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田茂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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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私募子违规的处罚案例:
1. 盛世股权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葆进、杨建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2. 恒兆源投资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3. 四川昊宸违规案: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鑫、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2万元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注意,这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案例信息应以证监会的官方信息为准。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还需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2801044000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2371863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8.1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陈家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7:06:3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当事人:陈家旺,男,1974年8月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鲍杰军等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鲍杰军等人存在相互代持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股份的情形2018年1月,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帝欧家居曾用名)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鲍杰军等52名股东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98.39%股权。

欧神诺原股东黄建起、吴某周和郑某龙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其名下但不属于其本人的部分欧神诺股权对应转换为帝欧家居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 1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 1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12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全国证券监管系统投资者教育工作会议部署,拟于今年下半年到明年春节前后,重点对投资者进行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

为此,我会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出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和实施方案。

现将《纲要》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地组织宣传教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实施方案指导思想:通过教育,使投资者了解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责任意识;使市场参与各方在知情情况下相互监督,正确履行权力、义务,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

教育重点:按照证券市场运作的流程,具体分为核准发行、市场交易、终止上市三个阶段;依照《证券法》对参与主体的排序,具体分解三个阶段中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各自责任,从而形成核准发行阶段各方责任、市场交易阶段各方责任、终止上市阶段各方责任三个重点。

具体实施:各派出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据《纲要》逐条细化内容;推动辖区证券机构、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努力促成各方共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合力;要结合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引导市场各方承担责任;要着重引导投资者了解中国证监会的职责范围;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加强沟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检查验收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检查验收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检
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
【发文字号】证监[1998]58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2.09
【实施日期】1998.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检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9日证监〔199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下发后,在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整顿证券期货市场工作小组的指导和督促下,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开展了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工作。

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已经终止,清理整顿工作已告一段落;少数尚未终止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的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正在积极、稳定地推进之中,有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为做好有关扫尾工作,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现就检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

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

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

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二)经营状况良好;(三)无不良记录;(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体系的正常运行,现就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派出机构应将防范和化解证券营业部风险作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风险防范、法人责任意识,加强对所属及托管证券营业部的集中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证券营业部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对于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异常突发事件,其法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二)恪守行业准则,确保证券交易和结算业务秩序、保障技术安全。

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证监市场字(1999)2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

(三)各证券营业部要严格按照《证券营业许可证》所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严禁为客户提供透支,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开展自营业务。

(四)证券营业部如发生因技术故障、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兑付困难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报告其公司总部、公司法人的业务主管机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向上述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如事故的直接原因确系业外单位所致,应当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及时向客户通报情况。

二、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监督检查,提高独立预防、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对辖区内的“问题营业部”,要做到心中有数、预案有备、密切关注、及时协调;对证券营业部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要督促证券营业部及其法人单位及时处理,对权限之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具体建议;在获悉发生突发事件的24小时之内,要将情况书面上报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为丰、王会然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为丰、王会然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为丰、王会然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5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王为丰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平证发〔2009〕717号)、《关于王会然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平证发〔2010〕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王为丰(身份证号:******************)、王会然(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二月一日
——结束——。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牟存等3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牟存等3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22
•【文号】证监期货字[2005]187号
•【施行日期】2005.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牟存等3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5]187号)
华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牟存、赵东、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谭劲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魏德俊、陈海峰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431号)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魏德俊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61号)和《关于陈海峰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投证报〔2010〕23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魏德俊(身份证号:******************)和陈海峰(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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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田茂佳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川证监机构[2012]6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6
【实施日期】2012.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田茂佳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

(川证监机构[2012]63号)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拟聘任田茂佳先生担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攀枝花大道证券营业部(筹)负责人的申请报告》(国金证发[2012]2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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