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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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9•【字号】通市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及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和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步伐,统筹推进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镇化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立足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需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核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规划设计,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进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镇化进程。

(二)坚持自愿保护原则。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城市资源承载力、城市综合承受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坚持配套保障原则。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和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通市政发[2016]7号【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在全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扩大就业渠道到2020年,我市城镇新增就业19.5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达到135万人;参加技能培训人数达到1.5万人,其中创业培训人数为5000人。

(一)推进实现动力转换扩大就业。

将就业优先战略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以稳增长促就业、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构建以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科技创新、生态环保、改善民生、社会建设“六大板块”为主的项目支撑体系,实施一批补短板、上水平、增后劲的重大工程,全力推进工业企业扩能提升和“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建成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旗舰企业。

不断增加就业容量,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实用技能人才和高端管理人才就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拉动就业。

突出发展大健康产业,以医药、食品、旅游三大支柱产业为支撑,以山区现代特色农业为基础,形成具有持续竞争力和支撑力的通化特色产业体系。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通市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通化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引导和推动我市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器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型城市建设为载体,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和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为突破口,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根本,以发掘创新创业潜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业孵化服务、提升创业孵化效率为内容,通过整合创新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潜力,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按照民办公助、四创相融、资源整合、创新链与产业链协同的原则,打造线上线下结合,多种形式互动的新型创业服务载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与发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总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一批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挥各类孵化载体和服务平台对大众创业的支撑作用,打造一批初创企业、服务机构集聚度、活跃度高,协同性、辐射性强且品牌效应显著的创业创新社区和服务集聚区,初步形成要素齐全、功能完善、合作开放和专业高效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行)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行)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通市政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行)的通知通市政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8日通化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市委“十大行动、百项工程”,进一步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7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创新。

对带动全市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新产品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各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条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实现税收年度起,按照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第三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六日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与专项调查,并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三)负责建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全市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承办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线”考核的具体落实工作。

(四)负责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指导监督全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

(五)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制定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规划,协调市委党校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通市政发【2015】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通市政发【2015】4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正文:----------------------------------------------------------------------------------------------------------------------------------------------------通市政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通市政发【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已经2015年4月14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通化市“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为了加快培育我市“巨人”企业,从我市工业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充分发挥现有企业基础优势,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四大工程”,大力推动企业并购重组、扩能改造、产品创新、实力提升,壮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实力,努力培育形成一批“巨人”企业群,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加快我市全面振兴提供新动力。

二、总体目标重点培育扶持有基础、有资源、有品种的企业,力争用3—5年左右的时间,培育50户产值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其中产值超20亿元的达到20户,产值超50亿元的达到10户,产值超100亿元的达到5户。

三、重点任务(一)实施并购重组工程。

用足用好《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强强联合、大小联合、内外联系、资产重组、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重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与有实力的企业嫁接改造、合资合作。

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发文字号】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通化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4【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经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4日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19年10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鼓励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六批市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的决定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六批市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3.17•【字号】通市政函〔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六批市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的决定通市政函〔200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三年来,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埋头苦干,勇于开拓,不断创新,为振兴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也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激励先进,市政府决定对潘首德等36名同志予以表彰,颁发“通化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荣誉证书,并奖励每人3000元。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他们为榜样,开拓进取,努力工作,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实现我市经济建设的跨跃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六批市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名单通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七日附件第六批市级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名单潘首德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民集安市新开河有限责任公司颜忠辉吉林省通化天立药业有限公司郭春生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栾法泰通化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刘瑞成通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华玉强通化华夏集团有限公司王光远通化通天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世英通化市房产建筑公司包天仁通化英语辅导报社张传军通化市金刚水泥厂陈红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国文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原春通化市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忠玉通化方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杜景新通化市中心医院张弘韬梅河口市医院于守华梅河口铁路医院胡金华通化市一中林冬梅通化市财经学校赵斌梅河口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王守宪通化市畜牧兽医总站张庆有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处张俊杰通化市公路管理处张成烨通化市体育运动学校苗丽艳通化市体育运动学校尹传顺吉林省通化市药品检验所钱德祥通化市气象台孙殿明通化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陶冶吉林电力二道江发电厂董刚通化供电公司变电运行工区薄淮聚通钢集团炼铁厂曾志春通钢集团焦化厂姜国林通化烟草公司朱俊义通化师范学院。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8〕19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31日通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通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一、与会范围出席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出席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督查室、文电科、信息科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二科、三科列席相关领域议题。

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带1至2名工作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二、会议内容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二)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三)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五)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六)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七)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八)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算、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九)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十)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十一)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二)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制定的2011-2015年通化市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制定的2011-2015年通化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通市政办发[2011]13号【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制定的2011-2015年通化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社局制定的《2011-2015年通化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2011-2015年通化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市人社局)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机关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制定的2011-2015年吉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8号),结合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认真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推动通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科学、规范的公务员培训制度基本完善,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

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参训率达100%,培训质量大幅度提高;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实现对口和域外培训,培训效果显著;加强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建设,壮大培训师资队伍;实现各级公务员轮训一遍,公务员培训管理者轮训一遍。

通过培训,使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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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人才培养与开发、引进与流动、评价与激励和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以用为本、分类施策、鼓励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作。

- 1 -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面向域内外宣传人才发展政策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九条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可以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

第十条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每年7月19日为“通化市企业家节”。

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 2 -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可以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院校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家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家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对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制、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显著、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家,可以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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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通化工匠”,对“通化工匠”进行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

作出重大贡献的“通化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支持高等院校、企业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电子商务人才,加快城乡电子商业服务业发展。

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九条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支持优秀农村人才返乡创业,在创业带富能力培训、素质提升、金融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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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到农村任职服务。

第二十三条支持和鼓励通化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回引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域外通化籍人才。

鼓励通化籍名人名家、名师名匠回乡创业。

第二十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境、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育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兼职创业和从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和技能名师。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鼓励性政策,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基层一线和企业流动。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以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重点,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行业人才主管部门制定本市人才评定标准时,- 5 -
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作为评定要素。

对现有人才评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三十条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

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后评估的方式,在聘期结束一段时间后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应当健全评选机制,注重分类评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

人才工程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第三十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6 -
式转让和转化。

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转让后,由单位向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支付报酬、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扩大人才参政议政渠道。

开展专家决策咨询,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出台前,组织相关领域人才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落实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十八条实行“通化英才卡”制度,人才凭卡在落户、出入境、居留、医疗、交通、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可利用符合用途要求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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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评议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第四十一条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对涉及人才的相关诉求,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者途径。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人才守法诚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核部门应当取消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议,尊重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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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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