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思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三篇)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监理机构的组织: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组织专业的监理人员进行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施工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紧急预案,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查。
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进行。
监理机构还应当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检验、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等。
4.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监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并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监理机构应当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认工程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总之,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桥梁施工过程的安全进行,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二)是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工程安全和质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1. 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高速公路桥梁施工进行全程监理。
2. 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核和监督。
3.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防止质量问题的出现。
4. 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磨思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磨思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使磨思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凡参加磨思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发扬“团结奋进、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
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1.3办法的建立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管理、工程物资供应、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民爆物品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磨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2.1磨思高速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管理模式为三级管理,即:开发公司(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部→公司工程处、分包工程处(下辖若干劳务外包队)。
2.2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设置“总经理室、总工室、总监室、综合办公室、工程处(稽查办)、合同处、资产财务处、安全征迁处、中心试验室”。
2.3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下设五个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进行分段管理,每个项目经理部下设两个工程处和若干劳务外包队,进行分段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部分大桥由具有垫资能力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2.4开发公司设总监办,下辖四个驻地监理组进行分段管理,每个项目经理部设置一个项目部试验室,共设六个试验室,其中四个试验室应具备土工、砂浆、砼,钢筋和水泥的试验能力,两个隧道试验室进行现场试验工作。
磨思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磨思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改革与进展的关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水麻高速公路指挥部辖区各部门、各施工单位,要坚持“管生产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全体职工、民工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
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署、检查、总结与评比。
第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各项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务院1991年3月1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程序按时上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下属分指挥部、施工单位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单位与部门要紧领导负责(附图)。
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分指挥部、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三章保证体系第七条: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第八条: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操纵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清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第九条: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按与指挥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磨思公路建设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磨思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磨思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磨思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磨思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磨思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依据:磨思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和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规范和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2002〕206号文件《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磨思高速公路的实际而制定。
1.3各单位必须以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施工、监理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4各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1.5本办法适用于磨思高速公路项目的全部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2.1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2.2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
全方位质量控制: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过程质量控制: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全员质量控制:参加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用优良的工作质量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
2.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磨思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

磨思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加强磨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质量好、进度好、投资省” ,特制定本办法。
1.2 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好监理工作。
1.3 监理单位资质资格在磨思高速公路承担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甲级(含临时甲级)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1.4 监理工程师资格在磨思高速公路从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职或中职以上);专业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其它监理人员具有部(厅)颁发的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1.5 监理的职业道德1、树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标准。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业主的各项办法。
3、在项目施工监理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4、深入调查研究、实是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
7、加强时间观念,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1.6 监理工程师应遵守的工作守则1、按监理原则、监理道德办事、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则。
2、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义务,完成所承诺的全部任务。
3、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实是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4、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5、不得泄漏监理项目的商务机密。
6、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或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关系。
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实施办法》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磨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切实加强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杜绝工程质量上的“常见病”“多发病”,使每一个施工者和管理者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合同,抓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目标优质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稽查组织机构第二条:磨思高速公路实行指挥长领导下的专业小组进行的稽查制度,分别由总指技术质量处,分指挥部技术质量科负责进行。
业务上直接接受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的领导,负责指挥部和分指挥部所辖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稽查工作。
日常的稽查工作由分指挥部技术质量科进行。
第三章工程稽查的依据第三条: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部颁的标准、规范、规程。
第五条:云南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规定、办法。
第六条:磨思高速公路指挥部与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第七条:磨思高速公路指挥部制定实施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四章稽查人员的主要职责第八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
第九条:查质量管理人员、检测试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充实并能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查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常见病、多发病。
如支砌工艺,“三背一部”的处治,压实度,填料等方面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查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现场质检人员的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履职尽责情况。
发生质量事故,谁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出在谁身上,就坚决地、毫不留情地查处谁。
第十二条: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三条: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凭证,质量评定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一旦查出假资料,将严厉制裁。
第十四条:查驻地监理工作的履职情况,定期对驻地监理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评比。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标段间交叉质量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或意见。
第十六条:在指挥部领导主持下,完成工程质量评定的有关工作,组织质量管理经验交流,促进质量管理更上新台阶。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具体操作细则。
下面将从项目启动、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理和竣工验收4个方面,详细介绍公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项目启动1.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监理知识和技能。
2.在项目启动阶段,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共同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目标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监理任务分配。
3.监理机构应根据招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质量标准等要求,完成前期档案资料的梳理和整理,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二、施工前期准备1.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施工计划、施工组织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2.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点,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供货,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3.监理机构应与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划分和任务分解,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及时记录和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三、施工过程监理1.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方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2.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土方作业、混凝土浇筑、沥青铺装等关键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与检验。
3.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包括现场安全设施、工作人员佩戴安全装备等方面的检查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竣工验收1.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竣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报告内容应详细记录工程的施工情况和质量验收结果。
3.监理机构应参与竣工验收过程,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最终做出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磨思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磨思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磨思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使磨思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凡参加磨思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
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1.3办法的建立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工程变更、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工程资金、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云南磨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2.1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设置“总经理室、总工室、总监室、综合办公室、工程处(稽查办)、合同处、资产财务处、安全征迁处、中心试验室”。
2.2监理工作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人(简称高监)。
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更换。
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更换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得低于更换人,方能提出更换申请。
否则,将按违约进行处罚。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合同任务内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监理组设置道路、隧道、结构、路面、合同、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确保水麻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统一管理者、施工者和监理者的行为规范,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1.2指挥部稽查人员、监理工程师应本着对国家建设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稽查,合同违约人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1.3质量稽查人员应公正、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场工程质量问题。
对稽查出的工程问题不处理、不秉公办事者,一经发现,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1.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施工规范、规章、办法等,凡是违反规定的,均视为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对施工单位的违约处罚2.1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配足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及检验、试验检测人员,满足质保体系正常运转的要求。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层层落实。
如果对质保体系、规章、制度只是挂在墙上、念在嘴上、现场管理混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经查实,视施工单位违约,立即停工整顿达到整改要求,才可重新施工并缴纳1万~10万元的违约罚金。
2.2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留质量管理空白点。
要求每点每处施工时必须有现场质量管理员在现场把质量关,反之,视施工单位违约,处以施工单位每处每次1000元违约罚金。
2.3施工单位应强化工序管理,坚持逐级工序逐级交接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若有违反,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罚金,屡教不改者,指挥部可勒令施工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2.4施工单位应严把工程使用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成品;外购、自采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若有违反,每处每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罚金,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若不执行,指挥部可强行清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磨思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磨思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使磨思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凡参加磨思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发扬“团结奋进、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
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1.3办法的建立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管理、工程物资供应、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民爆物品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磨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磨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2.1磨思高速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管理模式为三级管理,即:开发公司(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部→公司工程处、分包工程处(下辖若干劳务外包队)。
2.2磨思高速公路开发经营设置“总经理室、总工室、总监室、综合办公室、工程处(稽查办)、合同处、资产财务处、安全征迁处、中心试验室”。
2.3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下设五个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进行分段管理,每个项目经理部下设两个工程处和若干劳务外包队,进行分段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部分大桥由具有垫资能力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2.4开发公司设总监办,下辖四个驻地监理组进行分段管理,每个项目经理部设置一个项目部试验室,共设六个试验室,其中四个试验室应具备土工、砂浆、砼,钢筋和水泥的试验能力,两个隧道试验室进行现场试验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磨思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1.1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加强磨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质量好、进度好、投资省”,特制定本办法。
1.2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努力做好监理工作。
1.3监理单位资质资格在磨思高速公路承担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甲级(含临时甲级)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1.4监理工程师资格在磨思高速公路从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职或中职以上);专业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其它监理人员具有部(厅)颁发的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1.5监理的职业道德1、树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道德标准。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业主的各项办法。
3、在项目施工监理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4、深入调查研究、实是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
7、加强时间观念,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1.6监理工程师应遵守的工作守则1、按监理原则、监理道德办事、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则。
2、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义务,完成所承诺的全部任务。
3、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实是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4、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5、不得泄漏监理项目的商务机密。
6、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或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关系。
7、不准介绍亲友到施工单位承包工程。
8、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1.7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本办法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业主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监理依据1、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2、国家施工监理的技术、经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应的规定。
3、业主的管理办法、规定。
4、业主与土建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和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文件;设计图纸、文件。
5、云南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省交通厅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6、业主认可的监理工程师和土建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决定、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以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等。
2.2监理阶段划分施工监理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阶段监理。
2.2.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监理合同签定后,进行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熟悉土建施工合同文件;2、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3、制定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4、熟悉工地现场,了解工程占地和临时用地使用权;5、复核施工设计图和检查复测资料、定线放样数据结果及进行现场核实,检查主要控制点的保护情况;6、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现金估算、临时用地计划;7、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试验室、人员、仪器等);8、核实承包人的材料来源和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情况;9、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10、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1、检查承包人的保险、担保、支付动员预付款;12、审批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13、发布开工令;2.2.2施工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是监督施工合同的实施,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信息管理、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根据计划目标控制和评估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成效,提出相应建议报告,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
2.2.3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鉴发交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此阶段除应对工程缺陷的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第2.2.2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1、根据监理工作中的各种资料、台帐,以整个项目(或区段)的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为依据,列表计算出合格率和优良率,对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提出检验数据,形成“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纳入竣工文件。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交通部的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3、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在工程初验阶段,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可组织或参加初验工作。
并按工程初验检查分组情况配备熟悉情况的监理人员配合工作;在竣工验收时,总监或副总监应向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并负责对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符合实际的说明。
4、根据监理服务协议,在工程保修阶段对施工单位负责保修的工程,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与施工质量有关的问题。
如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与施工质量无关,而是使用部门的原因所致,监理工程师可作为第一仲裁人进行协调。
2.3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但应做到科学性、公正性,而且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避免随意性。
监理工作程序如下框图所示:2.4监理机构1、监理机构云南水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办)负责云南水麻高速公路的监理工作,下设总监代表处,施工合同段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驻地办)。
总监办公室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监理组织及管理工作。
总监代表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理组织及管理工作,驻地办具体负责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总监办、总监代表处、驻地办的人员根据监理工作需要设置,具体人数在《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规定。
3、监理设备由业主根据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分别按合同条件配备工作所需的部份监理设备、设施。
监理工程师有权利用承包人的各种试验、材料检测设备进行材料试验、检测、复核。
2.5监理职责与权限(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1、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监理负全面责任,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具有独立决定权。
2、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并授予相应的权限。
3、负责主持总监办的监理业务工作,领导总监代表处和高级驻地办开展监理工作。
4、下达建设项目开工令、工程变更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全面控制。
5、协调、处理重大合同争端。
6、参与审议工程项目的重大技术措施,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7、签发工程支付证书、监理月报、工程交(竣)工证书及其它重要文件。
8、表彰奖励有功监理人员,处分违纪监理人员。
9、安排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0、对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和工程支付、以及工程进度具有最终否决权和处理权。
(二)总监办的主要职责与权限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经办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内的监理业务工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文件作准备,办理对总监代表处及各高级驻地办报告和文件的审核批复,包括施工计划、支付证明、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等。
2、对总监代表处和高级驻地办的监理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编制项目监理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保证监理目标的实现。
3、组织协调总监代表处和各高级驻地办的工作,以及各合同段施工活动之间的关系,重点检查各合同段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施工质量、进度、计量等情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组织监理人员、承包人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开工前的业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
5、组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和合同管理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6、编制下发监理用表格,收集汇总上报监理报表及有关监理资料。
7、管理好监理资料档案。
8、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专项工作。
(三)总监代表处的主要职责与权限1、组织和主持各合同段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监理工作会议,负责提案的综合汇总,编写会议纪要,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和协调统一高级驻地办的监理工作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驻地办提出的问题。
3、解释和纠正合同文件中出现的含糊和差错等,并报总监办备案。
4、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按工程变更管理权限及规定与设计代表协商处理工程变更、延期与索赔等问题。
6、审查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和分包工程数量等,报业主审批。
7、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抽检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主持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下达停工令、复工令。
8、检查核实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是否属实,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完善。
9、掌握工程动态,汇总审核驻地办按规定上报的各种报表,汇总编制监理月报,及时向总监办报告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情况。
10、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检查督促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的执行情况。
11、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总监办报告。
12、协调监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工作关系。
13、建立健全代表处的资料、计划、统计、档案、制度和管理工作。
14、组织交工验收、监理文件、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
15、完成指挥部领导及总监办交办的专项工作。
(四)高级驻地办的职责与权限1、熟悉合同文件,严格按合同文件进行全面监理,负责日常监理工作的组织和执行。
制定驻地办监理工作计划,包括建立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的计划目标体系和计划指标。
指出施工合同文件中不明确、分歧、错漏之处。
主动协助总监或总监代表调解业主与承包人的争端。
2、熟悉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资料,检查承包人的复测资料和定线放样数据成果并现场核实,报总监代表处审批。
3、审查承包人的组织机构、项目主管和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所有审查项目的审查意见报总监代表处。
4、熟悉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占地和临时用地使用权及拆迁的进展情况,审批承包人的开工申请,审查和认可承包人的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
5、审查承包人的年度施工计划,提出意见报代表处审批;审查、审批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若偏离较大则分析原因,要求承包人调整计划和采取措施,若严重滞后于计划,特别是关键路线上的工程严重滞后于计划时,要及时向代表处报告,并向代表处建议拟采用的技术、经济、合同措施。
6、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审批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对重大工程写出意见报代表处审批;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方案(如路基试验段),参与监督试验过程,审批试验总结;审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审批承包人的材料与试验,其中标准试验要写出审查意见报代表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