日,英国向国际法院起诉。
法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后英国政府胜诉。
英国海军的行动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问题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孚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
因此,英国认为该海峡是国际航行海峡,军舰可自由通过,不用请求阿尔巴尼亚批准。
阿尔巴尼亚认为该海峡是地方性的,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得到同意。
国际法院在经过辩论后,认为英国海军已使用此海峡有80多年,其他国家海军也经常使用。
因此,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
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