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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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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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与偶然事故(force majeure and fortuitous event)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 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履行义务成为事实 上的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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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distress)的概念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紧急状态(the state of necessity)则指一个 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 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 紧急状态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6-11
1978年《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 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提出的原则: 1、合作原则; 2、通知和磋商原则; 3、评估有害影响原则; 4、预防和消除损害后果原则。

6-12
三、国际罪行 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依《条文草案》 第19条第2款规定:“一国所违背的是国际 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 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 一项罪行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 国际罪行。”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创立了“双罚原则”。
6-14



第三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归属 一、国家行为的责任归属 国际侵权行为既有单属一国的国家行为,也有参与或 介入他国的行为。 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抽象的概念,它的行为都是由 个人或集体来完成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归因于国家 的行为才产生国家责任。 国家仅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6- 根据国际法,受害国有权要求从事国际不法 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 式给予赔偿。 五、限制主权(limitation of sovereign ) 从事侵略行为的国家,其国家主权应受到限 制。如:二战后的日本、德国;海湾战争后 的伊拉克。保证不重犯。

第六部分 法律(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第六部分 法律(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题分值1分左右。

本章主要内容:1.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2.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3.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4.法的功能和效力一、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特征考试内容:法的概念、本质与基本特征的内容(一)法的概念法是由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多选)1.法的阶级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多选)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强制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5.法具有普遍性6.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7.法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考试内容: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法律规则是构成法的细胞。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1.假定条件:适用条件、主体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肯定的后果、否定的后果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规则的内容不同分:授权性规则、义务规则。

2.按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3.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分: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三、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考试内容:法的制定和法律解释(一)法的制定1.概念2.立法程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及其常委会。

(1)准备阶段(2)法的形成或确立阶段(3)完备阶段(二)法律解释1.概念2.分类(1)立法解释:效力最高。

基础。

(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四、法的功能和效力(一)法的功能(作用)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规范性指引(2)评价作用: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与法的本质密切相关。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参考)-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七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参考)-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七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参考)-第六部分法律-第二十七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单选题]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A.商法B.民法(江南博哥)C.刑法D.宪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掌握“经济生活中常用的部门法:民商法和经济法”知识点。

[单选题]5.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

A.民法B.商法C.宪法D.行政法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宪法。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宪法是整个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其他部门法的制定依据。

掌握“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知识点。

[单选题]6.关于我国宪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宪法是整个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B.宪法是是其他部门法的制定依据C.宪法部门包括行政法、立法法D.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宪法。

宪法部门中最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层次的法律。

掌握“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知识点。

[单选题]7.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内容属于法律部门中的()。

A.刑法B.行政法C.诉讼程序法D.宪法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同时,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这个法律部门。

掌握“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知识点。

[单选题]8.商法调整的对象是()。

A.财产关系B.人身关系C.行政关系D.商事关系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商法。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者商事行为,即企业组织和商业活动。

掌握“经济生活中常用的部门法:民商法和经济法”知识点。

[单选题]9.下列关于经济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经济基础知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主合同和从合同【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D.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且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企业法人B.某公立学校C.某公益社会团体D.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担保的形式中的保证。

此题适用排除法。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合同订立前B.合同订立过程中C.合同履行过程中D.合同履行结束【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用通知债务人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经济基础知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A.占有权B.使用权C.处分权D.收益权【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所有权的概念。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特征中,以下()的说法错误。

A.承包经营合同是主要确认依据B.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C.客体为全民所有土地D.主体只能是集体组织【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所以选项D错误3、有偿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在于()。

A.使用主体不同B.土地用途不同C.是否有期限限制D.购买价格大小【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是()A.土地所有权B.学校的教育设施C.被扣押的财产D.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六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第六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2、法律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 2015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2017 年 6 月 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正式实施。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不是统治阶级内部 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法意味着:
公平 公正 神明裁判
“律”: “律,均布也”( 《说文解字》 )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法律:公平、公正且统一适用的规则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法”不同于“法律”
?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 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制定立法如刑法物权法劳动法公司法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3中央军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实施如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7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教育基础第六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本人整理,已上岸)

第一节教育法律概述1、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宪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

(2)教育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部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4)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

《教师资格条例》。

(5)地方性教育法规。

(6)地方性教育规章。

2、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

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公民)、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5、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6、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7、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事实;(2)有违法行为;(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8、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

9、教育法律责任分类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2)教育行政处罚:申诫罚;能力罚;财产罚;人身罚。

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10、教育法律救济方式:教师申诉、学生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

11、法律救济的渠道: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12、法律救济的原则:事后救济、职权专属、正当程序。

专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易错易混点拨易错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时间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9)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本身行为的行 为 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在 并且只在该国承认和当作其本身行为的 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私人的不法行为——引起间接国家责任
•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 但因国家纵容、唆使私人实施侵害行为; • 由于国家“立法疏漏”或“疏于防范”而未能防 止私人的侵害行为(不作为); • 在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不适当地拒绝提供 救济措施和惩治施害人(不作为); • 因此,国家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 供充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构成国家不法行为, 这种情况下的国家责任产生并非由于私人侵害行 为本身 。
公务员——有权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私人行 为
分成两种情况: •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 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理应属国家行为,并且如 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进行了国际不法行为时, 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 一般的司法、行政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作的行为 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行为,则 不属其所属国的不法行为。
耶格求偿案
评述 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这个求偿案涉及
在发生革命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的国家责任问 题。对于发生革命时何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可归纳出三点:第一,反政府的支持者或革命 运动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而受到 政府支持的人、组织的行为可归因于国家;第 二,在正式政府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 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政府当局权力的个人或 一群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第三,在革命导 致新政府建立的情况下,导致建立新政府的革 命运动的行为归因于国家,既使该行为发生在 新政府成立之前。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 (违背国际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或损 害行为(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 后果)。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 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 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在该案中,教师吴某要求进修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用正 确的方式方法,而不能以不履行教师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来作抗议,实际上当教师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他所享有的权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案例:
某校教师张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正常晋级增 薪”权利,即给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位负责同志 写了一封上告信,可事过一个多月之久还是杳无音讯。 张即向主管该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认 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漠视教师的申诉权,要求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立即受理张的申诉案件。 张某的申诉方式和申诉对象是否合法?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
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 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 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 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三、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 法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 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
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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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一、调整经济的法律1.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2.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3.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国内经济关系的发,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①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②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③其他法律部门——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6.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内容: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①经济管理关系②市场管理关系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8.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①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②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9.经济法的本质:是平衡协调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系统、总和调整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10.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有限干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绝对权;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4.物权法定原则具体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效力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5.一物一权具体内容: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6.公示原则具体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7.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力的范围不同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分为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8.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通常可将各种保护物权的方法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

9.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两种方法的区别: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目的不同二、所有权10.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1.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的存续性;所有权的弹力性。

12.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13.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4.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15.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1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17.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18.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19.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担保物权20.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21.担保物权的特征: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2.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3.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①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②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③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④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⑤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3.合同的生效的法律要件:①主体合格、②内容合法、③意思表示真实、④合同的形式合法4.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5.违法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6.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7.无效合同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8.按照无效的原因划分: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

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10.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1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发盘)、承诺两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3.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抵消、提存、免除债务、混同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14.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1)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2)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3)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15.合同的担保形式:保证、定金16.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7.合同的保全的法律特征:(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形使。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18.合同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的承担)、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19.合同的变更的法律要件:存在合法有效地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主题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20.合同的解除类型: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六、违约责任2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主观过错2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23.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2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1.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性质、法律地位、财务制度、组织机构机器运作以及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等。

2.公司的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3.作为法人的公司的特征:①依法设立、公司有独立的财产②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③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股权转让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一,股东资格和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股东出资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地位,确认股东投资数额的效力。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⑴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⑵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董事会(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经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监事会(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9.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10.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六,由公司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和经理、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1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⑴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⑵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⑶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⑷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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